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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审计问题研究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民族振兴和国家良治的重要课题。由于乡村振兴战略范围广、战线长、投资项目多,审计工作便成为了战略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本文浅析了审计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从乡村振兴政策落实项目跟踪审计、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审计以及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三条路径挖掘存在于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合理开展审计监督方面的探索,提出优化建议以改变乡村审计现状。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审计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20字方针,明确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解决好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所在,将解决好“三农”问题放在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
MarcelBode(2019)认为国家审计机关是基金多层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核心支柱,是欧盟政策的最重要载体,这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专业和组织[1]。邰淑艳(2022)提出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必须认识到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促进农村现代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全面小康社会[2]。宋翔南(2021)认为乡村振兴是实施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为了实现该目标,必须充分发挥经济审计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规范运作、监督保障的促进作用,使经济审计在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中充分发挥作用[3]。
本文以乡村振兴战略为背景,将研究重点集中在不同审计路径下审计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据此提出合理有效的优化建议,促进乡村审计工作的发展。
一、乡村振兴审计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乡村振兴战略概念
乡村振兴战略从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和社会五个方面对农村发展提出了战略性指导,能够加快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实现党的执政宗旨以及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在推动乡村农业现代化进程中起到带头作用,为农业城镇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乡村振兴从战略性高度全面处理农工城乡关系,解决农村发展这块“短板”所带来的发展问题。
(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审计概念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有审计的监督,从审计角度可以对乡村振兴进行三方面分析:首先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审计,对政策具体部署、政策落实进度、实际执行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其次对于政府专项拨款资金,要严控资金流向,对农业专项资金财政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最后对于乡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在领导干部的调任、离职、轮岗、退休等事项发生前,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和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及任期内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审计面临的问题
(一)乡村振兴政策落实项目跟踪审计存在的问题
乡村振兴项目多数是由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以及农业农村部制定提出的,从项目提议阶段到调查检验可行性直至敲定并提出整个过程中,要结合实际行动详细彻底地梳理和调查,以保证项目的效益性,因此,该过程应适当纳入国家审计机关或第三方社会审计,结合多方力量,去完善建立乡村振兴项目配套措施。但审计机关在乡村振兴政策具体实施计划的制定上,未能充分发挥职能效用,往往较容易被忽视,存在感较低,群众认可度不高,制定计划的参与度低,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审计职能发挥受限。
(二)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审计存在的问题
农村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是审计工作重点,从理论角度上讲,集体自有资金应当由农经站相关部门负责审计监督,而财政拨付资金则应由审计局负责审计,但实际工作中农村的资金存量却难以区分集体自有资金和财政拨付资金,这使得相关审计部门难以明确自身责任义务,有可能导致重复审计,因此从宏观角度也比较容易看出相关准则规定难以适应农村专项资金审计的实际工作要求。
(三)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期内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离任后进行的审计则被称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的最终目的是要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在离任前履职期内的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是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按照规定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审计机关在领导干部离任后才介入工作,这样使得离任审计被迫成为一项事后行为,离任审计项目开展的滞后性使得审计工作难以发挥预防作用。
三、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审计的优化建议
(一)乡村振兴政策落实项目跟踪审计的优化建议
在政策传递过程中,由于政策制定者、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受惠者所接收的信息不对称,对政策理解不一致,因此审计机关要采取恰当程序及时对措施制定情况予以审查和评价。审计部门的介入应从政策草案形成之前开始,利用网络、政府信箱等形式汇集民意,努力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国务院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审计意见进行政策起草和制定,在政策草案通过之前即政策起草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审计机关对草案内容进行评价,提出合理优化建议,促使政策制定得完善有效,防止政策偏离其制定初衷。
(二)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审计的优化建议
制定完善地方区域化制度为了最大化的利用我国财政专项资金,应在现有审计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财政审计的机制进行创新完善,提高相关机构的组织配置水平,配置专职力量,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结合当代各地区乡村发展现状,制定完善相适应的区域制度。构建“领导班子”,对各地方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和协调,强化上下级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形成有效的审计关系网络,切实提高专项资金审计的效能。
(三)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优化建议
建立审计问责机制问责机制本质上是一种追究相关领导干部个人责任的制度,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法律没有赋予审计机关对个人的问责职权。审计机关应当深入领会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提高对经责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责审计工作的核心是检查与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对其任职期间的责任缺失及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建立审计问责机制,加大审计问责力度。要完善立法,确保实现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法制化,对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问责应当有章可循,因此应尽快建立并完善乡镇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 Marcel Bode. Func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National Audit Authorities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ohesion Policy:[J]. European Structural and Investment Funds Journal,2019,7(1).
[2] 邰淑艳.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农村财务审计监督研究[J].农家参谋,2022, No. 716(02):96-98.
[3] 宋翔南.审计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路径探索[J].新会计,2021,No.155(11):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