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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微腐败”的成因和治理路径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向基层和小微领域推进。当前,我国基层“微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基层“微腐败”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难题,关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历史性战略目标的实现。基层“微腐败”现象的产生是复杂的原因导致的,不仅与个体因素相关,也与其所处的环境因素相关,需要妥善和有效治理。
关键词:“微腐败”;基层;治理路径;
一、引言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微腐败”概念,强调“微腐败”也能成为大祸害。“微腐败”治理是改善基层政治生态的关键环节,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现实需要,是提高基层党建质量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手段。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当前党和国家工作面临着“一些党员干部缺乏担当精神,斗争本领不强,实干精神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等困难,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旧突出。因此,本文通过对关于腐败和“微腐败”相关文献的梳理和总结,然后对基层“微腐败”的治理路径进行概括和总结。
二、文献综述
(一)基层的含义
基层,表面意思就是基本层面,它可以承载社会各方面发展的基本运行。在管理学的层面上分析,基层可以明显看出层次性。基层内部一般存在管理组织形态,有基层群众和基层管理者,形成了有效的系统去完成上级所分配的任务。在政府的结构中,基层指的是权力机构的末端,是组织中最低的一个阶层,它最大的特点是直接联系着群众。
(二)“微腐败”的含义
到目前为止,“微腐败”还没有一个被学术界公认的定义,人们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来理解这个概念。由于典型意义上的腐败与“微腐败”之间所具有的本质同构性,学者研究腐败现象的同时,就已经触及了“微腐败”的一些特征。有学者对腐败的一个变种——“消极腐败”进行了探讨,呼吁人们关注比积极腐败(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隐藏更深、危害更大的“消极腐败”,并对“消极腐败”的表现形式和主要特征进行了初步研究,有的学者从人情视角对腐败进行探讨,揭示了我国腐败行为与人情交往的复杂关系,虽然没有提出“微腐败”这一概念,但从一个侧面揭示出了“微腐败”屡禁不绝的生长土壤。有的学者在研究腐败“落势化”问题时,从侧面揭示出了“微腐败”产生的根源。腐败的“落势化”就是腐败从权力部门向社会各个领域、阶层渗透,只要掌握芝麻大的权力,就想方设法套现(从医生、教师收红包到门卫、停车场收费员收好处费等),作者虽然也没有提出“微腐败”这个概念,但无意之间揭露出了“微腐败”的某种表现形式。有的学者对行政部门考核中产生的腐败行为进行了分类:直接腐败、间接腐败和衍生腐败,其中的“衍生腐败”就包括程度不同的“微腐败”。有的学者强调“微腐败”主要是指发生在基层干部身上的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强调了“微腐败”的基层特征。实务界一般是从两个维度来理解“微腐败”这一概念:
其一,从腐败发生主体的角度使用这一概念,主要是指乡科级和村干部身上发生的腐败行为,把“微腐败”一词与“大老虎”对比使用,以突出“微腐败”者地位之“微”。对于这一腐败领域有时使用“苍蝇式腐败”“小官巨贪”等概念,强调腐败主体的特殊性。由于乡科级领导干部和村干部经常与普通百姓直接对话,这些基层公职人员身上的腐败行为直接影响了普通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人民的感受更为深刻,造成的社会影响更为恶劣。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并不是通过学者关于人民与政府关系的法理论证的反思中获得的,而是通过与政府工作人员的具体交往中进行感性体验的,所以,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大老虎”式的腐败案件或许只是他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而苍蝇式的“微腐败”才更为直接地啃噬着他们的利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其二,从腐败行为的情节上理解这一概念,主要指那些腐败行为不够严重(主要是不够刑事处罚)或者一些情节较轻的滥用公权力的行为。中纪委(监察委)网站设立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就是专门针对各类“微腐败”问题的,因此,在特定语境下,“微腐败”也被称为“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微腐败”在本质上依然是“腐败”,即滥用公权力或侵害公共利益,其之所以称之为“微”是因为:在社会普通人的印象里,这种行为不具有典型腐败所具有的那种视觉冲击力,不像典型腐败那样“赤裸裸”地收受贿赂和滥用职权,而是与人情世故、乡村民俗、社会风尚、道德伦理缠绕在一起,把公权力的滥用在风俗习惯的温情脉脉的面纱下消解于无形。这种人情文化在我国社会扎根深厚,一时难以破除。
(三)“微腐败”的特征
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得益于各种包装手段,“微腐败”呈现出隐秘性、迷惑性、微小性、广泛性的特点,这就导致其行为经常被忽视或甚至被合理化。
一是隐秘性强。在透明度不高的组织内,如果领导者对“微腐败”行为持认可或不明确反对态度,甚至参与并维持着“微腐败”的正常运转规则,利用职权为自身谋私利,在某种程度上,“微腐败”就会避影敛迹。
二是迷惑性极大。“微腐败”裹着人情往来的“外衣”,不易与正常社交礼节相区分。如上文所提到的,通过人情包装,“微权力”对群众思想起到一定程度的麻痹作用,使腐败行为合理化。
三是微小性。与涉及大量贪污和广泛影响的“大腐败”相比,“微腐败”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是因为涉及的金额数量非常微小,当事人对此持有一种侥幸的心态,并不太重视。如 2018 年,时任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某村委会主任郭某以申报低保办公费名义向 45 户涉及危旧房改造的低保户收取费用,每户 50 元,共收取 2250 元。涉案金额看似微小,实则反映了基层干部滥用手中权力的本质。如果对“微腐败”放纵不管,就会产生“一窗不补,百窗必破”的“破窗效应”。
四是广泛性。微腐败”虽“轻微”,却易发多发、量大面广、形式多样,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把为人民服务的权力当作“摇钱树”,在落实惠民政策的过程中存在欺上瞒下、惠民资金“惠官不惠民”、“不跑不送不给办”等问题,致使脱贫攻坚、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生态环境等领域频频出现“微腐败”行为。
三、基层“微腐败”的成因分析
(一)思想道德素养低下
有些地方政府过于强调经济社会发展,忽视了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从而导致一些公职人员自身信仰缺失,道德素养滑坡,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泛滥。如从工作之初的“扶贫先进”蜕变成“基层蛀虫”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村支书王某。加之党风廉政建设机制不完善,从而导致党风廉政教育轻教、轻管现象突出。长期以往,由于思想道德素养滑坡,加之党性修养不足,精神上“缺钙”,这些公职人员面临各种利益诱惑时,极易丧失抵抗力,加之受一些不良社会风气影响,特别是对影响相对较小的“微腐败”更是觉得“无所谓”,甚至理所当然,还会对“微腐败”行为持有不必“上纲上线”的错误观念,甚至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错误心理。落后的腐败文化在农村基层大行其道,诱导错误观念的形成。例如权力观扭曲。权力观错误或者扭曲是微腐败的重要诱因。把权力看成是“上级赋予”的权力主体通常会“逢迎拍马、唯上是从”,而把权力看作自己努力奋斗得来的权力主体就会“滥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
(二)权力监督乏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不断扎紧“不能腐”的铁笼,有效遏制住了绝大部分的腐败行为。“微腐败”主要表现为权力配置失衡。一些基层党政“一把手”的权力配置状况呈现“法定权力不足、自授权力集中”的状况。“一把手”由于获得上级授予的法定权力相对较小,然而相对较小的法定权力在纷繁复杂的基层社会事务时可能难以有效解决难题。此时,“一把手”为了完成基层社会治理的任务而自行扩大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绩效达成。虽然从结果来看,这种“自授权力集中”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提升行政效率,但是容易导致“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从而形成大局独揽的局面,此时“微腐败”容易产生。与此同时,部分不在体制内的基层“准官员”具有双重身份,并由此导致自上而下的监管缺位和自下而上的公众监督乏力,让“微腐败”容易产生。
(三)正向激励机制弱化
薪酬激励是公共部门职工激励的重要方式之一。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务员薪酬水平和增长幅度均相对较低,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基层公务员群体显得尤其突出。尽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从 2015 年开始实施 , 但目前并轨制改革尚在县以下机关及个别地市以上机关试点 , 多数地区公务员的薪酬仍与职务挂钩。在职务晋升空间有限的情况下 , 偏低的职级致其薪酬不高。最后 , 非财政供养的村 ( 社 ) 两委班子成员 ,工资偏低且由乡镇 ( 街道 ) 决定补贴数量与结构 , 也面临收入低、责任重的处境。正向激励机制弱化成为个别公职人员“微腐败”的一个借口。
四、基层“微腐败”的治理路径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基层干部政治素养
从思想素养方面,要给予基层干部充分的人文关怀,做到不敢腐。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道德是铭记在心的法律,是一种主观意识约束自己的机制。
预防“微腐败”行为必须重视基层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把腐败念头扼杀在摇篮里。各基层地区要加强党政廉风建设,可以定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各基层地区可以组织宣传当地的清廉干部,开展表彰大会。全体干部都应及时学习国家和党最新的讲话精神和领悟最新工作要求,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从而有助于端正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进而促使公职人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开展以案明纪、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教育基层干部认清“微腐败”的本质和危害,自觉做好政治生态的“护林员”。各基层地区要注意营造良好的清廉为官,服务人民的氛围,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这些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素养,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加强党政廉风建设不能松懈,必须久久为功。可以借助各种媒体的传播优势,实现廉政教育的全覆盖。可通过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抖音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开展全方位、全时段、多角度的廉政教育,使“大节不可失、小节不可纵”的思想深入人心,潜移默化地让基层干部自觉筑牢拒腐防线。总之,无论官职高低,“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
(二)健全规范和制约权力的监督制度,筑牢治理“微腐败”的防控基石
现阶段,许多基层公职人员心存侥幸利用监督漏洞实施腐败行为,这不仅损害群众利益,还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因此,全体公职人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以增强他们的“反腐意识”。
要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对公职人员全覆盖。目前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监察委已组建完毕 , 各级监察委要依照《国家监察法》实现对所有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开展监察工作 ; 各地按照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的原则 , 赋予执纪监督部门对轻微违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轻微违纪案件的立案审查权限。
发展数字监督,发挥科技在反腐倡廉的作用。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党和国家可以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打造廉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以此来提高监督的精准化和高效化。同时要发挥普通公众在数字监督的作用,完善线上线下的监督渠道,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公众参与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式是举报腐败 , 这要求具备举报腐败的能力和意愿两项条件。
限制官员的自由裁量权是防止“微腐败”的重要切入点。限制官员的裁量权一般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程序限制,要求官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义务。二是追责,迫使官员在运用裁量权时不会背离法律的宗旨。三是公开,把官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暴露在阳光下,让整个社会监督,形成一种舆论倒逼机制。
(三)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加强治理“微腐败”的保障
人们的生存需要得到基本的保障,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的保障的情况下,人们会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基层干部亦是如此。并且基层干部从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其基本保障更应该被满足。
重视基层干部的需求,确保薪酬每年都按照一定的比例增长,补贴发放到位,保障其及家属的正常生活所需。要完善公务员的薪酬体系。一是优化薪酬结构。借鉴 OECD国家公务员基本工资占总薪酬 2/3、职务津贴和工时补贴占 1/3 的经验 , 将我国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比重提至 60% ; 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 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定期调整基本工资 ;规范津补贴制度, 注重向偏远地区、艰苦岗位倾斜。
健全村(社)两委班子成员的薪酬体系。一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遵循“同工同酬、以岗定薪”原则 , 按类别定期调整村 ( 社 ) 两委班子成员经济待遇 , 保证其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同步增长。二是提高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 提高在职村( 社) 干部补贴、村( 社)监委会主任补贴、离任村( 社) 干部荣誉金和村( 社) 居民小组长误工补贴等, 保障其生活。三是依据《劳动法》规定, 对村( 社) 两委班子成员的养老、医保等自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减轻其负担。
五、结语
党和国家都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并且反腐败工作是一件需要长期坚持的事情,不能松懈。虽然“微腐败”行为滥权行为小,但是其独特的特征,仍然给广大的普通群众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因此要及时地铲除“微腐败”的产生根源和生存条件。本文从思想教育,权力监督,正向激励机制,法律制度四个方面简单阐述了“微腐败”的成因和治理途径。针对“微腐败”行为的治理,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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