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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如何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助推企业高质量持续发展,既要有正向的物质鼓励,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保护国有企业干部的容错机制。
一、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容错机制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制度保障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的收官,国企改革进入了更加复杂的“深水区”,更需要建立完备的容错机制。一方面需要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企业的容错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容错制度的建立,让改革者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去试错容错,提高干事创业的热情。
(二)容错机制是国有企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全面从严治党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减少了不规范操作带来的潜在国有资产流失,但是过于严格的追责问责也增加了党员干部面临的创新决策失败的风险。容错机制的设立可以降低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决策失误带来的私人成本,让党员干部有更高的创新热情。在新时代多重挑战叠加的大背景下,容错机制的设立,可以为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改革探索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加速适合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探索和结构创新。
二、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建设实践中的不足
(一)操作难度大
虽然各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纷纷尝试建设以“三个区分开来”为原则的容错机制,但在实践过程中,改革创新容错机制的原则如何具体落实,干部失误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并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方案。导致地方政府和各地国有企业在贯彻“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的过程中存在执行层面的客观难度。
(二)机构设置不完善
目前各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容错机制的机构设置是不完善的。一是缺乏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协调机构,导致党员干部在申请容错过程中,往往需要多个部门申请,降低了容错机制运行的效率和保护效果。二是体现在缺乏企业和上级党委纪委之间的平衡机构,党员干部在改革和创新过程中的失误,既涉及到党纪的政治问题,又涉及企业管理的问题。因此需要完善容错机制中,协调上级党委纪委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既保护党员干部,也鼓励改革创新。
(三)缺乏顶层设计
各级国有企业主要是在“三个区分开来”的一般原则指导下,进行无统一指导的改革试点。因缺乏统一领导及上级权威文件的指导,导致在很长的时间内,国有企业的改革创新停滞不前,机制建设的效果不尽理想。
三、优化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
应依据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的精神,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责任,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避免由于“三个区分开来”的容错原则落实难度过大而延误制度建设和改革推进。
(二)完善机构设计
通过设立容错认定机构专门负责党员干部在日常经营和改革过程中的错误认定,设立工作小组负责企业内部以及与上级国资主管部门、党委纪委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优化容错认定程序、完善机构设计的目的。
(三)加强政策引领
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作为党政机关建立容错机制的总要求。2019年6月印发《国企集团公司三个区分开来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办法》,为国有企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提供了原则性指导和容错程序规定。但在具体容错原则的落实方面还需要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进行完善,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建立改革创新容错机制的途径和方法
(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的设立前提
1.做好顶层设计
目前国有企业容错机制的设立,从总体上看存在三个方面的障碍:一是国企领导缺乏主动改革的动力;二是国企领导主动改革风险大;三是旧有体制难以短期改变。从体制上国企党员干部缺乏主动改革的积极性,生怕改革失误承担责任。
加强顶层设计,需要各级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和国企集团公司加强制度引领和政策统筹,同时应当加强宣传:一是制度设计上,应当建立科学的改革体系,减少各级国资委对国企党员干部决策的不必要的干预,给予党员干部改革主导权。二是政策统筹上,应当允许国企党员干部在政策没有明文禁止,有利于国有企业长期发展的领域大胆探索,利用容错机制为积极改革者提供制度保障。
2.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于国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项,应当鼓励大胆探索和体制机制创新。对于中央层面的改革创新政策与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应当为改革创新活动提供建立、修订、完善和重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并且及时启动建立、修订、完善和重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
3.完善国企治理机构
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的科学化,主要体现在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两方面。管理科学化要求扎实有效推进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保障国企董事会在整个企业治理机制中的核心地位,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协调国企党委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完善容错机制运行过程中企业党委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决策科学化主要是科学设定国有党员干部决策流程,通过集体决策、事前论证、事中评估等手段减少决策失误。应根据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正确判断错误性质,交由企业的容错管理机构进行容错认定。容错机制需要国有企业治理机构的相应变化,容错认定主体应由企业的纪委协同监事会共同协调,并建立党员干部决策的动态评估体系,跟踪国企改革进展,及时发现改革失误,启动纠错程序减少潜在损失,消除不利影响。
(二)改革创新容错机制的建设原则
一是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区分这两类错误有利于鼓励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先行先试,为改革政策更大规模试点和推广经验作积累。对于这类党员干部所犯的错误。可视情节可以适度包容,给敢于创新的党员干部支持。
二是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践中的失误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国有企业党员干部为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自主进行探索,因为国家的立法规章没有明确限制而突破了体制机制的框架,最终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适当的免责。
三是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求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国企的党员干部在进行决策的时候,其决策行为与个人利益没有关系而决策目的又主要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这类错误应予以免责。
(三)改革创新容错机制的配套措施
1.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
在容错机制评估、处理程序完成后,应当对造成党员干部实质性名誉损失的事件进行澄清,恢复国企党员干部的名誉。
一是属于检举举报启动的容错程序。属于实名举报的,应当对容错纠错结果进行定向反馈,属于匿名举报的,应当针对容错纠错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帮助党员干部恢复名誉。
二是严格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对恶意中伤的党员干部,挫伤相关人员改革创新的积极性的诬陷行为,应当进行追溯查处和问责,事态严重的可以通过司法部门协调调查诬陷诬告行为。
三是建立健全容错审理辩护制度。应当设立党员干部申辩机制,通过接受申请容错免责相关人员提供完整识别程序,接受党员干部的自主申辩或委托申辩。
四是建立健全容错备案制度。对于具有重大风险的改革措施和创新决策,要建立完备的资料和风险评估材料,经上级纪委党委审核后备案。
2.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容错机制,也需要正向激励机制,鼓励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党员干部坚定改革信念,建立崇尚改革、积极进取的外部环境。被容错机制评估程序认定为免责和激励的相关党员干部,一方面应当予以恢复名誉,另一方面应当正向激励。其次,还应当完善系统薪酬激励机制。当前正在进行薪酬考核和选人用人机制改革,应当对被容错机制认定为值得进行激励的党员干部进行绩效和考核奖励,并在选人用人方面予以适当照顾。此外,应当将改革创新作为一项可以量化的标准纳入到党员干部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中去,从而在国有企业治理层面完善对锐意改革积极探索的激励机制。
3.建立综合评价反馈机制
探索建立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综合评价反馈机制,来实现容错纠错机制的不断优化完善。一方面,综合评价反馈机制可以帮助企业及时有效地收集广大职工对制度的真实反映,有利于制度的制定部门及时发现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作出调整。另一方面,一项制度在出台运行之后,可能会因为时间的推移等原因造成制度运行的背景、环境和条件等产生变化,通过综合评价反馈机制,可以帮助制度制订部门及时发现这些变化,以便及时采取包括修订、完善或废止的措施,保证制度运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