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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实质

杜绍宁
  
财讯
2016年10期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文将对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实质加以阐述,并分析当前我国对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观点,提出相关建议。

保险法 最大诚信原则 内涵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实质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直接采用最大诚信原则的提法,不过我国《保险法》也有关于诚信原则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如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六条也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 其应当承担下列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为我们《保险法》所承认和采用。

我国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观点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实质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第一,“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第二,“一般条款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

第三,“立法者意志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第四,“双重功能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层次构成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

第六,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信”的因素,即法律关系的一面,顾及他方利益,衡量对方对自己的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当期待不致落空;二是,含有“诚的因素”,“诚”即“成”,包括成己成人,成其事务;三是,遵从交易习惯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待之保护的交易习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如实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危险判断依据,因此,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欺诈。

2、履行保证义务。保证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所有保证一般都被假定是对重要事项的担保。保证可以分为两种: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文字规定于保险单之内或附属文件中。默示保证在保险单内虽无文字规定,但习惯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保证必须严格遵守,违反保证,保险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

3、弃权和禁止发言

弃权,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清楚地知道对方违约,却作出某种行为,表示其不加反对甚至同意时,该方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弃权,导致其原有的抗辩权因此而丧失。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反悔、禁止抗辩或者失权 ,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综上所述,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总而言之,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有重要的价值意义,我国在保险立法上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确立最大诚信原则,以确保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1] 马原主编:《中国民法讲义》,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教材,第21页.

[2] 张新宝.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法律出版社,1986:26.

[3] 徐墨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78.

[4]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303.

[5] 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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