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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刑弼教”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

崔竞月
  
创新版媒体号
2024年4期
四川大学

摘要:“明刑弼教”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思想,这一思想在不同的时代都有不同的阐述以及不同的实践,本文笔者首先介绍了明刑弼教法律思想的渊源,紧接着重点研究了明刑弼教法律思想在唐、宋、明几个不同朝代背景下的发展以及演变,以《唐律疏议》、《大明诰》中对明刑弼教思想的运用以及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对明刑弼教思想的思考及运用为例,分析了明刑弼教法律思想在历朝历代的发展规律。

关键词:明刑弼教;发展历程;具体运用;理论阐述

一、明刑弼教思想的渊源

按照现有史料的记载,明刑弼教的思想主要来源于《尚书·大禹谟》:“帝曰:惟茲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这段文言文转化为白话文的意思就是舜帝在与皋陶对话时夸奖皋陶说:“因为有你(皋陶)任士师,能够正确运用五刑来辅助五教,期望使政事能得到治理。用刑罚来达到消灭刑罚的目的,使人民都能走上正道,所以现在没有一个人敢违法乱纪,你的功劳很大。”皋陶时中国最早的司法制度体系的创始人,是上古时期的华夏政治首领,《尚书·大禹谟》属于古文尚书,相传今文尚书和古文尚书都已经在西晋全部散失了,今天我们看到的古文尚书是东晋时期的伪作,即使现在的古文尚书被认为是东晋的伪作,但至少可以证明早在魏晋时期,明刑弼教的思想已经出现甚至广为流传。

二、唐代的明刑弼教思想

《尚书》作为儒家经典无疑体现了儒家的主张,儒家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观点也在唐律疏议中得到体现。《唐律疏议·名例》中明确指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名例律在当时的法律地位上相当于现在的刑法总则,唐律疏议将此列入名例律可见明刑弼教是唐律疏议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刑罚制定方面

纳礼入刑是《唐律疏议》的一个重要特点。在罪名规定方面,唐律疏议中规定了很多因违法礼节、道德而入刑的罪名,例如《唐律疏议·名例》中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将这十种行为称为“十恶”,为了使民众充分理解“十恶”的危害性,《唐律疏议》中对每一种犯罪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解释,有的甚至还对犯罪行为的对象、方式、具体情形等进行了列举,比如“十恶”里的不孝就是十分典型的违反伦理道德入刑的例子:《唐律疏议·名例·十恶》里规定的不孝的具体含义是不孝行为指的是告发、诅咒祖父母父母的行为,以及祖父母父母尚在却另立门户、分异财产的行为、不赡养父母的行为、在父母丧期间嫁娶、作乐、脱下丧服穿上吉服的行为,听闻祖父母父母去世却匿不发丧、谎称祖父母父母去世的行为,这几种行为都被视为不孝,视为十恶,都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孝道是儒家文化的重要思想,中国自古以来便推崇孝道,孝敬父母是中华的传统美德之一。明刑弼教中的教指的便是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唐律疏议将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作为十恶严加惩处,并对十恶中的每一种情形都详细做出解释,目的就在于是人们知晓法律并自觉遵守,守法也就等于守住了伦理道德,从而用刑罚达到教化的目的。

(二)刑罚实施方面

《唐律疏议·名例·笞刑五》:“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需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即其义也。”这段话是唐律疏议中对笞刑的解释,大致意思是:笞刑就是打击用以惩罚人使人感到羞耻,人有小的过错,法律需要对他进行处罚,就打他使他感到羞耻。从唐律疏议中对笞刑的解释很明显能看出来唐律所主张的教化功能,刑罚实施的目的在于使人感到羞耻,不再犯错。

值得一提的是,唐律疏议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自首制度,《名例律》中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对于自首的概念、方式、内容以及禁止自首的情况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是中国的传统思想,《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中对自首做出解释:“议曰:过而不改,斯成果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自首制度的主要优点就在于促使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勇于承担责任,有利于对他们的内心进行改造和教育。唐律疏议中规定的自首情节就是希望鼓励人们勇于承认自己的错误,知错就改,这无疑是对刑罚教化功能的一个重要体现。

三、朱熹与明刑弼教

在唐代的司法中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唐代统治者基本采用宽罪、轻罚的态度,但这种态度在宋代却发生了改变。南宋时期,社会矛盾日渐加剧,以往宽罪轻罚的司法态度渐渐不符合社会的需要,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便对明刑弼教进行了新的思考赋予了它新的含义,使明刑弼教这一法律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

朱熹对明刑弼教的重要思考就是要改变了以往刑罚为“末”的思想,强调重刑,强调无需在意先刑后教或是先教后刑的顺序,只有用严苛的刑罚才能达到教化的目的,轻罚不足以给人惩戒。另外,朱熹还提倡使用肉刑。

“存天理,灭人欲”是朱熹的重要思想之一,天理也就是“三纲五常”,朱熹认为,不论是德或是刑都是用来维护三纲五常的工具,由于朱熹强调适用重刑,但传统儒家思想却提倡“仁、恕”,儒家仁爱思想和恕道思想就与重刑思想间产生了冲突,对于这一冲突,朱熹是做出了解释:为了解释刑罚和儒家道德的契合性,朱熹将传统的恕道发展为忠恕之道,《朱子语类》记载了一则朱熹在路上遭他人质疑刑罚违背了儒家恕道精神,归而与众门人商量如何应对的故事:先生自唐石归,曰:“路上有人问:“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恕。如以刑罚加人,岂其人之所欲!便是不恕,始得。且说如何。”众人各以意对。先生曰:“皆未分明。伊川云:“恕”字,须兼“忠”字说此说方是尽。忠是尽己也,尽己而后为恕。以刑罚加人,其人实有罪,其心亦自以为当然,故以刑加之,而非强之以所不欲也。其不欲被刑者,乃其外面之私心。若其真心,既已犯罪,亦自知其当刑矣。今人只为不理会忠,而徒为恕,其弊只是姑息。”这段记载清晰的表现出了朱熹对恕道的看法,朱熹引用了程颐对忠恕思想的观点,表明恕道不应仅仅是恕,坚持恕道首先要忠,让一个人承受刑罚的前提是他确实做了应该受到惩罚的事,这便是不忠,对于不忠的人,认为他在做违法的事以前就应该已经料到会受处罚,所以此时对他施加惩罚便不违反恕道。而如果只是一味的宽恕不对他进行处罚就只是姑息犯罪,达不到惩罚以及教化的目的。按照朱熹的观点,只要治理者和受罚者都能恪守“忠道”,就不会出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矛盾。

朱熹不仅仅用忠恕之道解释了刑罚在儒家道德上的正当性,他还提出了义刑观,用来反应刑罚的教化功能。朱熹的义刑观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恢复道德秩序和纠正罪恶行为,而不仅仅是惩罚加害者。他认为,刑法应该根据人性本善的观念进行制定,通过刑罚的施加和教育的引导,使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寻求内心的道德转变,通过对少数人施加刑罚惩罚用来达到教化的目的。朱熹的义刑观突出强调了刑罚对教化的维护作用,是对明刑弼教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朱熹对明刑弼教的思考有以下方面。首先,朱熹认为刑罚和教化在治国中的地位同等重要,在治国方面二者不可或缺。其次,朱熹提倡重刑,主张要发挥刑法的威慑力和教化作用,他认为重刑和肉刑的实施虽然会伤害人民的躯体、姓名但如果轻刑、一味地宽恕就会造成人民轻视法律,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况,注重刑罚不仅符合儒家传统思想而且重刑是维护传统伦理道德和封建统治的有利工具。

四、《明大诰》中的明刑弼教

朱元璋一向主张治乱世用重典,朱元璋早年经历无数战争、争名夺利的生活使他形成了猜忌多疑的性格,他迫切需要一套律法来规制百官,使自己打下的江山稳固,而朱熹提倡的重刑的明刑弼教思想正好为朱元璋提供了思想基础,明刑弼教的思想便成为了朱元璋强化重刑实践的思想武器,这一思想也在朱元璋制定的《明大诰》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具体措施如下:首先,朱元璋在《明大诰》中列举大量案例,在条目中也参杂了大量朱元璋对官吏以及人民的训导,朱元璋认为官吏以及人民分为良善以及奸恶,重典治国目的在于使良善之民趋吉避凶。而对于奸恶,朱元璋认为其是自取灭亡。朱元璋通过种种酷刑来达到自己整肃官吏、统治万民的目的。朱元璋认为酷刑具有杀鸡儆猴的作用,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当人民看到犯罪的悲惨下场时自然会对刑罚产生敬畏之心这也就使百姓不敢犯罪,从而达到教化的作用。对于官吏也是如此,《明大诰》中有关官吏的酷刑甚多。朱元璋为了达到整肃吏治的目的,在四篇《大诰》中设置了墨面、纹身、挑筋去指、剁指、断手、阐割为奴、斩趾、凌迟、袅首、族株等几十种酷刑。这些酷刑除了凌迟与阉割外,大多数是大明律中没有规定的,而且处罚均重于大明律。在《明大诰》中,明确规定了对于犯罪行为的严惩,同时也提出了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悔过的要求,试图通过刑罚来实现对社会秩序和人民道德的保护和恢复。朱元璋之所以对官员采用如此严苛的刑罚是因为他认为许多官吏是没有才能的无籍之徒,这些官员“害吾良民多矣”。除了严刑峻法以外,朱元璋还认为老百姓可以对官员起到监督作用,如果百姓敢于捉拿不良官吏,那么不用几年,那些贪墨害民之官就没有生存的余地了,更甚者可以转变为好官。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使各级衙门和官吏成为“美官”。

由此可见“明刑弼教”的法律思想在明代已经发展为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朱元璋企图通过严刑峻法来达到教化民众,维护统治的作用,然而酷刑只是一味地逼民就范,只能使百姓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并没有很好的教化作用。这也是明大诰在朱元璋去世后逐渐被后人抛弃的原因之一。

结语

明刑弼教的法律思想在各个朝代、历史的各个阶段都有自己不同的含义,宋代以前社会矛盾相对来说还不太尖锐,统治者还没有达到需要用刑罚来教化百姓的条件,所以宋代以前明刑弼教思想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德主刑辅的观点仍然是主流,明刑弼教的思想与德主刑辅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德主刑辅有明显的抑刑的倾向,而明刑弼教凸显了刑罚的作用,于是当社会事实需要用刑罚教化民众的时候,明刑弼教思想就发挥了很大作用。任何思想都会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不断变化而逐步发展,明刑弼教思想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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