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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完善路径探究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通过自上而下且长期的坚持和努力,不动产统一登记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笔者从研究背景作为起点,对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影响因素进行了重点分析,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的完善路径,意在为之后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供参考意见和理论依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完善路径
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不断深化下,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渐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完善就是这一时代特征的重要体现。随着全国各地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和进行,也是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表现。自该制度颁布以来,我国初步完成了登记机构、账簿、依据、信息为一体的统一登记制度,最大限度地将产权和物权之间的交叉矛盾点降到了最低的效果,为我国的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影响因素
(一)制度因素
制度一般是包括了立法和组织架构两个方面,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也是如此。一方面,国家在进行立法的过程中,虽然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是通过对相关条款的阅读和使用,相关条款规定表现得有些泛化。另一方面,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并且相关的法律框架基本搭建完成,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新法与旧法之间相互抵触的情况发生,出现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交叉矛盾点,导致了不同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相关作用发挥不明显。
(二)经济因素
从社会的经济发展角度来看,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地深入发展,人们的物质条件和生活水平也随之得到了有效地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现实的经济条件而对当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和发展,市场经济方面产生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对原有政策和方针的冲击力度很大。现阶段,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的更新速度,是远远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的,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整个不动产行业造成较大的影响,新矛盾日益凸显,且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上无法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比较多的国家中,市场经济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是无法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尽快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而解决因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导致的相关法律制度滞后不前的问题。
(三)社会因素
从社会的层面来看,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是检验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因素和指标。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也变得越来越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氛围也越来越浓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对于制度的完善是有着话语权的,并且制度的实施和参与者就是人民群众。通过相关的调研,我国普遍存在人民群众对于不动产登记的理解还不到位,甚至存在不知道的现象。
(四)技术因素
从技术层面来进行分析和研究,不动产是具有一定的属性的,并且存在着一定的地域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不动产数据的整合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和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各部门在进行整合汇总中,存在着登记的数据有着误差和差别的现象发生。一些相对年代比较久远的不动产数据都是存在一张纸质版中,并且存在着因年代久远而丢失破损的现象发生。此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各地现阶段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都是在终端上进行存储。这就使得,在信息化背景下的不动产数据整合比较困难,并且登记信息化之后的问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发生。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系统的完善措施
(一)明晰不动产登记机构权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基本完成了登记单位的统一,但在现实工作上仍存有责任不清、单位间互相推卸责任等问题。一直以来,土地、房子等房产,所属不一样行政部门,形成分散化登记以后再进行统一登记的局面。在实施过程中,行政单位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岗位对于职责区划不清,管理方法义务与登记责任相互混淆的情况依旧存有。此外,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单位,仅仅受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行政机关自然而然会对不动产登记实施登记管理。因而,不动产登记在好几个行政部门的多重领导下工作,也会在一定水平上提升非登记事物,降低登记准确率。对于此事,在我国应重新定位不动产的统一登记的行为主体,不动产登记的独立性,保证登记的权威性和推定力。
(二)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对不动产的审查,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对于特殊情况,应进行实质性审查。为了提高审查的准确性和效率,审查部门需要明确责任规划和审查程序,详细审查注册人提供的各种材料,同时进行实地调查。因此,审核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审核员的态度要从严从严贯穿整个过程,要有责任人的心,确保自己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得到保障;二是审查员应当确保注册人提供的信息陈述的真实性,并由专业人员鉴定,提升对人员对注册人相关信息的保密性和政治站位,防止发生泄露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问题的情况发货所能。三是在确认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后,应按正常顺序向注册人颁发证书,切实履行一次性告知服务,避免注册人多跑路,跑错路。
(三) 畅通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
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融合,是不动产登记品质和速率的先决条件和必定规定。为完成这一总体目标,应利用规章制度管束,加强单位间的项目协作和信息共享,创建多维度立体式的信息互动服务平台,完成信息的任意安全性流动性。现阶段,国内各地仍存有买卖备案信息、不共享、虚报共享的状况。与国税局、市场监管局、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进度迟缓,危害了“管理服务公布”和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要积极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新政策法规的执行,加速完成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和电子证书的开发利用。
(四)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机制
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的责任管理体系还不健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2条的规定和实践活动看来,审查登记过程中,当审查人员出现错误时,应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予以弥补,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建立相关制度,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机关和单位的公信力。因此,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如果注册人故意造成注册错误,注册部门不承担责任,相反,注册部门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在规定的执行时间内,执行人没有充分的理由解释他未能完成工作的原因。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有关部门承担。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促进了不动产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在制度规定的执行中存在一些缺陷,需要不断完善。只有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维护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维护不动产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不动产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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