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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德国妇女政策
——从立法和实践角度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
摘要:本文从德国妇女政策出发,探讨了德国妇女政策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影响,并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来比较研究了中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本文认为,尽管中国政府颁布了有利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因此,在未来我们应该继续推进妇女权益保障的实践和法律手段的完善,为实现妇女的平等权益而共同努力。
关键词:妇女政策、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手段
一、我国妇女就业权益保护现状
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施行近一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也在于实施。这一年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就业权益保障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企业及公司的落实上也有鞭长莫及的地方,现状总结为以下三点。
1. 各地单位积极响应,提供就业岗位促就业,妇女劳动参与率逐渐回升。
2. 职场女性生育福利情况有所改善,但相关政策仍较难落实。
3.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完善和妇女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显性就业歧视得到有效遏制,但隐性歧视却仍然存在。
二、德国妇女就业权益保护现状
德国妇女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如今被定位为“平等主义”和“幸福主义”两方向的政策。
现阶段德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改善女性政治、经济方面地位的政策。其于2015年出台了有关“在私有经济与公共服务领域男女两性在管理层比例”的法律,从政府层面干预女性高管比例。除此之外,女性在收入、就业机会等方面也得到了一定改善。如德国法律对孕期妇女工作位置的保护以及产后工作时长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德国议会还将最低小时工资水平进行上调,以保护薪酬水平较低的妇女权益。
三、基于德国妇女政策的对比分析
1.德国妇女政策分析
德国作为西欧第一大经济体,一直关注着女性包括政治在内的各个方面的发展,其于2021年颁布的《第三次性别平等报告鉴定书》(Dritter Gleichstellungsbericht)重点关注数字经济中的性别平等,同时还积极同欧盟、欧洲性别平等研究所(European Institute for Gender Equality)等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完善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在劳动就业方面,1958年《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重新修订,允许妇女享有就业权。联邦德国于2015年出台了有关“在私有经济与公共服务领域男女两性在管理层比例”的法律,从政府层面干预女性高管比例。除此之外,在提高女性就业收入、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也获得了一定进步,如《孕产妇保护法》(Mutterschutzgesetz,MuSchG)完善对孕期妇女工作位置的保护以及产后工作时长的规定。
此外,德国妇女的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也在逐年提高。早在19世纪,在德国社会民主党工人领袖和党主席奥古斯特·倍倍尔的带领下,社民党成为唯一一个在纲领中要求妇女获得普遍、平等和秘密选举权(Frauenwahlrechts)的政党。90年代以来,在州立法层面上,出台了针对公职领域的配额法和妇女促进法,几乎在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的所有地方都设有妇女事务专员或性别平等部门。联邦层面也于1994年颁布了针对联邦行政管理机构的妇女促进法。[]自两德统一后,原民主德国的女性拥有了在民主体制下更多的政治参与实践机会[],德国总理默克尔(Angela Merkel)于2005年任联邦德国第一位女性总理,并在此后的三届大选中连任,最终成就德国政坛传奇。
2.中国妇女政策分析
关于当下处于热点的妇女就业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五章中作了详细规定。为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修订后的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九条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义务,列举就业性别歧视具体情形,并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其中,在就业准入方面,第四十三条相比旧法,不仅不能将性别作为招录的限制,还禁止在招录时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女性就业的工资福利方面,新法第四十八条更加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显示出了妇女权益保护在就业方面的一大进步;另外,对于保障妇女就业权益的相关技术制度,新法也作出了具体的完善,例如第五十一条规定拓宽了生育保障制度的范围,增加了婴幼儿托育服务、生育休假等。
在保障妇女就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也有相关法律基础。例如,劳动法第十三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都明确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一方面明确了夫妻双方都有生产、工作的自由;另一方面,对家务劳动补偿作出规定,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并且肯定了多为女性从事的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
四、对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启示
中国意欲解决老龄化问题在根本上需要的是提高当下人们的生育意愿。而在社会竞争激烈的今天,生育意愿的提高离不开完善的社会保障与政策扶持。生育后失去职场竞争力,是否已结婚被作为录用标准,这类新闻现在看来见怪不怪,但究其根本它内含的是潜在的性别歧视。参考德国在就业与录用在作为,面试阶段不涉及生育意愿话题;完善的产假和托儿系统;法律所规定的私营企业中妇女占比配额等一系列措施在解决我国人口结构问题上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此外,德国联邦政府也同产业界密切合作,推行对非传统角色形象的培训,诸如让男性去当裁缝,女性去做电工,以此拓宽女性的就业方向和机会。同时随着女性高层的政策帮助出现,德国女性得以更自信地走入政坛以及企业管理层。在中国,进入企业与政界高层的女性比例较低,许多女性在基础教育阶段没有太多机会接触理工方面的知识。我国人口众多,借鉴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拓宽女性的就业机会,优化女性就业结构分布,改善就业率低的问题。
我国警校招生时明确指出女性不超过15%,而德国的女警察含量已经达到了30.6%(2019)。执法时拥有来自不同性别的观点可能更全面,能更好地理解不同群体的需求。如若立法逐步完善而执法人员却无法准确跟进落实,这一系列举措只会化为纸上谈兵。
随着当今社会的高速发展,我们可以结合德国的相关经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政策,以此来保护更多妇女就业权益。
陈蕾如,女,浙江杭州,汉族,大学本科,妇女政策研究;
杜可欣,女,浙江杭州,汉族,大学本科,妇女政策研究;
江智怡,女,江西贵溪,汉族,大学本科,妇女政策研究;
李梅,女,安徽阜阳,汉族,大学本科,妇女政策研究;
吕易文,男,浙江绍兴,汉族,大学本科,妇女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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