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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纪检机关治理党员酒驾醉驾效能的发挥

李小明
  
学术研究版媒体号
2025年13期
风帆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醉驾入刑”。根据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并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前者属于违法行为,后者属于犯罪行为。对于国有企业党员而言,酒驾醉驾被司法机关查处,就意味着既违法又违纪,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违法必违纪,违纪必追责。但严肃的党纪党规未能完全制止一些“瘾君子”酒驾醉驾的行为,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至地方纪委监委网站的公开通报中,国有企业党员酒驾醉驾的行为时有发生,常禁不止,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败坏了党的形象。作为党内专责监督机关,纪检机关在治理党员酒后驾车行为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多角度入手,严肃查处党员酒驾醉驾,以案明纪、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全力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良好环境。

一、党纪处置酒驾醉驾的依据

国有企业党员酒驾醉驾的问题线索主要来源于地方司法机关和地方纪委监委的案件移交,企业纪委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生效时间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对党员的违纪行为量纪处理。

1.在酒驾量纪上,2003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2015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2018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23年《条例》延续了上述规定,只是在2023年《条例》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党政纪处分的匹配条款: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配。通常,酒驾应给予党纪轻处分。

2.醉驾量纪上,在2003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三十三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2015年《条例》基本沿用了上述条款。在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规定更为明确,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23年《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沿用了2018年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通常,醉驾给予党纪重处分。

二、政纪处置酒驾醉驾的依据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从此,该条例就成为国有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特别是给予违纪职工纪律处分的主要依据。2008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516号令),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废止。废止的理由是,国家分别于1995年1月1日和2008年1月1日颁布施行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功能已被上述两部法律取代。因此,国有企业中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无法溯源法律依据而取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取代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在实践中对职工违规违纪的细节缺乏实操性,导致很多企业在一段时期内在职工奖惩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短板,影响了职工违规违纪在政务方面的匹配处置。2024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781号令),针对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未包括不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基层党员。

三、纪检机关治理酒驾醉驾效能的发挥

行之力则知愈进,知之深则行愈达。根据处置党员醉驾案件的查处经验和以案促改工作调查与实践,治理酒驾醉驾要从走深走实纪律建设、优化制度、深入查办案件、深化以案促改四个方面入手,提高党员纪律性,织密织紧国法、党纪、企规的制度天网,常怀警惕之心,筑固“不敢喝”的态势,推动“不能喝”的约束,营造浓厚“不想喝”的氛围,一体推进,系统治理。

(一)强化纪律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纪委是纪律检查的专责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法律法规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增强纪律定力,以身作则,发挥党员先进性,做遵纪守法的表率。

(二)优化“不敢喝”的内部制度建设

完善内部制度。在企业行政法规方面,纪检机关应督促、指导职能部门从企业实际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党员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

(三)深化“不能喝”的风腐联查

纪检机关应完善线索查办机制,对于党员酒驾醉驾案件,进行细查彻查,既查组织者又查参与者,既查喝酒人又查劝酒人,查明资金来源、目的事由等等,深挖彻查党员酒驾醉驾背后拉拢腐蚀、请托办事、利益交换等问题,坚决清除人情往来掩盖下的风腐问题,必要时对参加吃饭喝酒的人追责问责。一是请客喝酒,是否存在“四风”问题。喝酒的对象有哪些人,这些人的身份是什么,是否在工作时间饮酒,会不会存在违反“四风”的问题存在,是否存在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婚丧喜庆有关规定的问题发生,是否存在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二是劝酒敬酒,是否存在不文明行为。对不文明劝酒、敬酒的党员,将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适时追究其连带责任。不文明劝酒、敬酒、逼酒的行为,是造成醉酒驾驶的原因之一,不仅从道德层面予以谴责,更应该从党纪层面予以监督检查。三是是否制止饮酒驾车。驾车人饮酒,作为一起饮酒的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有义务对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饮酒人通过其他方式离开,做到安全第一,而不是听之任之,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酿成严重的后果。醉酒驾车出现问题,参与饮酒的人也难辞其咎。

(四)细化“不想喝”的以案促改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企业发生党员醉驾的案例,应及时开展党员醉驾的以案促改工作,达到以案促治的目的。一是通报处理决定,广而告之。党员酒驾醉驾的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开曝光,曝光其违纪的起因、经过、查办过程和违法违纪情况,使广大党员全面了解违法违纪事实过程,镜鉴自己的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二是督促党组织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纪检机关应督促党员所在党组织,以案为戒,举一反三,加强党员的教育,遵纪守法。通过家庭成员的监督和提醒,形成家庭拒酒的强大压力,使党员更加深刻理解拒绝酒驾醉驾的必要性,时刻敲响喝酒不开车的安全警钟,共同做好党员的拒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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