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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视角中的社会信用治理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在数字技术不断发展的形势下,社会信用治理在政府及企业平台治理中的应用力度在不断加大,从而推动了企业管理及政府管理向平台化方向发展。为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平台视角中的社会信用治理问题,其次分析了平台视角中的法律规制建设途径,旨在从平台的角度进一步分析社会信用治理及其法律规制。
关键词:社会信用治理;平台视角;法律规制
社会信用治理在商业平台中的应用,能够实现对各项生产、交易行为的有效管理,能够减少国家权力对商业行为的介入;在政府平台中的应用,能够降低相关部门的执法成本,还能够实现对各个部门权力的科学整合,有利于推动国家权力向社会领域延伸,但是社会信用治理开展依然存在部分问题有待解决。
1.平台视角中的社会信用治理问题
1.1基础服务形成垄断地位
从平台视角来讲,社会信用治理能够提高信用评分机制的细化程度,因此提高了交易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程度,确保了交易的安全。但是在现行社会信用治理法律规制中,基础服务需要在经过行政许可后才能开展,这表示最早进入到基础服务体系中的企业在交易中的优势越显著,因此会导致基础服务垄断。例如,在信用服务方面,目前获得牌照的征信企业只有8家,由此可见,能够提供征信基础服务的企业较少,这表示这8家企业在基础服务方面的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可以向第三方平台或者是其他企业提供基础服务,并且大型企业的封闭性在不断提高,这些都退工了垄断市场的形成。
1.2信用评价与算法黑箱商业化
社会信用评价机制的应用并不会彻底消除数据鸿沟,反而会导致新的技术鸿沟,在这样的形势下,如果用户对于评价机制的算法足够了解,便可以通过隐瞒信息的方式来规避财务风险,这无疑增加了计算机技术能力较低用户甄别虚假信息的负担;为了避免上述情况,部分用户会选择购买第三方服务,这进一步增加了社会信用治理及其法律规制的混乱程度[1]。此外,社会信用评价与算法黑箱商业化会降低救济效率,因为无论是开发者还是应用者都无法做到对算法的完全控
制,并且算法已经具备了自动学习的能力,具备了一定的自主性和认知性,甚至可能出现控制用户的情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便需要对用户进行救济。
1.3数据治理存在过程性问题
社会信用治理在数据识别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这属于技术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经济、文化、政治背景进行分析,并且原始数据和生成数据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这会令算法对数据的判断产生影响,因此需要避免将人为偏见和理论带入到算法中。社会信用治理在数据选择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因为数据选择需要结合数据应用需要实现的目标而定,数据选择直接决定了生成数据的性质,然而由于各个管理主体的不同,很容易出现数据选择偏差较大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算法与管理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严重程度。
2.平台视角中的法律规制建设途径
2.1明确信用评价适用范围
第一,需要对商业信用和社会信用的适用范围进行区分,商业平台上的信用评分并不能够全面展示用户的在线活动,因为用户能够有目的地通过措施和秩序来改变信用评分;为此,应当只将商业信用作为用户基本信息收集渠道,这样才能避免受到商业信用判断标准的影响。第二,与商业平台不同的是,政府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是公共服务职能,近年来,我国已经做到了通过信息技术将商业道德渗透到社会信用治理中,但是在应用社会信用时,需要明确法律规定与道德要求的限制范围,意识到社会信用并不能提供具体的标准,只能够用来制定大致的社会信用治理治理目标和方案。
2.2建立信用评价程序制度
第一,需要对社会信用算法信息的必要披露,目前,商业平台应用的社会信用评价算法往往会被用户协议掩盖,政府平台应用的社会信用评价算法则会被政策掩盖,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平台和用户的信息不对称,为此,需要确保用户基本的信息知情权,确保每位用户都能够了解自己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信用基本计算方式。第二,需要完善社会信用评价救济制度,需要给用户设置能够接受救济的标准,使得用户有向商业平台和政府平台申请更改错误信息的权力,即使用户出现了不良信用信息,也能够进行消除和信用修复[2]。
2.3应用多元信用治理模式
第一,需要建立自我规制机制,无论是政府平台还是商业平台,受到技术和成本因素的限制,其开展信用评价及社会信用治理都是依靠自身努力,这是一种良好的现象,但是也导致了部分问题;为此,商业平台需要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平等权和隐私权方面给予用户足够的保护,政府平台需要强化自身的监管职能,同时提高社会信用治理效率和公正程度,只有平台自身具备一定的自我完善意识和能力,才能够不断推动社会信用治理完善。第二,需要合理引用第三方机制,这是因为第三方机构在平台中能够在社会信用治理中保持绝对的公平性,因此能够实现对政府平台和商业平台的有效制衡,为了实现对第三方机构的合理应用,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管机制,同时可以对其运行标准进行调整。
3.结束语
综上,想要实现对社会信用治理的高质量高效率应用,需要强化对社会信用治理的法律规制建设,例如,明确信用评价适用范围、建立信用评价程序制度、应用多元信用治理模式,同时还需要意识到社会信用治理在商业逻辑和政治逻辑上的不同之处,以及商业平台和政府平台可能发生的权力博弈。
参考文献:
[1]王秀哲.大数据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构中的政府角色重新定位[J].财经法学,2021,04:23-40.
[2]蔡旭.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程、经验与展望[J].云梦学刊,2020,4102:3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