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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改背景下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现状与未来
——以Y市16个基层法院为对象的实证研究
摘要:当前司改背景下,法院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工作正如火如荼进行。一些地方法院也对此进行了探索与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经验。但改革过程中,由于法院本身职能所决定的改革侧重点更倾向于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加之相应的基础研究尚浅、调研总结不到位,导致法院司法行政领域特别是司法行政人员的出路存在改革方向不明等问题。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以所在区域的16个基层法院为研究对象,试着简单思考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在司改背景中应如何选择未来走向。
关键词:司改、法院、行政
我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司法改革工作作了全面部署。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其中改革的重、难点工作非人事管理改革莫属。
根据改革要求,“法院人员被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39%、46%和15%。时至今日,在基层法院职能范围日益宽泛、工作任务日趋繁重的今天,加强法院司法行政工作是实现法院司法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的基本手段。然而,从现阶段改革情况来看,外界关注的焦点似乎对准了85%,忽略15%的重要性。
一、司改对法院行政工作的新要求
不难看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改革措施大多属于长期性项目,司法体制改革更是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对法院的各项工作都影响巨大。而改革过程中对法院司法行政领域特别是司法行政人员的出路问题的改革,表现出涉及不多、调研不细、讨论不深、改革方向不明的特点,由此对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一)服务性要求更高
司法行政岗位属于辅助性岗位,其职能要求围绕审判一线开展各种保障和服务工作。司改工作量大,且改革过程中的种种改变均离不开行政岗的辅助。而司法改革本身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如将“立案审批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将“立案大厅”变更为“诉讼服务大厅”,以及对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性,是司法行政工作在司法改革中的最大现状和未来定位。
(二)专业性要求更强
近年来,各方对法官职业化强调很多,对法院行政人员的专业性讲的较少。对于行政工作,不少基层法院,甚至中、高级法院长期采用法律专业或其他人员进行轮岗或者定岗,这与司改过程中强调的人员分类管理有一定出入。为进一步适应审判的改革和发展需要,切实提高法院司法行政工作效率,司法行政岗位对文字、财务、党建、基建、计算机等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必须不断加大,专业化管理水平必须不断加强。
(三)工作量更大
按照法院改革大势,将逐步建立起“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的工作格局,法院队伍实行的三类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行政人员占编比例调整为15%,与前期相比,人员数量已经有所下降。再加上工资待遇上出现的较大差别,使得一部分具有审判资格但在综合部门工作的干警不愿意继续留在综合部门,导致综合部门人员进一步减少。而综合部门的各项工作并未因此减少,反而来自上级法院、市委市政府的综合性工作量更是不断增加,人均工作量较以往相比大幅上涨,事多人少矛盾愈加尖锐。
二、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基本情况
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大众约定俗成理解为法院除法官、书记员等法律专业性人才之外的,从事行政、后勤、党务、纪检监察等综合性岗位的工作人员。
(一)人员组成
据调查,Y市16个基层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由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财务室、档案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根据现阶段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精神,基层法院应以编制数确定机构数量,大量分支部门应予以整合,因此,综合部门按大致可分为办公室(含财务室、研究室、档案室等)、政治处、审管办、监察室四块。
司法人员的来源主要是行政命令确定,并非是考试定岗、公开竞岗方式确定。除去车队、档案室等特殊技能人才外,Y市16个基层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干警(正式在职在编干警加聘用制或合同制人员)共196人,具体分布情况如下图(表一):
其中,员额法官共计8人,司法辅助人员共计20人(司考通过,暂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共计130人,聘用制或合同制人员38人。
从上图(表二)不难看出,员额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在司法行政岗位中仍占有一定比例,甚至达到了14%。
(二)工作职能
广义而言,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是法院机关物力、财力的统一调配及其事物上的具体管理,具体为:组织、协调院机关、派出法庭日常行政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文书档案、机要保密管理工作;负责物资装备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日常接待、后勤服务、生活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管理及诉讼费、当事人过付款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等。其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事务性、执行性和效率性。以上种种事务性工作,主要可归结为助力参谋、贯彻执行、对内保障、对外协调四个作用。
(三)主要特点
1、年轻化。据统计,Y市基层法院130名司法行政人员年龄分布在25岁至40岁之间,以35岁以下干警居多,35岁以下干警有104人,平均年龄27.1岁,这些干警正值干事创业年龄阶段,工作激情较为高涨,同时具备一定的创新精神。
2、高学历。据统计,16个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9人,本科学历119人,专科学历2人。这些干警普遍接受了大学本科教育,具有相应的知识储备。
3、能力强。现阶段基层法院司法行政人员年龄较轻,且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全省正式公务员招考进入,应试能力、综合素养不低。各基层法院分管领导、同事对之评价较高,认为其能在不同工作岗位较好、较快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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