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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机制研究

冀晓月
  
安家(建筑与工程)
2021年27期
江苏建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 南京 210000

摘要:在我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中,结合高质量、高效率的监督管控机制,能够有效的防范各级代理存在的串标行为,同时还能够结合规范化、标准化、体系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各级代理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在该过程中,我国需要有效的融入“火警监督”机制以及“巡警监督”机制的管控格局,将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所具备的招投标管控制度进行有效的区分,并且制定相应的监理机制,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现有的招投标监督机制能够更加完善、明确。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监理机制

引言:我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要结合高效化的监督管控机制来促进相关工作稳定、高效的实施。无论是在管理制度层面,还是在政策制定方面,相应的监督管控机制都需要全方位贴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特性来进行,确保相应的监督管控机制能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定向化的监督和管控,杜绝腐败事件的发生。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机制存在的现实意义

政府工程采购招投标如果存在串标的行为,会导致相应的监督成本进一步增加,降低了整个工程项目的收益。并且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谋行为也会致使相应的激励机制遭到破坏,从而导致招投标机制以及现有的监督管控机制不具备实际的功效。因此现有的监督机制需要有效的防范各级代理人所存在的串谋、串标的行为。在当前我国发展的环境下,结合对应的招标保函,及时的构建投标人救济管控制度,使得双方能够形成相对较为稳定、强力的监督关系,可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在政府工程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招投标串谋行为。结合对应的招标方保留价制度,以及结合对应的投标人差别待遇所包含的“歧视”政策,可以有效的防范在相关采购工程中所存在的招投标串谋行为。通过对原有信息传递方式的改善,进一步加大相关信息数据存在的被扭曲或隐藏的难度。

二、我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机制的完善策略

(一)完善“火警监督”机制

在当前,我国针对政府工程采购招投标监督管控工作中所沿用的监督机制通常是以“巡警监督”为主。在该机制中,通常是由相应的政府行政主管单位来作为监督工作的主体,其对应的监督力量还存在分散、薄弱的现象。其次,在对应的“巡警监督”机制中,主要是以事后监督为主,并且对于相应的违法事件的惩处力度还存在相应的欠缺。

因此基于以上的工作开展形式,我国当前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监督工作应当适当的引入“火警监督”机制。在对应的火警监督机制中,主要是包含高效率的行政监督申诉管控机制,同时相应的举报者还需要具备发现问题的内在和外在环境条件,例如提高相关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其次,相应的举报者还应当适当的得到激励。因此为了确保我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控。应当适当的结合“巡警监督”机制以及“火警监督”机制,做到社会监督以及司法监督,实现从政策层面、社会舆论层面对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管控。但是在这一系列的工作进程中,相应的政府单位还需要确保对应的招投标活动具备公平、公正、公开以及透明化的信息特征,尽可能避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出现。

(二)区分政府工程采购招标与私人工程采购招标

在当前我国政府工程采购招标活动中,应当尽可能使的对应的程序简化、明了,相应的指标可以得到量化。投标人对于招标人所具备的制衡手段以及方式需要具备相应的刚性化特征。以此来减少招标方所具备的自主裁决权利或政府滥用行政权的现象。在当前我国政府工程采购活动中还缺乏相关产权的约束和管控,而在对应的私人采购招标工作中,还受到严格的产权约束。相应的主体部门会为了避免自身的利益遭到侵害,往往采取定向化的保护方式。因此现阶段根据政府工程与私人工程所具备的差异,应当对两者实现分开管控,制定不同的管控政策。具体来说,针对政府工程采购招标与投标管控工作,需要对其制定严格的管控措施,例如当相应的投资规模达到上限时,需要采取公开以及最低价中标的管控策略,并且实施相应的担保政策。

(三)严格制定监理机制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也需要融入强有力的监理机制,加大相关执法工作的力度。同时还应当给予监理工程师在政府工程采购活动中所具备的监督职责、权利以及义务,明确相关监理工程师所具备的“权利地位”以及“执法地位”,确保监督工作能够稳定高效的实施。

其次,还应当结合微观监理机制的使用。具体来说,根据相应的规范条例,以及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对于相关监督工作进行不定期地抽检,针对政府采购工程中招投标活动的进度、质量,实施在微观层面上的监督和管控。

此外,为了确保对应的监理工程师能够具备相应的监督管控资质,需要有对应的政府部门加大对其资格的认证力度,修订现有的奖罚条例,对于现有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做到违法必究的工作管理格局。此外,为了确保对应的监理工程师在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控,需要适当的提高相关监理工程师的收入,给予其对应的奖励。

(四)健全法制法规

当前,我国应当对现有的政府工程采购工作在招投标环节所存在的法规不完善、不统一以及不配套的状况进行有效的改善。具体来说包含以下的步骤,首先对应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需要在相关法规、法制的约束下来进行前期的立项管理、投标管理以及项目实施管理、竣工验收以及后续的保持维护。确保每一项工作都能够具备相应的责任主体和法律依据,并且严格的执行签字责任机制。其次,还应当进一步将《政府采购法》与现有的《招标投标法》进行有效结合,落实对全新法律体系的构建工作,确保两者在立法层面具备相应的统一性。最后还应当对当前政府工程采购招投标的实施细项进行明确的规定,结合最低价中标策略来对相应的政府工程采购招投标工作进行完善、优化。同时还应当制定相应的“三公原则”即对现有的招投标结果进行有效的公示,将对应的招投标工作的职责进行有效的落实,对现有的投标人救济制度进行更新、完善。

(五)统一协调,完善行政监督申诉机制

为了确保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能够稳定高效的实施,需要结合高质量、高效率的行政监督申诉管控机制,确保对应的招标人对投标人具备刚性化的制衡手段,有效的避免在政府工程采购活动中由于行政权力的滥用而导致相关工作缺乏基本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属性。

而为了确保对应的行政监督申诉机制可以得到有效的构建,首先相应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结合最低中标法,或者采取对应的投诉听证制度。在该过程中,进一步提高相关招投标活动所具备的透明化程度,结合专业化的评标作业来对相关中标状况进行公示、公开处理之后,才能够签订相应的合同。

结束语

总之,在当前政府工程采购活动所开展的招投标工作进程中,存在相应各级代理人串谋,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应活动的行为。因此需要对各级代理人以及招标方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建立相互之间的监督管控制衡关系,而结合相应的监督管控工作,能够确保各级代理的人之间形成稳定、有效的竞争关系,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品质。

参考文献

[1]孙杏花. 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制度创新之研究[J]. 装饰装修天地, 2019(1):105.

[2]肖飞. 政府采购招标中围标串标行为的博弈解析[J]. 中国招标, 2019(15):24-25.

[3]郭强.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  2021(2014-4):126-127.

姓名:冀晓月,出生年月:1992年8月,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江苏淮安,单位:江苏建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职位:招标代理,现职称:助理工程师,学位:学士,研究方向: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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