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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效性的探讨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为决策者提供有效建议。本文通过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以及存在的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探索如何有效地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在环保审批和环保监管中发挥其效力,将建设项目在环保方面存在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引言:
环境影响评价在生态环境保护当中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针对某个区域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活动来分析其生态环境影响,并有针对性地分析周围相关场所的环境影响内容,依据最终情况,科学制定并落实解决方法,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的策略。该方式在实际使用当中具备良好效果。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部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程序与办法经过多次变更,越来越完善,但仍存在流于形式等问题,未真正发挥其有效价值。为此本文主要对环境影响评价如何发挥其有效价值进行探究。
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起源
邻避效应的产生与邻避设施的建设选址息息相关。邻避设施是指那些与公众有关,但可能对设施周边的环境、居民健康或财产造成威胁,因而普遍受到周边居民反对或抵制的设施。由于在这些邻避设施的建设选址过程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的公众参与没有得到满足,或者说环评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此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在我国现有的公共决策体制结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中,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并非仅限于政府,事实上形成了公众、专家和政府之间决策权分配结构和权利形式的制约机制。 公众参与一直被视为体现协商民主精神的重要制度。此即为公众参与的由来。
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依据和发展
2001年生效的《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奥尔胡斯公约》的第6条第4款关于公众参与的核心精神就是有效参与。在欧盟制定的《与环境有关的某些规划和项目中公众参与的指令》(2003/35/EC)将公众参与的作用表述为:“在决策过程中有效的公众参与,可使得公众得以获得表达意见和关切的机会,而决策者也得以据此作出相关决策,从而使决策过程更可靠也更透明,并对提高公众的环境问题意识以及支持决策有好处。”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组织形式、相关规定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2016年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提高公众参与有效性,“将公众意见作为完善和强化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同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适应。2018年,生态环境部颁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在原有的暂行办法上进行了优化。
3公众参与的目的与意义
环评过程开展公众参与,对项目建设部门或决策者而言,有利于集思广益,剖析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及早寻求解决办法,避免在已经做出决策后才发现问题,从而提高决策的质量;对于受到或可能受到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而言,有利于公众及早了解项目的建设情况,以便项目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于感兴趣的团体、新闻媒体而言,通过对项目公众参与的宣传与报道,可以使公众参与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环保理念深入到本地区,使更多的人在遇到或即将遇到的环境问题上能够参与进来。公众参与的有效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畅通了公众诉求渠道,维护了公众环境权益,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公众参与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权益的有力手段、构建共同参与环境治理体系的有效途径,作用将愈发重要。
4目前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对公众参与的程序、方法、时间、形式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在方便公众参与程序化的同时,也限制了公众参与的时效性、广泛性和深入性。
从公众参与的时效性看,公众参与仅限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预估性,属提前介入,然而此时建设项目尚未启动土建施工,公众在视觉上对项目的知情具有局限性;环境影响评价时期,虽然从知情形式上有现场公示、报纸公示、网络公示的多种形式,但每次公示时间均为十个工作日。实际上,公众发现问题、反馈问题具有随机性、即发性,这样的限制必定会约束公众参与的力度。
从公众参与的广泛性来看,公众应该能从建设项目的选址、对社会的影响、对环境的影响、对公众健康和景观、或传统的易学风水等等各个相关的方面提出问题,并能得到有效的吸收、归纳、认真对待和解决,而现行的公众参与,主要限定环保问题,而且对问题的设置也是简单简约,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众的积极性和广泛性。
从公众参与的深入性来看,公众参与主要侧重于前期咨询阶段,公众在该阶段的信息获取主要来源于项目简介和同类项目的新闻和相关社会事件报导,介于认知的有限性和对可能后果的恐慌性,公众的意见会较为极端,大多对不熟悉的项目持漠不关心态度,而对有风险的项目则夸大其后果,坚决持反对态度,从而给环评工作和政府决策带来较大压力。
5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优化方向
公众参与的目的是调动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畅通公众环境保护诉求表达渠道,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且有利于集思广益,剖析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及早寻求解决办法,为决策者出谋划策。
因此,公众参与应该以此目的为导向,从以下方面进行优化。
5.1优化公众参与的程序
公众参与在程序上,应能保证让有诉求的公众能及时便利地表达意见,而让没有意见的项目能避免资源浪费,因而可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置长期公示牌,附设收件箱和公示电话,让公众可随时投递意见和电话咨询。而不是设置好问题表格,需要下载、打印、填报、上交,繁锁单一,且影响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同时在环评审批时段,在环评报送审批前,应有责任人对公众意见箱的收件情况和接收电话反馈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公众参与的意见应积极对待,认真分析,对意见进行接受、优化、解释或跟踪,综合进行决策,而不应该粗暴的按反对比例等决定是否同意审批。
5.2优化公众参与的时效性
环评审批应尊重公众参与,但公众参与不应止步于环评审批,环评审批有建设前审批,建设和运营期跟踪和事后调查。公从参与除了审批前,也应该侧重于建设和运营阶段。建设阶段的公众参与可有效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环保问题;项目运营阶段的公众参与可有效监督项目的运营,解决项目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能为同类项目的审批提供更多的参考,也能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建设和运营阶段的公众参与,应同样保证信息的及时收集,和对信息的分析统计设立责任人,并能及时反馈给环保部门。有了这个目的,如何解决和设立程序也就有据可循了。
结束语
公众的力量是巨大的,如何努力优化程序,积极调动公众在公众参与中的积极性,有效地为环评审批、环保问题解决等提供积极效用,应从法律制定、程序制定、过程控制等方面采取积极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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