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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的初步探索
摘要: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法治理念,初步建立了革命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为新中国法治建设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法治建设
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宣告成立,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开启了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建设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的壮阔征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主要任务是推翻“三座大山”,争取人民解放和民族独立,推翻旧政权,建立新中国。
一、法治理念的萌芽和培育
法治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整体认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中国共产党法治理念的萌芽体现在其成立初期的一系列政治主张当中,并且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展而不断深化。1922年,中共中央发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指出了解决时局的关键是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从而建立“民主政治”,主张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承认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力,废止压迫罢工的刑律以及肉刑。1924年,中共中央号召全国人民团结起来,努力促进国民议会的召开,强烈呼吁国家大事应当由国民来决定,提议召来国民议会制定宪法,以铲除封建势力,从而建立民主共和政体。1925年,在广州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会上宣布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还通过了工人阶级与政治斗争、工农联合、经济斗争、组织问题等决议案,加强了党对全国工人运动的领导,随后党领导的五卅运动将大革命推向了高潮。由此可见,年幼的中国共产党已经认识到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在实现党的纲领过程中巧妙地加以运用,在旧规则体系中有力地开展斗争,其法治理念已经萌芽。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的实践中逐渐进行法治探索,逐步培育法治理念。1925年至1926年党领导的省港大罢工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组织体系,还制定了《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组织法》《纠察队委员会组织法》等一系列法令。1926年,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在长沙召开,大会通过了《乡村自治问题决议案》及《司法问题决议案》,提出了乡村自治和改订不利于农民的法律条文。1927年,大革命的失败使中国共产党清醒的认识到,要坚持武装斗争,推翻旧法统,才能建立真正的民主政治。
二、革命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初建
1928年,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初步建立,在毛泽东领导下,遂川县工农兵政府成立大会召开,大会宣布了《遂川工农县政府临时政纲》和政府组织机构,县政府设立土地、财政、裁判等部。这是党对根据地政权建设的一个初步探索,随着革命形势的向好,我们党逐步认识到一个统一的宪纲对根据地政权建设的重要性。1928年,毛泽东在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井冈山的斗争》中指出:“以后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1]。1931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属于劳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领导的立法还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法律法规,这是党在早期革命战争中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重大探索。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蓬勃发展,党还领导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及大量刑事、民事、土地、人权、劳动、文教卫生、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建立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等,为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三、党内法规概念的提出和运用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高度重视发挥党内法规的作用,党内法规的根基就在于党的章程。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了具有党章性质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规定了党的名称、性质、最终目标、组织政策和发展党员事宜,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党内法规。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章,为建立严密的党组织和加强党的纪律奠定了基础。1927年大革命失败使得中国革命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土地革命战争阶段,中国共产党就强化党的组织建设和确立党对军队的领导权进行了探索。1927年党中央通过了《党的组织问题决议案》,规定党的六大前由中央临时政治局执行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为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在三湾改编“将党的支部建在连队上”的基础上,1929年,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召开第九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了毛泽东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对红四军和党的军队建设产生了深刻影响。1938年,在延安召开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第一次提出了“党内法规”概念。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与经验主义的偏向。”党的七大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的创立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5]。抗日战争胜利后,为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有效实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得到初步加强,主要体现在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纵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主要根据党面临的革命形势和主要任务的变化而开展制定,特别重视党内根本法党章的制定和修改,确立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了党的组织制度、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工作制度和党的纪律,体现了党与时俱进的革命品格。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8.
作者简介:张峥,男,中共自贡市委党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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