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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等职业院校校企联合治理机制的研究

刘晓玲 王百娟
  
江西广播电视报·创新教育
2022年12期
黄河科技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0

摘要:现如今,校企联合育人模式也成为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将校企双方的优势充分地发挥出来,进而满足学生多元化的学习需求,同时也可以促进双方各自得到稳固的发展。而为了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还应当加大校企联合力度,这样才能够切实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笔者就职业院校校企联合育人模式与实践展开探讨,针对教学、科研等问题提出了可行的对策,期望能够为相关后续的研究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民办、职业院校、校企联合、教育

校企合作模式是应用型本科教育与企业对接共同培养人才的最优有效方式,是推动学校教育发展与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双方共赢的必然选择。中等职业教育从根本上说主要在于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因此,研究中等职业教育要从社会、经济多角度来看待,要从历史的、发展的视角来看待,要从世界的视角来看待。只有通过历史梳理、比较研究,分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加以借鉴和创新,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治理价值才能被确认并得以实现。

1.国内外职业院校联合治理的相关研究现状

1.1国外研究现状

校企合作模式起源于美国辛那提大学工程学院教务长施奈德于1906年首创的合作教育,当时施奈德教授获准进行此计划把学生分成两组,一组在学校学习,另一组到工厂去工作,一周后两组相互交换,这种模式被称为合作教育最早的经典模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经济的崛起,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各国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和培训,把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一个重要手段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国际上,包括德国、法国、澳大利亚、英国、韩国、日本和其他国家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所做的更成功,这些国家在校企合作研究早于我国,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他们最大的共同点就是巧妙地将职业教育和培训与校企合作有机地融为一体。国外大学企业合作的职业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社会主义、多马、远见卓识,早在1516 年的《乌托邦》一书中就提出了劳动教育的观点,奠定了校企合作的理论基础。

1.2国内研究现状

中国的职业教育历程很短,到目前只有三十七年时间,相对于社会的经济和职业教育规模的发展速度而言,我国在职业教育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还是很不足的,找到一条与我国现实国情相符合的职业教育模式已经成为教育界的一个重要议题。国务院 2005 年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职业院校要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培养模式,这为如何开展职业教育指明了一个方向。近十年来,就探索如何做好校企合作这一命题,各省市的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做了大量工作,展开各种尝试并进行试点推广,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1-2]。众多的专家学者也就此课题做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果。

2.中等职业院校校企联合治理的意义

2.1校企合作是提升人才综合素质的必经之路

随着工业革命变革带来的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的重大变化,人口红利的逐渐消逝,以廉价劳动力和低附加值为优势的中国制造业,让我们没有退路,传统的工业发展难以为继,必须寻找新的出路[3]。为了让中国在新一轮工业革命中不再败落,改变我国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底端位置,应严格地把工业中心置于工厂的层面,提质“中国制造”,势必需要以人才为突破口,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制造业人才队伍,走人才引领的发展道路。在新一轮经济变革背景下,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关键时期,不仅仅需要千千万万知识型、科研型专门人才,而且需要大量技能人才,既有专门知识又具备高超技能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职业教育作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育的主阵地,要想在此背景下求得生存与发展,势必需要为适应经济产业的转型做出变革。

2.2校企合作的现实困境——“壁炉化”现象凸显

社会的发展,既需要高层次的创新人才,更需要大批有文化、有知识、能够将先进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高素质普通劳动者,而普通劳动者的素质必须通过教育特别是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职业教育来提高。而普通教育注重的是陈述性知识的学习,强调“是什么”的知识;职业教育是为生产和服务一线培养技能工人的,则更注重程序性知识的学习,强调“怎么做”的知识,培养的过程需要校企合作。企业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与人才吸纳的机构,是职业教育发展与提高的关键因素之一。企业真正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才能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的联系,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使人才的培养具备更大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同时能有效缓解职业院校经费不足的问题,减轻学生的就业压力[4]。反过来,如果企业缺乏参与职业学校教育的积极性,就会使得人才培养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使职业学校从专业设置到课程讲授、实习实训都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最终职业院校培养的学生由于无法达到社会及企业用人的标准,而导致学生就业困难,直至职业院校招生困难,形成职业院校发展的恶性循环。

预期利益需求强劲与供给能力的不足成为校企双方的矛盾所在,另外,我国现行劳动力市场上,学校供给面临廉价劳动力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校企合作的利益共享机制难以有效建立。校企合作由单纯的校企双方合作向着“政府主导、学校主体、企业参与”的模式发展,职业教育难以突破技术技能教学的瓶颈,培养的人才难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从已有的校企合作研究来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多停留在浅层次的合作模式上,深层次的合作开展有限,“壁炉化”现象凸显。根据潘海生等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发起者调研情况来看,“58%的项目靠学校主动联系而获得,22%的校企合作项目是由行业协会牵线搭桥,而企业主动寻找的合作项目仅占20%。”

2.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治理建设的根本诉求

在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制度还处在成长阶段。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在我国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有了自身的专项法律,迄今为止,已超过20年。从总体上看,目前的相关法律还呈现出以下问题:一是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二是职业教育现有的法律制度多从宏观上指导协调,条款内容原则性规定多,缺乏具体适用的条款;三是缺乏具体法律责任及制裁,操作性不强;四是缺乏有效监督,且就业准入制度没有真正转型;五是还没有任何职业教育法的实施细则与配套法,致使这部职业教育法贯彻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而教育部和国务院颁布的发展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制度,如1999年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02年、2004年和2005年先后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决定》《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但由于并没有针对职业教育各参与主体的具体化条款,导致实施的低效力和随意性。政策制度的缺失、校企合作运行的不畅,都迫切需要一套详实完备的治理机制规制校企合作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虽然随着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校企合作”研究已然成为职业教育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就其总体研究状况而言,宏观研究多,微观研究少,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具体而真实的微观制度和关系体系关注度远远不够,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我们对校企合作的深度理解。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还没形成适合自身发展的最佳模式,尚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障,“壁炉现象”不可避免。

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治理机制,涉及政府、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等等多个利益主体,利益攸关方众多,关系错综复杂,迫切需要就建立和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校企合作双主体治理机制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和总结,提出若干适合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效开展的对策建议,为其提供智力支撑。

3.校企联合治理机制的基本特征及优越点

校企合作理事会是中等职业院校和企业合约的组织联合体,那么就有组织所具有的特定功能。

3.1权责分明,各司其职

从理事会的内部关系来看,其领导体制由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力与职责都是确定的、明确的,他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其中,理事会是校企合作的权力机构,它代表了中等职业院校和企业对校企合作的最终控制权和决策权。监察处是校企合作的监督机构,它对校企合作负责,依规对理事会和校企合作双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各部门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相互协调。

3.2制衡功能

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关键是要明确中等职业院校和企业在出现合同预期的情况时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理事会结构的根本特点在于明确划分理事会、下属部门各自的责任和权力,形成相互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最终保障校企合作的有效和运行。中等职业院校和企业掌握着理事会的最终控制权,双主体可以决定理事会的人选,同时拥有确定是否推选或者是否罢免理事会成员的权力。但是,理事会成员一旦推选结束,职业院校和企业就不可随意干涉理事会有关校企合作的决定。理事会作为推行校企合作的首要负责人,全权负责校企合作的运行,拥有支配参与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和企业的资源和实施设备的职权。但是,理事会必须对校企合作双主体负责。正是校企合作理事会和双主体之间的制约与均衡关系,即防止了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院校和企业主体地位的单方独大问题,也有效制止了理事会的专制,从而保证双主体地位均等的同时,也为校企合作的有效运行提供适宜的环境。

3.3激励功能

激励是推动主体行为的动力来源,能够使主体朝着自身期望的目标不断前进。校企合作理事会对合作过程的治理,除了监督校企双方按照契约签订的条款认真执行,完成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之外,同时需要给合作双主体提供激励,促使双主体不只是为了“例行公事”,而是积极应对合作。

3.4约束功能

约束是反向的激励。如果只有激励没有约束,就如同只有奖励没有惩罚一样,起不到奖勤罚懒的作用。理事会提供的监督与惩罚机制,给校企双主体产生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如通过监察处的有效监督,可以防止校企合作双主体在合作过程中的不配合或忽视对方的情况;通过契约规则的执行,可以对校企双主体实行严厉的、有效的惩罚。只有通过理事会提供合理有效的监督与惩罚,方能尽可能地防止企业和职业院校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其由约束向自治转变,以校企双方的共同利益和自我的长远发展作为自己的目标而加倍地投入到校企合作的工作中。3.5协调功能

理事会的协调功能是指理事会能够及时协调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使校企合作双主体齐心协力,共同为实现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而努力。职业院校和企业若在合作过程中出现利益纠纷,易给校企合作造成直接的损害。然而理事会有利于协调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主要是通过其所拥有对职业院校和企业的选择权来体现的,即理事会有权对市场需求进行调研,选择适合的企业和职业院校推行校企合作。同时,当校企合作双主体各方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时,可以通过重构理事会,让双主体成员担任理事会成员的方式来反映双主体各方的利益。

4.小结

通过学校企业合作,可以帮助企业将知识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不断向市场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由于企业对利益的追求,其对学校科研成果的兴趣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研价值,如果科研能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企业将在很大程度上给予支持。企业的选择和中等院校企业合作的最终目标是把中等院校作为先进资源和高技能人才的高校,成为企业的生产力,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现实效益。因此,企业应该成为中等职业企业合作的主导地位。企业应积极与学校合作,培养人才培养目标,使学生能够满足企业的需要。企业应根据岗位职业的具体要求来决定职业设置,并使专业设置适应市场。企业应积极参与学校的课程设计与改革,将企业需求的专业知识渗透到学校的日常教学中。企业应该全方位地进入学校的教育教学,在学生实习的过程中,派专业人员去指导学生。与此同时,学校还应优化课程结构,改变教学模式,尝试做更多的创新,合理分配学生的学习与实践的时间百分比,学生在学校可以获得专业的理论知识,并且可以锻炼他们的实践能力的企业。

参考文献:

[1]谭谊.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式办学模式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5(9):27-28.

[2]王林.“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教育与职业,2008(21):27-29.

[3]恪晓慧.校企合作在旅游管理专业建设中的意义[J].辽宁高职学报,2009(B04):29-30.

[4]曹晔,邵建强.职业教育工学结合制度的宏观研究[J].职教论坛.2006(9)综合版.

课题:HNMXL2022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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