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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障碍和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到了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地步,为此,应该引起必要的重视,为了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的加剧,我们有必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文章主要分析了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障碍和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环境执法;障碍;对策
引言:目前,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以求人类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将环境保护法制化。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所面临的环境保护任务十分艰巨。这种状况不仅给环境执法带来了难度,而且也使我国的环境状况不断恶化。在以法制化途径解决这一问题过程中,环境执法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1环境执法概述
环境执法也叫环境保护执法,是指对环境法规的适用,即贯彻实施。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执法系统,包括环境司法执法和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是指环境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实施环境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环境法律法规,直接强制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障碍分析
2.1行政干预仍存在
从机构设置上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从执法内容上看,环境保护仅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方面内容。因此,在对与经济活动等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时,环境保护部门面临着处理经济利益与处理环境利益相冲突的难题,又面临着协调管理相对人和领导者关系的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受政府的直接领导,政府领导人往往成为某些具体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关键因素。领导的非法干预,有时会成为环境行政执法中不易超越的障碍,主要表现为背离环境法规定的特批项目,对具体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干涉等,更有甚者,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其他目的,有些地方的个别领导甚至纵容支持能给当地带来经济利益的污染者。经济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在跨区域污染处理中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壁垒,已对环境执法构成严峻的威胁。
2.2现有环保法规体系存在不足,给环境行政执法带来重重困难。
法规制定不完善。环境执法涉及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随着环保力度的加大,“部门齐抓共管、环保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制已初步形成,但有些部门职责交叉,影响了部门环境执法的紧密配合。在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管理、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以及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等方面都存在着部门环境执法的不协调现象。有关的配套立法也存在迟缓问题,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环境监测、饮用水资源保护等制度的配套法规至今尚不能及时出台,导致在一些层面上无法可依。
执法程序不完善。由于环境执法程序的不健全,因而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较严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对环境行政执法中技术性问题处理不当的情况,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明、用语不当等,并由此可能引起一些争议,影响环境行政执法效果。
环境标准不完善。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准则,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尺度,在环境监督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了大量的环境标准,但还是不够完善的,有的环境标准尚未制定,有的虽有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但没有收费规定等。
2.3 环保执法手段滞后
因基层环保部门大部分经费紧张,没有必要的执法装备,有的至今无交通工具,通信设施跟不上。另外,执法的基础工作监测站建设不健全。有些就根本没有监测设备,有些设备通过计量认证,不能出据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制约了环境执法。
3环境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3.1理顺相关立法机构的关系,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立法。
(1)完善环境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选择,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也应作出相应的修改、调整,更应强化有关环境立法研究,提高立法质量,因为提高立法质量,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出台一些相关高质量的法律法规及配套规定,保证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为解决环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加强立法可操作性。完善各项环境法律制度,加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使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套,相互呼应,以保证国家法律在各地的实施。同时立法应当避免过于原则和粗略,增强其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使环境执法有法可依。
3.2改革环境行政执法体制,强化环境行政执法手段。
(1)明确地方权责,树立正确政绩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依法对环境行使监督管理权,各司其职。首先要加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环境法法制教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将节能减排目标与政绩考核挂钩;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责任追究制,重大环境问题一票否决制。落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政绩考核是全面推进环保工作的根本举措,是解决环境执法的行政干预问题的有力措施,是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有效手段。要推动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环保责任。
(2)理顺环境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目前尚未理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隶属于各级地方政府,其财权和人事任免权皆不独立。如果地方政府做出了违背科学发展观的决策,当地环保部门很难抵挡住压力,由此导致一些地区环保部门审批项目时“站得住的顶不定住,顶得住的站不住”,因此理顺环保执法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3.3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
(1)规范监督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目前,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程序,除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较为规范外,其余监督管理制度的操作程序均尚未统一规范。只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克服执法检查的随意性、保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2)全面实施检查监督机制。通过加大国家权力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实施检查监督的力度,理顺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建全公众参与制度,完善环境行政公开制度,保障监督主体的环境知情权等等。
(3)明确行政执法职责范围。明确各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做到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执法。例如企业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与环境部门配合,搞好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这样可以促使有环境污染的企业实行“三同时”制度,避免以后产生环境污染纠纷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4提高群众环境法律意识
环境保护需要全民参与。环境保护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全民的事业,这就决定了环境执法的全民性。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困难之一,仍在于公众参与不够充分。对此,应当深入宣传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环保知识,激发广大群众的环境危机感和时代责任感,为环境执法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使公众具有良好的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制观念,并转化为自觉的日常行为。
4 结语
总之,我们只有立足本国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转变职能,真正建立起符合法治政府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权力运行机制,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我们也只有沿着这条路一直向前,真正使环境行政执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执法利民。
参考文献
[1]王韬.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研究[J].法制天地,2019(11).
[2]吴晓磊.论我国环境执法问题以及对策研究[J].政法论坛,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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