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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技术背景下司法大数据应用价值的探索与实证研究

唱鉴豪
  
学术研究版媒体号
2024年18期
沈阳师范大学

摘要 :近年来,在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中,对基于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背景下司法大数据的深度应用,既是实现司法审判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审判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人民法院积极适应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智慧司法改革,在推动构建司法大数据应用和管理平台、司法审判活动、执行工作和诉讼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与此同时,司法大数据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还存在着大数据准确性不足、数据未充分利用、数据内外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应进一步提升大数据的质量,强化数据的利用与管理,突破司法大数据在分析处理方面的专业壁垒,强化顶层设计以实现司法大数据的互联互通,为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等方面提供更大的助力。

关键词:智慧法院;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司法改革

引言

对于何谓司法大数据,有研究者从司法统计角度认为“全国 3500 多个法院 60多年审判的案件所形成的数据就是司法大数据”[][1]即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和庭审记录等审判数据在司法领域中具有独一无二的本源地位,对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裁判文书网现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裁判文书网络,拥有超过200个国家及地区的用户。我国在司法大数据的体量以及数据公开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不仅生成和采集了海量的司法大数据,而且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上向不特定用户进行公开。笔者检索发现, 针对裁判文书司法大数据应用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章比较少, 研究内容零散化、碎片化, 且大多关注的是裁判文书与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深度融合[][2]及其上网裁判文书具体内容的丰富与优化等问题。[][3]目前,我国专门针对裁判文书大数据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并据此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规制路径的研究热度并不高。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裁判文书中司法大数据的应用范围和限度,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也没有明确其应用的界限。本文将对当前数智技术背景下司法大数据应用的基本场景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对司法大数据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和潜在的隐患进行简要分析,同时对构建审判文书司法大数据运用的合理限度进行了说明,并对构建完善的裁判文书司法大数据应用的规制路径提出了建议。

一、司法大数据在数智技术背景下的应用空间

(一)推进审判工作的智能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又一次提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4]这为司法大数据的深度应用注入了新的活力,而数智背景下的司法大数据主要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进行识别、分析和处理的过程,构建一套智能化的辅助办案系统,将司法机关之间跨部门、跨系统的智能办案系统连接起来,从而实现数据赋能,智慧加翼。目前,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呈现出地方试点、技术治理与国家推进相结合的“中国特色”,既保障了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先进性,也提升了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的深度和广度。[][5]智慧法院中的裁判文书大数据辅助办案系统是一种将案件的起诉书、法院庭审过程中的笔录、案件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等案件数据以及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同步录入,并根据案件的案情数据及裁判数据进行智能归类和整合,并根据相应案由的文书模板,自动形成判决书初稿,为法官作出最终的判决提供参照。例如,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代表的辽宁法院系统“智能化审判、智能化执行、智能化服务、智能化管理”的“智慧法院”的构建持续发力,已经取得了丰厚的成果,基于数智技术背景中的司法大数据覆盖了从起诉阶段、立案审查、审理结案以及法律文书的通知到执行等全过程,有效的解决了一线司法人员在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难点问题。仅需一台电脑、几个系统就能将繁杂的审判事务性工作进行剥离,进一步改善了审判人员的工作体验。毫无疑问,数智技术已经被应用到了司法实践中,而且也极大的增强了法官的办案质效。

(二)推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人工智能时代,司法大数据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需要法院的执行机构对与执行工作有关的全过程数据进行全面的掌握,以提高数据的处理效率,对数据进行识别、分析数据、共享数据以及利用数据,从而为执行工作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尤其是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作出贡献。例如,法院通过 “总对总”和 “点对点”系统查找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6]此外,2022年4月2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召开审判与执行的数据分析研讨会议,从辽宁省各级法院各审判与执行智能化平台中所获取的大数据成为“主角”,科学而准确地勾勒出全省法院案件审判运行情况,将案例大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研判,并与最新的规则相结合,将数据从审判中来,再回归到审判中去。如今,辽宁省的“智慧法院”建设正在向着以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手段支撑案件的审判及执行、线上法院建设以及大数据辅助决策等全方位目标稳步前进。

(三)推进诉讼服务的便捷化

大数据与“一站式多元化解机制”、“诉讼服务工作”的深度结合,有力地促进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体系的构建向“智慧时代”快速迈进,实现了更加便捷、透明和高效的目标。例如,大连中级人民法院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大力推动司法大数据在审判中的深入应用,通过线上诉讼的形式,不断提高诉讼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实现了“一网通办”、“一号通办”等诉讼全流程的无纸化办公,并通过对18个系统的应用功能进行不断优化,实现了从案件立案到审判各环节的线上办理,使之成为大连法院“一站式全流程在线服务”的品牌,让诉讼当事人真正体会到线上诉讼的便捷。随着辽宁省“智慧法院”构建的不断深入,极大提升了“大山里的法庭”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让诉讼当事人不再因为路途遥远、身体健康和地域条件等因素受限,人民群众已成为了辽宁“智慧法院”建设的最大受益方。

二、司法大数据在数智技术背景下的应用限度

(一)在数据质量方面,司法大数据精准度不足

如何提高司法大数据算法的精准度和科学性,并寻求符合沈阳市司法改革的实际情况的算法,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司法大数据的分析离不开全面、精确和绿色的数据,如果数据不全面,得出的结果就会出现偏差;司法大数据的采集和应用都依赖于一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数据系统,而这些系统的最终表现载体大都是电子数据。因此,当数据系统运行异常、电子设备有潜在的安全风险(病毒)、安全漏洞、程序漏洞等情形,都可能造成不客观、不真实的数据分析结果,特别是在该分析结果是由诉讼当事人一方提供,而非人民法院等官方机构来组织、采集、管理和计算的情形下,其客观性更是难以保证。故司法大数据算法作为司法大数据智能化系统的核心,对系统的成功构建和设计者的目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首先,在算法的设计过程中首要考虑的就是大数据算法的精度问题。任何脱离了精度的算法,其算法结果的可靠性都是没有保障的,其结果对实践的应用也是没有任何价值的,甚至有时会影响到司法人员的判断。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司法大数据算法的科学性。在某些情形下,对算法的过度精确会让大数据智能化系统的算法结果呈现出绝对化、极端化的特点,从而导致算法结果与实际情况发生偏离,甚至可能会与公序良俗原则或者相关法规发生冲突。

(二)在数据利用方面,分析处理存在专业壁垒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数据的构建还存在着不同专业上的壁垒,这极大地限制了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和发展。基于现有的司法大数据为基础的各种审判辅助系统,还不能从新的案例和数据中具备更好的生成控制和分析质量,即不能像Auto-GPT人工智能那样具备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从而自主实现用户设定的目标。而现行法律的修改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却是非常迅速的,在短短数年里,同一案件的判决基础可能会发生重大改变,原有的数据库也会很快面临被淘汰的局面,但新的数据又难以快速有效地利用起来,这对司法大数据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此时,对如何提升系统对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能力,使之成为符合时代要求的具备自主学习能力的“法官助理”,也是目前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三)在数据共享方面,大数据的互联互通不畅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数据往往保存在各个法院的内部系统之中,而非对外界开放,这就导致了大量的司法数据很难充分发挥其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虽然每个司法机关都建立了其内部的相关业务有关的互联网系统,使其办公的信息化程度得到了初步的实现,但非本单位的外部人员,则无权访问该数据系统,客观上不可避免的会形成司法大数据壁垒,从而导致“信息孤岛”的情形产生。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全国数据的互联互通,构建了全国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该平台汇集了1.33亿件案件数据,每5分钟自动更新全国各级法院的收案和结案情况,实现了对全国四级法院案件信息集中管理和审判态势的实时生成。[][7]但是该平台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着数据查询不便、数据难以汇总等问题。当前,我国司法大数据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故司法审判数据主要集中在法院内部,公诉数据又仅限于检察部门内部,公安部门对案件的立案侦查数据大多处于封存状态,以致公、检、法三方在数据共享方面,出现大数据的互联互通不畅的情形。因此,迫切需要健全司法大数据管理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信息化平台,从而构建与司法信息化相适应的司法大数据生态体系。

三、司法大数据应用的规制路径

(一)狠抓数据质量,守好司法大数据应用的生命线

数据是司法大数据应用的前提与依据,而数据质量又是其生命之源。人民法院要牢牢把握数据的质量、拓宽数据收集的领域、做好数据分析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数据应用的成效。首先,在司法数据收集内容方面,除了传统的审判数据外,还要收集诉讼当事人对判决书的认可度、公众对判决结果的社会评价、司法热点等数据信息。其次,应仔细筛查所收集的司法数据,各级法院可将信息筛选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生法律依据的新增和变动以及案件被改判等情形,就要对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研判,以便及时更正错误、陈旧的数据信息以及对数据库进行数据源的及时更新。最后,还要对司法数据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利用,人民法院通过人工智能系统,基于大量的审判信息大数据,自动识别并提取类案情节特征,并通过智能学习实现对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的预测。

(二)破除专业壁垒,保障司法大数据建设全面发展

对于数智技术背景下的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法律从业者和科技从业者之间的融合程度会直接影响到其应用的深度。针对司法活动核心需求的研发,必须由司法人员以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与技术人员的共同、深度合作,而非技术人员不懂需求、司法人员不懂技术的自说自话式合作。[][8]在实际应用方面,也需要对司法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增强他们对司法数据相关技术规范的了解,以有效的促进司法大数据的分析与应用。一方面,要增加对数字化、智能化信息高科技的投资力度,研发和购置相关的技术设备。同时,积极吸纳和培养高技术司法人才,专注于司法大数据的收集、分析、应用与管理等工作,主动发掘司法大数据的价值,为提高我国的司法能力与司法水平提供人才支撑与保障。最后,还要注重大数据算法的公正性,必须从基础的司法数据着手,综合考虑到大数据算法的差异。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及保障人权的地位出发,对智能审判系统的决策模型进行综合考量,加大对法律数据的解释和论证,促进法律专业人士和科技人员在知识架构上做到无障碍交流及其深度融合,为司法裁判智能化系统的算法从一开始就最大限度减少算法设计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最大限度保障算法决策的公正性。

(三)加强顶层设计,优化司法大数据运行生态体系

大数据不仅是人类获取新知识、创造新价值的本源,更是改变了政府、市场、组织和民众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掌控了大数据的人,就能掌控未来。因此,建立一个以内部畅通、对外共享为特征的司法大数据整合共享体系,为的就是更好地实现司法大数据的互联互通,推进司法信息化的发展,建立起一种宏观指引与微观实践相协调、常态运行与紧急处置相结合、精准预测与科学应用相结合的智能化、系统化、信息化的司法大数据一体化共享体系,这必然是司法信息化与司法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前,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了相关的探索与实践工作,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和司法现代化的融合。例如,从2018年起,浙江分阶段、分步骤地在全省政法机关全面推广和应用“一体化办案系统”,以此推动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数据对接,同时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数据共享。[][9]

四、结语

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提出了国家大数据战略,为“数字中国”的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应用司法大数据推动智慧司法的构建和发展,随着人民法院“智慧法院”的不断构建,如司法数据管理平台、线上法院、司法案例数据库、智慧法院系统等构建之后,再加上复合型人才、法学从业人员和科技人员的通力合作,在司法大数据的应用方面达成共识,必将在司法审判工作的诉讼全过程中起到更加关键的辅助作用。通过将人工智能和司法大数据进行深度融合“使智慧司法更加健康”,这也许是今后司法大数据发展的重点方向。未来是属于人工智能的时代,基于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背景下的司法大数据的司法改革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依托,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裁判智能化系统,不断扩宽司法大数据在司法审判领域中的应用空间。

参考文献:

[1] 严戈.人民法院发展“大数据”战略的思考——以司法统计工作为视角[N].人民法院报,2014-08-06.

[2] 吴旭阳.法律与人工智能的法哲学思考——以大数据深度学习为考察重点.东方法学.2018年(3).

[3] 高鲁嘉.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司法智慧化的机遇、挑战及发展路径.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3)。

[4] 习近平.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2019年1月15日).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248.

[5] 王禄生.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国经验及其路径优化——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展开.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1):107.

[6]熊丰.信息化手段助力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系统工程.2018(7):177.

[7] 李林,田禾.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 No. 2( 2018)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 117 .

[8] SeeJ.W.Crandall,M.Oudah,Tennom,etal.,Cooperating with machines,9 Nature Communications,1-12(2018).

[9] 贾宇.现代科技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是时代的呼唤.法制日报.20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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