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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治观视角下环境公益诉讼的“福建样本”

李凌岩
  
大海媒体号
2024年157期
中共福州市长乐区委党校 省市: 福建省福州市 邮编: 350200

概要:在福建工作的十七余年里,习近平同志进行了大量生态法治实践,他积极探索、深度钻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一直以来,福建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改革创新,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贡献了特色鲜明、行之有效的“福建样本”。

关键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 环境公益诉讼

一、生态法治观视角下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渊源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对中华优秀传统生态理念和治理智慧的传承与创新,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其生态法治实践经验的提炼与总结,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理论渊源。

(一)中华优秀传统生态理念和治理智慧

回望历史,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与治理智慧。

思想层面,众多传统经典都蕴涵着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如《老子》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从哲学角度深刻阐释了人与自然息息相通的依存关系,强调人类应遵循自然规律;《论语》“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资治通鉴》“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蕴含着浓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实践层面,生态法制建设源远流长,且渐趋细致。《逸周书·大聚篇》中提及,“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表明早在先秦时期就有春季禁伐山林的规定;《礼记·月令》又将生态保护的规定细化到了每个月份,如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而从秦朝开始,生态保护思想就从行为规范上升固化至法律层面,《秦律·田律》中“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就在养护生物资源、治理水环境、防范大气污染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二)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

马克思强调“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他认为,自然界相对于人类具有先在性、整体性;人在自然界中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服务自身。人类在实践中创造了“人化自然”,即人类社会,并通过“人化自然”的方式,进一步认识、改造客观存在的自然界,赋予自然生存价值,正确的实践方式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反之将引发生态问题。[1]

(三)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到新发展理念,再到坚持中国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发展理念,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的传承,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哲学的中国化、时代化。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2]目前,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正处于立法力度最大、监管执法尺度最严、法律制度实施效果最为显著的时期。生态文明载入党章,制修订环境保护法等30余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3]

环境公益诉讼,则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24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要求加强法治保障,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4]一系列顶层设计、制度体系为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福建探索”

福建作为全国首个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起步早、力度大、成效好,为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的构建与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和重要参考。

(一)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1.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

福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先行实践地。1988年,习近平同志领导厦门筼筜湖综合治理,提出“依法治湖、截污处理、清淤筑岸、搞活水体、美化环境”的方针[5]。在宁德工作时,习近平同志常说“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他在《摆脱贫困》中写道,“要坚持依法治林,及时查处毁林案件,打击毁林犯罪分子,建立林区生产新秩序。”[6]在福州工作时,习近平同志十分重视城市生态,亲自推动绿化福州、内河治理等项目,他曾强调“咬定青山不放松,坚定走绿水青山的发展方向。”在福建省委、省政府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极具前瞻性地开启“生态省”战略布局,对福建生态法治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一直以来,福建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努力将宏伟蓝图转化为美好现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最严的生态法治观”,以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司法理念引领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2.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司法队伍专业化

福建高度重视生态司法工作,逐步系统打造专业生态司法队伍。2008年5月,柘荣法院率先成立生态资源保护合议庭,并于2009年成立生态环境审判庭。2010年全国首个中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在漳州成立,2014年5月福建高院率先成立我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审判庭,目前福建已实现设区市生态环境审判庭全覆盖。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在福建等十三个省份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试点。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自上而下创设公益诉讼部,福建检察机关创新设置,将生态检察和公益诉讼相融合,设公益诉讼和生态资源检察部。

3.完善环境公益诉讼配套制度建设

福建积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配套制度建设,福建高院、省检察院通过下发规范性文件或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指导性文件的方式,指导全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如2024年省检察院牵头制定《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引导推广跨区整治、碳汇认购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形式。

(二)创新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

2.创新诉前圆桌会议机制

公益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多头治理”导致推诿扯皮现象丛生,为破解这一难题,福建三级检察机关在全国首创行政公益诉讼圆桌会议机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福建方案”。该方案始于2017年,因感恩村垃圾成山污染环境,长乐区检察院向古槐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古槐镇政府复函称“生活垃圾已清理整改完毕”,但长乐区检察院回访时发现,古槐镇政府仅简单覆土处理,不仅无法降解垃圾,更加剧地下污染。对此,在福建省检察院、福州市检察院的指导下,长乐区检察院首次尝试组织案件利害相关人和涉及的职能部门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同题共答,由古槐镇政府主导,长乐区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协助,仅用17天就将4000多吨垃圾全部转运填埋场处理。之后,诉前圆桌会议机制得到全国推广,广泛运用于行政公益诉讼。

2.创新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生态恢复性司法有机结合

福建高院在全国首创统一的林业碳汇损失计量标准及赔偿机制,推动生态环境公益修复从传统“补种复绿”修复模式向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修复模式升级,引导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最大限度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效果。如漳州市中院在审理余某、郭某非法捕捞案时,由二人认购漳州开发的红树林碳汇产品,认购款项直接用于案发渔场周边红树林营造及管护,以此实现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从司法角度有效推动碳普惠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3.创新生态检察模式

福建检察机关在全国首创“三位一体”生态检察模式,以“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守护绿水青山,创新“打击监督并重、生态公益并举、检察行政并联、海湾陆岸并治、法治综合并施”的“五并”海洋生态环境检察保护模式,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推动一体化办案,解决跨区域海洋保护“九龙治水”难题,主动将公益诉讼普法宣传融入当地综治工作,保护海洋环境资源安全。

(三)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多元参与

1.深化生态环境司法协作机制

福建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以召开联席会议、签署框架协议、通报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大力推进闽赣、闽东北、闽西南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区建设。如2019年厦门、漳州、泉州、龙岩四地法院签署九龙江流域联席框架协议,以报请省人大《关于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确保流域内依法治理的协调一致。又在2021年联合通报《闽西南四地法院协同河长办护航九龙江流域治理保护状况(2017年-2021年)》并公开九龙江流域生态治理典型案例,推进九龙江流域跨区司法协作,共同守护流域生态。

2.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专家参与机制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技术性强、复杂度高的特点,福建各地法院、检察院不断建设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专家参与机制。早在2014年福建高院就在全国率先聘请12位生态环境专家,提供技术咨询。2020年,漳州中院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聘请生态科学专家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全程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2023年福建高院下发《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 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明确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选任程序、日常管理、工作流程等多项细则。截至2024年底,福建已建立闽东北、闽西南两个协同发展区技术调查官库,先后选聘104名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实现全流程深度参与、全方位开展监督、全覆盖技术领域。[7]此外,2020年起福建多地检察院建设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配置有土壤水质检测、食品安全检测等方面的专业设备,极大提高证据固定、价值评估的准确性、时效性,以“科技赋能+专家参与”的形式为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办案提供技术支持。

3.倡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深化多方协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省生态环境厅与司法厅联合出台相关文件,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此外,多方引导下,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团体的参与度也在不断提高。目前,在福建法院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已有中华环保联合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等社会团体作为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的主体。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福建样本”

2024年福建生态文明指数位居全国第一,生态文明发展水平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八闽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守护,福建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打造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样本”,基本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全覆盖”。

(一)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4年福建高院发布了闽赣法院司法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例为滕某飞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22年1月3日,被告人滕某飞在明知金线兰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且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内采摘金线兰等草药,被国家公园执法支队现场查获,由武夷山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武夷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飞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摘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金线兰,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被告人滕某飞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赔偿被非法采摘金线兰的生态植被修复费用共计550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滕某飞服从判决,缴纳罚金、修复费用并登报道歉。[8]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武夷山法院坚持以案释法,组织人大代表、国家公园辖区乡镇代表旁听庭审,并到案发地武夷山国家公园开展普法宣传、问卷调查等活动,以个案的审理敲响国家公园环境公益诉讼警钟,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警示作用。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长乐区检察院督促保护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案系五件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一。2021年福州市、长乐区两级人大代表向保护区检察官联络室反映,保护区内存在非法捕捞、垃圾污染等诸多问题,古榕树群和湿地生态遭到实质性破坏。长乐区检察院实地核实后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程序,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诉前圆桌会议,共商整治方案。按照整治方案,区水利局召集潭头镇政府、潭头派出所清理非法捕捞渔具、海漂垃圾、弃置船只等;湿地保护区管理处联合区林业局、潭头镇政府将违建及影响古榕树群生长的设施一一拆除,同时给予当地群众合理经济补偿,顺利解决问题,实现多方共赢。[9]

该案发生后,长乐区检察院举一反三、追根溯源,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闽江河口湿地生态保护实施意见》,促成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在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联合建立生态公益检察保护实践基地,以检察力量推动湿地生态长治长效。

(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宁德市检察院诉林某正、高某祥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系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2019年9月,林某正指使高某祥非法采挖海砂销售谋利17次,累计11295.33 立方米,致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整体影响价值高达68万元。宁德市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正、高某祥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68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二被告经济困难,经厦门海事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委托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购买18万元海洋碳汇(分三年期),剩余款项以劳务代偿形式赔偿,即二被告承担福安市湾坞镇海域海洋环境治理辅助工作。

该案在全国首创“海洋碳汇赔偿 替代性修复”的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方式,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作用,把司法审判转化为保护生态的具体实践。

四、结束语

“绿色是福建一张亮丽名片。要接续努力,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福建的骄傲。”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时再次对福建生态发展把脉定向。环境公益诉讼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遏制环境污染、落实绿色发展、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行动,我们要以此为抓手,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共同护航美丽中国建设。

参考文献:

[1].赵伟,姚秉轩,顾慧卿.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同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内在机理与话语创新[J].决策与信息,2024,(5):26-34.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

[3].中央生态环境部党组.聚焦建设美丽中国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J]求是,2024(21):33-18

[4].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EB/OL](2024-07-31)[2025-1-26]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546/202408/content_6970974.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美丽河湖优秀案例.厦门筼筜湖[EB/OL](2024-03-01)[2025-1-26]https://www.mee.gov.cn/home/ztbd/2023/mlhh2/yxal2/fj/202311/t20231113_1055780.shtml

[6].习近平.《摆脱贫困》[M].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

[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森森”不息,“全国最绿省份”里的法治密码[EB/OL](2024-11-04)[2025-1-26]https://www.fjcourt.gov.cn/page/court/news/ArticleTradition/a8d2805b-4ef5-4b94-8fce-83589cdab0dd.html

[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南平:多元治理+生态普法强化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保护[EB/OL](2022-07-04)[2025-1-26]https://www.spp.gov.cn/zdgz/202207/t20220704_561876.shtml

[9].王莹.公益诉讼全面发力 服务保障生态资源[N]法治日报,2023-09-03(6).

[10].福建法院.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EB/OL](2023-06-06)[2025-1-26]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6/id/73281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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