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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在职业初期的角色适应问题及解决路径
——以高校法学教育为切入点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咨询与辩护工作者暨律师队伍是我国迈向全面法治社会的重要推手,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方位依法治国的关键力量。中共中央一直重视律师队伍建设工作,总书记曾多次对法律咨询工作、辩护律师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了重大指导批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体会议对变革健全(非)辩护律师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律师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体会议也明确提出变革健全律师制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对律师制度改造作出了顶层建筑设计,对修订律师法指出了何为具体需要,也为修改律师法提供了根本遵循。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律师行业迎来了一个大变革、大发展的新时期。一方面律师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过程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另一方面也对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律师自身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目前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面临着角色适应问题,如部分执业律师打破职业道德,突破职业底线;与律师业市场难以匹配;执业能力有限,实务经验不足等问题。这暴露出当前国内高校法律教学与律师教学之间的脱节现状,两者无法形成衔接与合力而共同培育出优秀的高级律师人才。所以,我们应当推进法律教学改革,优化律师课堂教学,积极探索学科教育和律师教学结合发展的路径与方式,真正培养出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高级律师人才。
二、高校法学教育现状
(一)职业伦理教育的缺位
律师是社会的一分子,因此其具有普通社会成员应有的道德价值观念以及要求。不过律师是从事法律咨询或提供辩护服务的特殊职业人群,由于律师职业的职责之一在于利用法律这一公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一使命也要求他们不仅对客户负责,更要对代表公理正义的法律负责。但律师终究属于一个群体,而这个群体的道德约束不总是会时刻保有高强制力,个体的私欲或其他因素也总会和群体的职业道德伦理共性产生不和谐,这便往往会出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况。但由于律师本质上仍然属于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提供给他人的服务业者,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律师们在发挥更大光和热的前提仍然是活下去来谋生,尤其是在执业初期的年轻律师们,但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温饱甚至富足之后也有一些人作出了不同的选择,也必然出现某些人不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现象。但律师本身又无任何官家身份,这一特点又决定了在这一行业内部若要形成强有效的外部监督是不太现实的,只能依靠律师自我的职业道德培养与后期长时间的提升。同时有调查指出,在中国法律培训中,对于法律人在执业后的道德伦理教育受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在部分高校的人才培养计划上我们可以发现,高校对学生法律培养没有职业伦理方面的期待。认识上的欠缺直接造成的结果显而易见,中国律师甚至其他法律工作队伍的职业伦理培训开展活动缺乏监督,也缺乏实际执行的力度。高校当前的法律培养方式,法学职业伦理道德有关课程并没有受到广泛关注,而是长期以来以选修课的方式出现,而且考查形式也相对单调,这一现状和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密切相关。从培育法律人才的观点出发,由于以前的一段时间内法律人才培养的紧缺,客观情况使得法学高等教育遵循"快出人才"的培养方式,但随着全国开办法学专业的院校逐年增多相互之间的角逐竞争也进一步加剧,竞争加剧也进一步在每一个法学生个体上放大,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人员规模也将逐年扩大并进入饱和状态。在就业压力的促使下,高校的教育思想偏向功利,为了提升就业竞争力,法学专业学生都将时间投入各部门法的理论学习中去,忽视了内涵式发展。
(二)忽视律师思维的培养
当前的法律职业培训中已出现了过于强调引导培养法科生法律思考方式即法律思维的误区。在权力资源分配和职业地位层面,我国律师的司法话语权较弱,与法官相比,律师本就不掌握公权力,对案件中法律问题并不享有终极的评判与裁决能力,从而导致辩护律师和司法裁判者之间在权利分配方面处在天然的不均衡的状态。因此当前的法律培训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都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它们都倚重于引导法科生在考试中寻找相关法律现象"终极回答"或"惟一正解",并由此也就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在审判实践中,模仿靠近拥有终极判断力与决定权的审判员思考方式。另外,现代审判实质上是一个建立在拟制民主基础上的协商与互动体系,但是因为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和体制机制运行中面临一系列困难,辩护律师的权益在许多情形下不能受到重视与保护,这也使得他们在仅拥有提供立法观点或意见权利的情境下也常常会陷入尴尬的处境。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由于律师的执业活动往往无法有效地对诉讼的最终具体结论造成根本性改变,律师思维的意义与作用无法受到充分关注也就情有可原了。
(三)实习与实践活动不足
在高校中,教师教学一般以讲授纯理论为主而仅将案例分析视为帮助学生加深理解的辅助性练习,未能让学生动手写作、动口表达以真正参与其中,忽视了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塑造,造成学生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能力相割裂,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教学中对于实践案例分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事实上案例分析是学生锻炼分析能力和提高律师甚至其他法律人在案件中观察视角的重要途径。视角转向域外,在德国的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案例分析课程占据压倒性比例,教师们希望学生亲身实践大量案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必须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但部分授课教师长期久耕于学术而脱离实践要求,致使在实际教学中教学重心又偏向于理论的进一步挖掘。最后,在全国开设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缺乏极其出类拔萃之模范课程,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一方面各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方向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各地的法律服务业发展态势也千差万别。上述各种原因导致在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方面全国缺乏一个统一又便于操作的课程施行标准,这同样不利于对于学生该方面的培养、
三、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角色适应所面临的问题
(一)部分青年律师违背职业道德,突破职业底线
表现形式主要为以下几点:一是明显违反保密义务。律师泄漏了相关当事人的不欲为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错误发表对委托人不利的言语,或未获相关当事人及行政司法部门同意而将有关的案卷材料公布到网络上。二是互相欺骗,表现形式更是多种多样,欺骗己方当事人、欺骗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联合对付代理律师“打勾手”欺骗双方当事人,甚至欺骗法官通过虚假诉讼的形式以实现牟利的目的 ,或利用职务侵占相关当事人的财物,指使相关当事人集体上访、围攻攻讦司法机关等等一系列恶劣行为。三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与法庭秩序,具体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违规代理、违规辩护或者通过闹庭的方式获取关注以获得舆论注视,试想委托人的权益怎么能获得保护?最后一点是同行之间互相打压、排挤,通过给自己标榜“从无败绩”、“百分百胜诉”、“XX 地区XX 方面第一人”等夸张的宣传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二)与律师业思维难以匹配
由于当前法律教学中出现的过于强调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类似于法官思维模式的误区,致使律师思维在高校法学教育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律师执业活动中没有对法治思维规范的合理引导,进而导致了律师团队不能供给适应当前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的法律咨询或辩护服务。而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共同体准入体系分析,进入律师团体的平均难度也远远小于审判员、检察官团队,这也从侧面表明了在律师团体内部也就是律师团队之间的整体水平上有着很大的差距。而律师们所从事的无论是诉讼或是非诉类业务领域,不仅在广度上远大于法官、检察官团队的业务领域,其所面对的案例也越来越繁杂与多样,在投入与收获(如职业的社会地位等方面)明显不成比例,这对以律师为职业目标的法学生而言不免是一种打击。若在执业前期的高校培养中未获得完备的法律思维培训,那么上述想当律师的法科生们将难以在其走上工作岗位后提供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的高质量法律服务,使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呈现出"普通律师供大于求"和"精英律师供不应求"的供需关系不对称格局。
(三)执业能力有限,实务经验不足
律师服务表面上看是律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解决现实中遇到的法律纠纷,但实际并非如此简单,律师处理法律纠纷需要运用诸多相关业务知识,包括了社会心理学、财务、社会人际交往、工程、金融服务、贸易等学科,甚至需要具备上述学科的有关学术背景。同时,在办案实践中不但需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必须掌握娴熟的实践技能,包括法律文书写作、办案流程设计、案件审理技巧、与法官及当事人进行交流等,其中绝大多数实务技能往往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工作经验积累,而非一朝一夕就可以掌握,如果欲将上述技能训练到娴熟的程度,就必须要求刚踏上职业道路的新人律师在平时上班或工作之余倾注大量的精力、时间,经过扎实钻研并从实践案例中进行探索方可达到。
四、青年律师在职业初期角色适应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高校应增加职业伦理课程、重视职业伦理教育
党中央要求,作为法治人才的摇篮,法学院校应当以培养德法培育的法治工作者为目标,因为今日在象牙塔中懵懂的法学生们以后便是扛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旗的建设者们,在总体上必须紧密围绕在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下,多层次多角度培养、考核人才,加大对法律职业伦理教学的各项投入,进一步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以达到提升法学专业在校生的法治职业伦理素养。立德树人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核心理念,在新的背景下,在制订人才培养规划时,高校必须对法学职业伦理教学作出重新设计与规划,把教学渗透到学生日常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之中,使教学和育人相结合,使其更符合时代精神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来看,可以着重发掘在不同部门法中所共同蕴含的职业道德伦理要求,使其与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形成互补。如在刑法课程中说明辩护人非法干涉审判、作伪证、贿赂当事人或法官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在民法课程中阐述公序良俗原则对于所有人的约束;在刑诉、民诉等律师更应该高度重视的课程中邀请执业律师现身说法;在模拟法庭和法律文书写作等法律实践性课程中,注重培养团结合作精神与法律职业操守等。
法律职业伦理并非通过短期学习所能形成的,是一种滴水穿石学习的过程。于此相应,首先需要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学习效果实施动态评价,以减少在考试卷上分数所占的比例,提高实验与情境型评价的比例,如课堂辩论、虚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情景剧等都可以提高他们的体验性,由教师通过观察他们的行为、选择和实务水平给他们加以评分,从而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其次,教师在设计法律职业伦理考试测验时采用开放性的测验方法,不设计标准答案,可以赋予学生自由发展的空间,以激励他们并给予启迪。牢固的理论知识是教学的前提与基础,但也需要要求学习者能够把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通过行为具体化、外向化,从而凸显职业伦理教学课程的整体效果。
(二)重视律师思维的培养
律师的思维模式是对法官思维的扩展和补充,在执业初期青年律师们能够从诸如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ADR 模式)等这些常规司法理论不能涵盖的方面,对自我进行思想规制和导向。但是,律师思想往往只是法官思考的部分,而法官思想则是律师,尤其是庭审中辩护律师们思考的总结和进阶。只有在传统的司法诉讼过程中,一个法律学生才能学习到以案件中不同当事者的视角去分析和处理司法问题的技巧,才能比较真实、完整和充分地对案情的整体发展作出分析和评判。完善的法律学习过程中中职业观念框架的架构,不但能够引导学生系统而有效的研究与处理具体法学现象,同时为能够成为审判员、律师等各种法律共同体经由合作与交往理性取得相互之间身份认同的前提,进而降低各种职业间由于缺乏身份认同或是方法论基础不同所导致的法律思维差异所引起的矛盾与冲突。具体来说,在本科学习的高年级阶段或是法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阶段应该设置有关实务课程。此类专业在教学内容上应努力地突破以往部门法模式,向着适应现代法学的学科发展的目标前进。教学模式可参考借鉴律师职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其法学院所采取的案例研讨模式成功地缩短了菜鸟律师在执业初期的不适应时间。同时,加入更加真实的场景化模拟,引导学生以不同的身份进行对抗甚至互换对抗,进行多角度的疑难案例讨论等,也同样对于培养学生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思维有大裨益。
(三)增加实习与实践活动
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怎样利用电脑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法律检索、编制案例解析和研究报告等法学研究文件、审査和制定各种文件和法律文书等技巧是每一位法律人特别是未来志愿担任律师的法学人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这就要求必须把相关技术培养融入法律理论和实践课程当中,使法学人不仅具备作为熟悉法学基础知识的"法律之师"的潜力,也能形成基本技术过硬的"法律匠人"。另外,还应完善法律师资和法人才培养考核体系,必须转变过去对教师岗位上法学师资考核指标即过分依靠教师科研成果的单调性考核方式,使其对学生实践教学效果成为院校教学质量考核评估中的关键因素。同时,对法律本科生和法律硕士专业的毕业生在学位授予之中适当提高参加实践教学项目中的权重,以鼓励他们更多的投入到法学实务中去。
五、结语
在本学期的法学职业伦理课程学习过程中,在学院孟鸿志教授的组织下,有来自立法部门、司法系统、检察系统以及多所大型律所的知名律师授课,以不同身份角度阐述法律职业人的素养培育,笔者受益匪浅,也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埋下了蓬勃发展的种子。而正如江平教授所言:" 律师最能感知依法治国之水的深度与冷暖,最了解依法治国的黑暗和光明……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刚踏上职业生涯的年轻律师是如今的样貌,甚至他们还在高校内的精神面貌对于未来的职业生涯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可以说年轻一代律师的发展直接关乎未来我国的律师业发展甚至法治建设历程。在法律培训中,准确了解职业伦理、律师观念、实习经验的意义,有利于青年律师的可持续发展,也将会大大促进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向好、深入推进。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师范大学东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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