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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酒驾的约束至酒醒的法律解释与应用注意事项
摘 要:酒后驾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约束至酒醒是关乎刑事法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性的重要问题。研究认为,约束至酒醒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证明标准、证据采集、过程监管以及判决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醉驾;约束至酒醒;法律解释;注意事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和驾驶人的数量不断增长,酒后驾驶、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也变得更加普遍[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何约束醉酒人员,以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成为了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目前,在实际执法中,对醉驾人员采取约束至酒醒仍然存在许多问题[2]。由于“以往经验”的规定,民警很难准确地评估醉酒者的饮酒水平和既往病史,从而使得醉酒者被迫解除“三室”的限制,可能导致醉酒者的血液循环受阻,最终可能会发生严重的肢体损伤等事故[3]。此外,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于约束至酒醒的地方,约束时间多长,以及如何判断醉酒人已经酒醒等细节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民警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可操作的规范,难以把握。基于此,有必要对“约束至酒醒”的法律解释和应用注意事项进行研究。
一、约束至酒醒的应用现状分析
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将醉酒驾驶机动车作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纳入刑法[4]。近十年来,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联合行动,以严格的措施打击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并且发挥出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在过去十多年中,尽管关于醉酒入刑的争议不断,但实际上已经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果[5]。随着醉驾被视为犯罪,采取有效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来限制醉酒者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我国的交通警察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特定情况下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以及如何遵守相关规定。例如,2020年6月23日晚,邱某醉酒驾驶,遭到南雄交通管理局的检查,他拒绝服从检查,便逃离现场,但是在被逮捕的过程中,他仍然坚持要求被拘留,最终,交通管理局采取了保护性的限制措施,邱某也因此向公安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经审理,邱某的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浓度仅为15.59mg/100ml,因此他没有犯下危险驾驶的行为,因此无需采取任何保护性的限制措施。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约束至酒醒在实际的应用中,交通警察该如何进行规范操作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4条,公安交管部门和交警有权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6],但是这些措施并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6项的规定,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未明确保护性约束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结合《行政强制法》中的有关概念规定来进行判断 。
在处理醉驾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违法的驾驶人的处理显得尤为重要,有些驾驶人十分配合,但是很大部分的驾驶人处于醉驾的状态时,阻拦执法、干扰执法的现象也尤为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对其进行拘留至酒醒,并对其进行吊销驾驶证,并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显然,在处理醉酒事故时,交通警察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同时,他们还需要尽快、准确地收集、整理和保存所有相关的证据[7]。特别是在程序性规定缺乏完善的情况下,应谨慎地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以确保执法者的职责得到充分的执行,同时也避免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且确保了执法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因此,大多数国内的交通警察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采取一定的措施,如使用约束带、警绳等软警械,来限制醉酒的人,从而有效地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为了保证交通警察的执法安全,我们必须加强监督。
二、约束至酒醒的法律解释
(一)约束至酒醒的法律来源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在酒醒状态下遵守法律法规,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本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8]。从《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及第9条列出的类型可以看出,酒后驾驶人员被拘留到清醒时,是一种行政强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随着《行政强制法》的颁布,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理解得到了全面的规范和认可。尽管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在实际执法中被普遍采纳,但是它们的理论研究仍未受到充分的关注,相关的法律规定也缺乏清晰的界定。行政强制措施旨在维护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当需要时,政府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实施有效的限制,从而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既可以带来好处,也可能产生负担,通过强制执行来达到保护目标。
(二)约束至酒醒在法律上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确了对醉酒者的严格限制。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若饮酒人酒精浓度达到醉驾,且具有对公共安全或者对他人安全有危险,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精浓度低于酒驾判定标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进入醉酒状态,必要时则要求他们被送往医院进行醒酒治疗。此外,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还要求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直到犯罪嫌疑人恢复清醒。对于那些行为失常的醉酒者,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限制他们的活动,比如使用戒毒带、警棍等,而不能使用任何武器。在约束过程中,应该指派专人负责监督。一旦确认醉酒者已经醒来,应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详细的调查。在询问查证期间,约束时间不会被计入其中[9]。
三、约束至酒醒的应用注意事项
(一) 使用约束措施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喝醉酒的人,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确规定,醉酒驾驶的司机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严格处罚,而且没有提及任何其他的前提条件,这一点需要进一步研究。
对于行为失控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有效的警械。根据“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我们可以认为,在处理涉嫌醉驾的机动车驾驶人时,应当立即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防止他们的行为和举止出现失控的情况,并将酒醒的判断标准确立为酒精含量。因此,酒精含量是一个硬性指标,无论是判断醉驾和酒醒,都要根据酒精含量的多少来裁定,只有在醉驾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保护性约束措施,也只有在醒酒后才可以解除约束,而如果酒精含量仍然超标,则仍然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保护性约束[1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明确规定,除“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如果该条款被满足,则可以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涉嫌醉酒的同乘人、围观的醉酒人、醉酒的证人,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直到其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属、亲友或者所属单位,将其带回看管,甚至在必要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醒酒治疗[10]。
这不仅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也是对执法人员是否滥用职权、影响执法公正的一种限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都有很大意义。
(二) 使用约束措施的注意事项
在实施约束行为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性约束措施至酒醒的程序,保证合理合法,要在执法过程的规范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对行为人的保护三方面加以注意。具体表现在:
一是保护性约束措施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民警出示执法证件,以便有效地实施。在实践过程中,出现过很多由一民一辅,甚至由辅警来实行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这些情况实际上都是违规的,实践中许多案例都是由于执法的不规范,行为人提起行政诉讼,严重影响了司法工作效率和执法权威。这不仅关乎着保护性约束至酒醒的正常实行,也对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有着很大影响,同时也会加大司法工作的任务量。
二是对于那些阻碍执法、无法控制的醉酒司机,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如使用警绳、约束带等,但是,绝不能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如手铐、脚链,这些方式的使用,如果没有遵守相关的程序,很容易引发行为人的反抗,从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这样就违背了保护性约束的本质。
此外,在适用保护性约束措施时,一定要注意行为人是否属于醉驾、又是否真正有阻碍执法的行为发生,而不能为图方便,对未达到醉驾或者未阻碍执法的行为人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另外行为人的酒精呼气测试必须得小于20mg/100ml,且行为举止按一般的标准判断为正常时,才能认定为清醒,也只有此时,才可以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酒精含量是判断酒驾与醉驾的唯一标准。因此,执法部门需要规范程序,防止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11]。
结语
本文探讨了约束至酒醒的法律解释与应用注意事项,围绕醉酒驾驶展开分析。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约束至酒醒的概念、范围和主要原则,并提出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解决方案,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规范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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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华琴, 女,讲师,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基金项目:2022年度湖北警官学院院级科研计划项目(青年项目)“基于文献计量学的交通管理工程研究热点与进展分析”,项目编号:“HJ2022QN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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