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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下PPP项目会计处理比较探析

——以项目公司为例

刘晓群
  
安家(建筑与工程)
2022年18期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摘要:自PPP模式推出以来,便在缓解政府公共财政压力、发挥社会资本优势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环境变化及相关会计准则修订,原PPP模式相关准则与新施行的会计准则要求存在不一致,随着2021年财政部新发布了《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及其应用案例,调整项目公司在PPP项目中的会计处理,并且对诸如PPP合同等要素进行了明确定义,对PPP模式发展产生了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解释14号》对于大部分项目公司及其财报使用者而言仍然很陌生。本文通过分析新旧会计准则中PPP项目项目公司会计处理调整,并提出笔者的看法,希望能为项目公司及其财报使用者在应用《解释14号》时提供一些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PPP模式;《解释14号》

一、PPP模式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具有十分重要地位,该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一种典型模式。具体而言,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据法规就PPP项目订立合同,使社会资本方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并给予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运营期经营权作为对价的合作模式。

PPP模式有广义、狭义之分。其中,广义的PPP模式指的是政府部门与社会合作方共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模式;狭义的PPP模式是,包含BOT、TOT(转让-运营-移交)等多种模式。

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21年6月底,我国累计在库PPP项目10126个、投资额15.70万亿元。累计签约落地项目7422.00个、投资额12.10万亿元,落地率73.30%;累计开工建设项目4514个、投资额7.00万亿元,落地项目开工率60.80%。

二、相关政策指引介绍

《解释14号》出台前,相关部门曾出台了少量BOT业务(PPP模式系其中之一)相关的文件,但由于未对PPP业务出台明确的文件,导致PPP业务相关会计处理缺少统一标准。

2004年,我国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以BOT方式(PPP模式系其中之一)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会处理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会计处理复函》”),《会计处理复函》会计处理复函对BOT业务中资产、收入确认计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008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解释2号》”),《解释2号》修改了原先BOT业务会计处理规范。从以上两份文件的规范内容来看,具有一定的应急性,故许多有关PPP项目的会计核算问题并未涉及,需要进一步研究。

2021年,财政部发布《解释14号》,《解释14号》不仅对PPP项目各元素进行了细化定义,并且明确了项目公司会计处理、附注披露、新旧衔接等问题。

三、《解释14号》项目公司会计处理变化

3.1 首次明确“三种计量模式”

《解释2号》中规定“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但《解释14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项目公司应按项目经营期收取费用金额、权利不同,而对PPP项目资产确认采用“金融资产”“无形资产”和“混合模式”三种的计量模式,并出台了相应配套的会计处理案例文件。

3.2 PPP项目资产列报科目发生变化

根据《解释2号》规定,PPP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此外,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但《解释14号》针对PPP项目资产列报科目做出一定调整,项目公司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项目公司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项目公司应当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3.3 收入确认

《解释2号》根据项目公司是否提供建造服务确定是否确认收入。《解释2号》中明确“对于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而《解释14号》则要求依据项目公司“身份”确认收入。《解释14号》要求确认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整体看,收入确认变化是《解释14号》为PPP项目资本方会计处理带来的最显著的变化。在结合《新收入准则》后,《解释14号》解决了原来《解释2号》与《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不匹配问题。

3.4 借款费用资本化(建造过程中)

《解释2号》规定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17号准则》”)的规定处理: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在《17号准则》的基础上,《解释14号》对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后续计量模式均作出了调整。《解释14号》规定无形资产模式计量情况下可按《17号准则》进行借款费用资本化,而金融资产模式下则不能进行资本化。

四、《解释14号》项目公司会计处理问题及建议

4.1 收入与现金流不匹配问题

根据《解释14号》相关规定,项目公司(主要责任人)在建造期确认收入,由此形成的合同资产,之后转入无形资产进行后续摊销。从现金流角度,PPP项目建设期一般是不产生现金流入的,PPP项目现金流入大多产生于运营阶段。考虑到PPP项目周期一般时间较长,《解释14号》将导致项目公司建设期现金流入质量财务指标严重下降,亦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在PPP项目初始阶段高估项目现金流量,进而导致财务报表“可理解性”降低,对此,财务报表使用者需结合PPP项目全周期情况综合判断项目现金流情况。

4.2 金融模式下借款费用资本化确认问题值得探讨

《解释14号》规定无论是金融模式、无形资产模式,建设期的PPP项目成本均需确认到“合同资产”,但仅因后续现金流入、权利确认等因素导致了前者无法进行资本化,后者可以资本化,在金融模式下不能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或导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降低,故金融模式下借款费用资本化确认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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