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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串标的种常见情形分析

尹磊
  
安家(建筑与工程)
2021年40期
南通市中央创新区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省 南通市 226001

摘要:围标串标有违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扰乱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本文通过分析围标串标行为的常见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呼吁监管、司法、主管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所述情形不可能每一条都一定能定性为围标串标,但一定是存在重大嫌疑,具体应用需要司法部门及行政机关的协调把握,同时呼吁主管及立法部门加大立法和查处力度。

关键词:围标;串标;串通投标;行政认定;法院认定

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和招投标实践中接触或者调查了解到的各种行为进行了汇总整理,提供108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其中17条为招投标法的法定情形,6条为其他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情形,其余为工作实践中的常见情形的总结。

(一)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6种情形。

1.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4.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6.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所谓规律性报价一直没有定性解释,导致认定困难,建议以下5个情形作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扩展补充:

1.投标报价规律性差异常见情形1,利用评标办法的规律性导向,先用一部分极端报价做空合理报价区间,然后人为制造出非常规的中标区间,仅一人位于中标区间内。

2. 投标报价规律性差异常见情形2,在随机系数较多的情况下,详尽列举所有系数对应的评标办法后,均指向同一人中标或绝大部分的评标办法指向同一人中标,同时较多的投标报价与市场常规报价不符。

3. 投标报价规律性差异常见情形3,虽未达到上述2条的围标规模,但出现了一家或多家与市场常规报价明显不符的异常报价或者与控制价相差无几,并导致可能会抬高中标价。

4. 投标报价规律性差异常见情形4,出现了1家或者多家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报价,排除控制价不合理的因素后,如存在投标报价从概率的角度明显不可能中标或者中标概率较小,应判定为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报价,同时追查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现象。该标准在苏建规2017年1号文中,列为失信行为,建议列入围标串标行为的重要认定依据。

5. 投标报价规律性差异常见情形5,出现了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控制价均相差无几,排除控制价不合理的因素后,其规律性应认定为抬高中标价且不以中标为目的。

电子技术手段可以直接认定的类型

1.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不同的投标人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3.投标文件记录的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实行不见面开标的,不同投标人尤其是地域无关联的投标人解密文件的 IP 地址异常一致或在某一特定区域。该条款是疫情以后实行不见面开标出现的新问题。

5. 实行不见面开标的,不同投标人解密文件的MAC地址一致.

(上述2条款是疫情以后实行不见面开标出现的新问题。

事后发现的事实性围标类型)

6.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现参与投标的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或部分施工。(该类型存在的无奈是,事后追究严重影响工程进展,损害招标人利益,往往被动接受)

“愚蠢”暴露类型

1.投标文件惊人相同,比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装订形式、字体、图表、格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2.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在签到表或开标记录表上一人代表几家公司签字。

3.投标文件中本应该不同的技术方案、企业简介等个性化材料雷同。

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另一家投标人的材料,或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等。

5.在答疑开始之前点名,点到一家公司名字的时候,多位代表一起回应说“到”。

6.投标人代表签字签的名字与提供资料不一致。

专业陪标类型

1.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递交无竞争力投标文件。

陪标特征非常明显类型

1.第一中标候选人在确认中标结果后再也联系不上,致电其代表的公司,得知该公司并未参加投标(此种情形第二中标候选人找人陪标的嫌疑很大)。

2. 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相近,但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报价组成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部分项报价有差异。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

4.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

精心钻营类型

1.投标人抓住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组织现场考察的机会,将所有在场考察的投标人信息都——摸清楚,并记录下来。考察结束之后,分别与之联系。

2.已有三家公司投标,出现了第四家投标公司后,其中一家或几家立刻提出换投标文件,要求使用第二套投标方案。

3.投标人在投标现场故意不递交标书,视投标人情况选择是否递交文件。

4.投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约定放弃投诉或故意投诉,共同实施的行为,并采用价格较高一方的来签订合同。

其他情形

1.同一项目的招标中,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员在同一个单位工作。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报价。

4.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5.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特殊定制类型

1.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或协助或默认投标人串通投标。

2.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并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3.招标人或授意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等招标文件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让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5.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

无所顾忌类型

1.采用低价优先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标人的报价比其他标候选人报价高,所投产品质量也不比其他公司好,其他单位因其他原因排名靠后,提出质疑后,招标人无充分理由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2.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3.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

泄密类型

1.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

打招呼类型

2.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

3.干扰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工作的。

4.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

5.授意有关单位配合完成陪标活动。

6.明示或暗示招标代理机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7.在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影响评标结果。

(三)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串通

装傻充楞类型

1.代理机构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2.代理机构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为同一人或在同一个单位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3. 代理机构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4.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5.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6.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视而不见。

泄密类型

1.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将知道的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2.代理机构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代理机构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4.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为特定人提供帮助。

特殊对待类型

1.代理机构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

2.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3.投标人按照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4.代理机构标前悄悄组织只有一两家投标人参加的现场勘查活动或为其提供标前辅导。

5.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指使、暗示类型

1.代理机构擅自收取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佣金。

2.代理机构授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3.评标过程中故意引导评委做出有利于特定投标的人的判断。

4.评标过程中发现评委做出有利于特定投标的人的错误判断而不指出。

(四)投标人与评审专家之间串通

精心钻营类型

1.投标人通过网上公示的评委名单,形成数据库,提前与评委沟通。

2.投标人在开标前,派人守候在评标室大楼出入口,与认识的评委提前勾兑。

特殊对待类型

1.评审专家进行评审打分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或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

2.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 (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3.评审时引导其他评审专家做出倾向性意见。

4.评审过程中答疑时,做出倾向性引导。

5.评审专家未按照统一标准作出废标处理。

6.设置答辩的,提前向潜在投标人泄露。

装傻充楞类型

1.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而不指出。

2.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

3.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

4.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

(五)投标人与其他第三机构之间串通

1.未正式开标前获取到了详细投标人名单。

2.未正式开标前获取到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资料。

(六)存在原因分析及建议

围标串标行为损害的首先是社会利益,带来的是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的结果就是缺少明确的追究主体和追查动力。

无论监管部门还是招标人,都希望能够有一个风清气正的招投标环境,但面对沉重的追查成本,更多的是无奈。投标人也希望能够凭借自身优势博取中标,也不希望违法犯罪。

因此,希望能够通过对上述现象的总结,能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促进相关法规的完善,解决企业及主管部门面临的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广东省住建厅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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