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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章对建设工程行业的影响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部分全面总结了我国合同既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经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无效合同比例高、案件事实难以认定和法律不适用等情况,《民法典》直接为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2020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民法典》及《2020解释》为新时期建设工程领域保驾护航,它们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与时俱进。基于此,对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章对建设工程行业的影响进行研究,仅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议
引言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4、27条的规定旨在最大程度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前述规定置于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有其意义。但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国内企业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国际经贸谈判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也有较大提升。在此情况下,我们更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在保护民族产业的同时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自信的姿态参与到国际贸易中,为技术出口方展示积极的政策导向,充分调动外方企业向我国出口技术的积极性,从而将更多的国外先进技术引进到国内。
1建设工程合同章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①。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实行,我国开始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改变了以往只就某一领域法律权利和关系单行立法的模式。《民法典》体现了极强的综合性和统领性,被称为“社会生活中的百科全书”。合同编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其在《民法典》中的地位最为重要。《民法典》一共1260条,而合同法部分占该法典的50%以上。民法作为私法,旨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人关系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个体的自由意志,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通过合同来实现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编在《民法典》的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合同编中又不得不谈建设工程合同章。众所周知,建筑业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排头兵,建筑类经济对发展国民经济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建设性的作用,建筑行业不仅能促进国家GDP增长,还能创造大量就业岗位。总之,积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
2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措施
2.1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防控措施
项目经理为合同履行风险防控第一责任人,在项目实施初期,对项目的施工组织进行合理化分解,建立项目实施过程的合同体系。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开工前应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合作方、技术人员等履约人员进行合同交底,使其明确合同各节点任务、自身权利、义务及风险控制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要求强化过程检查、监督与监控,做好履约状况记录,完善合同履约执行情况台账,一旦发现履约风险,立即对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估,启动履约风险上报流程,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2.2专业化的合同管理人员
工程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的关键环节,合同管理的专业水平是决定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规避风险的唯一保障。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在保证专业知识储备的同时,合同管理人员应加强与现场管理人员的沟通,将专业知识高效地应用于实际的合同管理工作中。
2.3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
我国目前已经制定了针对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即为《合同管理条例》,而其中明确地规定了关于合同签订双方所必须担负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权利,合作双方都必须对法律法规有基础的了解和掌握,并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严格依据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以及职责来予以执行,这有效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项目地经济损失,维护了合同签订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能够保证合同管理的整体效果,就需要提升人们的整体法律意识,整个合同管理过程中要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双方要共同认真研究合同的不同条款规定,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
2.4构建完善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先完善合同规范
合同双方都要严格按照现行规定的合同范本填制合同,坚决杜绝自制不合规范的合同,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的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同时文本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添内容,考虑工程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是和国外签署的工程合同,会涉及汇率变动的问题,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按照签署时的汇率还是按照结算时的汇率进行结算。或者为保证利益,可以在征得同意后在合同中规定,结算时比对签署时和结算时的汇率,选择其中一个汇率进行结算。
2.5规范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认为在实践中,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行为经常表现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非法转让其发明创造的合同,合同约定技术成果使用权归一方的,另一方未经许可将该项技术成果转让给第三人,此类情形在性质上实为无权处分,依据当时的规定,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对待。从有利于对真正权利人的保护,促进技术进步的角度考虑,显然将其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来处理更为妥当。
3建设工程合同章新增法条的理解
强化无效合同折价补偿原则,《2004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被《民法典》吸收后,解决了一些争议性问题。同时这些条文还解决了另一个大问题,即有效化处理无效合同。《2004解释》的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种表述与合同有效情况下完全相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的结算以及付款原则,同时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相关联,法律依据更加明确,并且在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从法理出发,承包人无权请求工程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只能请求合理的折价补偿,使得法律逻辑更加通顺。这一调整既强化了无效合同折价补偿原则,也明确了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的处理规则。
结束语
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务和资金的安排,一份有效的合同在事前能指导业务的开展,在事中是业务执行过程中履约、变更、解除的一项证明,在事后是解决纠纷和应对税务检查的关键依据,特别是合同标的类型及交易方式等条款是对于经营行为的系统、客观描述,而发票只不过是这个行为的一个结果而已,因此项目财务要高度关注合同描述相关条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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