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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服务的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摘 要: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进程中,公共法律服务发挥着巨大作用。无论是乡村的振兴,还是乡村现代化的实现,都需要法治的保障、法律服务的支持。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服务面临宣传力度不够、服务效率不高、体系建设不尽完善、服务供给不足等诸多问题。对此,我们应秉持基层治理现代化理念、改革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模式、创新农村普法教育的方式,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和乡村现代化实现。
关键词:乡村振兴;法律服务;普法教育;基层治理现代化
一、引言
公共法律服务,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1]。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具有普惠性和公益性的产品,一直为国家所重视,为人民群众所需要。我国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强调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乡村的目标。据统计,截止到2022年底我国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达到了54.9万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达到3.8万个,增长十分迅速[2] 当下,完善农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运作程序、推进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人员下沉到基层以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服务的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纠纷处理途径单一。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及乡村土地新政策的逐步推进,村民的纠纷逐渐由过去的邻里纠纷、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等一系列传统纠纷形式演变为涉及到工伤、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复杂的纠纷形式,如果以传统的法律纠纷处理途径来解决问题,势必不能满足村民日益多样化的法律援助需求,当前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大多数都针对传统纠纷解决,这造成了法律服务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村民矛盾纠纷妥善解决。
(二)法律服务申请通过效率低下,农村法律服务维权周期长。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的申请门槛虽然呈现出逐步降低的趋势,简化了家庭经济情况的层层审批流程[2],缓解了农民申请法律服务难的问题。但是,当下快节奏的维权途径五花八门,法律服务申请流程仍然存在需要层层审批,显然不能被农村群众所接受。另一方面,随着侵权方式的逐渐复杂、村民因忙农活空闲时间减少,农村法律服务维权的周期越来越长,维权成本在升高。以上两者都极大地降低了村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三)法律服务不够多样化和人性化。首先,绝大多数村民是通过电视、短视频平台获取相关法律知识,且大部分农村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是通过单一的法律咨询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农村群体的法律受援效率依旧得不到提高,服务门类单一;其次,农村法律服务不被村民完全接受,村民不能清晰明了地理解相关服务人员的服务方式。在一些普法活动中,村民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因此常常对此类活动产生厌烦情绪,但是法律服务机构依旧没有采取相关的变通措施,从而使法律服务背离村民所需,没有收到农村法律服务应有的效果。
三、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困境的原因
(一)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尽完善
1.农村法律服务机构未能实现职能最大化。司法所是承担农村基层司法行政职能的主要机构,但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司法所形同虚设或者被撤并的情况非常普遍,没有实现建立司法所其自身的价值。从横向层面看,司法所与乡镇其他机构的职能也存在交叉问题。村民不仅可以请求派出所调解纠纷,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平台化解矛盾,此外还可以通过司法所、乡镇综治办、村委会等多个组织机构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从纵向层面看,乡镇司法所由县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但现实中,司法所与司法局在空间上存在明显距离[3]。
2.法律服务费用较高,超出农民经济能力承受范围。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不仅应当满足“经济困难”这一标准,而且还应当满足其申请法律援助所涉及案件类型,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援助实行“经济条件”与“案情条件”双重标准[4]。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各个农村地区具体标准设定和审核不统一,不少地区审核比较严苛,标准偏高,致使部分村民无法得到法律援助[7]。程序复杂和等待的时间较长也是很多村民最后放弃法律援助的原因,如果没有法律援助,起初的律师咨询费就已经让村民感受到来自诉讼成本的压力,各种现实情况往往会迫使村民放弃。
(二)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供给不足
1.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在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受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地区差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法律援助资金在全国各地分配极不均衡。经济发达的地区,财政收入较高,法律援助资金相对充裕,而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法律援助资金则相对匮乏,难以满足当地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同时,法律援助资金也出现了省市县级政府之间分配不均。由于省市的财政资源相对丰富,因此能够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但县区的财政状况较为紧张,导致法律援助资金短缺问题尤为明显。一些县区的法律援助机构难以正常运转,难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2.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相对匮乏,服务质量不高。法律行业准入门槛高、专业性强且无法速成,从事该行业的人需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系统地学习相关专业知识。当前,身处于农村的“法律工作者”大多是未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且不具备法律从业资质的非法律专业人士,在农村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通常依赖于伦理、道德等方式化解。农村基层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是导致法律服务力量不足的根本原因。受地区发展水平和经济条件制约,许多优秀的法律人才不愿到农村工作,导致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除此之外,城市与农村之间能提供的法律服务差异也很大。城市的法律服务机构中拥有大量优秀的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他们在专业领域有着较高的素质和技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这正是农村地区所缺失的。
(三)推进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发展的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农业农村部2021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意见》等中央系列文件,表明我国对于农村地区法律服务的重视程度,也能由此窥探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但在部分农村地区,这些政策并未按部就班地落实到位,其实施结果不尽人意。农村工作是党执政兴国系列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农村政策执行是国家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基层治理的重点[5]。农村村民委员会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接口”,而许多村委会仅仅是一个空壳,存在着村委会成员不确定,个人素质与工作能力参差不齐等诸多问题。村委会在协助基层政府完成相关工作时,大多只是形式性地向村民传达一些政府政策,并不确保各项政策能否被村民们所接受并贯彻落实到位。此外,我国相关规范性文件过于泛化,没有从农村的实际生活出发,未能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村问题的特殊性,忽视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不适用于农村实际情况。
(四)农村村民法律素养有待提高,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不强
1.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学法用法兴趣不高。根据本项目组调查数据可知,60%受访群众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大部分农村村民只接受了九年义务制教育。虽然通过九年义务制教育所习得的知识基本可以应付日常生活需要,但是文化水平高低是影响人接受新思想、接受法治教育的关键因素。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认识不足等情况的普遍存在使得农村村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较低。除了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以外,农村村民也深受传统思想影响和“熟人社会”制约,邻里之间解决纠纷很少考虑采用法律途径。农村地区因地理位置等原因,与外界联系较少,受现代社会影响较小,思想文化、风土人情具有稳定性,农村村民习惯于传统的生活方式。根据问卷调查数据显示,近八成农村村民都会选择协商私了,只有24%的农村村民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这些数据充分体现了生活在具有稳定性的“熟人社会”中的农村村民有依据地方惯例和亲友关系办事的习惯,更注重村中德高望重之人和约定俗成的规矩,重视邻里之间情感生疏程度、关系远近。而当面对私人力量难以解决的问题时,仅有33%的农村村民首选法律途径解决,绝大部分农村村民会因为不懂法、没有法律渠道、时间金钱成本过高、不想伤邻里和气等原因放弃运用法律途径。
2.农村地区司法机构缺位,普法教育与法治宣传力度不够。我国幅员辽阔,是拥有十四亿人口的大国,且大部分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虽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司法体制改革力度和农村法治环境建设,但囿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状,我国司法资源人均占有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只设到县一级,有条件的乡镇才会有选择地设置一些派出性司法机构。农村地区的司法所等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是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基层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等重要的职责。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偏远乡镇的司法所形同虚设。
四、加强农村地区基层法律服务的对策
(一)秉持基层治理现代化理念
当前,农村村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薄弱,传统熟人社会中习惯于通过关系运作、利用个人威望解决问题,导致了农民缺乏学习法律的欲望和主动性,也导致了农村村民的法治意识难以跟上时代进步的步伐。秉持基层治理现代化理念是破除落后传统思想影响、提高农村村民利用法律解决纠纷意识的关键举措。因此,需要发展教育事业,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让农民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法律知识的熏陶,了解法律知识,在这个过程中,逐步让农民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才是第一资源。发展教育事业,发展乡村地区的法治教育事业,关键在人才,尤其是专业的法治人才。改革开放以来,乡村人口大量外流,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将法治人才引入乡村并将其留在乡村是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关键。为了解决推进乡村振兴、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所面临的人才匮乏的难题,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建立一套人才引进体系,大力引进一批德法兼修的综合性法治人才,加大力度培养乡村法治专业人才,提升乡村法治人才专业技能水平[6],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另一方面,要切实增强法治人才“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信念,不断发展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拓宽法律从业人员参与农村一线法律工作的途径,通过“结对传帮带”的方式形成可持续的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模式[6],培育一批以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充分发挥其在推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7],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二)加强针对农村地区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
1.提高乡镇基层法律服务质量。乡镇基层法律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系到法治乡村基本建成的目标任务能否如期实现。当前,农村村民不仅仅关注有没有法律服务,而且更加关注法律服务的质量。为回应农村村民对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期待,一方面要提高基层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组织相应的培训和专门的考核,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整体服务水平。因为基层法律工作人员身处基层一线,面对的纠纷矛盾纷繁复杂,需要对涉及土地承包、道路交通安全、婚姻家庭、劳动保障、民间纠纷调解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系统了解。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不动摇,坚持人民群众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增强基层法律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的敬畏之心、理解之情、尊重之意,以良好的服务态度来协助村民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3.拓宽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渠道。在市场经济时代,单纯依靠政府难以持续性地提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更要加强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参与,加大政府对社会公共法律服务的购买力度,借助社会力量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将市场引入基层普法的领域,以社会资本进入解决供需不足,以市场竞争提高供给水平,形成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良好生态,让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农村法律服务领域实现良性互促。同时,推动互联网农村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优化法律服务的资源配置,缩小城乡间的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的差异,推动城乡法律服务体系均衡发展,建设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法律服务更加精准普惠,惠及更广大农村村民,打通阻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的堵点卡点[8]。
(三)创新农村普法教育方式
在对农村地区进行普法的过程中,普法形式单一,“走过场式”普法长期存在,普法难以达到实质、预期效果。由于普法方式长期以来比较单一、固化、缺乏地气,极易造成普法接受方的不适应[7],尤其是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村村民而言,宣传的法律知识不是农民日常所需,很难激发农民学法的热情。如何破解这种困境?首先,在开展普法前,需要深入农村调查,了解农村村民的现实法律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其次,要创新普法方式,不能拘泥于过去已有的发放法治宣传单、小册子等传统形式。传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形式落后、缺乏效率,并没有与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和新媒体做好结合。 对于农村村民而言,生动、形象的文娱活动才更能引起他们的兴趣。因此,在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时,可以将法治教育与文娱活动相结合,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可以把法律讲堂搬进田间地头,搬进凉席藤椅间,搬进茶水棋牌室,在轻松愉悦的谈话聊天氛围中实现法治教育宣传,最终实现寓“法”于乐,实现高质量法治教育。
结语
虽然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已经建成,但全面小康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农村地区作为我国国家发展的根基,改革我国高校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提高农村普法教育水平与增强农民法律素养,这是有效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着力点和关键举措,不仅对于维护农村社会长期繁荣稳定意义重大[9],而且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也有利于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参考文献:
[1]杨凯,韩秋林.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的基本逻辑[J].法治论坛,2020,(03):123-139.
[2]张璁.我国已建成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54.9万个[N].人民日报,2023-06-17.
[3]章秀丽.泰顺县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23.
[4]喻少如,邓稀文.法治末梢中的乡镇司法所——围绕司法行政职能展开的考察[J].社会科学,2023,(06):181-192.
[5]黄株敏.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困境及策略[J].乡村科技,2022,13(13):12-15.
[6]马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背景下普法实施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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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法律服务助推乡村振兴的路径研究》(202210534002)的阶段性成果。
胡正昌,湖南科技大学法管学院教授。
巢好,湖南科技大学法管学院2020级法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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