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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子女受教育权实施问题及改善
——基于花都区为例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涌入了许多外来人员,在城市总人口中占一定比重。如广州外来人员至少占广州人口45%,其随迁子女受教育的问题不容忽视,其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尤受关注。依据宪法,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与其他子女平等拥有受教育权。但目前随迁子女仍存在着许多求学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浅析随迁子女的求学问题,由此论述其受教育权的保障和实质教育公平。
关键词:随迁子女;受教育权;求学;教育公平;改善
1进城务工随迁子女求学现状与问题
1.1存在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现象
基于政府的政策得出的推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迁入地接受教育有许多限制,无法确保其受教育权得到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广东省花都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首先保障的是本地适龄应受教育的儿童入学就读,非本地适龄应受教育儿童应回户籍地办理就读,这对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很不利。虽然有规定:“如果非穗籍适龄儿童、少年确实需在花都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可根据‘多渠道、分步骤’的原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途径申请入学”,但这一政策的实施,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随迁子女在行使应有权利的过程中很明显地存在一定的不平等现象。即使可以通过其他方法申请入学,但是申请步骤繁琐,还存在时间、名额限制和实操性困难等问题,对进城务工人员设置了过多的障碍。广东省花都区积分制入学核定需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参与,还需自行申请,且除政策性照顾学生外,对参加积分申请入学的来穗人员的适龄子女,目前只开放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一年级和七年级的申请,对于七年级以上的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则没有很明确的政策保障。地方政策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随迁子女在迁入地平等地行使受教育权,造成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现象。
1.2教学条件相对落后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就读公办学校。对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来说,选择公办学校更是接受教育的理想渠道,但是目前现有的公办学校供给无法满足受教育人数的需求一部分学生只能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广州市教育局公布数据: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读公办比例将超85%。该数据表明,有一部分进城务工子女只能选择就读民办学校。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育资源存在一定的差距,比如校舍环境较差,师资力量比较匮乏,开设课程相对少等一系列教育资源落后的具体现象;且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高昂,这些现象会造成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需接受教学条件相对落后的教育,得不到合理的平等的受教育权。
1.3政策实施落实不到位
根据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国家建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是对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收费项目公开透明的一种强有力的保障。地方政府响应国家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权实行的指示方向,不断完善出台相关政策。但政策在实际实施的过程并没有落实到位,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受教育权难以真正实现,比如:政府缺乏管理,导致专项经费无故流失,随迁子女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行政部门执法不严格,导致他们的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有的民办学校乱收费、设立专门的外地学生班级,造成严重的地方教育歧视,行政部门对此置之不理,导致他们只能接受不平等教育。
1.4缺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国家重视知识分子队伍的扩大,着力于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推波助澜的作用。这说明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高度重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也应是平等的。虽然国家关于受教育权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但对于保护主体没有归于细分;对于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主体,缺乏针对性地保障受教育权得以落实的法律法规。没有细致的法律法规对政府、学校、社会等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则会让某些主体钻法律的空子,实施不法行为,以此牟利,侵害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求学问题的分析及改善
2.1考虑平等地给予随迁子女入学机会
以花都区为例,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有过多的条件限制,如规定“父母一方经商,不得申请”,这或许可以让经济更有能力的部分外来家庭去承担民办较高的学费,减轻公办学校的进入困难度,为经济能力较弱的普通打工人减少教育负担,使随迁子女都能够享有入学教育。但是,经商家庭的经济实力未必强于农民工家庭等,尤其在当下经济环境和市场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小规模的普通经商家庭很有可能持续负收入,其子女的教育费用将会是很大的负担。并且,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相关规定,仅限于一年级和七年级的入学规定,没有具体的中途转学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也难以办理转学,无法转到能够负担学杂费的其他城市的学校,容易造成随迁子女辍学。
那么,考虑平等地给予他们和其他孩子一样的入学途径和选择学校的方式,逐步取消户籍限制。毕竟,教育不是仅限于一个城市或者另一个城市的任务与未来,也不是单纯某一类子女的才有的权利和未来。宪法赋予了每一位公民在这片国土上所有的城市应当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利。
2.2为民办的教学资源提供帮助
在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设施方面投入,对民办学校是一项办学的大投入,这也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其学费的设定,增加了部分无法在公立学校取得入学名额的随迁子女的入学压力和门槛。
以花都区为例,从花都区每年的政府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里面的教育科目可以发现,政府每年对教育都有着一个很大的投入,并且呈现逐年递增状态。或许可以考虑公立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等设施与民办学校进行一定程度的、有条件的共享,由教育部门规划、协调。比如:民办学校每季度付与合作的公立学校适当的租用费用,然后以合适的时间错开进入公立学校使用、尽量减轻双方的管理负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有相关规定:“不得将学校场地、校舍等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处罚”,但两者的教育设施合作并未妨碍义务教育且促进义务教育实施。该合作在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主要目的是减轻教育设施负担、缩小教育资源差距、降低教育成本,尽可能减少民办教育投资压力。从而,减少民办学校学杂费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负担,进一步实现教育公平。关于相关的费用支付方面,有三种解决方式:由民办学校直接支付给公办学校,双方公开并保存相关的财务报表;通过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支付;支付到教育局并由其合理地将该费用在公办学校中进行再分配。通过“政府之手”帮助部分学校进行教育资源提升或者革新,尽量减少学校间的教育资源差异,使得学生更真实地享有同质的教育资源和同等的受教育权。
2.3加快扩大公办教育规模,提升教学质量
增加公办教育资源覆盖,从扩大公办学校教学规模、民办学校转公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育支援民办学校等途径考虑。
第一,目前有些公办学校由于用地空间不足及设计未达到足够限度利用等限制教学原因,招生规模较小,提供的学位较少。这种情况需要政府加强关注并增加教育资金投入以进行校园空间的改造升级,扩大学校规模,增强教育质量。对学校建筑、校园规模改造升级,我们可以向深圳这一发达的人口密集的创新城市学习。2018年,深圳为了应对深圳超多外来人口造成的学位需求与土地稀缺的矛盾,提出并落实“新校园行动计划”。深圳政府突破传统理念和“交钥匙工程”,以开放创新的态度面对全国进行学校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获得了许多新型且创新、多功能的、优秀的学校建设方案,如第三季陈忱参与福田中学的建设招标时提供的设计方案。同时,从校园改造的过程,能够发现:中国中小学学校设计的规范过于严苛,也未能与实现现代化教学的进程相适应,与时代更新严重脱频;以及很多学校存在教育理念过时的问题。这些都极大地影响学校的规模与学位的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应综合专家意见、时代校园特征和需求,及时地进行新时代现代化校园的学校设计方案更新,改变延续数十年的落后的教学理念。第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教育较为落后的民办学校进行考察分析,将民办学校转为公办学校,增加教育资金投入,加强建设学校规模和提升教学质量。这不仅可尽可能地提供更多的学位,还从实质上对孩子们实现教育公平。第三,由政府监督管理,公办学校对教学和教育资源较为落后民办学校进行优秀师资和教学资料的援助。可以实行“轮转制”,轮转安排优秀教师或者即将评优的教师到民办学校教学;同时实行一年制或三年制等,由计划内的教师完全进入民办学校教学或者同时兼顾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适当教学任务。从而,在民办学校的孩子们也能够享受同样优质的教学资源,进一步得到实质上的教育公平。
2.4立法保障与救济途径
教育始终影响着人的一生与国家的未来。目前我国已有专门关于普通教育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22年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教育法实施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受教育权的实施有着较为具体的法律上的保护,但是对于受教育权实施的质量缺乏更为具体的细致的保护。目前我国受教育权的实施办法由地方政府规定,导致它对地方上的实施拥有过多的自由和权力。国家应对受教育权的具体实施办法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并且对具体实施落实效果有相应的规定与惩罚,明确受教育权的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
年少时的教育几乎是人一生的底色,而人才是国家发展的最大驱动力。对中小学教育除了社会家庭的高度关注,还应得到法律上的高度关注,需要更为具体的保护和细致的关怀。
就受教育权侵权救济方面,受教育权是由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但当下我国并不支持宪法救济,它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类型;一旦被滥用的公权力所侵害,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受教育权既涉及其本身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当其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可通过教育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1】把教育纳入到公益诉讼,确定教育公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等同等地位,可以提高社会对受教育权侵害的关注与重视,对即将或已经侵权的侵权人起威慑作用,增强可能被侵权人的保护和维权程度。
结论
保障受教育权的顺利实施,对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现极具推动性。为了顺应国家政策准确实施,我们更应该确认受教育权是否得到平等的实施。这种情况在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因此,我们需要综合分析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的受教育权所存在的问题,由国家强制力制定并保障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存在缺陷,确保受教育权实质上的平等。解决受教育权的平等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现代化有着重要作用,国家应进一步关注和解决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加快国家的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1]李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J].区域治理,2019(36):13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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