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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东北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视域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
摘要:营商环境的优化与完善是创新及发展的刚需,一流的营商环境对于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东北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改善离不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保驾护航。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更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切实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优化的切入点、着力点、结合点,全力护航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文基于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现状及问题展开分析,深入探索影响东北地区营商环境优化的因素,探究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改善东北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方案与路径,力求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东北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振兴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东北地区营商环境“十四五”规划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直接影响着当地的经济发展、要素聚集、创新活力,甚至影响到每一个市场主体的成长、创新和发展,是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法治化营商环境则意味着将法治与营商环境有机统一,促进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1]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论断深刻地阐明了法治与营商环境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法治是良好营商环境之根本,包括如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产业结构、市场监管、统一大市场等诸多方面,但众多方面的制度安排最终都汇聚到同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上,即“法治”,依法而治和良法善治的状态是良好营商环境之精髓。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强调,东北全面振兴要进一步优化政治生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加强诚信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由此可见,只有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着力构建起全链条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够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营造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尊重创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改善离不开法治的建设,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习近平总书记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由此可见,唯有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激发广大市场主体进行创新创造的活力,才能促进东北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研究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概念
“营商环境”一词最早在国际上被引入,在其出现之前,人们常用“投资环境”一词来来综合描述企业投资活动过程中的周边条件。[2]2003年世界银行发布了首份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Report),“营商环境(Doing Business)”专有名词由此出现。[3]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正式发文提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概念。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标志着国家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角度将优化营商环境确立为一项重要制度,并从制度规范的角度为营商环境的优化与发展提供指引和保障。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该《意见》在总体要求部分即明确要“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家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由此可见,“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密不可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与完善,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的数量越来越多,活力越来越足,市场竞争的态势越来越激烈,对于营商环境的法治化需求也越来越高。法治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基石,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加强营商环境法治化有利于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内核和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塑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4]创新发展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而良好的营商环境更需要知识产权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进一步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切实发挥好知识产权在营商环境塑造方面的引领作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积极打造法治化、品质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5]只有持续不断地加强法治建设,才能营造出包容开放、合作互利、重商护商、安全稳定的优质环境,进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研究表明:“地方法律系统对企业的保护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的运营绩效,显示出法治对促进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6]人民法院作为作为法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地方司法环境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只有聚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坚决惩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才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进而促使市场主体加强创新创造。[7]实践证明,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使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能够促使企业加大在创新研发上的投入,助推企业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变现”为有形资产,促进当地技术创新能力的持续增长,进而提升该地区营商环境整体的创新实力,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东北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知识产权要素
(一)东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事实上,创新不仅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更是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正由高度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消费、出口”拉动向同时依靠“改革、创新、开放”提升并重转变。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和重要支撑,创新位居“五大发展理念”之首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是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面对市场中快速的技术更迭、激烈的行业竞争,各类市场主体越发需要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寻求破局与创新发展。一方面,通过持续的创新,可以提高各类市场主体所制造、生产商品的价值,进而获得相应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这些经济利益又可以反哺各类市场主体,为新的技术研发打下基础,进而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是衡量市场主体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其“核心生产资料”。唯有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创新动力才会被充分激发,创新源泉才能充分涌流,创新发展水平与产业竞争优势才能得到进一步提升。
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持续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战略实施对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在肯定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数量较多而质量有待提高、不同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差较大等问题,都亟待研究解决。就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一问题,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往往保护水平较高,而东北地区等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为加快实现东北全面振兴,国家提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该《意见》,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驱动发展,国家制定了《关于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作出的重大决策。“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8]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对东北的全面振兴提出的首项要求。东北地区由于市场经济基础薄弱,市场机制发展不健全,经济内在活力不足,新兴产业发展缓慢。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说明了东北地区急需深化改革,重构符合新时代市场经济的政府管理体制、社会治理机制,也意味着东北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健全工程已经迫在眉睫。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在各个地区并非完全相同、一成不变的,而是要立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逐渐健全与完善,东北地区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激励创新鼓励创造,将社会创新变为社会经济发展核心动力,才是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东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东北地区经济发展压力较大,甚至个别地区出现停滞、衰退迹象。针对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只有建设好投资、营商等软环境,才能有效遏制东北资本、人才流失状况,打破所谓‘投资不过山海关’的说法,使资本、人才成本东北振兴发展的重要助力”。东北地区作为“共和国长子”,有着重工业发展传统以及丰富完备的重工业体系,在计划经济年代,东北地区凭借扎实的工业基础以及稳固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出了一段辉煌的发展历程。但自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后,东北地区在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却出现了经济增速放缓、新兴产业不足、发展相对滞后、人口不断流失等问题。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与东北地区的经济环境密不可分,由于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东北地区在发展本区域经济时在在着较为严重的路径依赖,如行政过度干预市场、市场规则不完善不健全、企业尚未完全市场化运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难以维护、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等问题仍有残存。尽管近年来东北地区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仍然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根据《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年)》白皮书显示,2011年至201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95件,审结695件,结案率达100%,有效地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职能。全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网络纠纷层出不穷、多元解纷成效凸显、审判质效持续向好等四大特点。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难题,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能力和水平仍需加强。囿于案件类型单一、审判人员专业化水平不足、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等因素,加上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业务能力和司法素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才储备和梯队建设亟待加强。二是知识产权维权难的问题仍持续制约案件质效。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经常面临“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难题,特别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举证不足,权利人提出的赔偿数额难以获得支持,往往导致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有的甚至输了企业,使得权利人的维权意愿受到严重制约,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三是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及尺度不够统一。由于省内各地市之间经济发展程度不一、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等因素,使得裁判者对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难以把握,类案判决的裁判标准存在不统一的情况,不利于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东北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措施与对策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顶层设计
应聚焦优化营商环境短板弱项,通过强化顶层设计、集成服务资源、创新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效明显提升,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稳步提高。目前,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过程中,被侵权人往往只能获得少量民事赔偿,难以有效遏制侵权人因逐利目的而开展的侵权行为。因此,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倾向于限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范畴,但近些年来的一些典型案例证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有效化解知识产权案件维权难、周期长、成本高、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能够很好地消除权利人的众多疑虑与困扰,具有刑事民事一并审判、惩罚力度强、社会效益高等特点,对于后续类案具有很好地借鉴和促进作用。
(二)加快推进“三合一”审理机制改革。
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的协调配合,严格落实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及归口管理要求,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落实落地,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要以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为切入点,积极对接公安、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打造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团队,为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聚合效应提供人才保障。强化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联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多元宣传,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针对涉知识产权侵权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通过讲座授课、邀请旁听庭审等方式进行精准宣传,关口前移,减少侵权纠纷发生。
(三)完善知识产权的赔偿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是一种司法态度和司法保护的基本取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按照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应以加强保护为指导,牢牢把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重要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做实严格保护,敢于善用惩罚性赔偿,让受害者权益得以挽回,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做实依法保护,善于运用原则条款、目的条款。依法在知识产权审判前沿性、交叉性、专业性问题上定分止争。同时强化保护意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坚持全面赔偿的原则,适度增加对知识产权侵害的赔偿标准,有效增加侵权的成本,打击侵权行为。
(四)注意防范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数量之所以持续增加,与规范缺乏、打击不力不无关系。实体法和程序法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规定分布散乱,不成体系,未明确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构成要件,未明确具体赔偿范围、法律责任,导致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规范不足,打击不力。典型案例和司法文件虽然明确传递了严厉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强烈信号,但受制于规范缺失,实际打击惩治效果并不理想。从本质上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假借维护知识产权的名义,实施打击排挤竞争对手的非法目的,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这里有三层逻辑。一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属于滥用权利。《民法典》规定,实施民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他人利益,属于滥用权利。二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侵权行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均认为恶意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三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有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将其界定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更加恰当。
四、东北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未来展望
营造与市场经济匹配的营商环境,既是东北地区全面改革成果的重要表征,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9]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鼓励创新,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东北地区的营商环境,早日实现东北振兴。
(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建设
囿于案件类型单一、审判人员专业化水平不足、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等因素,加上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对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业务能力和司法素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才储备和梯队建设亟待加强。因此,不仅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人员的培训,还应设立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技术调查官等制度。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领域广、疑难程度高、法律争议多等特点,对审判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以及健全与完善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制度,可以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事实这一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时提供专业意见,让法庭快速、准确地理解侵权事实,进而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二)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
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关键点共筑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大格局,因此,应加快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为全市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快速、灵活、便捷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化解途径,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社会满意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此外,东北地区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开放市场、降低准入门槛、杜绝地方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及外地市场主体资金安全及企业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域外资金愿意来、留得住、用的活。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果应当由建设者、参与者共享,建立利益分配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既要集中优势资源打通关键节点、解决重大问题,又要将人力、物力、财力、技术向有需要的领域做必要投入,以促使各方积极主动优化营商环境。
(三)加大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长期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四大难题。为了破解这四大难题,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案件中应综合考量被告对涉案专利的了解程度、侵权恶意、侵权规模等因素,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有力解决“赔偿低”的问题,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权利人维权意愿,又更能有力遏制侵权行为。再比如,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侵权行为相对隐蔽,如何收集有关证据、如何证明侵权成立,一直困扰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如果原告举证难,诉讼的周期、成本会增加,权利人维权的意愿会降低,“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将会放大。为此,应加强依申请调查取证,同时为律师依法出具调查令,有力解决证据“调查难”问题。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证据难留存、不可逆的特点,应深化禁令探索和运用,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就依法把证据固定下来、保存下来,如果侵权人破坏证据,就采取法律强制措施予以惩戒。
结语
营商环境本质上是法治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本质,在于发挥法治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贯穿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全过程。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是区域竞争的“软实力”,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当今时代,我国正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勇毅迈进,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了经营主体积极性和活跃度、资源要素的流动性与聚集度。只有拥有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够聚集资本和人才,激励创业激发创新,进而推动经济形成良性循环。从国际角度看,营商环境是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表现,未来的国际竞争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营商环境的比拼。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推动东北地区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重要抓手。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大力发展知识经济,有利于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有助于塑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良好营商环境。东北地区应依托自身优势,高位谋划知识产权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激励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护,优化东北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盘活东北经济活力,促进东北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助力东北全面振兴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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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贾楠,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助理,通讯地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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