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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地区民营企业合规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

——中西部涉案民营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的构建

李倩颖 李佳茵 赵佳豪
  
大通媒体号
2024年48期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1

【摘要】  现阶段,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导之下,我国已颁布相关制度文件,明文规定第三方监管机制作为涉案民营企业合规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但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司法事务中,该制度适用范围及条件的模糊性、监管人的义务来源和权力边界的不确定性等一系列问题尤为突出。出于服务司法实务的考量,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基本方法,结合中西部的实际情况,尝试对这一制度的适用规则、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

【关键词】  中西部地区;民营企业;第三方监管;比较分析;历史分析

引言

在中西部地区的发展中民营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新时代下,却面临巨大的风险挑战尤其是刑事责任风险,其出现往往会给一个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为预防这一风险的发生,保障民营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推动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20年至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了两期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广实施,并联合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共同颁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一举措为第三方监管机制奠定了基本框架,这是我国探索合规监管机制以来,从政策性文件向制度性规范落实转变的关键一步。

但是,鉴于我国第三方监管机制尚处于初步探索与发展阶段,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探索具有中西部实践特色的第三方监管人制度,不仅仅是中西部地区民营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刚需”,同时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刑事合规制度体系,推动刑事合规制度特色化、中国化,提升我国制度自信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一、基于比较分析的视角,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制度-我国研究及其适用的梳理

针对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制度,国内学术界已经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形成了丰富的学术成果,同时国内实务界也进行了一定的探索,积累了较为充足的实践经验。

在如何使第三方监管人的独立性得以真正实现这一问题上,目前学界主要关注的是第三方监管人与涉案企业、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马明亮教授将其细分为两类范式: 一是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为代表的检察机关携领型;二是深圳市宝安区为代表的监管人独立监督、检察机关听取意见型。[[[] 参见马明亮:《论企业合规监管制度——以独立监管人为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

在监管人的职权范围这一问题上,主要分歧在于监管人的职责仅为评估和监督,亦或是在监督的基础上,还应当为涉罪企业提供整改建议、制定整改计划。 [[[] 如深圳市宝安区的实践中,监管人还同时具备了参与涉罪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与整改的角色,要求其协助犯罪嫌疑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并协助检察院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两种实践模式暴露出的问题是,第三方监管人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功能判断和体系定位尚未形成共识。

关于监管费用的承担主体这一问题,原则上应由涉案企业自行承担,但若企业确因经营不善导致无力支付该费用时,可由财政提供相应的扶持措施。

二、基于历史分析的视角,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制度-在我国的具体适用与检讨

(一)检察机关自我监管模式

这一模式中,检察机关起着主导性作用,企业必须在其监控下完成合规计划,相关事项需其同意,会有经费预算。但该模式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司法资源,加剧我国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情况,司法工作人员负担会很重。再者该模式下检察院既有不起诉的决定权也有考察监督权,这很有可能大大增加其滥用不起诉权的风险,减少工作量。

(二)委托行政机关监管模式

委托行政机关监管模式使用妥当,需要厘清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和职权范围,要处理好“行刑衔接”的问题,对于后者现有的规定是缺乏且模糊的,程序设计也是粗糙,没有统一明确的依据去解决。在监管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还会出现权力混淆交或者职责推诿的问题,配合意愿不高,工作不积极。也会出现与第一种模式类似的情况——执法与监管双重职能并存,加大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风险。

(三)第三方监管人模式

该模式具体表现为监管人独立监督与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在此模式下,检察机关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遴选满足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并以此为基础,组建合规监控人名录库。涉案企业需先从该名录库中选定三名候选人,而后由检察机关审核并批准其中一位候选人,担任案件的独立合规监控人。最终,由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及独立合规监控人共同签署三方合规监管协议。

虽然这一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应注意到其在具体适用方面依然具有一定的粗放性,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有一个更加具体统一、普遍适用的标准与体系,更没有明确必要的法律依据。

三、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体系构建的考量要点

(一)注重保持第三方监管的相对独立性和中立性

为体现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在第三方组织成员的选任上要体现随机性,在事先确定的监管人名录的范围内随机抽取[[[] 如江苏张家港通过合规智能管理平台,根据企业规模和合规风险领域自动确定第三方组织人员结构,分类随机匹配监管人员。]];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工作的实施过程中,除却与负责办案的检察机关及涉案企业签署保密协议外,还应致力于降低来自涉案企业与检察机关的制约影响,确保仅接受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管理与指导。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管委会通常亦保持不介入的具体运行状态;关于经费支付事宜,通常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相关业务经费。具体而言,是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向第三方组织的成员支付监管费用,以此切断监管人员与涉案企业之间的经费联系,从而着重保障第三方监管的独立性、中立性以及公正性。

(二)高度关注第三方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在构建第三方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应特别强调人员的专业性。[[[] 如甘肃省明确应包含法律、税务、财务、生态环境、金融、食药、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工商管理等不同领域的人,参见《甘肃省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第3条。]]这一第三方监管主体以小组的形态存在,其成员不仅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和业务专家,还涵盖了行业专家,使得结果更具信服力,并保障后续整改的有效性。同时专业的事交由专业监管人员做,时间精力和能力都有保障,能提高监管效率和效益,节省司法资源。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第三方监管的有效性,可以适当引入终身负责制。若存在隐瞒真相、弄虚作假之情形,提交虚假的企业合规监管报告,从而误导检察机关作出错误决定,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重视完善第三方监管的监督机制

评估环节尤为重要,必须严防其与被监管企业间发生任何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检察机关可采用个案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以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同时,第三方监管人选任及管理委员会应承担起对选任人员的监督职责,保障举报机制的顺畅运行,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四、中西部涉案民营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的体系构建

(一)明确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1.适用范围

首先,对于那些组织结构复杂且内部控制失效的企业,应当予以特别关注。此类企业尽管在事前往往已在其内部实施了内控机制,甚至已经制定了合规计划,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合规与内控治理能力,最终仍可能引发违法犯罪问题。在此种情形下,有必要引入第三方人员,以协助企业加强公司治理。

其次,对于那些违规行为频发且涉案企业,特别是基层员工普遍参与并得到高级管理层默许或支持的企业,同样应当予以特别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纵容或支持,进一步凸显了企业无法通过自身合规整改措施有效防止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的困境。在此类情况下应当安排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评估工作。[[[] 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八大争议问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

2.适用条件

首先,企业应展现出真实的合规意愿,这不仅仅局限于提交一份合规申请,更应涵盖深刻的悔罪意识,企业负责人需明确表现出认罪认罚的态度。其次,应要求企业进行全面且深入的自查,并提交详尽的自查报告,以全面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再者,企业需提交初步的合规整改计划,明确表明其计划实施的是全面合规还是专项合规,并在专项合规的情况下,具体指明所涉及的领域。最后,企业应提供关于其法人人格情况的证明,这包括企业的发展历程、品牌形象、一贯的市场表现、违法记录、纳税状况、就业安排情况以及其他社会贡献度等方面的信息。[[[] 叶伟忠、张飞飞:《刑事合规前置调查评估程序之构建》,载《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2期。]]

(二)明晰监管人的义务来源和权力边界

1.监管人的义务来源

当前,尽管我国尚未就合规进行专门立法,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布的《指导意见》及其他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同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此立法空白背景下,各地开展的合规试点工作,主要依据上述规范性文件来进行企业合规的监管。因此,我国企业合规监管人的大部分义务,实际上源于法律规定,而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则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管理规定及其发布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所明确。[[[] 张元鹏、田艳会:《论第三方企业合规监管人制度》,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2.监管人的权力边界

首先,应当充分赋予合规监管人以监管权限。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管委会应对此予以充分尊重,并在实际操作中细化并落实相关制度。其次,合规监管人与企业之间应明确确立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合规监管人需负责监控并督促企业按时履行合规计划、按期完成合规任务,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与纠正。最后,还应明确对合规监管人的监督机制,确保合规监管人不得故意侵害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主体的选拔与管理

立法者需在全国层面确立统一的选任标准,并借助互联网技术构建全国性的合规专家人才库,对库中专家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涉案企业自愿且满足第三方监管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具体需求选任并派遣相应类型的监管者,以实现人才与资源的优化配置。被选任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坚定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

同时,可借鉴域外实践,允许涉案企业参与监管者的选任环节,在不影响监管中立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以体现对涉案企业意志的尊重。随着监管主体队伍的壮大,易出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可推行个案考核与定期考核制度,并据此建立监管“灰名单”和“黑名单”,对违反监管纪律、失职、监管不合格或定期考核不合格的监管者实施严格的准入限制,并及时公示和通报不合格事由。对构成犯罪的监管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针对涉案企业选任单一监管者可能导致的专业知识不足、监管力不从心的问题,可考虑建立监管者团队,以确保专业知识的全面性和监管意见的权威性。可根据实践情况将不同涉案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据此建立不同的监管者团队模型。[[[] 奚哲涵:《比较法视野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体系构建》,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四)延长合规监管期限助力形成企业合规文化

涉案企业的合规管理是一个持续且动态的过程,它横跨企业的经营与管理等多个层面,构成了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长期植根于企业之中,并伴随企业的成长而不断丰富和完善。因此,监管时长不宜过短,而应科学合理地设定,以满足监管的实际需求。可以约定一个1年至4年的跟踪监督期限通过回访等方式检查涉案企业。 [[[] 杨宇冠:《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6期。]]。

合规整改应当深入至企业文化的治理层面。企业合规管理不仅需对企业治理结构进行变革,更应致力于将合规文化深度融入企业文化之中。在合规监督评估的过程中,第三方组织应当着重强调合规文化的激励作用,通过实施全员培训、举办专项讲座、定期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构建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长效机制。同时,将企业合规建设与企业愿景及使命紧密结合,以期在企业内部营造浓厚的合规文化氛围,确保合规理念在企业内部深植并生根发芽,形成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的共同认知,进而促使涉案企业在遵循法律法规的轨道上稳健前行。[[[] 张远煌、秦开炎:《合规文化:企业有效合规之实质标准》,载《江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5期。]]

(五)完善明确有效的企业合规整改验收标准

企业合规的核心目标在于构建一套旨在预防犯罪及有效防范合规风险的机制,而企业合规整改的验收工作亦应以此为核心标准。[[[] 郭凌晨、丁继华、王志乐:《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估》,企业管理出版社2021年版,第84页。]]合规整改中,验收评估占据核心地位,对此应采取实地考察与资料审查相结合、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的评估方式。实地考察需着重关注合规整改要求的实际落实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资料审查则要求企业提供针对每项制度的证明材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全面考察其运行实效。形式审查主要聚焦于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计划是否包含合规管理的基础性要素。而实质审查则更深入地关注合规运行的实践状况,旨在防止技术指标的形式化,重点考察企业的合规文化氛围、举报机制的实际运行效果以及合规的持续改进机制。

结语

企业合规在治理单位犯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有效的企业合规是这一前提的基石,而合规监管则是确保企业合规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第三方监管作为一种有益手段,对于保证企业合规整改的效果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秉持积极的一般预防理念,很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国家与民营企业的合作共赢新模式的探索。第三方企业合规监管是实现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要求,是新时代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重要举措之一。唯有审时度势、与时俱进去完善企业合规监管等相关制度,方能实现良法善治,发展壮大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黄胜忠、郭建军:《合规管理理论与实务》[M],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第1版。

2、李素鹏、叶一珺、李昕原:《合规管理体系标准解读及建设指南》[M],人民邮电出版社,2021年第1版。

二、论文类:

1、奚哲涵:《比较法视野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体系构建》[J],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1卷第4期。

2、奚玮:《论企业合规刑事化试点中的检察监督》[J],载《政法论丛》,2022年第1期。

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J],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4、刘成安、杨志超:《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争议问题与完善路径》[J],载《山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10期。

5、陈瑞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J],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

6、章佳:《中国企业的合规管理时代已经来临》[J],载《中国对外贸易》,2023年第8期。

7、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基本价值》[J],载《法学论坛》,2021年第36卷第6期。

8、宋杉杉:《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有效构建——以最高检典型案例为视角》[J],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

9、李伟:《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的中国方案》[J],载《法学论坛》,2023年第2期。

10、张元鹏、田艳会:《论第三方企业合规监管人制度》[J],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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