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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探究
人工智能给当今社会带来了巨大变革,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与人工智能紧密结合的一种新型交通工具,在驾驶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很大应用前景。但同时它也面临诸如侵权责任类型认定差异、侵权主体认定复杂、归责原则适用困难等困境。破解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认定这一难题,需构建多元责任承担主体以明确责任分担、适用差别化归责原则,同时设立配套制度以保障受害者救济。
问题的提出
2018年3月18日晚,一辆Uber公司生产的无人驾驶汽车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坦佩市的一条道路上与正横穿车道的女性行人相撞。据查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无人驾驶模式,在事故发生前几秒,系统先将行人错误识别为汽车后又将其归类为其他物体,致使车辆采取刹车措施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发生。随后警方将受害行人横穿马路作为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并据此认定Uber公司无责。反观国内,2016年,河北邯郸一辆特斯拉轿车追尾正在实施作业的道路清扫车,最终酿成特斯拉车主高某死亡的悲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特斯拉车辆未及时采取制动和避让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车主高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高父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无人驾驶模式,儿子高某事实上处于“乘客”角色并未参与全程的驾驶行为,不应由其担责,进而将车辆生产商特斯拉起诉。案件经长时间审理,最终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车主高某已开启无人驾驶模式,因车辆自身功能失灵原因导致失控,判决由生产商特斯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与此类似,上海市松江区某小区一辆无人厢式货车与两辆私家车擦碰,发生事故。据民警调查,事故发生时车内没有驾驶员,因此前车主丁某忘记拉手刹致货车溜坡冲出小区酿成事故。据认定,此次事故由车辆所有人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以上三个案例,不难看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差异。第一个案例中生产商Uber公司无责,第二个案例中生产商特斯拉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个案例则由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外,可以看到事故发生的不同原因也对案件责任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合理分配侵权责任,不同事故如何确定归责原则等,无人驾驶汽车在给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引发的一系列交通事故问题亦给侵权责任的认定带来了挑战。
无人驾驶汽车的界定
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厘清
据工信部2020年发布的《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无人驾驶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 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的新一代汽车。
追根溯源,2013年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将自动驾驶分为L0—L4五个级别。国际自动工程师协会(SAE)2014年将自动驾驶分为可明显区分的六个级别,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2018年最新修订版SAE J3016(TM)进一步细化各个分级,以自动化高低为标准将其分为L0—L5六个级别。具体来讲,L0(无自动化):没有自动驾驶技术加入的传统人类驾驶,由驾驶员完全支配车辆行驶;L1(驾驶支持):自动系统能提供一个独立核心控制功能,驾驶员仍需完成其他驾驶行为;L2(部分自动化):自动系统能够提供两种以上核心控制功能,驾驶员需做好在出现问题时随时接管的准备;L3(有条件自动化):自动驾驶系统能够独立支配所有驾驶操作,自行监控驾驶路况,确有必要时由驾驶员接管驾驶;L4(高度自动化):自动驾驶系统能够独立支配驾驶行为、监控驾驶环境,限制车速、在限定道路条件下行使;L5(完全自动化):在L4阶段的基础之上,车辆实现完全自动化,可适应任何驾驶环境,这个阶段,驾乘人员相当于全面脱离驾驶行为。
需明确,无人驾驶汽车和自动驾驶汽车,两者有人将其在概念上等同,严格来讲,无人驾驶汽车并不完全等同于自动驾驶汽车。可以说,无人驾驶功能属于自动驾驶功能的最高阶段,即SAE分级的L4以上阶段,方能称为无人驾驶汽车。此时的汽车“驾驶人”实则类似乘客身份,车辆行驶处于完全自动化阶段。
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论争
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认定首先要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若承认无人驾驶汽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则可依其独立的法律人格承担侵权责任;若不承认其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则由事故发生背后的责任者来承担责任。当前,学界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尚未达成共识。简言之,主要存在三种学说:民事主体说、民事客体说、折中说。
民事主体说认为,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民事主体地位符合发展需要。无人驾驶汽车的自主运行功能与人脑不相上下,赋予其主体地位可直接解决侵权责任难题。民事客体说认为,无人驾驶汽车不因其运行的自主性改变,本质上与具有独立意思能力的人不同。无人驾驶汽车实则为人类研发的产物,其缺乏自我意识,即便被赋予民事主体也没有任何意义。折中说认为,不能将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简单界定为民事主体或民事客体。借鉴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赋予无人驾驶汽车法律拟制主体地位,使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笔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其作为人类研发的一系列算法集合的载体并不具有独立意识和意思表示能力,本质上仍为研发出的产品,依然属于物的范畴。
当前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认定面临的困境
现行侵权编体系下责任类型存在争议
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主要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两种责任类型,但就具体的责任适用方面,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当前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无人驾驶汽车独立人格,无人驾驶汽车本质上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其与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无人车融合了现代自动化技术搭载的自动驾驶系统,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仍然具有可适用的空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应该适用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建立在驾驶人运行支配的前提之上,无人驾驶汽车所具有的自主运行性质,与传统有人驾驶汽车中行为人应对自己的不当驾驶承担责任的认定规则存在冲突。无论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化技术如何,归根结底都是产品,使用产品责任具有妥适性。此外,传统的人为驾驶被高度自动化的无人驾驶取代后,发生交通事故大都因产品缺陷导致,不再涉及驾驶人的过错问题,故适用产品责任具有合理性。除此两种观点外,也有学者提出人工智能与其他产品不同,不能仅以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人工智能的侵权问题。
两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均具有其适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类型的适用不能简单地划分到某种责任之中,应根据事故发生的不同原因来选择适用某种侵权责任类型,从而确定侵权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认定困难
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主要依据运行支配及运行利益规则来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无人驾驶汽车的高度自主性、运行决策性使得车辆驾驶人实则扮演乘客的地位,仅依驾驶人的主观过错来认定责任存在困难,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是一道难题。
其一,无人驾驶汽车从技术研发到实际投产再到消费者使用这一过程涉及多方主体。无人驾驶汽车集环境感知、路径规划、多级辅助驾驶等功能于一体,系统研发者、汽车生产商、汽车销售商、车辆使用人都是整个产业链条中的相关主体。无人驾驶汽车尤其对技术的研发要求高,汽车运行的安全稳定性这一阶段占据很大比重,上文提到的美国亚利桑那州无人驾驶汽车致行人死亡案即因为系统故障导致车辆失控进而导致事故发生。此外,从技术研发到生产者制造运算器、发动机、车身、激光雷达等硬件设施再到销售者售卖,这些阶段无一例外都是保障无人驾驶汽车行驶安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二,多方责任主体导致侵权责任认定存在困难。无人驾驶汽车可能会因汽车承载的智能网联系统出厂时存在缺陷而不符合车辆运行安全的标准,这类缺陷可能是生产者的过错;在汽车生产商与系统研发者分离的情形下,此类缺陷亦有可能是因系统研发者的技术纰漏所致。再如销售商未尽到进货检验义务或必要注意义务、驾驶人在车辆系统发出指示请求接管时未接管……无人驾驶汽车所涉及的大量数据,若遭遇黑客袭击、病毒入侵等都有可能使得系统发生故障,此种情形亦涉及第三方主体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适用困难
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相关条文,该条以驾驶人的主观过错为核心进行了法律责任分配,对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而较之于传统的归责原则,高度自动化下的无人驾驶汽车配备车辆控制技术,可以自主控制运行和轨迹规划,驾驶人在非必要条件下基本不参与汽车运行,因而很难适用过错责任去追究驾驶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无人驾驶汽车因黑客袭击、网络故障等非归咎于驾驶人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此时再依过错责任原则去追究驾驶人的过错对驾驶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现行归责原则并未对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做出规定,在现有的侵权责任制度体系下,若不能扩张解释进一步地将其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上,亦不能解决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难题。
对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认定的建议
建立多元责任承担主体
接上文所述,当前无人驾驶汽车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亦不能作为侵权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在现行相关法律条文缺位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构建多元责任主体来分配侵权责任具有妥适性。倘若一概由汽车制造商承担责任,则会大大挫伤无人驾驶汽车制造业的积极性;若均由汽车使用人来承担责任,那么也将会抑制消费者的消费需求。鉴于无人驾驶汽车产业链涉及诸多主体,其具体侵权主体的认定也需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方能定分止争,下面笔者从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视角分析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可能承担主体。
1.生产者承担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依靠大量数据和精确设备来驱动,生产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概言之,生产者承担责任的情形通常由产品出厂存在缺陷导致,包括系统故障、产品设计漏洞、加工装配环节不符合标准等,只要存在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生产者理应依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生产者也可以行使抗辩权自证产品不存在缺陷来减轻、免除责任。此外,若存在生产者与研发主体分离,车辆的智能系统缺陷则应由研发者承担责任。
2.销售者责任
销售者需要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质量严格把关,若销售行为不当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车辆受损那么销售者也应承担责任。举例来说,销售者未对汽车质量进行验收、未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未告知消费者车辆如何使用、保养、升级等事项引发后续交通事故,销售者亦应作为侵权主体承担责任。
3.车辆使用人责任
高度自动化的无人驾驶汽车,原意义上的驾驶人可以解放双手,无须对汽车进行支配就能自主运行,但这并不代表驾驶人失去了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若驾驶人介入车辆的运行过程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也应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例如,车辆使用人在驾驶过程中对运行系统实施不当干预、未按照操作要求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在车辆发出接管指令后未接管以及破坏车辆硬软件设施等等,此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也具有了可适用空间。
4.第三人责任
是软件就会有漏洞,有漏洞就会被攻击。无人驾驶汽车运行中的相关数据很大部分会传输、存储至云端,数据安全对车辆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第三方恶意干扰汽车正常运行的案件,类似的,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与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无异,应当追究第三方责任。无人驾驶汽车利用数据、设置专门系统来保证其决策运行,若第三人利用技术恶意入侵破坏软件设施抑或破坏汽车的硬件设施酿成事故,此种情形可按照过错责任对第三方惩罚。
差别适用归责原则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文,根据被侵权主体的不同划分为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适用规则。但因眼下我国法律对无人驾驶汽车事故的归责原则适用缺位,立法也需要一个阶段性的过程,笔者认为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可做扩大解释进一步地适用于无人驾驶汽车,但也不能一概而论,需区分不同情形差别适用。
其一,无人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此种情况下的交通事故亦可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无人驾驶汽车与有人驾驶汽车之间的事故。相较于传统有人驾驶行为,无人驾驶汽车对驾驶环境、驾驶路线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低,两者发生交通事故时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若无人驾驶汽车的使用人能举证证明其主观不存在过错,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在具体责任划分上,可由过错一方先行赔偿,后续向终局责任承担者追偿。第二种为无人驾驶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无人驾驶汽车都依靠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实现自主运行,法律无需对其中一方进行倾斜保护,此种情况下的交通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一方来承担侵权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可根据过错程度按照比例来分担责任。
其二,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对非机动车与行人而言,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运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非机动车与行人能够防御的几率微乎其微,因而可以沿用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为基础同时兼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来讲,无人驾驶汽车使用人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一定过错的,根据与有过失理论,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形适当减轻;若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全部过错的,根据对弱势一方的倾斜,仍要承担不超过10%的法律责任。但若非机动车、行人故意引发交通事故(如自杀、自残),非机动车、行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此时无人驾驶汽车使用人免责。
构建侵权责任承担的配套制度
1. 安装“黑匣子”辅助因果关系认定
黑匣子,即电子飞行记录仪,通过把飞机坠毁前的数据、话音记录、飞行速度、系统状况以及发动机的工作参数等数据记录下来,经处理后送入一种飞行模拟器,以便重现事故过程、分析事故原因。汽车的黑匣子,即能够记录车辆前后数据的EDR装置(行车数据记录器)。无人驾驶汽车系统设计复杂,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侵权人举证系统缺陷实际操作上存在很大困难,EDR装置可记录事故前后的数据,如事故发生前后的车速、方向盘的转角、刹车状态、油门状态等,在无人驾驶汽车上安装此装置对汽车行驶的道路状况、周围环境等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辅助因果关系的认定,划分各主体的责任。
2.设立无人驾驶汽车强制保险
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具有难预测性及因果关系复杂性等特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方式,被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对方过错、产品缺陷、因果关系等不同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举证,此时或将面临举证不能。为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可考虑建立无人驾驶汽车强制保险制度,规定所有的无人驾驶车辆上路除购买原有的机动车强险外,还需购买无人驾驶汽车强制保险,此举也从另一层面给被侵权人增加了救济渠道,由市场主导下的保险机制也将保障被侵权人的救济。
结语
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雷达等先进技术,无人驾驶汽车产业方兴未艾。在鼓励无人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同时,法律对它投入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也十分关注。面对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更需要对其存在的痛点来进行针对性规制,方能寻求可行的破解之道。鉴于此,本文首先通过对三个案例的简要分析指出了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即无人驾驶汽车本质上依然属于民事权利客体中物的范畴。再次,分析了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认定存在的困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在适用上存在争议、整个产业链中多方主体参与导致侵权主体认定存在困难、现行法律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归责原则适用缺位。最后,针对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认定存在的困境提出安装“黑匣子”等破解之道。
总之,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提出了新挑战,而法律规则如何应对将是需要持续研究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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