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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神示证据制度及其影响

王子瑶
  
速读·下旬
2015年7期

摘 要:神示证据制度作为人类证据发展史的起源,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进行裁判,得出判断结论的审判方式。主要包括宣誓以及神明裁判中的水审、火审、决斗等方式,其内涵极为丰富。神示证据制度作为最古老的审判方式,一直以来因其偶然性与不科学性在各国法制史上饱受诟病,但是对这一制度的科学探究不应只站在当代人的角度去探讨,而应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这样也不难发现其存在合理性。

关键词:神示证据制度;宣誓;神明裁判;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制度。用来考验当事人的方式多种多样,十分灵活,包括宣誓以及神明裁判中的水审、火审等多种方式。它的可信度较低,具有很大的不科学性,但是也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当时的社会秩序,能够解决一些社会生活中的纠纷。

首先介绍一下宣誓。宣誓是指裁判者在案件事实不清楚的时候,令双方当事人对神发誓,来判断其发言的真伪性。如果只有一方需要宣誓,那么这种方式对发誓者是有利的。

宣誓在奴隶制时代是非常常见的神示证据制度。在目前看来,这一制度存在着很多弊端,最重要的就是宣誓是否能顺利进行很有可能与事实真相无关,而只与当事人的心理素质有关,很多有罪的人因为心理承受能力较好就可以逃脱制裁,而无罪的人因为一两个口误则被判败诉,这样根本无法判断事实真相,不能贯彻公平正义。这也是这一制度在目前看来饱受诟病的原因。

但是宣誓并非完全没有科学依据。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在审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积累的经验,犯罪嫌疑人在撒谎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些异于常人的举动。

除了宣誓之外,神示证据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神明裁判。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败诉的原始审判方式。这种裁判方式在东西方的奴隶制时代都得到过使用,尤其以西方更盛。

那么就先介绍几种常见的神明裁判方式:

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水审又分为冷水审与沸水审两种方式。

火审是指通过让当事人接触火焰或被烧至滚烫的硬物,事后观察其受伤程度来进行案件事实的裁判。法兰克人的《麦玛威法》中规定:“凡犯盗窃罪必须交付审判。如在审判中为火所灼伤,即认为不能经受火的考验,处以死刑。反之,不为火所灼伤,则可允许其主人代付罚金,免处死刑。”

火审结束后的是否有罪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场就下判断,如《南齐书》中的判断方式,如果当事人烧伤皮肉就视为有罪,反之无罪;另一种方式是对伤口进行包扎,如欧洲中世纪流行的热铁审,就是将伤口包扎起来,过三天再打开,如果伤口渐渐痊愈就说明得到了神明的帮助,是无罪的;如果伤口恶化流脓,则说明神认为当事人是有罪的。

司法决斗并不等同于私人的武力争斗,而是由法庭命令或认可,依预定的法律规则和固定仪式,以武力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旨在避免或结束暴力冲突的司法程序。司法决斗适用的案件种类非常丰富,初期多适用于刑事案件,后推广至民事诉讼。在司法决斗过程中,两个决斗者手持武器和盾牌相互攻击,获胜者就被认为胜诉,失败者也是当然地败诉。

从以上的论述中不难看出,神示证据制度的裁判种类都比较原始,科学性较低,因此,神示证据制度饱受诟病,我认为神示证据制度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神示证据制度因为其结果发生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很难给当事人以公正的宣判。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冲突,自然是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判,让有罪者的罪恶受到惩罚,让无罪者不会蒙受冤屈。而神示证据制度并不依赖现实所提供的证据,而是依赖虚无的神明的力量进行裁判,必然会造成很多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基本精神。

其次,一些比较野蛮的神示证据制度会对当事人的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即使是在古代,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身体健康也不应当受到侵害。

第三,神示证据制度可能存在着一定的人为操作空间。虽说神示证据制度应该由神明做出裁判,在宣判过程中也是相对公开的,但是,既然实际上的裁判者还是人类,那么就必然存在着人为操作的空间。

但是,一项制度的存在必然也存在其合理性。

首先,我们不应该站在今天的视角去看问题,而应该在当时的经济文化发展基础上去看待神示证据制度。当时人们的认知水平很低,对神明的存在非常相信,他们对神示证据制度的依赖并非是因为其具有科学性,而是一种信仰。

其次,神示证据制度虽然未必能产生公正的裁判结果,但是正是由于它的存在,才帮助稳定了当时的社会秩序,这也是毋庸置疑的。神示证据制度帮助统治者们完成了社会秩序的维护,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冲突,因此才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到统治者的支持。

第三,神示证据制度也具有一定的科学道理,并非完全凭借偶然性来作出裁判。这也是神示证据制度作为社会经验积累的一种体现。人性是存在弱点的,人如果犯罪,那么心理承受能力就可能会比正常人低一些,神示证据制度的科学性正在于此。

总之,神示证据制度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奴隶制社会时期以及封建社会早期所必然产生的一种制度,它的存在是基于人们对神明的信仰,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时的社会秩序,尽力使不法者得到相应处罚。但是神示证据制度也存在着无法掩盖的缺点,即它的方式是比较原始野蛮的,而且对于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也未必会加以维护,有可能做出不正确的判决,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待这一制度,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既看到其积极的一面,也看到其消极的一面,给神示证据制度以客观的评价。

参考文献:

[1]陈一云.《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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