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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滩村土地利用变迁与合作型社会关系建构:基于一个边境傣族村落的调查分析

陈招娣
  
大海媒体号
2025年130期
罗格普洱学院 665000云南大学 650091

摘要:本文以中老边境的云南省江城县曼滩村为田野点,基于笔者 2023-2024 年的实地调查,聚焦傣族村落土地制度的演变,以及其与合作型社会关系之间的动态互构机制。调查发现:在土司统治时期,土地为领主所有,村寨集体协作主要体现在劳役分摊与土地分配;集体化时期,土地被纳入统一经营体系,生产队制度强化以劳动投入与集体任务分配为核心的合作结构; 土地改革 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土地经营单位转向家庭,村民通过家庭劳力配置、代际分工与互助提升土地利用率;乡村振兴时期,政府政策引导与资本的介入,推动土地流转、合作社经营与产业合作,构建起多主体参与的新型合作网络。本文认为,曼滩村土地利用方式的变迁不仅体现边境民族地区对不同制度阶段的适应性,也揭示了合作型社会关系在不同制度环境中的再生产机制。

关键词:土地制度;合作型社会关系;傣族;边境村落

一、引言

(一)研究缘起

土地是乡村的根基,承载着乡村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命脉。过去,人们依靠土地生存,从土地中获取生活所需的一切,以土地为生,靠土地养育家庭。现在,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变得稀疏而富有弹性。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或是继续扎根故土或是远行谋生。近年来,在城乡融合发展与土地制度深化改革的浪潮中,边境民族村落的土地利用方式与合作关系亦呈现出快速而深刻的变迁。位于中老边境的曼滩村,在不同历史阶段展现出显著差异的土地利用模式,并伴随着相应的社会合作网络调整与重构。

(二)研究问题

本文正是在以下三个问题的推动下逐渐形成研究兴趣。

第一,土地利用如何变化?

田野调查发现,从土司统治时期的租种土司田,到集体化时期统一经营,再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家庭自主经营,直至当下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土地流转与产业合作,曼滩村土地利用经历了从“外部权威掌控—集体经营—家庭经营—多主体参与”的演变轨迹,反映出地方社会对外部制度变革调整适应与再生产机制。

第二,合作型社会关系如何随土地制度演变?

在土司统治时期,合作主要依托亲缘、地缘、村规民约,通过劳役承担、土地分配等方式维持村落基本运行;集体化时期,生产队组织劳动,形成以集体任务与公共劳动为核心的互助网络;家庭承包阶段,合作更多依托家庭内部的劳力分配与村民互助;进入乡村振兴时期,合作形式更加多元,村委会、合作社、企业与家庭之间构成新的利益共同体。

第三,两者如何动态互动?

土地制度的调整不仅改变村民的生产方式,也重新塑造了村落内部的合作逻辑;反过来,合作关系又影响土地利用方式的运行效率与可持续性。曼滩村的实践显示,土地利用方式与合作型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紧密的互构性:制度变迁提供方向,合作关系则实现落地与再生产。

基于此,本文尝试梳理土地制度变迁过程,以曼滩村为例揭示土地利用与合作型社会关系的动态互构机制。

二、文献综述

(一)土地利用与乡村变迁研究

土地是乡村的载体。费孝通先生指出土地是家庭经济的基础,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土地的耕种和管理,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土地的耕种需要一定的劳动力和资源投入,这促使邻里之间、家族成员之间形成互助合作关系 1。黄宗智进一步指出,土地制度本质上是农民在土地利用过程中所衍生出的一套社会关系,其作为文化规则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而存在 2。在乡土社会中,人和土的关系密不可分,村民的价值观念、信仰体系及社会制度常围绕土地而展开。张宏明对土地的象征进行了研究,他试图将社会制度与宗教仪式同时放在国家的体制中来做整体把握,加强对制度化的理解 3。

总之,相关研究揭示:土地制度不仅调控资源配置,也建构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往往意味着乡村制度、社会

关系与文化体系的变迁。

(二)互惠与合作型社会关系研究

针对合作型社会关系,目前学术界尚未统一界定,笔者认为互惠理论为理解此类关系提供了重要框架。波兰尼提出互惠、再分配与市场交换构成人类经济组织的三种基本原则,其中互惠属于非正式制度,深刻嵌入社会关系网络 4。莫斯通过奉行收礼必还的社会原则,认为互惠的交换是一种集体的社会现象 5。国内学者亦将互惠视为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赵旭东提出互惠是一种“具有回路结构的社会秩序”,可以循环再生产并维持稳定的互惠体系 6。李蕊英则从社区情理出发,探讨村民如何在代际差异与人情交换中维持关系网络并作出策略性选择7。

综上,本研究将“合作型社会关系”理解为:村寨集体、家族、邻里等多主体之间,通过劳动协作、资源共享与互助机制而形成的稳定互动模式,它既具有制度层面的规范性,也包含情感与人情维度的实践性。

(三)傣族土地与稻作文化研究

傣族传统土地制度与其稻作文明密切相关。西双版纳等傣族地区存在封建领主占有、佃种制度以及原始公社残余等多种形态。建国后,土地改革推动土地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进而经历集体化与家庭承包等制度变化。在《傣族社会调查》系列丛书中详细阐述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族地区土地状况以及改革进程。汪秀玲、李伯川等研究显示,当地土地制度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信仰佛教使傣族对土地产生强烈依附,也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制度中的不平等性8。

在与傣族土地利用方式有关的研究中,郭家骥9、高立士10 等学者认为傣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发展形成的传统稻作农业系统与稻作文化体系主动适应了自然生态环境状况,并呈现出一种和谐状态。

综上所述,现有研究从民族学、人类学与社会学等角度揭示了土地制度的生成机制与互惠机制在乡村社会中的重要性。相关研究为理解土地制度与社会关系之间的互动提供了重要理论资源,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其一,多数研究聚焦于典型汉族村落或西双版纳地区的稻作地区,对边境一带傣族村落的土地利用变迁关注不足;其二,现有研究往往将土地制度或互惠体系作为独立议题加以探讨,缺乏从“土地利用变迁—合作关系建构”的动态视角来考察二者之间的互构关系;其三,关于当代乡村振兴背景下土地流转、合作社经营及资本介入如何重构传统互惠合作关系的讨论仍较为有限。

因此,本研究以中老边境的曼滩村为例,以时间顺序考察土地利用制度的变迁,并分析合作型社会关系的演化,从而弥补现有研究在“边境地区”、“制度变迁过程”、“合作关系重构”三个方面的不足,推动对民族地区土地制度与社会网络互动关系的理解。

三、田野点概况

曼滩村隶属于江城县整董镇,“整董”是傣语的音译,意为“看见的城子”或者是“大的地方”。曼滩原称为“磨旭”,此为傣语音译,意义为“干涸的盐井”,此地原盛产盐,有较大的盐井,现已封采。后“磨旭”更名为“曼滩”,“曼”为傣语音译,意为“村寨”,“滩”即“河滩”,“曼滩”即为该地坐落于河边的傣族村落。曼滩村与老挝接壤,边境线长 38 公里。该村现有 649 户 2632 人,其中傣族占主体,同时哈尼族、彝族、瑶族等 11 个少数民族聚居。

从经济生产来看,全村面积 15600 公顷,耕地面积 516.7 公顷;森林面积 1230.54 公顷,其中经济林果地 7569 公顷。全村主要产业为茶叶、橡胶、坚果等,产业面积 22000 亩,其中玉米 5908.7 亩,茶叶3470 亩,橡胶 10380 亩,咖啡 1413.8 亩,坚果 828 亩。曼滩村 202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15251.1 元,已达全县 14270 元以上;村集体经济收入13.75 万元。村内现有一个茶叶专业合作社和竹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产业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

四、曼滩村土地利用方式变迁情况

曼滩村的土地利用路径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传统土司统治时期的劳役型合作结构;集体化时期的统一经营与组织化协作;以及家庭承包制以来的市场化、多元化与规模经营。以下按三个阶段分别论述。

(一)传统时代:领主制与劳役型农耕

民主改革前的曼滩村处于典型的傣族土司领地体系之内,整董土司掌握全境土地的最高支配权,并依据权力等级和仪式性需求,将土地划分为“纳倘田”“五房田”“土司田”和“宗教田”,分配给农民耕种。11 各类土地对应不同的义务 , 农民所种土地应根据其性质分别向土司服固定劳役或者缴纳地租。“纳倘田”承担军事与节庆劳役,“五房田”即五种劳役田,凡种此田不必缴纳实物地租,而要承担一定的劳役,比如割草、养马、为土司家服务等;“土司田”就是专门指土司的私庄田,这份田地土司抽出少数留着给子女耕种或馈赠亲属外,大部分将其租给农民,租额按土地质量好坏征收。“宗教田”又可分为“佛寺田”、“竜山田”这些田专供祭祀用。

在这一制度下,土地利用以稻作农业为主,辅以玉米、豆类和少量蔬菜,技术体系维持在以人工作业和简单农具为基础的传统水平 , 产量有限。村民们除农业生产外,还须承担多种非农业劳役,同时每年每寨都需向土司缴纳财物,如柴、棉花、黄豆、芝麻、菜油、小瓜、冬瓜等12。如有外来户、新立户要、可向寨子提出要求,按实际情况多少都要分给一份田种。

(二)集体化时代:土地统一经营

1955 年江城县开展土地改革,曼滩村虽因地处边疆而晚于内地,但仍遵循“按人口均分—优先贫雇农”的政策逻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然而,这一短暂的“私户占有”格局在随后的集体化运动中迅速改变。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原先分配到各家各户的水田、旱地与部分茶园统一收归生产队管理,形成以“集体所有地”为主体、“自留地”为补充的二元结构。自留地主要用于家庭蔬菜种植和饲养牲畜,而主要生产性耕地则纳入集体统一规划、统一种植和统一分配体系。

土地归集体后,劳动组织方式由家庭自发协作转变为生产队集中调配。耕作、开沟、插秧、收割等均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劳动力按年龄、体力和技能被划分等级并统一安排。传统的性别、代际分工被纳入组织体系之中,并依托集体动员完成了水利建设、梯田改造等工程。并且,政府推动技术革新与作物结构调整,双季稻普及与旱地玉米扩种,甘蔗、茶叶等经济作物则按计划集中连片种植,整体呈现出土地经营、劳动组织与技术推广的高度制度化集体化特征。

(三)家庭承包制至今:市场化与土地规模经营

改革开放后,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曼滩村也开始实行包产到户。在土地分配方面,曼滩村的土地制度进入产权明晰化改革阶段。土地分类体系分为三类: 82% 的耕地(含水田与旱地)实行农户承包制 13; 5% 自留地延续集体化时期保障功能;剩余 13% 集体林地则以“责任山”形式承包到户,用于发展橡胶、思茅松等经济林。此时曼滩村的生计呈现“粮经并重、立体开发”特征。20 世纪 80 年代后,随着市场渗透加深和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增加,部分家庭因劳力不足或地块零碎而出租土地。外来种植户引入资金、技术与新品种,使土地利用方式进入市场化阶段。橡胶自1993 年起引种,至今仍是村民重要的经济来源;茶叶因劳动力需求较低、收益较稳,覆盖近乎所有家庭;蔬菜、玉米、西瓜等季节性作物进一步丰富土地利用类型。

2018 年成立的曼滩村魅力茶叶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农户+企业”的模式,村民将碎片化土地租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再流转给企业(如烟草公司)进行规模化种植和技术指导;村民获得租金和务工的双份收入。此后,更多企业进入村庄,如经营竹业的外地老板、发展花糯玉米的思茅公司等,他们通过建立加工厂、真空包装车间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并吸纳本地劳动力,形成土地利用—加工—销售的完整链条,实现村庄经济的外向型拓展。

五、合作型社会关系的演变逻辑

曼滩村合作型社会关系的形成与演变,与土地利用方式变迁密不可分。家庭内部的协作、村寨合作实践以及村民—企业—政府之间的新型合作网络,是合作关系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呈现。总体而言,曼滩村的合作逻辑呈现出从传统时代以村规与劳役的义务性合作,到集体化时期的制度化互助,再到当下市场化、组织化和多主体参与的合作体系的历史脉络。

(一)村寨层级:劳役共担到制度化协作

在土司统治时期,形成以村寨为单位的义务性等级性劳作。这一时期的合作逻辑高度依赖村规、土司制度及头人的权威调节机制。村寨作为劳役的承担单位,迫使村民在农忙、祭祀和劳役中形成以亲缘、地缘为基础的协作链条。这种合作虽具有义务性、强制性,但也体现了村寨共同体内部资源共享与风险共担的基础结构。集体化时期,村寨合作由传统的情感性、义务性转变为制度化、组织化的集体互助。

合作从以“寨”为单位转向以“生产队”为单位,合作从依赖村规民约转向依赖制度化的组织安排,实现了合作关系的高度集中与统一。

(二)家庭层面:代际分工与灵活协作

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家庭拥有土地经营权。随着土地碎片化、劳动力外流、经营能力不足问题日益突出,村寨层面的合作转向以市场为导向的组织化合作,形成“合作社 + 企业 + 农户”的合作体系。合作社整合土地与技术,企业提供资本与市场,村民通过租地与务工获得双重收益,合作核心由“劳役共担”转为“产业合作”与“组织化协调”。

家庭是农业生产的基本主体,其内部的合作逻辑深刻影响着土地利用方式的实际运行。在传统稻作时期,家庭内部代际分工清晰,老年人负责经验性决策,如生产安排、祭祀事务;青壮年男性承担开垦土地、修渠、犁田等重体力劳动;女性承担插秧、薅秧、晾晒、储藏等细致生产;儿童与青年协助放牛、拾柴、递送农具等轻度劳动。这种分工结构与稻作农业周期密切相关,利于维系家庭土地利用稳定性。

在进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土地承包到户,种植结构以杂交水稻和玉米为主,同时依托市场化改革,将部分林地发展为橡胶、茶叶等经济林。这个时期,家庭内部的分工协作在延续传统时期的模式的基础上,家庭成员会按实时需求换角色,如女性会去帮忙割胶,男性也会去帮忙采茶。这种家庭内部的合作模式,不仅保障了土地的有效利用,也促进了家庭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土地利用与合作型社会关系在家庭层面的互动。

(三)村民、企业与政府层面:多主体合作关系

当前曼滩村的合作型社会关系呈现出由政府引导、合作社整合、企业参与、村民嵌入的多主体协作格局,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度化组织推动土地资源重组,使土地利用方式由分散型家庭型经营转向集体化与市场化并行的结构性转型。政府依托乡村振兴政策,成立了曼滩村魅力茶叶专业合作社,并提供必要的制度与资金支持,包括土地流转规范化引导、产业补贴、技术培训等。这促进了碎片化农地整合为规模化经营单元,并且合作社以制度化方式降低了土地流转成本,通过统一合同体系保障农户租地权益,使土地资源得以被“盘活”。整合后的土地由合作社中介转租给企业或种植大户,企业的进入带来新品种、先进农机设备与标准化管理体系,使土地利用实现集约化、规范化与商品化生产,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与市场导向性。

随着企业规模经营的展开,村民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稳定租金,并进入企业参与生产经营各环节,形成“务农—务工”的弹性生计策略。其身份由单一经营者转为“土地提供者 + 劳动力参与者”,收入结构由传统的务农收入转变为租金与工资的多元构成。

六、土地利用与合作关系的互动机制

曼滩村的经验表明,土地制度变迁与合作型社会关系的演化是一个相互嵌合、彼此建构的动态机制。土地制度为合作模式提供框架,而合作关系则是制度得以社会化落实的重要机制。同时,作为边境傣族村落的曼滩,其特色文化、特殊的地缘环境进一步增添了互动机制的复杂度,使土地利用方式与合作逻辑呈现出典型的双线并进特征。

(一)土地制度变迁对合作模式的结构性塑造

回溯曼滩村的土地制度演进可以看到,每一次制度性调整,都从根本上重组了合作的组织基础和运行逻辑。在土司统治时期,土地的分配与劳役绑定,合作以完成役务为核心,由此形成的合作并非基于自主选择,而是源于土地制度所设定的权力结构,具有义务性与等级性。集体化时期土地归集体,生产队与工分制推动合作制度化,形成“制度决定型合作”。家庭联产承包制确立家庭经营,土地碎片化与市场风险产生了跨家庭合作,并推动合作向市场化、组织化的混合结构演变。

(二)合作关系反向塑造土地利用方式的实践路径

村民通过特定的合作组织实践反向塑造土地利用方式的演变路径,形成土地制度落地的社会动力。在传统农业与承包初期,换工互助通过扩大劳动规模与分散风险,使家庭在劳力不足情况下仍能维持土地生产,提升土地利用效率。集体化时期集体合作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生产队不仅实现了土地统一经营,还推动了水利设施建设、农地平整及双季稻的推广,这些都超出单一家庭所能承受的劳动成本。合作关系在此意义上成为土地利用方式升级的重要力量。当合作社成为土地组织化经营的新主体后,土地利用嵌入更复杂的市场体系,成为土地利用方式变革的关键组织机制。

结语

本文以曼滩村为案例,揭示了土地利用方式变迁与合作型社会关系之间的动态互动机制。不同时期的土地制度产生了差异化的合作模式。土司时期的劳役协作和等级化土地分配强化了统治者权威下的义务共担;集体化时期土地的统一经营形成集体劳动互助;家庭联产责任制实施后,土地经营权的下放释放了家庭代际分工的灵活性;当下形成“企业 + 农户”和“政府+农户”的合作模式。这种历史脉络体现了曼滩村合作传统始终随着土地制度的变迁而创造性的转化。村寨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和集体经济,合作社整合土地实现了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增加了村民的收入。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的共有让村里的人们结成一个“命运共同体”。同时,外地老板和村民视为一个整体,村民们被集体劳作的生产方式团结在一起,外地老板和村民各司其职,形成一种有机团结14。此外,家庭内部成员间的合作与分工,为土地的有效利用提供了人力支持;家庭间的合作互助,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还增强了村民之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村委会与农户、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为土地的规模化与产业化经营以及新技术推广普及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当地傣族的祭竜仪式作为重要文化活动,影响着村民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强化了社会合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文化共同体,为村寨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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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陈招娣,单位:普洱学院,邮编:665000。罗格,云南大学,650091 2023 年普洱学院校级一般项目。项目名称:”跨境婚姻视角下老挝媳妇社会关系研究——基于江城县整董镇调查分析 “。项目编号:PEXYXJYB2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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