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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统筹背景下海洋垃圾治理的挑战及对策

孙诗雨
  
腾跃媒体号
2023年47期
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江苏省连云港市 222000

摘要:我国海滨城市众多,海岸线延伸,地方“垃圾围绕岸边”和“垃圾漫过滩涂”会妨碍公众的海滨旅游体验以及近海的海水养殖活动;同时,大量的陆地垃圾流入海洋,也可能对海洋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的威胁,加强关于海洋垃圾治理刻不容缓。

关键词:陆海统筹;海洋垃圾治理;挑战;对策

一、我国海洋垃圾治理现状

国务院对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的处理给予了极高的关注,并将塑料污染的处理视为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环节,并将海洋塑料垃圾的处理工作纳入到污染防治的专项行动中进行全面规划。“禁止或限制塑料使用”、“河长制”、“禁止洋垃圾进入国境”、“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以及“循环发展领导行动”,再到实施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的检测评估、“无废城市”的建设,这些措施和管理行动对于减少陆地垃圾污染、控制塑料垃圾进入海洋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海洋垃圾治理面临的挑战

(一)系统治理及法律监管待健全

对于海洋废物的处置方法并未完全实行。在初始处置阶段的监督并未到位,这使得塑料废物的初始削减任务推进得相当缓慢,从而使得塑料废物的排放更为严重。另外,因为没有形成能够持久支持各个部门合作以及提供充裕资金的体系,所以监管执行从初始到最后的处置方面遇到了一些挑战。海洋的法律与监督机构尚待完善。目前的相关法令并没有对海洋废物的污染预防、处置职责、限制区域以及相关活动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海洋废物的处置机制存在着缺陷。

(二)海洋垃圾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在机构改革之后,生态环境部门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管力度和常规监管存在不足。在海洋污染的预防和执行上与住房、交通、自然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责重叠、职责不明确以及监督分散的问题。目前,大多数沿海城市的公共海滩上的废弃物依然未能得到妥善处置和及时处置;针对某些地方海洋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相关的管理机构还没有实施标准化的收集和处理方法;关于被海浪推向陆地的沙滩废弃物是否被归类为日常生活垃圾,以及该区域的保洁机构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目前还有不同的看法。

(三)海洋污染监测技术力量薄弱

在了解海洋废弃物及微塑料方面的理解还在初级阶段,对其污染的基础研究及塑料检测的精确度并未达到理想状态。目前的6个监控区域30个点的空间代表性较弱,无法满足严谨的监督要求;对陆海整体的追源探讨与分析尚未充分,因此很难精确了解陆地源头的废物数量及其流动轨迹;生态环境风险评价技术框架尚未完善,对于海洋废弃物的生物毒性数值以及实地观察的结果都存在显著的缺乏,这对于进行定性、精确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价造成了巨大的限制。

(四)国际合作协同治理效率较低

全球海岸的海洋垃圾会随着海流漂移,要促进双方和多方的交流与合作。然而,中国位于被广泛认为是海洋垃圾污染的重灾区以及海洋塑料垃圾污染的高风险地区(亚太地区),因此,治理情况相当复杂,需要建立一个协商的机制。对于海洋塑料废物处置的全球性协议还未健全,各个国家的处置策略并非一致,这可能导致政策的差异性,从而造成处置的零散状态,减少了全球协调处置的联动性,妨碍了对海洋废物的处置步伐。

三、海洋垃圾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陆海统筹,加强陆源污染防治

一是以整体视野来保证陆海的协调,并增强“河湖长制”与“湾长制”的陆海协同效应。提倡在海滨的地方城市中,全方位推行“无废城市”的建设,并在“十四五”期间,完善所有参与“无废城市”建设的海滨城市的名录。把“海洋垃圾处理”纳入到建设工作的主要评估指数中,以此更清晰的界定塑料污染的源头预防与控制的责任与方法。

二是实施企业生产责任扩展机制,推动海洋塑料废弃物的再利用,扩大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的资金来源。确定农业和林业部门在处理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上的职责,并提高使用者的回收责任。需要清晰规定地方政府的各个负责部门的收集(回收)、处理等任务,并把这些工作的成果整合到中央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三是需要迅速吸取和整合海洋垃圾的陆海协同处理在先进地区的实践经验,研究并评估具体处理方法的管理费用和收益,并增强对典型案例的示范和推广。

(二)加快法律修订,完善顶层制度设计

一是尽快进行法律的修改,并且要增强对海洋垃圾污染的防控措施,以便更好地与《固废法》保持连贯性。必须严密监督岸边的固态废弃物,并且要求海岸的县级或更高层次的地方政府承担起他们所管辖的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预防和处置的职责,同时也需要设置一个有效的海洋垃圾处置系统,并且要明确每个参与者的海洋垃圾处置职能。

二是需要在法规里添加对海洋废物污染的管理,设立对岸边和海上漂浮物的限制性规则,清晰地界定限制的区域以及限制的活动,以促进法律对海上漂浮物、海滩废物污染的有力整合,并且清晰地设立“海上清洁”体系,使其能够与陆地清洁工作完美对接。

(三)健全防治机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是对机构改革之后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控任务进行优化。住建部门正在加速垃圾收集、转移和处理系统的建设,以便能够及时并有效地处理海洋垃圾。交通管理部门正在强化海洋垃圾的海上清理能力,以便有效地处理近海漂浮的垃圾。

二是财务上全面调配了包括海洋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和海域利用在内的相关资金,并增强了对特定项目的援助,把“海上清洁”系统也列为援助对象,同时把“清理海岸垃圾”也被列为当地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三是明确权属企业和用海单位主体责任。分区分类明确用海、用岸相关责任主体治理责任及治理要求,压实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防止或减少海洋垃圾污染跨界转移到其责任区域。提高海洋废弃物的连带责任条款,确保废弃物生产单位的主要责任。对于公共海域和海岸的废弃物,根据《固体废物法》,应由所在地的政府承担最后的责任。

(四)完善技术体系,加强海洋垃圾监管

一是加大海洋垃圾标准化监测力度与范围,开展常态化监测与专项研究。深化拓展海洋垃圾污染的本底调查和业务化监测,全面掌握有关数据。执行对主要海区的陆地垃圾以及海上漂浮物的彻底检测,并制定出海洋垃圾的污染分布图以及相关的工作记录。

二地方标准的快速制定是为了加强海洋垃圾监测,并将海洋垃圾污染纳入环境影响评估体系。对海洋垃圾的生态及健康风险进行创新性的评估技术体系的构建,并以科学的方式分析海洋微塑料的环境危害。尤其是针对主要的海洋经济生物的生态和健康威胁,增强对海洋废弃物生态环境风险的管理能力。

三是生态环保机构与气候、水资源等相关领域一起,提升了对海洋废物的预测和预警的技术实力。应当对相关地区和机构进行实时的海洋垃圾清理,并密切观察入海河道与城市排放口的垃圾情况。在对可能产生影响的河流以及沿岸的小型河流进行垃圾产生源的调查与分析后,确定海洋漂浮垃圾的来源,并提出处理和监控这些河流和城市排放口垃圾的策略。

(五)提高公众意识,积极推进国际履约

一是强化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以提升公众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认识。通过实施经济刺激策略,鼓励公司和大众积极投入到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益事业中,大规模地动员社会进行常规的海滩清洁行动,并且大规模地进行海滩垃圾和海洋垃圾的清理等志愿者活动,以此来为打造美丽的海湾做出贡献。

二是推动地区性的行动计划以及国际新的协定的制定,以此来优化和首先实施国际法。推动海洋生态共享的建立,积极投身于全球范围内的海洋废物污染检测技术和政策的探讨和协调,致力于打造一个公平、公正的世界级海洋环保管理架构。

参考文献

[1]杨越,陈玲,薛澜.海洋垃圾和塑料污染防治迈向全球治理新阶段[J].中华环境,2023,(09):30-32.

[2]刘洋,裴兆斌,闫波.我国海洋塑料垃圾治理法律困境及对策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23,40(05):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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