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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约束与腐败治理

古雯婧
  
大通媒体号
2024年52期
广州工商学院 广东 广州 510000

摘要:权力约束应以适度为基准,遵循多种处理路径,如权力、法律、社会,从多方面入手,增强政治权力的约束力度。腐败治理工作中,紧抓典型,深入落实治理措施,再基于防腐、治腐的长效机制,不仅能有效处理腐败问题,还能从源头遏制政治权力腐败之风,推进社会健康、持续的发展。针对此,本文围绕政治权力的约束与腐败治理进行分析。

关键词:政治权力;约束;腐败;治理措施

引言:政治权力的健康运行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石,而腐败是侵蚀这一基石的毒瘤。为了维护政治生态的清明,促进社会的公正与繁荣,建立健全、科学的政治权力约束机制与高效的腐败治理体系,尤为重要。本文从多个角度出发,如权力制衡机制、法律监督体系、反腐败制度建设等方面,全面探讨政治权力的约束与腐败治理策略。

一、政治权力的畸变

(一)政治权力畸变概述

政治权力的畸变,即政治权力运行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逐渐偏离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初衷,转而为个人或特定集团谋取私利[1]。其常表现为滥用权力、腐败等,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社会公正。之所以出现政治权力畸变,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

(1)权力结构不合理。一旦权力过于集中,缺少有效的机制制衡,很容易导致权力主体随意行使权力,而不受有效监督;

(2)法律机制不完善。法律制度是一切个体、企业进行社会活动的基准,一旦法律制度缺失或不健全,政治权力的行使会缺少明确的规范与约束,从而为权力畸变提供空间;

(3)监督机制失效。如果监督机构缺少独立性,无法采用丰富、有效的监督手段,很难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政治权力的畸变。

(二)政治权力畸变的表现

就目前而言,政治权力畸变主要表现为滥用权力、权力寻租、腐败与公共利益受损。首先,滥用权力是指掌权者利用职权之便,为个人或特定组织(集团)谋取私利,常见行为包括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其次,权力寻租是通过权力干预市场活动,为自身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常见行为包括权钱交易。再者,政治权力的畸变往往伴随腐败现象的发生,不仅不利于社会的公正,还破坏了法治环境[2]。最后,政治权力畸变容易出现公共资源被私用的情况,从而使公共利益受损,如环境受到破坏、公共资源浪费等。

二、权力约束原则与途径

(一)权力约束遵循的原则

相较于经济基础,政治建设虽未占据主体地位,但在社会实践中政治权力属于客观存在。因此,政治权力并非意识范畴,而是物质方面。从某一角度分析,物质是以运动的形式存在,因有了运动,政治权力才能发挥职能,并为国家政治建设、公民社会发展进行服务。而物质运动过程中需要自由度来支持,其不仅处于时空中,还可通过物质逻辑诠释。尽管权力运动的进行也以时空为主要条件,但其往往存在于物质逻辑中,即社会关系。正因如此,权力运动应以自由度为原则,换言之,权力运用应遵循权力约束条件的适度原则。所谓适度,即不可过度约束政治权力,又不能放宽约束程度。一旦约束过度,极易影响政治权力的运作;而约束不到位会使政治权力过于随意,甚至失控。

(二)权力约束的有效途径

1、利用权力约束权力

现代社会背景下,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权力是政治的前提。利用权力约束权力,能够借助权力关系来制约其自由度。通常情况下,权力关系主要分为纵向、横向两种。基于权力约束权力时,可通过纵向、横向两个维度进行。其中,纵向维度泛指中央、地方存在的关系;横向维度是指权力、行政以及司法等机关之间的关联。由于不同国家的实际状况不同,在利用权力约束权力时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利用权力约束权力主要通过分权、制衡来实现。如利用中央、地方分权约束各级政府的权力;基于立法、行政与司法分权约束国家机关的权力等。在西方发达国家,分权、制衡是其约束政治权力的主要手段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实际应用中也带来一些问题,尤其是地方离心、政治内耗等情况,很难发挥国家政府的职能、力量。至于我国,主要实行议行合一政体,在约束权力方面以统一、分工、协作为主,这不仅能保证社会系统有序、协调合理,还能提高政府的行政质量,增强其执政能力。基于议行合一政体,我国司法趋于独立,党委、人大应支持两院独立行使司法职能,以免受司法外权力的影响。同时,增强两院的政治地位,确保司法独立始终处于民众立场,不脱离党的领导,还能实现立法约束、监督约束等。为更好衔接政府行政、人大决策,还应优化政协参政、议政的职能,提升委员能力、素质,协调参政议政流程,能够更好发挥政协的职能、作用,确保人大决策、政府行政的合理性、公正性。

2、利用法律约束权力

要想将政治原则凝华成政治理性,还应通过法律来实现。利用法律约束政治权力,应先明晰权力主体的政权地位、行为方式等,再通过法律行使加以固定。在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及官员是核心权力主体,还有经政府授权的非党政组织及管理人员[3]。利用法律约束政治权力,需要摒弃“法律至上”的观点,因为法律并非政治的基础,权力才是。尽管这一理念不符合西方法学原理规范,但能满足政治实践要求。如果将法律置于政治权力之上,极易影响法律的践行,法律作为保证并实现人民利益的工具,其有特定的使用条件,即政治势能。政治势能,即政治地位落差较大而形成的政治能量,在利用法律约束政治权力的过程中,便是约束者之于被约束者的政治优势。而为实现法律约束政治权力的目标,还应通过依宪制权来实现。在顶端政治权力拥有“民主自觉性”时,可以和平、稳定的形式进行依宪制权;若顶端政治权力缺少“民主自觉性”,则应等待时机,通过改革的形式来实现依宪制权。

针对政治行为,其不仅要作为一种习惯存在,还应上升至法律层面。在法律制度的推动下,政治原则可以凝华为政治理性。而法律体系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后,可以形成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实体,受到法律体系的规范、约束,不合理的政治权力能够合理化、公正化,能为人民利益、权益提供服务。

3、利用社会约束权力

现代社会中,政治权力的稳健运行除了需要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外,还需要社会的监督、约束。社会约束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力量,可以通过诸多方式、渠道来影响政治权力的行使,还能净化政治生态、提高治理效能。在利用社会约束权力的过程中,民众监督机制最为基础。通过选举、投票、信访、举报等渠道,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政治过程,并有效监督政治权力的行使。同时,建立科学、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让民众及时了解政治权力的运行情况,能够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改进民众监督机制,不仅能防范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还能促进政治权力的规范运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组织是连接政府与民众的主要桥梁,在约束政治权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政策倡导、社会调查、公益项目等方式参与政治决策和监督过程,从而推动政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治理效能。社会组织还可以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民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政治权力的监督。

在利用社会约束政治权力时,还可利用舆论压力。伴随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舆论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对政治权力的影响更为显著。通过媒体曝光、网络热议等方式,舆论可以迅速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使政府认真对待民众关切的问题,改进工作不足[4]。同时,提高政治权力的透明度也是缓解舆论压力的关键,政府应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减少误解和猜疑,从而增强其公信力。

三、腐败治理

(一)腐败标准及惩处

腐败问题不仅会破坏社会公正,还会损害公众的利益。 为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福祉,应做好腐败治理与遏制工作。腐败往往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这一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违背了职业道德规范。判断是否发生腐败问题的依据,是考察权力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是否背离职责要求等。换言之,考察行使政治权力的人员有无出现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针对腐败程度,可依据腐败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进行分类,其中包括轻微腐败、一般腐败、严重腐败、重大腐败等。不同程度的腐败行为在惩处力度上有所区别,其可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

针对已经查实的腐败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严厉的惩处措施,其中包括:

(1)行政处理。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2)刑事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判处有期、无期徒刑、死刑等;

(3)经济处罚。针对腐败行为的严重程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金;

(4)公开曝光。利用媒体平台公开腐败案件及处理结果。

(二)腐败预防与治理措施

1、深化廉洁教育

在腐败预防与治理中,深化廉洁教育不仅是基石,还是推动社会风气好转的关键。实际工作中,利用电视、广播、网络与社交媒体等渠道传播廉洁自律的价值观念,能使廉洁成为全社会的共识[5]。将廉洁文化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学校教育、公益广告等,可以形成崇廉尚洁的良好氛围。同时,还可组织公职人员学习反腐败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界限,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

2、完善制度建设

为增强腐败预防与治理的效果,还应做好法律法规建设工作。一方面,持续修订、完善反腐败相关法律规定,保证法律体系完整且适应性强。另一方面,细化反腐败法律,明确腐败行为界定、处罚标准与程序,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实际工作中,还应进一步构建监督机制,建立独立、高效的反腐败监督机构,由管理人员监督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与廉洁状况。如,日常监督过程中,通过定期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全方位监督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也可利用先进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强化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的质量与效率。此外,还可从社会层面入手,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来监督公共权力,通过形成多元化监督格局,能更好预防、治理腐败行为,从而推进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一旦查实腐败行为,还应坚持“零容忍”态度,对任何腐败行为绝不姑息,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结束语:

总而言之,不论是政治权力的约束还是腐败预防与治理,均是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只有不断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建立良好的法律监督体系,再通过权力、法律、社会等方面,才能更好约束政治权力,并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与蔓延,从而维护政治生态的清明、社会的公正与繁荣。展望未来,对于政治权力的约束与腐败治理,还应探索并创新更多有效的监督机制,做好国际反腐合作,不仅能追回外逃腐败分子与赃款赃物,还能提高我国在国际反腐领域的影响力、话语权。由于腐败治理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还应不断评估与反馈。构建并完善腐败治理的评估反馈机制,定期评估、收集反馈意见,及时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有利于提高腐败治理的合理性、有效性。

参考文献:

[1] 罗珊梅,郝玉贵. 政治治理、管理层权力与隐性腐败——基于权力约束政策的视角[J].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9,35(5):87-100.

[2] 王遂昆. 权力约束、产权保护与会计舞弊治理演进[J]. 会计论坛,2019,18(1):137-148.

[3] 潘一山,王喜满,罗浩,等. 关于反腐败工程学的研究与思考[J].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51(2):7-15.

[4] 季程远,孟天广. 反腐败与政治信任:结构偏好与规模偏好的影响差异[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8(2):99-112.

[5] 陈志宏,徐玉生,张玲. 新时代廉文化治理腐败的功能与机制探析[J]. 河南社会科学,2018,26(5):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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