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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救护:不干涉原则下的边界审视与医院管理视角下的规范重建(2)

李雪岩 龙耀 班定志
  
大海媒体号
2025年111期

[ 摘要] 野生动物习惯于生活在野外,其最理想的家园就在野外,而不是人类给其提供的牢笼,所以,野生动物救护应尽可能快速结束,让其尽快返回大自然,野生动物救护的时间边界应限于“人为伤困已无救治必要”,而不是痊愈。另外,基于野生动物救护应及时的要求,野生动物救护的空间边界应限于就地就近原则,不应该长途运输来实施异地救护。

[ 关键词] 野生动物救护;人为伤困已无救治必要原则;就地就近原则

一、野生动物救护的时间边界:人为伤困已无救治必要

野生动物救护应限制在人为伤困这个范围,但对人为伤困到底该救护到什么程度,这又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人类救护应该在什么情况下结束并对野生动物进行野放的标准问题。实践中,一些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一直将野生动物关在牢笼中,既不野放,也不进行进一步治疗。问它为什么不野放,它回复说还没有完全康复。问它为什么不进一步治疗,它说没有什么药物可用,只能慢慢养病。实际上,野生动物通常都适宜生存在野外,对人类有天然的应激反应,这种应激反应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惯,进而弱化野生动物的免疫能力,导致野生动物健康状况每况愈下,身体越来越差,最后死于救护机构的牢笼之中。

(一)野生动物救护应止于“人为伤困已无救治必要”

一般来说,受到人为伤困的野生动物接受人为救护干预,结果通常会有 3 种:死亡,康复,残疾。对于救护后死亡的野生动物来说,无需讨论其救护时间边界问题,死亡了也就没有继续救护必要了。对于救护后康复的野生动物来说,也无须讨论其救护时间边界问题,康复了也无继续救护必要了。问题就是第三种情况:救护后残疾的野生动物,是不是还要继续纳入救护体系?

其实,对于那些“人为伤困已无治疗必要”、即使是治疗之后留下残疾的野生动物,应该停止救护,不再纳入救护体系。这就像我们人类在医院住院,能痊愈再出院这是理想,但有些病无法痊愈,留下终身残疾,已经没有治疗必要了,这时候也应该出院。

对野生动物救护时间边界应确立为“人为伤困已无治疗必要”,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限于人为伤困,自然伤困不构成人为救护的理由;二是已无治疗必要,这其中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已无治疗可能,比如某只穿山甲被人砍掉了一条腿,不可能通过人为治疗长出一条腿,另一种情况是进一步治疗可有可无,已无治疗必须,比如从走私分子手里查获的穿山甲被灌食水泥,胃里还有少量水泥残余。这种可有可无、不是必须的治疗是尽量不要治疗的,因为很多小毛病是野生动物自身能慢慢恢复的,这种情况下停止人为救护,野放大自然更有利于其恢复,因为大自然才是其真正的家园。这就像我们人类在医院住院治疗,并不需要完全恢复才出院,有时候在家庭环境更加有利于身体恢复,即所谓的居家养病更有利,野生动物的“家”就是野外大自然。

目前,中国各地在野生动物救护实践中往往还是遵照“健康”或“康复”这个停止救护标准,这是很不科学的:一是人为伤困情况很复杂,有些人为伤困确实无法纠正或恢复,落下终身残疾;二是有些野生动物确实有人为伤困,但在人工环境里面难以恢复。野生动物的最佳生活环境就是在野外大自然,要“生得其所”,在人工牢笼里面很难恢复“健康”;三是有的野生动物本来没病,比如被违法犯罪分子非法猎捕的穿山甲,它的病情就是不适应人工环境,应激反应导致厌食,人工食物不适合导致胃炎,野生动物可能在人工环境里面越来越不健康。实际上,野生动物很多不健康反应就是人工环境造成的,它们的病因就是对人工环境的不适应。

(二)对救治时间的控制机制

如果认为“人为伤困已无治疗必要”这个标准还是有些抽象、不太好实践操作,笔者建议采用另外一种更加便于操作的判断标准:要么用药,要么野放。判断一只野生动物的人为伤困有无进一步治疗必要,可以用是否要继续用药来判断,如果认为不能野放,那就用药,如果没有用药,就应该野放。实践中,一些救护机构并没有给野生动物用任何药物,但就是拒绝野放,说是要让它们慢慢休养恢复,一直将其控制在救护体系。这是违背自然规律的,野生动物的休养恢复不是在牢笼中,而是应该在其大自然的“家”里。在牢笼里休养,不但不能恢复,而且多数情况下会越来越糟糕。

(三)实践意义

野生动物救护的时间边界确定为“人为伤困已无救治必要”这个标准,对野生动物救护实践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1. 现场即时处置后救护结束。有的野生动物救护,在现场即时处置即可完成,无需将野生动物长距离运输至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比如穿山甲被困在公路两侧的水泥沟里面,这个时候,人类实施救护就是将其从水泥沟里面救出来即可完成救护。又比如飞鸟被困缚于鸟网上,这时候将飞鸟从网上取出来放飞即可结束救护。

2. 现场专业处置。有的野生动物可能有点轻微受伤,在现场简单包扎即可完成救护。比如有的野生动物受到轻微的皮外伤,一般的群众可能缺乏专业救护能力,而专业救护人员也无需将其带到救护机构,直接在现场给与简单伤口消炎、包扎等即可完成。

3. 运回专门场所处置。有的野生动物受到人为伤困比较重,难以在现场完成救护工作,有必要带到专门的救护机构实施救护处置。比如野生动物被铁夹夹伤脚部,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带到专门的救护机构加以专业救护。

4. 杜绝长时间笼养。对于确需带到专业救护机构实施救护的,我们应该控制救护时间,杜绝长时间笼养。当“人为伤困已无救治必要”时,尽管留下残疾,我们也应该结束救护,进入救护后的处置程序。

二、野生动物救护的空间边界:就地就近原则

我们在讨论野生动物救护的时间边界时,认为在现场无法即时完成救护处置的,需要带到专门的救护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救护处置。但是,在野生动物救护实践中,又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应该运到多远的专门机构进行救护?应遵循什么样的空间边界?之所以产生这个问题,因为有的地方要求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统一运到省城的救护机构进行救护,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县救护机构实施救护。这种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救护舍近求远的做法其实是违反科学原理的。

(一)黄金六小时法则与就近原则

在野生动物救护过程中,有“黄金六小时法则”一说:野生动物受伤后,因为应激、感染、体力消耗等风险随时间推移而增加,如果 6小时内能够得到有效救助,将极大增加救助成功率。[1]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

其实这和医院设置是一样的原理,甲县的病人就应该在甲县就近治疗,抓住战机。

如果一定要分级,也应该是按照病的治疗难易程度来进行分级,比如一般的病在北海治疗,疑难杂症才转院到南宁,再疑难的病就转院到北京、上海。但不应该是按照动物的级别来决定治疗的地方,什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要到南宁来治疗,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在北海治疗。这就像是说科级干部在北海治疗,处级干部在南宁治疗,厅级以上干部到北京治疗,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二)远距离集中救护的逻辑误区

现实中,有的地方实行远距离集中救护,比如有的地方规定救护野生动物集中在设区市一级,有的地方甚至规定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要集中到省级的救护机构,其原因是说县级没有救护条件。其实,这是存在逻辑误区的。

一是关于救护条件。按照“人为伤困”标准,大部分受救护的对象是人为外伤,这种外伤救治并不需要很复杂的条件,只要简单的止血、消炎等救治,只要简单的动物医院都能完成。

二是关于救护对象的级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与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救治方面没有什么区别,根本就没有必要分开救治。如果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该得到更好的救治,那就应该更加遵循及时、就地、就近原则,而不是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远距离运送,错过救治最佳时机。

(三)健全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体系

要组织实施野生动物救护,基础保障是要有专业的救护机构。针对中国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机构建设。

1. 完善现有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职能。中国现有的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自收自支或财政差额拨款机构,这就迫使一些救护机构不得不想方设法去创收。作为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它们去创收,渠道往往就是在野生动物身上打主意,比如将送来的野生动物私下买卖,或直接作为驯养繁殖的种源,等等。这些创收行为对野生动物救护这种公益性极强的事业是一种严峻的冲击。为了使中国为数不多的现有救护机构专心开展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我们各级政府必须尽快转变救护机构的职能,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禁止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创收,使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专心于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2. 拓展相关机构的野生动物救护职能。中国目前的专业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数量很少,难以适应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急需增加。在各地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应该可以从拓展有关机构职能来缓解难题。比如赋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野生动物救护职能。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地处偏远的自然保护区,整体上属于离野生动物最近的机构,在救护野生动物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适当的野生动物救护技术人员,配置一定的野生动物救护设施,能大大拓展野生动物救护体系。除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其他比如野生动物科研机构等类似的机构也可以考虑将职能拓展至野生动物救护方面。

3.“黄金六小时法则”与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的布局。在野生动物救护过程中,有“黄金六小时法则”一说:野生动物受伤后,因为应激、感染、体力消耗等风险随时间推移而增加,如果 6 小时内能够得到有效救助,将极大增加救助成功率。[2]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按照这个要求,我们应合理布局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一是要确保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在空间距离方面合理设计,不能相距太远;二是在野生动物密集区域应重点布局建设;三是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应重点建在基层,因为野生动物救护工作主要靠基层。

4. 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不应分级设置。中国有些省份对野生动物救护实行分级管理,比如规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救护机构救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则必须集中交由省厅管辖的位于省城的某个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救护,这种规定很不科学。野生动物救护需要“及时、就地、就近、科学”,这不应区分国家重点或非国家重点。实际上,越是国家重点越应该加强“及时、就地、就近、科学”救护。查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送到几百公里远的省城,这会严重贻误救护时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是保护而是危险。从救护技术要求来看,救护国家重点和非国家重点,很难说谁的技术要求更高。比如都是外伤,或者都是肺炎,或者都是饥饿,等等,国家重点与非国家重点的救护不应区分等级。退一步来说,即使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护技术要求更高,为了救护需要,也应该是要求省城的救护专家立即赶赴救护地点,而不是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千里迢迢送去省城,贻误救护时机。

(四)充分发挥民间力量,鼓励公益组织在野生动物救护方面优先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凝聚更多的力量加入野生动物救护事业,中国还有必要充分发挥民间力量,鼓励社会公益组织投入野生动物救护工作中来。

1. 民间救护野生动物具有厚实的社会基础。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事业,具有厚实的社会公益基础。从实践来看,中国很多公民具有践行野生动物保护的愿望,也已经成立了很多野生动物保护功能的社会组织。充分挖掘这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将大大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2. 民间救护应优先实施。民间救护野生动物,不但具有厚实的社会公益基础,还具有良好的组织优势。跟政府组织相比,社会组织具有更强的组织功能,因为社会组织内部的人员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更容易在共同的价值目标下采取共同的行动,大大降低组织运行成本,提高组织运行效率。所以,为了节约社会成本,我们应坚持民间救护优先原则。在某个区域,只要有民间救护组织介入,政府就应让位。只有在民间救护缺位的情况下,政府才应以“守夜人”的角色进行补位。

3. 民间救护的法制支持。在野生动物救护实践中,有人认为民间救护存在法制障碍,亦即现行法制不允许民间救护。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现行法制从来就没有禁止民间救护,也没有规定野生动物救护行为只允许政府来实施。与“无法即无行政”的政府权力来源逻辑要求相反,民间组织的权利来源遵循的是“法不禁止即自由”之逻辑,目前从来没有法制禁止民间救护。当然,基于野生动物救护的社会公益性,我们有必要完善民间救护机构的法制:一是实行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备案制,即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备案,让野生动物行政部门有所知情;二是应要求从事野生动物救护的机构都应向社会公告。这种备案与公告,主要是便于执法机关和社会公民及时向民间救护机构移交那些待救野生动物,也便于社会对救护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4. 政府对民间救护机构的支持。基于民间救护组织的优越性,民间救护应得到优先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促进民间救护机构更好发展,政府可以对民间救护组织予以支持。比如在经费支持方式方面,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经费补助的方式进行。在经费拨付标准方面,可以对民间救护机构的前期建设予以一次性拨款支持,也可以在正常运行后按照救护工作绩效进行拨款。比如可以规定每救护一只野生动物(可以进一步区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补助若干经费。

(五)充分发挥动物(宠物)医院的功能

为了更好地解决就近救护能力不足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拓展野生动物救护的力量,把动物(宠物)医院纳入视野。

1. 治疗动物(宠物)和救护野生动物具有专业相通性。动物(宠物)医院服务对象是动物,与野生动物比较接近。特别是我们在前面已论证野生动物救护的对象边界应限定在“人为伤困”,大多是外伤,治疗并不太复杂,动物(宠物)医院基本上有能力应对。比如动物(宠物)医院在治疗猫、狗等方面很专业,通常在救护狸花猫、穿山甲等野生动物方面也具有专业相通性。

2. 对动物(宠物)医院进行野生动物救护方面的简单培训。主要是针对宠物与野生动物在习性方面的差异,对动物(宠物)医院进行适当的野生动物救护培训,包括野生动物检疫等,使动物(宠物)医院在救护野生动物方面更加专业。

3. 对承担野生动物救护的动物(宠物)医院进行目录管理。一是每个县遴选一批符合野生动物救护条件的动物(宠物)医院,并向社会公布医院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方便群众移送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二是加强对动物(宠物)医院救护野生动物方面的监督管理,防止管理漏洞。

4. 对承担野生动物救护的动物(宠物)医院进行适当财政补贴。在补贴方式方面,可以按照野生动物救护完成工作量的多少,由财政进行适当公平补贴。

(六)加强野生动物救护人才队伍建设

野生动物救护需要有机构保障,同时也需要人才来支撑。要加强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必须加强野生动物救护人才队伍建设。

1. 加强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内部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野生动物救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特别是其中的医学救治,更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来支撑。作为一个救护机构来说,离不开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所以,野生动物救护机构都需要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当前,中国各地救护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需要加强野生动物救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包括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2. 充分发挥外部、民间技术人才的作用

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内部的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这个社会缺乏野生动物救护专业技术人才。其实,在专门的野生动物救护机构之外,我们还是有很多野生动物救护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一些科研机构和公益组织,都集聚了一定的野生动物专业技术人才,而且各有所长。所以,除了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我们还要打破封闭,广开视野,用灵活的方式借用救护机构之外的野生动物救护专业技术人才的力量。实际上,野生动物种类繁多,需要各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而救护机构通常只能配备数量有限的技术人员以应对常见的野生动物救护技术问题,对于不太常见的野生动物救护技术难题,我们更适合采用与外部人才合作的方式加以解决。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采用灵活的方式加强与救护机构外部的专业技术人才合作。比如救护机构之间要加强人才合作,相互驰援。救护机构还要与一些科研院所加强技术人才合作,互通有无。

同时,救护机构还要打开视野,广泛和野生动物保护类的社会组织加强联系,争取获得民间组织的大力支持。作为公益组织,野生动物保护类的社会组织都集聚着较多的专业技术人才。得到这些社会组织的支持,通常能带来较多的专业技术人才脉络。

提高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水平,特别是在当前官方野生动物救护水平低下的情况下,有必要引进民间技术优势,鼓励各类野生动物救护专家参与救护工作。参与的方式可以是聘请民间技术专家来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兼职,也可以是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合作。

3. 积极鼓励志愿者行动。野生动物救护工作范围很广,除了一些非常专业的救护工作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承担,还有很多普通的救护工作并不需要很专业的技术人员来支撑。与此同时,野生动物救护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工作,具有厚实的社会公益基础,潜藏着大量的志愿者。所以,吸引广大志愿者参与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具有广阔的空间。为了充分挖掘社会潜藏的野生动物救护公益力量,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和野生动物救护机构都需要把志愿者行动纳入工作重点,要广泛征集志愿者信息,构建一个广泛的志愿者群体,同时要完善志愿者服务通道,为志愿者服务提供广阔的平台。

4. 推进全民参与。要加强野生动物救护人才队伍建设,还有必要确立全民参与原则,推动全民参与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特别是野生动物无处不在,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也无处不在,仅仅依靠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的人员来完成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是很难做到的,需要全民参与。一是在信息汇聚渠道方面,要建立类似于 110、120、119 等全国统一的野生动物救护电话,便于国民随时随地能通过电话方式将野生动物救护信息汇集起来。二是要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能最大限度地让国民知悉野生动物救护方面的法律知识,能在法律规范内开展野生动物救护行动。三是要普及救护技术知识,让国民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直接开展一些简单的野生动物救护行动,让野生动物得到及时的基本救护。

参考文献

[1] 齐新章,等.青海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体系建设问题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8(3),P89-91。

[2] 齐新章,等.青海省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体系建设问题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8(3),P89-91。

[

作者简介]:李雪岩,广西民族大学教授;龙耀,广西大学研究员;班定志,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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