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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法律普及教育改革
【摘 要】 加强来华留学生法律普及教育,既是高校培养合格留学生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高校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基于当前留学生学习中国法律效果不甚理想的现实,应当转变教育目标,以法治文化的认同替代法律规则教育的理念;教学主体专业化,实行对外法律教育资格认证,是增强留学生普法教育效果的基本条件;教育内容的设置,应当以中国政治制度文明为根本,以增强法治意识和确立法治思维为主体;同时,探索多元复合的立体化教学组织形式,建构学业与品行并重的二元考核评价机制。
【关键词】 法治认同 对外法律教育资格 品行考核机制
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教”以来,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日益规范化和法治化,法律法规教育被纳入各类办学机构的教学内容。2017年教育部、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教育”;2018年教育部颁布的《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中,要求留学生“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高等学校“应当在入学和日常教育中有计划地对来华留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教育”。来华留学生接受中国法律教育既是高校留学生管理之需要,也是贯穿党和国家政策的根本要求。然而,教育部对留学生法律教育只有纲领性的指导,缺乏具体实施细则,这一规定实践推行并不顺畅。高校重视程度不够,教育实施方案缺乏标准样态,留学生学习中国法渠道单一、效果不佳。[1]留学生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大学校园留学生“特权”现象也引发社会公众对留学生法律素养的诟病。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以增强教育实效为目标的来华留学生中国法普及教育刻不容缓。
一、教育目标改革:从“法律认知”到“法治认同”
“认知”字面解释是“认识、知道”的意思,在教育学上的内涵是指通过信息传递,帮助受教育者“知其然”的知识建构过程。“认知”教育是多数学科知识传递活动的行动目标。我国大多数高校的留学生中国法普及教育,一般是在入学教育中宣讲我国的基本法律概况,或者在专业教学中嵌入专门法律法规。显然这样的教育模式是以留学生知晓中国法为目标导向的。以法律认知为路线的法律教育往往偏重教育者的主导地位,忽略学生的感受和认同过程,教育内容以法律知识为本,教育形式是单向性的知识传授。心理学上认为,人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的形成并不以认知理性为单一要件,还依赖于情感态度和价值尺度。留学生中国法普及教育改革首先得实现从“法律认知”到“法治认同”的目标转向。法治认同,“是人们对通过法律确认并保障的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的认可和接受,是人们在实践经验和理性认知的基础上对法治进行的评判,是人们认可、信任和尊重法律以及愿意服从法律的心理状态”[2]。简而言之,法治认同即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可和接受。以法治认同为目标的留学生法律教育强调以留学生的文化身份为本,以中国法治思维培育为内容,以多元的体认式教学方法进行法治文化的渲染。留学生学习中国法律的目标转向时基于多因素考量的。
(一)法治认同是良法之治的心理基础
亚里斯多德指出“法律之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意指单一的国家暴力机器并不足以保障法的规范作用,民众因法而生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自省、自律机制也是法之规范性得以体现的必要路径。美国当代法学家伯尔曼进一步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对法律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价值原则的认同,是形成法律信仰的根基,是民众自觉践行法律规范的心理保障。
(二)法治认同是法律普及教育的根本目标
普法教育不同于专业法律教育,后者旨在掌握法律技术与方法,前者以培养法治思维、遵从法律权威为目标。“六五”普法以来,普法不再是国家法的简单输送, 也不再仅是精神文明建设或宣传工作的附属内容, 而成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拼图和基本要素。它以培育法治精神与弘扬法治文化的高调姿态进入公众视野。“八五”普法规划更是明确提出,到2025年要做到“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八五普法背景下的留学生法律普及教育,当然应以培育中国法治精神、认同中国法治文化为目标。
(三)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决定法律教育以法治认同为目标
来华留学生素养,是展示我国科技知识和制度文明的重要窗口,崇尚中国法治价值,体悟中国法治文化是对其专业培养之外的必要素质要求。从教学模式看,来华留学生在大多数高校中,是独立开班教学。留学生不能像本国学生按照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的渐进式过程接受法律知识教育,实现逐步从认知到认同的心理提升。在封闭的独立班环境中,在有限的学时里,以法律知识传送的传统普法手段很难实现留学生对中国法完全认知的教育目标。因此应该转变观念,以中国法律价值和原则为主体内容,以体认式教学方法为进路,帮助留学生形成中国法治观念、融入中国法治文化。
二、教学师资改革:对外法律普及教育专业化师资队伍建设
(一)教学人员配置现状及问题
教学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是教学效果的必要保障。教育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对来华留学生法律教育人员的资质要求,各高校实践中教学人员安排较为随意,往往交由英语专业教师或者思政课教师承担留学生入学教育中的法律知识教育任务,有的高校则是由校外相关部门(如公安、出入境管理、司法等机关)的人员来校做法律宣讲。教学人员的非专业性,是当前留学生法律教育师资队伍的突出问题。留学生普法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教育的专业化活动,对教学人员的素质要求,除了英语教学能力之外,法学知识基础是必备条件。毕竟,法治教育不仅仅是介绍法律制度,更要注重从法律文化、法治理论方面对来华留学生进行熏陶,并非懂得法律制度和条文规定的人都可以成为高校法治教育教师,只有那些受过专门的、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的人才能胜任这一岗位。当前留学生法律教育成效的不理想,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缺乏一支专业的留学生法律普及教育师资队伍。
(二)对外法律普及教育资格认证
“具备专职的法治教育师资队伍,是高校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底限要求。”[3]笔者认为,应当仿效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认证要求,对外法律普及教育的资格也应进行严格认证。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认证主体。《对外法律普及教育资格证》是高等院校从事对来华留学生法律普及教育工作的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并组织全国统一考试。
2、报名条件。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以法治认同为目标的留学生法律普及教育,要求教学人员不仅具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基础,还需要具有较高水平的英语教学水平,同时必须确立固化的中国法治思维模式,具有成熟的法律文化气质,因此只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才可胜任。
3、考试内容。科目一为综合法律知识。以公法理论和法理学体现的中国特色政治法律文化为主,兼顾与来华留学生权利、义务紧密相关的部门法律知识。科目二为英语教学能力。包括法律英语知识及法律的英语表达能力和高等教育理论、教育心理学等内容。
三、教育内容改革:统一编制留学生普法教材
(一)编写统一教材的必要性
尽管《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2018年)明确规定“应当在入学和日常教育中有计划地对来华留学生进行中国法律法规教育”,然而,对于教学的内容及教材并无统一要求,高校在实践中仍然延续以往自主摘选法律法规文本宣讲模式[4]。至今为止,国内法律普及教育尚未有适合来华留学生版本[5]。教学内容的自主、随意的无序状态,至少在两个方面影响对来华留学生的法律教育效果。第一,不能体现留学生学习中国法律的政治价值。不同于法学专业培养,对留学生展开普法教育,它旨在通过国际学生群体展示中国民主政治的文明成果。这种法治文化的宣传,不是简单随意的法律规范输出即可承载的,而应通过学科化、体系化的统一教材来实现。第二,不符合国际学生学习的特点要求。语言文字障碍和基础知识储备的异质性,是跨文化教育首要克服的问题。来华留学生缺乏中国学生从小学到大学渐进式的法律普及教育过程,中国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治文化对他们来说是完全陌生的,只有反复阅读和揣摩教材内容,才可能理解。即使是法律规范的简单灌输,在尚未熟练掌握和运用汉语言文字的情形下,很可能过后即忘。成文法律规范学习,当然依赖以文字体现的教材读物。第三,缺乏文化底蕴的法律教育可能导致教育效果事倍功半。当前不少高校的留学生法律教育,只是通过校内或校外人员对出入境管理、治安和反毒品的相关法律制度介绍。实际上是把留学生法律教育简单等同于法律规则的灌输。中国法治思维的养成和对中国法治的认同,当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介绍,但绝不意味着离开理性基础的规则灌输。留学生对中国法治的认同程度,基本同步于其融入中国文化环境的过程。法律普及教育不仅是实现“知其然”的过程,更应该对留学生进行“知其所以然”的文化熏陶,使其在逐步接受和融入文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中国法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只有体系化的留学生普法教材建设才能担当此重任。
(二)编写来华留学生法律普及教育统一教材的建议
1、教材编写主体。由教育部统一编写,或授权几所重点高校联合编写。统一教材可先由部分高校试行采用,再推及所有高校统一使用。
2、教材编写原则。一是政治性原则。留学生普法教育统一教材,既是留学生素质培养的要求,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治工程,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宪法之治的基本原则。二是基础性原则。不同于法学专业教材,也不同于我国大学生法律基础教材,鉴于来华留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时间之特点,教材无论在体系结构还是内容阐述上要体现浓缩型、简略性和基础性。三是可读性原则。法治文化的渗透式教育,应当摒弃枯燥的纯规则式灌输,以通俗易懂的可读性内容植入国际学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学习生活的实际。
3、教材内容体系。来华留学生法律普及教育统一教材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以下组成部分:(1)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下的法理学基本理论。如法之内涵、价值;中国法律体系;法治运行;法之哲学与文化基础等。(2)基本公法制度。一是介绍中国特色的政党、政体与国体、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机构设置制度,展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文明。二是介绍行政法与刑法制度,使留学生了解在治安、毒品、经济生活等领域中的法律责任及权利救济机制。(3)来华留学生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与留学生权益相关的民商法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和出入境管理制度等,增强留学生法律权利和义务意识。(4)案例汇编。汇编与来华留学生学习生活相关案例,增强普法教育的通俗性和感染力,在强化法治理念的体认过程中,实现法治认同的根本目标。
四、教学组织形式改革:多元复合的立体化教学设计
(一)留学生法律教育的教学组织形式现状
教学组织形式是教学活动的一定结构方式, 受教育普及程度、学科性、教学任务的制约, 其发展变化反映了社会生产方式的要求[6],即基于教学目标和要求,按特定教育理念和原则,配置教学资源的一种教学安排形式。在教育管理部门缺乏统一规范要求的背景下,现阶段高校来华留学生法律教学组织形式具有性质上的附属型、教学时间安排上的有限性和教学形式的单一性。
1、附属性。这是指高校对来华留学生的法律普及教育缺乏专门性和独立性,而是附着在对留学生其它方面的教育活动中。有的高校把法律教育放在国情教育或中国概况之中,有的高校则把它纳入对留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范畴。
2、突击性。这是指多数高校仅在留学生入学阶段的有限时间里进行简单的中国法律宣讲,并未将其纳入日常教育之中,缺乏常态化的法律教育长效机制。
3、单一性。这是指高校对留学生进行法律教学在方法和手段上,多采用单一的课堂讲授形式,缺乏多元化教学手段和多渠道的法治培育方式。
在这种教学组织形式下,留学生学习中国法律的渠道是极其有限的。据张树明和刘园园2019年对河北省八所高校留学生的调研报告,57%的受访留学生不知道如何获得法律知识,52%的受访留学生通过互联网获得法律知识。43%的受访留学生表示,所在学院或学校从来没有举办过法制教育活动;38%的受访留学生表示,所在学院或学校很少举办法制教育活动。这一结论与留学生对法治教育的期待和需求完全背离,因为他们的调研中发现,近86%的受访留学生认为,所在学院或学校开展法律教育活动会对个人法律素养的提高有帮助[7]。另一方面,留学生学习中国法律效果并不理想。据纪洋洋2018年对五所高校留学生的调研报告,432份有效问卷中,有307份显示留学生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其中251份显示留学生有旷课、作弊、打架、辱骂教师、夜不归宿、宿舍酗酒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有56份显示留学生有偷盗、寻衅滋事等治安违法行为。问卷中诸如“中国法院有几级”“中国警察和检察官是什么关系”等问题,仅14份问卷能够完全正确回答。[8]上述调查结论表明,现行教学组织形式下,留学生法律教育的成效与法治认同的目标相距甚远,必须优化留学生法律教学的组织形式。
(二)多元复合的立体化教学组织形式
针对现行教学组织形式的不足,应从留学生法律教学性质和观念上进行转变,并且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拓展教学纵深,更科学合理地配置教学资源,开辟更多留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
1、附属性转向独立性和专门性。将留学生法律教育从国情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中分立出来,进行专门化的教学组织,由具备特定资格的人员,按系统化的教学大纲来组织教学,并在学分和学籍管理中赋予独立权重地位。
2、突击性转向日常性和体系化。改变入学教育中突击性和碎片化的法律教育形式,延伸法律教育时间,建立以日常教育为主的长效机制,在统一而规范的教学过程中,渐进式对留学生进行法治文化的渗透式教育。
3、单一课堂教学转向多元法律知识输出渠道。根据跨文化教育的特点,丰富课堂教学手段的同时,开辟多种法律教育途径,拓展法治文化熏陶的空间环境。如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中国法普及教育的系列讲座,在体系化教学之外进行专题法律教育,特别是跟留学生学习生活相关的出入境法律制度、治安管理法律制度和劳动就业法律制度等。再如,建立现场教学形式,有组织地带领来华留学生考查我国执法与司法实践场所,在具有强烈代入感的环境中对留学生植入中国法治精神。
五、考核评价机制改革:建立学分与品行双重考核制度
(一)考核评价机制现状及问题
考核,作为对学生关于特定教学内容学习效果的价值判断活动,是教学效果最直观的体现,是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教育部对留学生学习中国法律没有统一的考核要求,实践中高校自主决定,规定不一。第一种做法是高校对入学教育中附带性的法律教育并无单独考核评价机制。第二种是相关教师在简略介绍中国法律制度之后,对留学生进行简单的卷面考核。第三种是高校配合校外相关部门,实施“学法进学分”项目。[9]。如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及南京科技职业学院三所高校开展“学法进学分”试点工作。具体做法是面向所有高校留学生,由公安机关教官授课,向外国留学生介绍在宁所需遵守的各项法律法规,例如签证、外国人停居留、外国人“三非”等出入境相关知识,以及交通安全、禁毒、法律体系等。课程结束后,留学生们在考试合格、并且学习期间无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则可获得相应学分。这种考核机制主导方是公安机关,学校只是起到配合作用,考核的内容仅限于特定法律规范。考核机制的缺失,导致来华留学生缺乏学习中国法的动力和压力,从而致使教育部倡导的留学生法治教育流于形式;单一的卷面考核形式无法检验留学生法律素养的提升,未能充分体现法治认同的教育宗旨;而高校失去主导地位的校外部门的考核机制,则导致留学生学法只能停留在简单的规制教育层次,与体系化、系统性的普法课程教育不相符合,也不便高校作为留学生培养主体进行统筹监控。
(二)双重考核机制设计
1、考核目的。检验来华留学生学习中国法律的效果,引导其明确学习方向,掌握学习和践行法律的方法,并帮助教学人员总结法律教育的经验教训,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组织形式。
2、运行机制。将留学生学习中国法律的考核成绩纳入学分管理,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为主导,以教学人员和学工人员为考核主体分别实施法律知识与法律修养考核。
3、考核原则。留学生普法教育考核遵循学业与品行、知识与素养、理论与践行并重的双重考核原则。
4、实施细则。在留学生培养的总学分中,合理确定普法教育的学分占比,并将其一分为二,进行双重考核。(1)学业分。规范、体系化的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教学完成后,任课老师对留学生学法进行全面的法律知识考核。考核形式可视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如卷面考试、口头答辩等。考核内容既包括学生对法律规则的掌握,也包括对中国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理解。计分规则应当遵循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即合理分配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的分值比例,鞭策和激励留学生真正重视法律教育。(2)品行分。品行分考核,时间跨度从入学初到毕业离校整个在华留学过程,由留学生学工部门的专职人员来实施。考核内容主要考查留学生有无损害中国政治制度、中华名族尊严和公共利益的言行、是否具有违背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行为。计分规则推荐“减分式”。即制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扣分标准,在品行总分基础上进行扣减,若最后分值达到“警戒线”,则应启动对该留学生的开除或勒令退学程序。当然,对具有较大影响的遵纪守法行为(如见义勇为),也应制定相应规则进行学分奖励,激励来华留学生身体力行融入中国法治文化。
结语
其实,早在2000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就已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时至今日,来华留学生法治教育仍未取得理想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高等院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方针引领下,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迅猛发展的现实背景下,加强来华留学生的中国法教育刻不容缓。正如阿特巴赫指出“在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的崛起带来高等教育国际化内涵上的深刻变化,对于普遍性知识追求的学术化倾向已经被国家身份、国家需求的发展所替代了,政治的、文化的考量超过了学术的考量”,[10]我国高校对来华留学生的培养,不仅是科技知识的传授,更应注重政治文明与法治文化的宣传与教育。转变教育目标理念,打造专业化的师资队伍,科学合理设置普法课程,探索多元教学组织形式和双重考核机制,是基于留学生普法教育现实的改革路径。
参考文献
[1] 纪洋洋.依法治国背景下来华留学生的法治教育培养[J].法制博览,2021,(3):27-28.
[2] 卢建军.法治认同生成的理论逻辑[M].北京:北京出版社,2014:2.
[3]魏胜强.来华留学生法治教育研究[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1,31(2):110-120.
[4]魏胜强.来华留学生法治教育研究[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1,31(2):110-120.
[5] 周婷.高校来华留学生事务管理法律风险及其防控措施研究[J].教育评论,2018(11):5-7.
[6] 顾明远.教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1):206.
[7] 张树明,刘园园.河北省留学生法制教育的困境及策略应对[J].教育探索,2021(5):35-37.
[8]纪洋洋.依法治国背景下来华留学生的法治教育培养[J].法制博览,2021,(3):27-28.
[9]记者季宇轩、通讯员宫靖:《全市外国留学生“法制教育学分课程”正式启动》,http://news.yangtse.com/content/758341.htm1,2019年9月25日。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25日。
[10] 阿特巴赫等.为美国高等教育辩护[M].别敦荣,陈艺波,译.青岛:中国海洋出版社,2007:34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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