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探析工程造价管理中的索赔原因及其措施
摘要:索赔,是指建筑工程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执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或者惯例,当对方的责任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时,向对方主张索赔权利的一项活动。索赔可以出现于建设项目施工的不同阶段,但一般以施工阶段的索赔数量较多。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各方合同当事人,都有权采取索赔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索赔原因;措施
引言:施工管理过程中的索赔是一个包括了施工项目的管理、专利技术以及设计施工等的综合性方面。在国外建设工程承包中,承包商都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和合同条款规定,依照相应程序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对用人单位或者其委托人在履约流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失误所引起的实际经济损失,提出合理索赔费用请求。一般分为二种情形:经济赔偿和延误工期。而没有索赔费用约定的合同是不完整的。
一、索赔的重要意义
索赔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
1、体现合同双方利益
从某种意义上说,索赔是风险成本的转移或再分配。建设单位如果尽量采用索赔法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将提高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在工程建设中发生这种费用时,可以按实际支出进行补偿,这也会使建设项目更加合理[1]。
2、有利于提高建筑单位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作为施工单位,为了达到合同的目的,获得索赔,必须加强基础管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
二、工程造价管理中的索赔种类与证据
1、种类
索赔涵盖于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部步骤,因此可能发生的范畴十分广阔,所以其类别也会多种多样。下面是其中一些索赔的简单说明:(1)合同之外的索赔。主要是合同条款以外的法律索赔,往往很难从合同条款和有关合同内容中,找出相应的索赔依据,这就和传统合同法中的索赔依据相反。其根据可以来源于民法、经济法,以及国家行政有关机关所制定的其他法律。基于上述法律法规的债权属于合同以外的债权。(2)总承包人对工程发包人的索赔,一般是指总承包人在本合同执行中,由于对方的责任事件而导致的工期拖延或损失后,所向工程发包人提供的索赔。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事件并不是总包和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事件,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最常用的合同索赔手段。(3)要求强制中止合同,发生的异常终止合同的另一方,因违反合同,由雇主或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发生,导致一方遭受经济损失自身以外的原因。(4)由于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无法预料的原因,比如天灾、特殊风险、基础建设条件不良,以及经验丰富的承包人也无法合理预料的外部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裂、溶洞、地下障碍等所引起的索赔;(5)因人民币贬值、兑换人民币、物价上涨、工资上升、政府法令变化等因素产生的其他债权[2]。
2、建设工程索赔证据
索赔依据是索赔文书的重要部分,是索赔成功的关键。对承包商索赔的基础就是索赔依据,如果有必要证明索赔所根据的合同条款必须与实际情况一致。对所有由干扰或事件引起的经济损失,都必须有详尽的书面证明和详尽的经济损失统计过程。索赔举证一般包括以下几项:(1)证实索赔事件存在的依据,一般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信函、会议纪要、项目签证、用人单位的书面形式指示等;(2)证实索赔理由的依据,如合同文件、相关法律规定等;(3)索赔数额与工期计算的证实,如各种收费单、以及施工报表,还有施工班次记录表、工程成本核算报告等[6]。项目签证也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索赔依据。在每一次工程建设协议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各项变化或特殊情况的发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它们都可能通过项目签证工作记录在案。而项目签证工作则是指签约各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按照约定内容并经协商共识后,为赔偿损失和拖延建设工期而进行的补充协定。这是最后确定索赔结果的重要依据,会影响工程造价。施工签证的范围与具体实施方式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确定,并适用特殊条款,以引起承包商的高度重视,并避免由于缺乏签证记录或实施程序的不适当,而造成签证失败。主张证明是证据的一个表现形式,且应当符合证据法所规定的证明的三项特点: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承包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本着“谁提出索赔,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之初就应当积极搜集与索赔相关的各项证据,并确定具体人员,以建立具体的工程索赔机制。对工程项目施工中的每一条流程、每一环节和所有变动、更改,都要同时做好记录,并有专人负责归档保管,争取主动。
三、工程造价管理中的索赔原因分析
1、自然条件与人为因素引起的索赔
恶劣自然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描述的条件更困难、更恶劣。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因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有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图纸上没有说明的,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一般来说,人为因素索赔的数量并不多,但类似的情况也会发生。此外,机械设备闲置造成的费用增加也是索赔的主要部分
2、工程延期的费用补偿
工程延期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第二,承包人要求赔偿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所造成的损失。这两个方面的索赔报告一般是分开编制的,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如因业主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可要求延长工期的成本补偿[3]。
3、工期提前的费用索赔
由于业主要求提前工期,承包商被迫加班加点,采取紧急措施完成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可以索赔因各种交叉干扰引起的人力资源、循环材料、机械设备、工程量增加等额外费用。
4、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的索赔
由于不当终止项目的业主,承包商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承包商的总开支的劳动力、材料、机械和设备终止项目,以及各种管理费用的支出,保险费和保障成本,并有权要求赔偿其利润损失。
三、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程序与索赔处理
1、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索赔程序
如果承包商希望达成一次成功的索赔,就应该遵循“实事求是”的准则,将各种各样的同期事件记录到公司网站上,并搜集不同的索赔依据,然后不断向雇主索赔,并要根据协议中所规定的索赔程序进行。
2、项目的施工合同索赔期限
所谓的建筑工程合同索赔期限,是指在合同司法体系中原告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而索赔权是索赔发生后在施工合同中的自主权力,到期不索赔,也是视为放弃索赔权[7]。若索赔人不遵守债权限制的相关条款,并发生违约,其胜诉的权益将不受司法保障。
3、索赔的处理
当引起索赔的事件正在进行,而承包商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索赔机遇时,承包商必须做的第一个事情就是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日期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施工人员并提出索赔意愿。索赔意愿告知的出现就意味着索赔事项的开始。通常针对于发包人和建筑监理工程人员,可以提示他们,施工现场正在发生造成额外花费或工期延误的事情,使发包人和建筑监理工程人员有时间做出相应的对策和行为,以减少或者防止额外花费财力物力的事情,进而出现或减少拖延时间,对承包商而言,既可以有效进行索赔意愿提醒,又能保护自己。所以,提供索赔意向书是十分关键的。
结语
结合以上研究可以发现,随着我国施工市场领域的进一步发展,还有同监督管理方面有关立法的不断完善,对于合同管理以及索赔的管理工作,也开始受到了更多的施工合同当事人的重视,以及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关注。深入分析索赔原因以及措施对于企业维护自身利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杨莉. 浅析工程造价管理中的索赔原因及其措施[J]. 装饰装修天地,2020(3):208.
[2]王艳艳. 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索赔原因及措施的探讨[J]. 环球市场,2017(25):257.
[3]陈涛. 浅析建筑工程施工造价的索赔原因与措施[J]. 环球市场,2017(33):349.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