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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救护:不干涉原则下的边界审视与医院管理视角下的规范重建(3)
[ 摘要 ] 野生动物救护完成后,很多地方没有及时野放,而是长期羁押笼养,这实际上是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其实,野生动物的价值就是在野外生态系统中发挥作用,成为大自然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亦即“生得其所死得其所”。野生动物救护后的处置边界应是按照“生得其所死得其所”的原理及时野放。对于外来野生动物的处置,我们要在区分“外来物种”与“外来野生动物”的区别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论证后进行处置。如果不能野放,也应该按照国际条约予以遣返。
[ 关键词 ] 野生动物救护;野生动物处置;外来物种
我们讨论了野生动物救护对象边界、时间边界、空间边界,接下来就是一个问题:救护结束后该如何处置?野生动物救护后处置的边界在哪里?
一、野生动物救护后的处置边界:生得其所死得其所
人类管理野生动物,根本利益归宿是为了生态保护,是为了让野生动物充分发挥生态价值。要发挥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我们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让受救护的野生动物在“人为伤困已无救治必要”之后回归野外,回归生态系统,让其在生态系统中生老病死并发挥生态价值。
如果受救护野生动物完全康复了,这毫无疑问应该野放,让野生动物回归野外,回归生态系统,发挥生态价值。
如果受救护野生动物没能完全康复,留下残疾,但“人为伤困已无救治必要”了,这时候也应该野放,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留下了残疾,但是毕竟作为野生动物来说,其对人类的价值就是生态价值,我们应该让其回归生态系统。
如果受救护野生动物死亡了,这时候我们该如何处置?实践当中往往是对野生动物尸体进行火化、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其实,从“食物链”理论出发,我们依然应该选择适当地方将野生动物尸体抛放野外,让其成为其他野生动物的食物,使其整个生态系统“食物链”的一环,让其生得其所死得其所。当然,在抛放野外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其实施检疫,防止其携带传染性的病毒。如果尸体检疫发现携带了传染性的病毒,才选择火化、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有人认为,野生动物尸体都应实行无害化处理,这其实是无害化处置的悖论,因为无害化处置针对的是“有害物”,如果不是“有害物”,为何要做无害化处置?并非所有的尸体都要无害化处置——对于没有出现毒性的尸体,应该找合适的地方扔在野外,回归食物链。
综上,野生动物救护后的处置,原则上应是野放(含尸体野抛),除非尸体检疫发现携带了传染性病毒。
二、野放机制不完善,很多野生动物被长期“救护”,没能回归野外
让野生动物回归野外,这是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的终极价值所在。如果不是为了让野生动物回归野外,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根本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但是,中国当前野生动物野放工作存在的问题非常严峻,野放率很低。2007-2016 年,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共收容救护陆生野生动物 100 余种 11003 头 ( 只 ),放归率只有 45.9%⨀ 。[1] 2006-2010 年,北京地区野生动物总放归率约为 50.43% (详见下表)。[2] 笔者调查进一步了解到,即使有少部分野生动物被野放,其中也大多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飞禽类野生动物,经济价值高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放率会更低。
表1 2006-2010 年北京市伤病野生动物救护、放归数量

数据来源: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北京猛禽救助中心
当前,笔者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是,野放率依然很低,并没有比 10多年前有根本改善。中国各地野生动物救护的野放率普遍较低,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救护机构工作人员对野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救护机构工作人员在野放方面存在几个方面的认识误区:一是认为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某种野生动物的生命,让它们活着就行,没有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最高价值是维护生态平衡;二是认为只有等野生动物身体完全康复后才能野放,没有认识到野生动物康复的最佳场所其实是在野外而不是人间牢笼,很多野生动物在人间牢笼因情绪恐惧、缺乏天然食物而导致每况愈下。
(二)野放标准难以操作,各地普遍执行较高却难以实现的“健康”标准。比如国家林业局 2017 年颁布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野放标准为“对体况良好、无需再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这个标准在实践操作中往往就演变为“健康”标准。正是因为坚持“健康”高标准,所以有些救护机构发现所收容的野生动物还不够“健康”时,就选择不野放。现实是,野生动物在人群和牢笼中,出现应激和情绪恐惧、缺乏天然食物、厌食等现象,很难达到“健康”标准。特别是有些野生动物出现身体机能残缺,就会被救护机构长期饲养,结果是效果越来越差,离“健康”越来越远。实际上,野生动物的最大特点是“野生”,它们最佳的生存环境是“野外”,它们不适应牢笼和人群,它们在牢笼或人群里面会变得紧张、恐惧,拒绝饮食,不利于它们的身体恢复。
(三)野放不及时,贻误野放时机。实践中,救护机构即使对“健康”的野生动物通常也做不到“及时”野放,而是关在牢笼中,等到一定时候再野放。在这个等待的过程中,很多野生动物因为紧张、缺乏食物而体能变弱,甚至死亡。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个省仅在省城设置了一个大型的野生动物救护机构,而且该省规定各地有需要救护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必须统一送到该救护机构。结果就常常出现在各地发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及时救护却不得不长途跋涉几百公里送到省城,在这个运送的过程中,很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经元气大伤甚至致死。有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勉强支撑到了救护机构,但因被关禁牢笼,人工喂养不适格的食物,结果是身体越来越差,离“健康”标准越来越远。
(四)野放地点协调机制不畅,跨地区野放难实施。野放野生动物毫无疑问需要选择合适的地点,但选择地点需要有适当的机制保障。特别是跨地区野放,更需要有适当的跨地区协调机制。实践中,一些救护机构遇到需要异地野放的野生动物常常会陷入困难,包括运输成本、跨区域协调等问题,导致很多野生动物死亡。
(五)对野放监督不力,有些救护机构故意不野放,留下那些贵重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给自己谋利。比如有的救护机构以野生动物未达“健康”标准为由拒绝野放,然后伺机非法处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比如偷偷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偷偷处理野生动物尸体或制品,有的救护机构还以“寄养”之名把野生动物送到动物园或展览企业,暗中收取费用。
三、生得其所死得其所:野放是野生动物救护的终极价值所在
野生动物救护,是通过对脱离原有自然生存环境的野生动物个体实施收容、治疗、康复护理等措施,协助其脱离生存威胁和伤困困扰,以恢复其野外生存能力并协助其回归自然为最终目的的一种法定行为。其目的是使被救护对象健康地回归其原有的自然生存环境。[3] “野生动物救护的初衷是为了救治那些受到人为伤害,或者在自然条件受伤而无法自行恢复的动物,使它们能尽快地回到大自然中”。[4] 所以,受救野生动物活体原则上都应该野放,这也是生态平衡的需要。
生态平衡(ecological equilibrium)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和环境之间、生物各个种群之间,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使它们相互之间达到高度适应、协调和统一的状态。也就是说当生态系统处于平衡状态时,系统内各组成成分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能量、物质的输入与输出在较长时间内趋于相等,结构和功能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在受到外来干扰时,能通过自我调节恢复到初始的稳定状态。在生态系统内部,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非生物环境之间,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能量与物质输入、输出动态的相对稳定状态。
生态平衡的核心环节其实是食物链,生态平衡的核心是食物链平衡。食物链亦称“营养链”。生态系统中各种生物为维持其本身的生命活动,必须以其他生物为食物的这种由食物联结起来的链锁关系。一个复杂的食物网是使生态系统保持稳定的重要条件。大自然中的各种生物既相关又相克,共同构成了生物间的平衡关系。一个完整的生物群落及其周围的环境组成了一个生态系统。每个生态系统都是由各种食物链联系着所有物种,一切食物的循环都是通过一系列“吃”与“被吃”来完成的。一个食物链大约包含了 3-5 个环节:一个植物、一个植物性动物和一个或多个肉食性动物。
生态系统其实就是一个各种生物之间相互为食的系统,生态平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食物链的平衡。在一个生态系统内,各种生物维持平衡,实际上就是你为我所食,我为它所食,如此循环,相互平衡。对于野生动物来说,其生态价值就在于在某个生态系统内,某种动物以其他生物(动物)为食,然后它自己又被其它生物(动物)吃掉,从而维持整个生态系统平衡。因各种自然原因而死亡的野生动物尸体,被其它生物(动物)吃掉,同样有其生态价值,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体现在生得其所(即吃其他生物)死得其所(即被其他生物吃掉),亦即生在大自然死在大自然。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野放受救野生动物的根本原因。
有人说,盲目野放无异于杀生。这种说法初看起来似乎有道理,但不应成为拒绝野放的理由,因为我们只要不“盲目”野放即可。同时,我们也必须明白另外一个道理:盲目羁押同样无异于谋杀。从生态学的角度来说,羁押的野生动物越多,野外种群的数量就越少,这样对野外种群来说,羁押和捕杀是没有本质区别的。
反对野放者大多以“野放后会死亡”这个借口来搪塞,其实这是站不住脚的。一是没有数据证明野放后必然会死掉,只是反对野放者的主观臆测,没有令人信服的数据支撑。二是即使野放后会死掉,那也比在人类的笼子里困死然后将尸体无害化处理更有生态价值,因为这至少实现了生得其所死得其所。
其实,野生动物死亡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亦即生态死亡,死亡之后的尸体通常成为生态系统中食物链的一环,实现了其生态价值;另一种是非正常死亡,比如在救护机构里面关押至死。这种死亡,结果往往是无害化处理,这不但造成财政负担,还因为其脱离了生态系统的食物链体系,丧失了生态价值,是对生态系统的一种破坏。任何野生动物都逃不过死亡,但生态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具有本质的区别。
表2:残疾野生动物野放与不野放的生态价值比较

从上表可见,对受救野生动物长期羁押不野放,不管是养死了还是养活了,都是没有生态价值的。而对受救野生动物实施野放,通常都有生态价值,即使是野放后死掉了,也是死得其所,被其他动物吃掉或被微生物分解掉,都能发挥生态价值。在羁押和野放之间,如果羁押是死,野放也是死,那么,“野放”之死更有价值,因为“野放”之死的尸体回归在生态系统中,依然能在生态平衡所需要的食物链中发挥作用。自然界里没有死亡会被浪费。
四、救护后长时间羁押,涉嫌违法犯罪
有的地方在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后,将野生动物长时间羁押在救护机构的牢笼里面,这在法理上其实是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因他人捕猎受伤,广西村民山上救下一只猴子,养 3 年被判刑罚款
2015 年的 9 月的一天,家住广西融水县的村民郑某某来到元宝山挖草药的时候,发现一只受伤的猴子。郑某某走过去查看情况,猜想这只猴子大概率是因为山上有人捕猎,所以才受伤的。他看着受伤的猴子有些不忍心,于是就将猴子带回了家里帮它养伤,就这样小猴子一天天好了起来。和小猴子相处的时间一长,郑某某也不舍得将它放走了,于是这一养就是3 年多的时间。
这 3 年多的时间里面,也曾经有人提醒过郑某某不能随便饲养国家保护动物,但郑某某却都没有放在心上。就这样到了 2019 年的 5 月份之后,有人把这件事举报给了森林公安。民警将涉案的猴子送去鉴定,证实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熊猴。
虽然郑某某辩称自己并非主动猎捕这只熊猴,而是出于好心救助,但他非法饲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确凿。他在明知可能是保护动物(村民提醒后)的情况下,仍然不予理会,继续饲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案例中,村民郑某某一开始好心救护这只受伤的猴子,应该说无可厚非,甚至值得鼓励。但在猴子伤好后没有野放而是继续羁押,这就导致性质变化而触犯法律了。同样的逻辑,野生动物救护收容救护这只猴子,在伤好后继续羁押笼养不野放,同样要面临触犯法律的拷问。
五、厘清边界:行善放生与救护放生
说到放生,很多人会联想到现实中存在的放生乱象,比如一些信男善女将市场上购买的动物带到大自然放生,带来诸多的生态问题。笔者对这个问题同样表示关注,但是,笔者认为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放生:行善放生与救护放生。
(一)行善放生。行善放生是指将原本不属于野外生长、而是属于人工养殖的动物,出于行善的目的给与放生。这种情况再现实中确实很多,比如有的行善者从菜市场购买一些鱼或者泥鳅,然后到附近的河边放生。有的地方,还专门举办“放生节”。其实,自古以来流传的宗教性质的放生是倡导把猎捕的野生动物放生,佛教徒倡导的是不猎捕野生动物,不杀死野生动物,放野生动物一条生路。我们把自己养殖的动物放生,这就不是保护生态。如果行善放生数量较大,甚至确实会破坏生态。
(二)救护放生。救护放生是指将原本就是在野外生长、只是被非法猎捕等“人为伤困”后纳入救护的野生动物,在救护之后选择放归大自然的行为。这种放生只要选择在原地等合适的地点放生,只会是保护生态,不可能是破坏生态。
在野生动物界流行一句话叫“盲目放生无异于杀生”。这句话本身确实没有错,但这不是我们放弃野放的借口,因为这句话有一个前提即“盲目放生”。什么叫“盲目放生”?其中最多的表现就是前文所述的大量的行善放生行为,把大量的人工养殖的动物投放到野外,这一方面不利于放生动物的存活,也不利于生态保护。另外就是救护放生时没有选择合适的地方,比如没有在原地放生,而是把本来在甲地生活的野生动物野放至并不适合其生存的乙地。一般来说,在原地放生,通常不会有什么问题。实在无法在原地放生,在选择异地放生时,我们需要做好专业评估,做到科学放生,避免盲目放生。
六、如何与凶猛的野生动物相处:要发展与凶猛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智慧
实践中,一些救护机构不愿意野放,还有一个理由就是有些野生动物非常凶猛,威胁人类安全。这个理由看起来有道理,其实也是违背生态学规律的。
凶猛的野生动物自古以来就存在,人类与凶猛野生动物的相处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难题,大体可以归纳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人类被凶猛野生动物打败。在这个阶段,人类选择逃离。在这个阶段,谁要是能打败凶猛野生动物,谁就是英雄,比如武松打虎。
第二个阶段:人类打败凶猛野生动物。主要是随着工具不断革新,人类战胜野生动物的能力不断增强,比如人类拥有了枪支,对老虎、狮子等猛禽也不再退缩。
第三个阶段:与猛兽等野生动物和谐共生模式。在这个阶段,人类认识到自身需要一个和谐的生态系统,需要包括老虎、狮子等猛兽在内的整个野生动物体系。这种模式本质上是人类作为足够强大者对弱小者的一种包容,也是对人类自身的一种保护。
实际上,人类要把危险野生动物都圈养起来,这是做不到的,也是很危险的,是严重破坏生态的,人类与危险野生动物只有的相处只有一种模式:和谐共生,保持敬畏。面对凶猛的野生动物,人类要学会敬畏,要保持距离,要做好自身防护,但不应该把野生动物抓起来、关起来。
案例:游客在西藏那曲住宾馆的经历
2024 年 6 月中旬的某日,某游客在西藏旅游,然后在那曲的某宾馆住宿。办理住宿登记时,酒店服务员递给游客一张提示:晚上要是听到狗吠,请待在房间,可能是有熊出没。
到了晚上,果然听到狗叫声,该游客经不住好奇心,开门溜出来看个究竟。游客在楼道看到了 5 只狗,围住了两只偷溜进来翻垃圾找食物的黑熊。看到人和狗,黑熊惊恐不已,进退不得。听到狗叫声,宾馆工作人员很快就手持驱赶工具赶过来,把黑熊赶走了。宾馆恢复了平静。
游客进一步观察发现,当地许多临街的房屋门前都装上了铁丝护栏,或是半米高的挡板,防止熊进入。当地一家酒店工作人员说,白嘎乡四面环山,山上熊很多,夜晚时分就会下山翻垃圾寻找食物,“有熊出现很正常”。
这让笔者想起刚读大学的时候,同宿舍一名周姓同学。他来自湖南西部一个偏远沼泽区,那里蟒蛇很多,他告诉我他们村子里是怎样预防被蟒蛇伤害的:一是尽量不要一个人去偏远的地方,出行尽量两个人以上,因为一旦被蟒蛇缠住,另一个可以帮忙;二是从小就学会一个本领,一旦被蟒蛇缠住,一定要在被蟒蛇缠住的瞬间把自己的双手举起来,腾出双手与蟒蛇搏斗,千万别被蟒蛇缠住双手;三是万一被蟒蛇缠住,就赶紧往有水的地方移动(滚动),因为到了水里,蟒蛇就没有那么大的力气了。
人类的智慧足够实现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笔者相信,在已经足够强大的今天,人类更有力量和智慧构建与凶猛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关系,而不是简单地把对方消灭,包括圈养,因为人类的生态环境无法离开野生动物的生存,包括凶猛野生动物的生存。
七、野放应遵守的若干原则
为了更好地促进已无救治必要的野生动物的野放工作,笔者认为有必要确立一些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野放为常态、不野放为例外”原则。保护野生动物,根本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救护野生动物,根本目的是为了让野生动物回归大自然,维护生态平衡。对受救野生动物进行野放,是所有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目的所在。如果野生动物救护变成对野生动物的无限期羁押,这种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毫无意义。所以,在野生动物救护工作中,要做到对野生动物活体原则上应野放,只有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才能选择不野放。
(二)及时野放原则。野生动物的生命力体现在野外,包括良好的情绪和最佳的食物来源。一旦被人为羁押,野生动物都会出现紧张、绝食等不良情绪反应,也很难提供最佳的食物来源,这不但不利于野生动物救护,反而威胁野生动物的生命。另外,当野生动物对某环境、某人群产生依赖性时,就增加了放归的难度。因此,救治过程中,及时放归是救护成功的必然条件。[5] 科学救护野生动物,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让野生动物及时回归其原生环境。针对中国目前一些野生动物救护机构拖延野放、贻误救护先机的情况,有必要在野放时间方面做出一些硬性要求。
(三)“不野放审批(或报备)”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上述两大原则,我们有必要建立“不野放审批(或报备)”制度,即要求野生动物救护机构选择不野放时,必须经过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或报备。具体可以包括以下要点:
(1)按照“黄金六小时法则”,救护机构在接收野生动物后,原则上应在 6 小时内选择合适的地方进行野放。
(2)超过 6 小时还不能野放,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并经救护机构负责人批准。
(3)超过 72 小时还不能野放,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充分的理由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或报备)。
(4)超过7 天还不野放,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充分的理由并逐级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或报备)。
(5)超过1 个月还不能野放,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充分的理由并逐级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批(或报备)。每次报批(报备)延期以 1 个月为限,到期可以再次报批(报备),但报批(报备)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6)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审批(或备案)报告后必须在 24 小时内作出决定(或提出救护指导意见)。
(7)获审批(或报备)延期野放的,野生动物救护机构必须每天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天的救护治疗情况,直至野放结束。
(8)及时会诊或“转院”:某只野生动物患重症或疑难杂症,某救护机构自身能力有限难以诊疗时,应及时邀请国内外专家会诊,或者“转院”至其他有条件的救护机构治疗。
八、外来野生动物的处置边界:要么国内处置,要么遣返
野生动物救护,难免会遇到外来野生动物,特别是在边境地区,走私入境的外来野生动物还很常见。在对外来野生动物进行救治后,如何处置就是一个难题。有的地方以“外来物种”为理由,拒绝野放,导致一些外来野生动物长期被关押。所以,如何处理外来野生动物救护后的处置问题,就成为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结合实践,笔者认为需要突出探索以下问题。
(一)基于生态学边界的外来物种
从严格的生态科学角度来说,外来物种是针对某个生态系统来说的,是以生态系统的边界范围来判断的。比如百度定义为:对于一个特定的生态系统与栖息环境来说,任何非本地的生物都叫外来生物,它指的是出现在其自然分布范围(过去或现在)和分布位置以外(即在原分布范围以外自然定植的、或没有直接或间接引进、或没有人类活动就不能定植)的一种物种、亚种或低级分类群,包括这些物种能生存和繁殖的任何部分、配子或繁殖体。
百度百科的定义为:外来物种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即在没有直接、间接引入或人类照顾之下而不能分布)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继而繁殖的部分、配子或繁殖体。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定义为:指那些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的物种、亚种或以下分类单元,包括所有可能存活,继而繁殖的部分、配子或繁殖体。在自然分布范围之外,在没有直接或间接引入或人类照顾之下,这些物种不可能存活。
以生态系统的边界范围来识别外来物种,应该说这是严格科学上的定义,具有科学上的意义。
(二)基于国境边界的外来野生动物
从生态学角度来说,外来物种是针对生态系统的边界来说的。但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可能面临诸多复杂的问题,因为在法制层面对外来物种进行规范,必然要对外来物种进行配套管理,而管理必然要有明确的边界范围,而且要围绕这个边界范围构建管理体系。生态系统的边界范围本身就是个非常抽象的问题,难以付诸于管理。为了管理的方便,现实中经常是以行政管理区域界线来识别,通常是以国界来作为识别标志,外来物种的“外”指的是“国外”。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中国一些官方文件通常是将外来物种定义为“在我国无天然分布、来自国外的野生动物物种”。笔者认为,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外来物种定义为“在我国无天然分布、来自国外的野生动物物种”是较为有实际意义的,值得推广。同时,要理解这个定义,需要厘清若干争议:
一是外来物种是以国界来划分的,不宜再进行其他行政区划边界划分。有人认为宜进一步以省域、市域甚至县域来划分,笔者认为这在管理上没有意义。正如前面所述,严格按照科学角度来考量,外来物种应是以生态系统来划分的,但由于生态系统的边界模糊,在法制规范层面没有管理上的实际意义,也就是无法从管理层面加以落实,所以改为行政区域界线。而在行政区域层面,真正确立了严密管理制度的其实只有边境,包括严密的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等等。而在省界、市界、县界,人流、物流完全是自由的,没有管理上的意义。如果我们将外来物种的“外”涵盖外省、外市、外县,那么我们的整个外来物种规范体系实际上无法落实,失去了实践意义。也正是这个原因,目前世界各国通常都是按照国家来定义外来物种的。
二是要强调外来物种必须是“在我国无天然分布”的物种,注意区分外来物种与外来野生动物的区别。比如某公民将 1 只原产于越南的马来穿山甲从越南带入中国境内,应该说这只穿山甲属于外来野生动物,但并不是外来物种,因为马来穿山甲在中国是有天然分布的。
(三)建立外来物种专家裁定机制
尽管外来物种的定义可以明确,但具体到某种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外来物种却是难以确定的,因为野生动物种类成千上万,普通公民很难加以识别,这时候需要野生动物专家介入。所以,建立外来物种专家裁定机制就成为一种必要。
一是需要成立外来物种专家委员会机构。由于外来物种是按照国界来识别的,所以外来物种专家委员会应在国家层面统一成立,不宜在地方分别设立。
二是明确外来物种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它应该包括识别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某种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外来物种,同时应判断该物种是否适宜进入中国,是否适宜在中国某些区域野放。为了便利,外来物种专家委员会可以编制常见的外来物种目录,并对其是否适宜进入中国及是否适宜在中国某些区域野放作出公告。
三是构建统一、高效的裁定机制。比如西南边境某海关查获了一只野生动物,疑似外来物种,应能快速启动专家裁定机制。特别是有些野生动物需要快速处置,比如海关查获走私入境的野生动物,需要快速判断并快速处置,否则很容易造成野生动物死亡。
(四)规范外来野生动物的处置
在确定是外来物种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处置。实践中,我们对外来物种的处置很不规范,比如执法机关将查获的外来物种交给野生动物救护机构,然后就一直被关在救护机构的牢笼里面,没有进一步的规范处置,最后就死在救护机构的牢笼里面,没有达到野生动物救护的目标,甚至招致国内国际野生动物保护者的批评,损害中国的国际形象。从生态保护的角度,从维护国家形象的角度,我们都应该加强外来物种的处置规范。
一是如果在国内适宜野放,应尽快在国内野放。外来物种并非不能在国内野放。从生态学角度来分析,只要有适宜的生态系统,将外来物种野放,是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物种的地理分布并非一成不变的,中国目前有很多生物也是近百年或近几十年从国外引进的。特别是一些没有危害性的外来物种,比如非洲穿山甲、印度穿山甲等,以白蚁为食,没有攻击性,在中国南部野放完全没有问题。
实践中,一些救护机构拒绝野放,是为了防止基因污染。这看起来像是个高大上而且难以反驳的问题。但是,目前其实没有证据证明基因污染的存在,只是一种猜测。就人类而言,目前达成的共识是:
近亲繁殖不好,混血生殖的孩子更加聪明,非洲黑人与中国人结婚没有什么污染。实际上,我们在生态学上所定义的基因污染,主要是人为基因改造后的生物被混入生态系统中与非基因改造的自然生物发生生殖过程,导致自然生物感染人造基因而出现基因污染。真正的自然生物与自然生物之间的生殖交换,其实不太常见会出现基因污染。
二是如果确实不适宜在国内野放,也应该按照CITES 公约的要求,及时遣返原产国或适宜野放的其他国家。实践中,国内野生动物执法领域有些人认为反正是外国的野生动物,我们就不要“还”给他们了,于是就羁押在牢笼里面终老。这种看法和做法是很狭隘的,也是很有损中国形象的。一是从生态系统来说,地球就是一个村,全球就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非洲遭遇生态灾难,中国迟早要承受后果。二是从互惠的角度来说,我们不遵守协议履行遣返义务,别国也会做出对等的选择,也不会向中国遣返野生动物,构成互相伤害。三是外国的野生动物进入中国后没有得到遣返,会损害我们大国的国际形象,得不偿失。中国签署CITES 公约已经40 年,但在外来物种的遣返机制方面,显然还很不规范,需要加强。应加强国际协调工作,争取与周边主要邻国之间构建野生动物跨国野放协调机制,便于野生动物快速野放。
参考文献
[1] 杨启鸿 , 等 .2007—2016 年云南省野生动物收容拯救中心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状况调查 [J]. 黑龙江畜牧兽医 ,2018(7),P21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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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湖北省野生动物救护研究开发中心. 野生动物救护技术手册[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 年版,P25.
[4] 王选杰,阚清荣 . 野生动物救护中几个问题的探析 [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2),P123.
[5] 曹芳,等 . 佛坪自然保护区濒危野生动物救护案例启示 [J]. 陕西林业科技,2012(6),P37-40.
[作者简介]:李雪岩,广西民族大学教授;龙耀,广西大学研究员;班定志,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大学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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