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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法律制度之构建
摘要: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构建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廉洁、依法行政的形象已深入人心。该申报制度直接意义有利于防治腐败,增加政府公信力,促进廉政建设,完善国家税收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公众知情权的有效实现以及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目前我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处于试点状态,缺乏系统性,实施力度仍不够强,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我国应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统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将所有公职人员纳入财产申报主体范围,并设置严格的申报程序和法律责任,强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权威。
关键词:家庭财产;制度构建;公职人员;政治文明
一、构建公职人员家庭财产制度申报的价值
(一)防控和惩治贪污腐败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本价值在于提前防控贪腐现象的发生,通过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定期汇总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情况,根据不同时期的财产收入变化情况以及财产来源情况,对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和消费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督。财产收入的申报和公开,极大程度上遏制了公职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导致的贪腐现象的出现,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情况也日趋透明化和公开化,使之暴露在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当然,财产申报制度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制度层面的防控,还在于心理的威慑。定期的财产和收入汇总申报,使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和消费情况都大白于天下,在其心理层面树起一把刀,惩贪防腐的大刀,使公职人员万不敢踏入贪污腐败的雷池一步。在财产申报审查中,一旦发现公职人员财产来源不清的情况,组织不用顾忌人情世故依照法律和制度强行开展有关调查工作,追溯相关的财产来源,国家进行相关的惩治,以此杜绝贪污腐败的滋生。
(二)加强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保持廉洁自律
财产申报制度最大的意义在于防治贪腐,而预防贪污又是更深层的追求目标。公职人员在财产申报制度的约束下,定期向组织申报任职期间的一切财产和收入情况,由组织根据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需要适当地进行公开。这样一来,就迫使公职人员处于一种自我约束和外界监督并举的环境中,一方面承载来自外界组织和人民的监督,另一方面又必须保持自我的约束。公职人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时候就必须收到双重的压力和警示,迫使他们不敢触碰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以此来加强公职人员自我约束,从根本上杜绝贪污腐败现象的出现。
(三)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有效实现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一般人不同,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其隐私权理应要受到限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反应了当代要求权力公开透明的趋势。构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增加政治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大众的知情权,是广大群众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监督政府,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有利于促进政治文明进程,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构建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一个政治文明、政治民主的国家,势必要求官场之风正派,要求官员做到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最直接、最显著的作用就是防腐治腐,财产申报仅仅是一种整顿官场的手段,打造公正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建立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从而促进现代法治社会和政治文明建设进程才是最终目的。建立健全的财产申报制度,不仅可以加强预防和惩治贪腐的力度,还可以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的建设,完善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加强政治文明的进程。
二、构建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家庭财产存在虚假性
目前我国的公职人员中基层公职人员基数大,分布范围广,大面积全覆盖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必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往往大面积的财产申报文件上传,必定会出现程序上的弄虚作假,因此系统化的自我申报程序需要适当地减轻比重,把财产账号、名下不动产、财产来源、甚至子女的职业、从商情况纳入监管体系,增加系统的灵活度,减少人为干扰的系统可操作性,增加信息化、电子化的程度。要减少人力物力在系统建设上的投入,设置人为审查。国家公职人员家庭构成问题从事商业,企业的子女进入到公务员体系甚至省市级单位的监管岗位,其家庭财产的申报存在透露企业的经营运营情况,或者家庭财产与国家公有财产的相互转化,也是申报制度的漏洞之一,全面详细申报会影响到企业运行,模糊申报会导致腐败监管的漏洞。
(二)受贿方式多元化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既往的行贿受贿方式随着时代的进步存在着改变。例如互联网的网络打赏,现有的技术手段,将违法的行贿受贿方式包装成合理合法的财产收入来源。现有的加密货币,代码钱包的方式,彻底将大额的行贿受贿方式规避监管。甚至现有的新型拍卖物品,监察部门无法及时甄别其财产价值。同时虚报财产价值,也是新的财产规避方式。
(三)财产隐蔽性强
长期的反腐败斗争中,查获的官员受贿财产有过往的名人字画、烟酒、无银行流水的现金(包含外币)到境内外的不动产、汽车等,现有的财产转移包括其家庭成员的职业从事,开设公司中标大型项目,巨额财产转移至现有的直系亲属名下,建立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不仅依靠公职人员的主动性,扩大监管监察的同时需要考虑到财产转移的可能渠道。
(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积极性低
财产的申报制度积极性较差相较于普通公民,依靠单一的制度规定,涉及隐私部分的财产申报制度,国家公职人员的申报积极性较低。或者强行的财产申报制度推行换来的结果是公职人员隐瞒不报或者少报,更有甚者是财会审计专业的人才在申报的过程中找寻申报程序的漏洞,从中央到地方的公职人员数量庞大,申报制度的建立离不开申报人的自主积极性,但是实际的制度推行,需要监管力量的介入,将申报的数据真实性与考核挂钩,其挂钩的边界以及监管力量的介入程度是立法层面的问题。
(五)公职人员流动性大
公职人员相较于其它行业的人员流动性大,其中服务接待等高强度岗位公职人员的流动性更大,部分基层岗位采用外聘社会人员的方式,导致了财产申报制度存在漏洞。难以达到过往设定的覆盖目标,也是始终无法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的阻碍。
三、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相关构建
(一)加强国家信息化体系建设
现代信息化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并逐步向一场全方位的社会变革演进。进入21世纪,信息资源更加成为重要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与经济全球化相互交织,推动着全球产业分工深化和经济结构调整,重塑全球政治格局。互联网加剧了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成为信息传播和知识扩散的新载体。尤其是电子政务在提高行政效率、打造透明廉洁政府、扩大民主参与等方面的作用效果显著。发达国家信息化发展目标更加清晰,正向信息化加紧转型;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主动迎接信息化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力争跟上时代潮流。信息化洗牌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军事发展的新格局,重点布局信息化建设,构建廉洁政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
加快银行、证券、税务等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目前,银行与税务局签署的《“银税互联”合作自助办税共建协议》已屡见不鲜,工商局、税务局和银行已经共用一个征信系统,甚至在未来,还有更多的部门加入进来,纳入更多的信息链可查。2021年8月1日,金税四期开始正式上线,金税四期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智能征税、智能监管,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和核查渠道,实现“巨额财产”来源之溯明。公职人员个人账户及家庭成员的账户财产能够在网上公示,同天眼查APP让所有企业暴露在阳光之下一样,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来源也必须要公之于众,必须是合法所得。
(二)完善公职人员家庭申报受理制度
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自从此《规定》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县处级以上的国家公务人员家庭收入透明度,强化了对该群体的监督。但是从实践的时间维度来看,其作用还非常有限,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还是因为《规定》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而多有诟病。该《规定》存在的不足处有:申报主体范围窄、申报范围不外延、操作性设计不合理、受理机构权威不足等。
1.明确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主体的对象
对于公职人员申报主体的规定仅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干部,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而据估计,我国国家工作人员逾超过2000万人,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只不过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同时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不一致。一样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对一部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作要求,而另一部分却不是申报的对象,显然有失公平,不符合法制平等原则。对于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申报对象,肯定也要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非婚生子女),甚至兄弟姐妹的财产来源。
2.及时对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内容作扩张性补充
由于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不周延,除货币、有形资产(动产与不动产)以外的稳定性资产以外,对于金融产品,如股权、债权这些用货币估价的可转换成现金的非货币财产却未纳入申报内容中。而就目前案例来看,落马腐败分子受贿上市或非上市公司股权股份的情况十分常见,不仅仅搞乱了股票交易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上市公司的融资环境。1995年颁发的《规定》所列举的财产申报范围只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劳务所得;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负责人承包、经营所得等四个方面,并且申报的内容是收入,而非财产,表明申报对象是部分收入申报,不是所有的收入。“收入”与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财产”涵盖“收入”,而“收入”不能包含财产。
3.建立申报备案动态管理程序
从国外立法来看,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设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制度。而从我国的申报现状来看,仅仅规定日常申报,而不规定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不足之处非常明显,不能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放置于监管之下。并且我国申报制度的受理机构规定的是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缺乏权威性,而按照国外立法,财产申报的受理机构多为法纪监督机构。我国的申报受理机构并不是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党纪委和行政监察部门,极大地降低了财产申报制度应有的功效。
(三)加快制定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法
早在198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代表提出尽快制定阳光法案(即《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只有形成一部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才能有效遏制公职人员贪污腐败行为。上层建筑给予切入点,拉起了反腐警戒线,如果不注重顶层设计,不从国家层面和中央层面确立统一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反腐之路任重道远。出台更多的“反腐败法”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最终实现刚性的法律法规出台,是转型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必然之路。
参考文献:
[1]刘志勇.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J].爱知论丛,2007(83): 135.
[2]刘志勇.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26
[3]杨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价值及路径选择[J].法制与经济,2014(9):9
[4]王琼,冯宗宪.个人信用制度的中外比较及启示[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2):32
作者简介:黄智玉,女,安徽蚌埠人,本科大三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凌胜男,女,安徽蚌埠人,本科大三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秦微,男,安徽合肥人,本科大三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科研基金项目:铜陵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资助“我国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法律制度之构建”
(项目编号:2020tlxydxs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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