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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法律明白人”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以辽宁省为例
摘要:“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关键一环。辽宁省乡村“法律明白人”制度具备顶层设计指导引领、培养措施较为灵活丰富、稳步推进数量全覆盖的现状,但也存在基层法治队伍法律素养不高、法治人才供给不充足、培训方式缺乏针对性、考核评价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应进一步扩大“法律明白人”遴选和培养范围、组建专业培训团队、细化考核措施、创新培养举措,完善“法律明白人”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路径方向。
关键词:法律明白人;乡村振兴;乡村治理;辽宁省
2019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在全国乡村范围内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2021年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等联合出台了《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法律明白人”是指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在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村民。乡村“法律明白人”扎根基层,人熟、地熟、事熟,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本文以辽宁省部分农村地区为例,基于实践对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制度开展分析,探索辽宁省“法律明白人”制度实践现状和完善方向。
一、辽宁省乡村“法律明白人”制度运行现状
1.顶层设计指导引领
《规范》提出,“到2025年,“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普遍开展,每个行政村至少培养3名“法律明白人”,基本形成培养机制规范、队伍结构合理、作用发挥明显的“法律明白人”工作体系,形成一支素质高、结构优、用得上的乡村“法律明白人”队伍”,从国家政策层面开展顶层指导。辽宁省五家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通知》,把“法律明白人”培养作为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战略任务来抓,各地方也相继出台相应的落实政策,如沈阳、辽阳、葫芦岛、营口等市均出台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的实施方案,抚顺市司法局开展了“法律明白人”素养提升年工作等,辽宁省各地均把“法律明白人”培养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程、作为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战略任务来抓。
2.培养措施较为灵活丰富
各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法律明白人”开展培养、搭建平台,已在辽宁省乡村常态化开展,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水平。培训内容多为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和征地补偿、农民工培训和就业、农民工权益保护等与农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抚顺市建立了“1+5”融合体系,将“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公共法律服务站、行政复议代办点、法律援助站等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相融合。同时,把“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纳入“法律明白人”队伍,提升队伍专业性。
3.稳步推进数量全覆盖
目前全省已培育有引领带动作用的“学法用法示范户”1.2万余户,共有7.7万余名“法律明白人”。实践中把法治氛围营造与法律服务完善、矛盾纠纷化解一体部署推进,形成“普法+服务”“普法+治理”合力。实现每个行政村(社区)不少于5名以上骨干“法律明白人”、一名法律顾问、一名评理说事员。
二、乡村“法律明白人”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项目于2023年6-8月在辽宁省朝阳市召都巴镇烧锅村、沈阳市康平县刀兰套海村等多地开展问卷调查及实地访谈,共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38份,共访谈36位当事人、有效访谈记录32份,基于调研发现乡村“法律明白人”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1.基层法治队伍法律素养不高
调查显示,73.2%的基层党员的年龄都在45岁以上,基层村委会队伍中党员干部的老龄化趋势明显,会出现思想较为保守、身体素质较差、接受能力较弱的问题。多达65.7%的村支部成员、党员对于基层治理法律“不是很了解”,仅有12.8%的村支部成员、党员选“较为了解”。而且一些村干部对于“法律明白人”政策的实行缺乏积极性,并没有起到以身作则带动群众、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的作用。
2.乡村法治人才供给不充足
乡村工作人员大多是村干部、退休老教师、老党员等,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储备,对于法律知识的接受能力也不高。而随着政策的发展,乡村法治人才需求日益增加,但人才供给却并不充足。
3.培养方式缺乏针对性
由于“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培训内容更多偏向于理论性,以法律和政策解读为主,实操性不强。尽管培训讲师都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是课堂效果“接地气”不足,“分类施教”不够,培训课时较少,“蜻蜓点水”式的授课方式导致培训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4.考核评价标准不明确
虽然目前《规范》中有关于考核评价的内容,但是“法律明白人”实施效果的评价标准还是不够明确。对于实际的考核评价工作来说比较难以落实,仍需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来提升“法律明白人”培养的实效和队伍的整体水平。
三、乡村“法律明白人”制度运行问题的原因分析
1.农民传统思想观念制约
调查显示,当一个家庭或者一个家族内部发生了矛盾需要解决时,村民很大概率不会选择“法律明白人”。主要是因为大多数村民秉持着“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观念,受制于农村“熟人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明白人”的实施受到诸多制约。农民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大多数都会选择自己内部协商,不然就自认倒霉,有些人甚至会选择“以暴制暴”的方式。
2.“法律明白人”并非最优解纷方式
经调查发现,“法律明白人”可能并非村民遇到问题时的“最优解”。当村民遇到法律问题或纠纷需要帮助时,一些村民可能因为不了解解决纠纷的方法、手段、途径或者碍于邻里之间的关系与面子,选择忽视事实放任结果而不作为,最终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也有一部分人会选择通过信访和诉讼的方式,但却很少会有人选择通过咨询“法律明白人”来解决问题。村民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对于“法律明白人”这一政策的不了解和不信任。
3.“法律明白人”配套机制不够健全
乡村“法律明白人”实施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与“法律明白人”配套机制不够完善有密切关系。要实现“一村一户一法律明白人”的目标必须要建立完善的配套机制,包括考核机制、经费保障机制、人才队伍保障机制等。在综治考核中,由于“法律明白人”的考核比重少,导致重视程度不够高。在经费投入方面,由于缺乏专项制度规范,对“法律明白人”的经费保障往往不到位,从而影响该项工作的开展与实施,也影响人才队伍建设。
四、辽宁省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制度的完善
1.扩大“法律明白人”培养范围,激发内部活力
目前“法律明白人”的遴选对象主要还是以村干部、村妇联主任、村民小组长、网格员、老干部等为主,现有数量仍显不足。应进一步扩大“法律明白人”培养范围,如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参与定期培养计划,积极加入"法律明白人”的队伍。此外,还要激发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的积极性,让村民帮助村民,村民影响村民,更加有利于乡村依法治理。
2.扩充“法律明白人”遴选范围,吸引外部动力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大学生村官、驻村书记等制度的不断推进,农村“法律明白人”的遴选更应该将其纳入范围。大学生村官、驻村书记等群体本身有着较好的素质素养,具有更强的接受能力和学习能力。将其纳入遴选范围,通过建立沟通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培养成骨干“法律明白人”,发挥法治带头作用。
3.组建“法律明白人”讲师团队,提高法律素养
虽然目前各地方建立了县级普法团队,但是基本上一年集中授课一次,培养效果不佳。日常的“法律明白人”的培训都由乡镇司法所、各驻村组长为主,他们在专业性、生动性方面存在很大不足。因此,组建专业的讲师团队,整合律师、基层法官、检察员、行政执法人员来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提升培养的专业程度和实践性。
4.细化“法律明白人”考核措施,激发工作热情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明白人”的考核评定,按照年度考试考核20%和日常遵纪守法、业务培训、工作成效、群众认可、示范作用等方面80%的比例,综合评定“法律明白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法律明白人”资格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对工作实绩突出、广受群众好评的“法律明白人”,结合积分制管理由政府适当激励,在涉农贷款、技术帮扶、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在年度先进表彰中为“法律明白人”预留适当比例,让想干事、勇担责、惠民生的法律明白人“有位更有惠”。
5.创新“法律明白人”培养举措,提升实践水平
应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级分类培训,包括共性培训和个性培训。共性培训方式适用于骨干“法律明白人”和一般“法律明白人”,如集中系统辅导网络自主学习、“以案释法”教学、法治文化熏陶等。个性培训方式可按培养对象不同,如针对一般“法律明白人”可以采取分散上门培训、法治故事会等形式;针对骨干“法律明白人”可以采取调解现场观摩等实践培训。也可参考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做法,如,福建泉州市永春县成立“村民说事点”“民情茶室”等具有乡村特色的村民说事议事平台,引导群众以“唠唠家常”的形式合理表达诉求,深入村民家庭,全方位、零距离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听民意的过程中捕捉、反馈、预警矛盾纠纷信息,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消除和化解在萌芽状态,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参考文献:
[1]徐建云.农村“法律明白人”参与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探析[J]中国司法,2020(09).
[2]《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规范(试行)》,发布日期2021年11月8日,来源于司法部网站.
[3]周欢秀.乡村"三治"融合背景下"法律明白人"培养的实践优化路径[J].才智,2023(26):144-147.
[4]黄琳,王雪,宋桂兰. 乡村振兴背景下"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以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A村为例[J]. 农村.农业.农民,2023(16):41-43.
[5]泉州市司法局.永春县司法局创新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EB/OL].(2024-01-25)[2024-2-1].https://sfj.quanzhou.gov.cn/xxgk/jcdt/202401/t20240130_3000349.htm.
作者简介:赵疏桐,沈阳工程学院法学专业2021级学生;姜美鑫,沈阳工程学院法学专业 2021级学生;邹富学,沈阳工程学院法学专业2021级学生;陈禹成,沈阳工程学院电气专业2021级学生
指导教师:魏来,沈阳工程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2023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法助村基:乡村振兴战略下‘法律明白人’制度的实践与完善”(项目编号:202311632008)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