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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或多氟烷基物质(PFAS)最新管控动向研究及应对建议
摘要: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具有强稳定性和高表面活性 , 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但因其生物蓄积性和生态毒性,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产品中的 PFAS 进行了管控,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文章研究了最新的欧盟、美国、中国、加拿大等国家的 PFAS 法规,并对企业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法规;管控
全 氟 和 多 氟 烷 基 化 合 物(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PFAS),是指含有至少 1 个全氟化的甲基或亚甲基碳原子(不含 H/Cl/Br/I 的一类有机化学物质,是一类有1 万多个成员的大家族,包括全氟辛酸(PFOA )、全氟辛烷磺酸 ( PFOS )、全氟苯甲酸(PFNA )、全氯壬酸 ( PFDA)、全氟己基磺酸等 ( PFHxS)[1-2]。碳 - 氟键是化学中最强的键之一,这种键使 PFAS 类物质具有强稳定性和高表面活性,已被广泛应用于电子电气、半导体、表面活性剂、润滑油、新能源、医疗器械、食品接触材料及纺织品等众多行业[3-4] 。然而,PFAS 具有环境持久性、流动性、迁移性、生物蓄积性和生态毒性,存在致畸、致癌、致生殖畸变、致免疫系统缺陷及甲状腺疾病等危害 [1,5]。PFAS 是目前世界上最难以降解的持续性有机污染物之一,被称为“永远的化学物质”,其广泛应用引发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对污染的修复与管理构成了巨大挑战。由于其难降解性和迁移性,PFAS 普遍存在于水、沉积物、空气、灰尘颗粒和偏远地区 [6-10]。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均对产品中的 PFAS 进行管控。
一、中国
我国生态环境部 2019 年发布《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自2019 年 3 月 26 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可接受用途指用于下列用途的生产和使用:照片成像;半导体器件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化合物半导体和陶瓷滤芯的刻蚀剂;航空液压油;只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某些医疗设备(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FE)层和无线电屏蔽 ETFE 的生产,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CCD 滤色仪);灭火泡沫。
2022 年 12 月 29 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公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禁止生产加工和使用 PFOS 类、PFOA 类、PFHxS 类物质,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产装置。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进出口 PFOS 类;进出口PFOA 类,被纳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应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禁止进出口 PFHxS 类。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 PFOS 类、PFOA 类、PFHxS 类物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涉及PFOA 类、PFOS 类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2025 年2 月25 日,中国生态环境部环境公约履约技术中心发布《长链全氟羧酸(PFCA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指示性清单》、《更新的PFOA 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指示性清单》、《更新的PFHxS 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指示性清单》等3 项文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次系统性发布长链 PFAS(全氟/多氟烷基化合物)类物质的指示性清单,标志着中国在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进程中迈出突破性一步。
二、欧盟
1、REACH 法规
REACH 法规(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是欧盟于2007 年实施的综合性化学品管理法规,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化学物质危害。该法规建立了完整的化学品监管框架,包括注册(Registration)、评估(Evaluation)、许可(Authorisation)和限制(Restriction)四大核心机制。近年来,REACH 法规对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的管控日益严格。REACH 法规主要通过高度关注物质(SVHC)候选清单和附录 XVII(限制清单)对 PFAS 进行管控。其中,SVHC 候选清单识别高度关注的 PFAS 物质并要求供应链通报,附录 XVII 则直接限制或禁止某些 PFAS 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这些条款为 PFAS 的严格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
(1) 全氟丁烷磺酸(PFBS)及其盐、2,3,3,3- 四氟七氟丙氧基丙酸 (HFPO-DA) 及其盐和酰卤化物、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盐、全氟辛酸 (PFOA)、全氟辛酸铵 (APFO)、全氟壬酸 (PFNA) 及其钠盐和铵盐、全氟癸酸 (PFDA)、全氟十一酸 (PFUnA)、全氟十二酸 (PFDoA)、全氟十三酸(PFTrA)、全氟十四酸(PFTeA) 等物质列入SVHC 候选清单,每种 PFAS 以 0.1% ( 1000ppm )作为通报阈值。
(2) REACH 法规附录 17 第 68 条规定,从 2023 年 2 月 25 日起,C9-C14 全氟羧酸 (PFCAs) 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不得作为单独物质制造或投放市场。同时,对半导体制造、医疗器械、消防泡沫等特定用途给予延期至 2025 年 7 月 4 日的豁免期,压力定量吸入器罐体涂层延期至2028 年 8 月 25 日。
浓度限值要求
一般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的使用限值:
C9-C14 PFCAs 及其盐类总和: <25ppb
C9-C14 PFCAs 相关物质总和:<260 ppb特殊应用的限值规定:
运输中间体:<10 ppm含全氟烷氧基团的氟塑料和氟弹性体:
2024 年 8 月 25 日前: <2000 ppb
2024 年 8 月 25 日后:<100 ppb
PTFE 微粉:<1000 ppb
(3)REACH 附录 17 第 79 条款规定,对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的使用进行了严格限制。自 2026 年 10 月 10 日起,禁止在面向公众的纺织品、皮革、鞋类、食品接触纸板、混合物及化妆品中投放市场或使用;自 2027 年 10 月 10 日起扩展至其他纺织品皮革制品。消防泡沫方面,2026 年 4 月起限制训练测试用,2029 年 10 月起限制民航用。豁免包括特定个人防护设备、医疗器械和建筑用纺织品,已投放市场的产品享有过渡期豁免。
浓度限值要求
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类浓度:<25 ppb
PFHxA 相关物质浓度: <1000ppb
2、POPs 法规
POPs 是一类具有长期残留性、生物累积性、远距离迁移性和高毒性的化学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欧盟通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EU) 2019/1021,简称POPs,对这类物质进行严格管控,该法规是对国际《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欧盟本土化实施,涉及的 PFAS类的规定如下:
(1)欧盟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发布 (EU) 2025/718 法规,对全氟辛烷磺酸(PFOS)管控进行重大更新并大幅加严,新规将自2025 年 12月 3 日起执行。新规完全取消了此前允许在封闭循环系统中将 PFOS 用于非装饰性硬铬 (VI) 电镀作为雾抑制剂的豁免条款。在 2025 年 12 月 3日新规生效前,原法规 (EU) 2019/1021(2019 年 7 月 15 日生效)仍然适用,原法规同时允许特定的电镀豁免(需成员国报告淘汰进展),此豁免将被新规删除。新旧法规过渡期需特别关注限值标准与豁免条款的关键变化。
新规限值要求(2025 年12 月3 日起)
物质、混合物及物品中的限值:
PFOS 及其盐的浓度: ⩽0.025mg/kg
PFOS 相关物质的总和浓度: ⩽1mg/kg 原法规限值要求(2025 年12 月3 日前适用)
物质或混合物中的限值:PFOS 及其盐和衍生物 ⩽10mg/kg (0.001%) 。
半成品或制品中的限值:一般部件限值为其含PFOS 部分质量要求<0.1% ,纺织品或带涂层材料要求 <1μg/m
废弃物中的限值: <50mg/kg
(2)根据欧盟法规 (EU) 2020/784,对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进行了严格限制。该法规自 2020 年 7 月 4 日起执行,设有不同用途的豁免期限:过渡性豁免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工人防护纺织品、PTFE/PVDF 制造等用途豁免至 2023 年 7 月 4 日,半导体制造、摄影涂层、医疗器械、消防泡沫等用途豁免至2025 年7 月4 日。
原法规限值要求(2020 年7 月4 日起)
一般限值:
PFOA 及其盐浓度: ⩽0.025mg/kg
PFOA 相关物质浓度: ⩽1mg/kg
特殊情况限值:
运输隔离中间体中PFOA 相关物质浓度: ⩽20mg/kg
PTFE 微粉中 PFOA 及其盐类浓度: ⩽1 mg/kg
2023 年 4 月 28 日又发布了关于 PFOA 的修订法规 (EU) 2023/866自 2023 年 8 月 18 日执行。该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将 PTFE 微粉中PFOA 限值从 1mg/kg 收紧至 0.025mg/kg (运输处理时仍可保留 1mg/kg),删除 PFOA 用于制造 PTFE 和 PVDF 的豁免条款,延期审查中间体中 PFOA 相关化合物 20mg/kg 限值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同时规定委员会需在 2023 年 8 月 25 日前审查特定豁免,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审查药品生产用途的豁免。
(3)根据欧盟法规 (EU) 2023/1608 规定,对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制定了严格限制,该法规自2023 年8 月28 日起执行。对于消防泡沫的特殊用途,临时允许更高的 0.1mg/kg 限值,但欧盟委员会将在2026 年8 月28 日前对此进行审查评估,以期降低该限值。
一般限值要求(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
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盐浓度: ⩽0.025mg/kg
PFHxS 相关物质总和浓度: ⩽1mg/kg
特殊用途限值:
消防泡沫中PFHxS 及其盐浓度: ⩽0.1mg/kg
(4)2025 年 4 月 23 日欧盟理事会通过决定,支持将长链全氟羧酸类物质(LC-PFCAs)和相关物质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录A,并采用 POP 审查委员会(POPRC)推荐的特定豁免条款。该决定将对欧盟具有约束力并影响欧盟法律内容,特别是 (EU) 2019/1021(即POPs),欧盟需要相应修订其内部法律框架以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LC-PFCAs是指的包含9-21个碳链长度的全氟羧酸及其盐和相关物质,比如全氟壬酸、全氟癸酸、全氟二十一酸等。LC-PFCAs 已被广泛应用于表面活性剂、氟聚合物生产、涂料、织物 / 地毯保护剂、防水织物浸渍剂、灭火泡沫等。
3、PPWR 法规
欧盟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包装和包装废物法规 (EU)2025/40(简称PPWR),该法规废除并替代现行的94/62/EC 包装指令,实现了从指令到法规的重要升格,确保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而无需转化为国内法,法规第五条《包装中的的物质要求》明确提出了在食品接触包装的PFAS 限制要求: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靶向 PFAS 分析限值:
任何单一 PFAS: <25 ppb(聚合态 PFAS 除外)
PFAS 总和: <250ppb (适用时需先降解前体,聚合态PFAS 除外)
总氟限值:
总氟(包括聚合态PFAS): <50ppm
当总氟含量 >50ppm 时,需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氟是来自 PFAS 还是非 PFAS。
4、法国
2025 年 2 月,法国通过第 2025-188 号《保护民众免受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危害法案》,对 PFAS 在消费品中的使用实施严格限制,并加强环境监管。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包括:
(1)消费品 PFAS 禁令:2026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生产、进口、出口和销售含PFAS的化妆品、滑雪蜡、普通服装、鞋类及防水处理剂(军用、消防等特种防护装备除外);2030 年1 月1 日起禁令扩展至所有纺织品,包括工业和技术纺织品(但国家安全相关或无可替代的产品除外);
(2)环境与排放管控:饮用水监测:强制检测自来水中PFAS 含量,并每年公开报告;工业排放税:企业年排放 ⩾100 克 PFAS 需缴纳 100欧元/100 克的税费;污染地图:建立全国PFAS 污染追踪系统,制定“去污”计划。
5、丹麦
关于《禁止进口和向消费者销售含有 PFAS 的服装、鞋类和某些浸渍剂行政命令》,将于 2025 年 7 月 1 日正式执行。该行政命令的主要内容是丹麦禁止从国外进口及在丹麦国内销售含有PFAS 的服装,鞋类,以及某些浸渍剂。核心内容包括:
(1)经营者以及个人不得进口或销售:
消费者使用的服装或鞋类,全氟含量 ⩾50mg/kg ;消费者使用的服装或鞋类的防水剂,全氟含量 ⩾50mg /kg。
(2)如果总氟含量来自非 PFAS 物质,则不受此行政命令限制。丹麦环境署EPA 可以要求相关企业提供证明文件。
(3)该行政命令不适用于:回收的服装或鞋类;满足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法规用于保护用户免受特定风险的个人防护装备(PPE);含有的 PFAS 但用于保护消费者安全的个人防护装备;用于重新浸渍以上个人防护装备的防水剂;医疗设备;过境转运货物。
三、美国
1、美国环保署(EPA)
2023 年 9 月 28 日,美国环保署(EPA)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 8(a)(7) 部分的要求,签署了关于全氟和多氟烷基化合物(PFAS)的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的最终规则,2023 年10 月11 日于联邦公报发布,并在 2023 年 11 月 13 日生效。EPA 要求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年 11 月 13 日前最后一个日历年结束期间,任何人制造(包括进口)或已经制造(包括进口)含 PFAS 的物质和混合物(包括物品),需要以电子方式报告有关 PFAS 用途、产量、副产品、处理数据、职业暴露以及关于环境或健康影响的现有信息。2024 年 9 月 5 日,EPA 发布推迟开始报告的时间,将报告开始时间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推迟到 2025 年7 月 11 日。2025 年 5 月 13 日,EPA 再次发布延期公告,将报告开始时间推迟至 2026 年 4 月 13 日。
2、州法规
加 州 Health and Safety Code 第 108971 条 规 定, 自 2025 年 1 月 1日起禁止在加州制造、分销、销售含有受管制 PFAS 的新纺织品,包括服装、户外用品、家纺等。极度潮湿条件下的专业户外装备可延至2028 年执行,但 2025 年起需标注 "Made with PFAS chemicals",即“以
PFAS 化学品制造”。豁免范围 包括个人防护设备、军用服装、车船飞机部件、工业过滤材料等。制造商须提供合规证书并采用最低毒性替代方案,分销商依赖合规证书可免责。该法规是加州AB 1817 议会法案在2022 年通过之后被编入加州法典的具体条文。
受管制PFAS 定义:
2025 年1 月1 日起,总有机氟: ⩾100ppm
2027 年1 月1 日起,总有机氟: ⩾50ppm
2025 年 3 月 24 日,加州立法机构提出了参议院第 682 号法案 (SB682)。该法案将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任何人分销、销售或要约销售含故意添加 PFAS 的涵盖产品(以前使用过的产品和联邦法律优先使用的产品除外),产品包括指定的清洁产品、炊具、牙线、青少年产品、食品包装和滑雪蜡;2033 年 1 月 1 日起,更广泛的禁止销售或分销任何其他含有故意添加 PFAS 的产品,除非有毒物质控制部(DTSC)认为不可避免;2040 年 1 月 1 日起,除非获得豁免,否则进一步禁止特定产品,包括制冷剂和溶剂。
2023 年 5 月 24 日,明尼苏达州州长签署了法案 HF 2310A,该法案涵盖的产品包括地毯、清洁产品、炊具、化妆品、牙线、布料处理剂、青少年产品(供 12 岁或以下使用)、月经护理产品、家用纺织品、滑雪蜡、软垫家具。法案规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这些产品中禁止有意添加 PFAS;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在明尼苏达州销售、提供销售或分销的含有故意添加 PFAS 的产品,必须向专员提交通用产品代码(UPC)、库存单位 (SKU) 或分配给产品的其他数字代码、PFAS 的用途和含量、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制造商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信息,否则该产品禁止在明尼苏达州销售;从2032 年1 月1 日开始,任何人不得在该州销售或分销任何含有故意添加 PFAS 的产品,除非专员通过规则确定PFAS 在产品中的使用是当前不可避免的使用。
此外,缅因州、华盛顿州、罗德岛州、纽约州、新墨西哥州等也出台了关于PFAS 的法规。
四、加拿大
2025 年 3 月,加拿大环境与气候变化部(ECCC)与加拿大卫生部共同发布了《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报告》及《PFAS 风险管理措施》,计划将大部分PFAS列为有毒物质,并分阶段限制其使用。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PFAS 物质的定义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标准,特指含有至少一个全氟化甲基 (-CF3) 或全氟化亚甲基 (-CF2-) 基团的化学品。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包括:阶段一(2025 年夏/秋启动):禁止未受监管的PFAS在消防灭火泡沫中的应用;阶段二(2027年内完成):禁止非用于保护健康、安全或环境的PFAS,重点关注化妆品、食品包装材料等消费者应用;阶段三(待定):禁止目前没有替代品且需要进一步评估其重要性的 PFAS,涉及氟化气体、处方药、医疗设备等;动态豁免机制,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暂缓执行禁令:无可行替代技术且涉及公共安全(如军工装备)、替代成本超过行业三年净利润的 50% 、过渡期需超过 5 年。
PFAS 的管控要求范围越来越广、要求越来越严。相关企业应顺应趋势,及时了解相关法规,加强研判和风险预警,从原材料、成产过程等方面严格把控,尽快研究无氟替代方案,避免产生重大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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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军红(1980-),女,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纺织品、鞋类等轻工产品检测,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