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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评析

钟漪雯
  
城乡建筑媒体号
2023年1期
毕业于安徽大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专业

摘要:本文将以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为例,通过梳理国际法院对此案冗长的审理过程,从中总结出国际法院在领土争端的解决过程中,提供了和平解决国际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方法,缓解了地区领土与海洋争端矛盾下的紧张局势,并且在海洋划界方面提升了对“三阶段”划界方法的认识。

关键词: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国际法院;领土主权;岛屿海洋划界

一、绪论

(一)选题意义

领土与海洋争端的国际法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国际交往实践中关乎国家利益的现实问题。“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以下简称为“尼哥案”)可追溯到《1928年条约》,且从2001年尼加拉瓜向法院提起诉讼[1]至今仍在持续,兼具历史性与时效性。并且两国争端既涉及岛屿主权问题也涉及海洋大陆架划界问题,比较全面。研究该案对分析国际法院框架下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综述

在尼哥案评析方面:国内文献在梳理案件进程与分析双方争议点方面已做得比较详尽。谢博文在《“尼哥领土与海洋争端案”评析及对南海问题的借鉴》中,以案情分析为基础,提炼和总结除了尼哥案的标准化与多样性,并因为本案涉及的自然地理特征与中国南海的相似,所以论述了该案对南海问题的借鉴意义,得出尼哥案中的三阶段划界法目前不适宜用于解决南海问题的结论[2]。宋岩在《国际法院在领土争端中对有效控制规则的最新适用》中,针对这类判决,对国际法院有效控制规则的适用进行了论述[3]。

然而,国际法院虽然对本案在2012年下达了判决,但无论是领土主权方面,还是海洋划界方面,双方争端都没有得到完全平息。但对后续案情进行持续性追踪的文献几乎没有。

2.国外研究综述

虽然以尼哥案为个例进行具体研究的外文文献较少,不过,在西方国家中,重点研究个别案例的文献比较多。其中,知名度较高的著作包括:《海湾国家的领土基础》,其中对海湾国家的领土纠纷进行了论述。其中,作者通过深入的研究表示,当地的环境较为恶劣,并且部落林立,他们往往比较漠视边界问题,由此也限制了边界问题的处理。同时,作者通过研究还发现,相关各方在存在争议的区域构建“禁区”,对处理领土争端问题有着重要的帮助。伯纳德,沃色斯坦因重点研究了两国间领土纠纷,在此基础上创作了《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因何而战,能否停战》,其中并未像大部分研究者一样将重点放在了宗教、种族主义、暴力等问题上,而是将人口、经济、环境等作为研究重点,相关的研究比较新颖。

由此,从文献的现状来看,就尼哥案来说,极少文献对此案的冗长过程进行了时间轴上比较完整的追踪与梳理。因此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2012判决之后的两国争端现状也作了一定的梳理,并结合案情着重分析国际法院框架下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在本案的应用中所体现出的实际成效。

二、国际法院框架下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情概况

(一)尼加拉瓜与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进程

尼加拉瓜位于加勒比海西北部,哥伦比亚位于加勒比海南部。在1930年5月5日的一份协议中,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达成一致,以确定和更新先前条约,解决了领土争端问题。这次的协议是继1928年3月24日签署的协议之后的又一次重要成果。在60年代末,基塔苏埃尼奥海域的石油开采许可证成为了尼加拉瓜的一项政策,并引起了哥伦比亚政府的不满,哥伦比亚政府根据早期签署的1928年条约和1930年议定书对此提出了抗议。1969年6月12日,尼加拉瓜根据当时的形势,对外发布外交照会,对作为二者海洋边界的82度经线予以否认,并于2001年12月6日将相关领土问题上诉至国际法院[1],针对西加勒比海化解纠纷,希望法院解决两国的争端。

2003年,针对法院管辖权,哥伦比亚表达了己方的反对意见。由此开始,法院暂时中止了审理程序[1]。

2004年,尼加拉瓜提交针对哥伦比亚管辖权异议的书面陈述,案件由此得以继续推进,开始了庭前审查[1]。

2007年6月4日—8日,针对两国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决定开庭审理[1]。

2012年11月19日,国际法院做出了最终裁定,就涉及本案实质事项的问题进行判决。岛屿主权方面,将7起关于争议岛礁主权的案件判决归属于哥伦比亚并认为圣安德烈斯群岛以北和以南部分海域的主权应该归属于尼加拉瓜;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方面,采用三阶段划界法,按照边界的划定,哥、尼两国在海洋权利区的划分上的占比是1∶3.44。当时的哥伦比亚总统胡安·曼努埃尔·桑托斯拒绝了法院的裁决。

2013年9月16日,尼加拉瓜再次对哥伦比亚提起诉讼,诉讼涉及“从测算尼加拉瓜领海宽度基线200海里外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划界争端”。同年11月16日,尼加拉瓜继续上诉,其中牵扯到了“2012判决的主权权利和海区所受侵犯,以及哥伦比亚威胁使用武力以实施这些侵犯行为引起的争端。”

2022,在尼加拉瓜根据该法院2012年的裁决对哥伦比亚侵权行为提出指控之后,国际法院承认,哥伦比亚确实侵犯了这些权利,干预了捕鱼和科学研究活动,并阻碍了另一国政府对该地区的控制[4]。而尼哥大陆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目前仍在审理中。

(二)“尼哥领土和海洋争端案”判决之程序事项

1.国际法院关于尼哥争端的管辖权问题

① 哥伦比亚退出《波哥大公约》前

1948年,第九届泛美会议顺利举行。在此次会议中,各方经过深入探讨,共同发布了《波哥大公约》,旨在规范成员国之间各类冲突的解决方式。该条约规定,《公约》缔约国承认法院对一切“法律性争端”具有强制管辖权。尼加拉瓜援引该公约中的第三十一条款作为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因此,国际法院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② 哥伦比亚退出《波哥大公约》后

根据国际法院2012年做出的裁定,两国对海上边界进行了重新划定,将边界线移向东侧,由此,尼加拉瓜面积相应增加75000平方公里,哥伦比亚将失去拥有高度生物多样性和潜在油气资源的海域。因此,哥伦比亚宣布正式退出《波哥大公约》,理由是他们对国际法院的判决失去了信心。2013年,尼加拉瓜再次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但哥伦比亚认为法院缺乏属时管辖权。然而,在3月17日,这一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法院回顾,《波哥大公约》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退约国来说,退约在一年期届满后才终止条约;第二款规定,退约不影响在发送退约通知前提起的待结程序。所以在退约通知后、一年期届满前的尼加拉瓜提起的诉讼程序仍在《波哥大公约》对哥伦比亚生效期间,因此,法院具有管辖权。

2.适用的法律原则

(1)条约效力优先原则

根据尼加拉瓜共和国的申请以及理由,尽管国际法庭在裁判书中对《1928年条约》的法律效力并未表达意见,却根据该条约第一条的条文认为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丽纳岛三座岛屿不产生权利纠纷,这在实际上确定了《1928年条约》的各国法规定效力和用作裁判根据的优先原则地位。当然,各国法庭强调条约规定法律效力最优原则上有着相当的限制。其前提是,只要条约规定或经过说明可以处理纠纷才能有效。

(2)保持占有原则

保持占有原则是指,一个人或者组织在拥有某个财产或资源时,在没有完全失去它的情况下可以长期地保持这种占有权。换句话说,当一个人或组织获得某项财产或资源的控制权时,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道义规范,并按照相关的管理和使用标准进行妥善利用,那么就具有合法的占有权。如果该人或组织能够一直遵从这些规定并保持对该财产或资源的占有,则他们可以长期地获取占有它的权利。通过对法理进行分析,该原则的规范作用比较大,在拉美国家中获得了较为广泛的认可。对此,尼加拉瓜表示,在两国领土纠纷中,该原则有着极其关键的作用。

(3)有效控制原则

国际法院实行的有效治理原则意味着,在有关争议领土的裁决中,会综合考虑双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以哪一方对该领土行政管理更为有效为原则作出判决。这个准则包含两个关键方面:首先是持续不断地表现出对领土的掌控意愿和能力,如果一个国家未能在有争议的领土上不断提出抗议并采取积极举措,那么该国可能会被认为默认了其他主权国家对该领土的主权;其次是确保行动的目的是实施对该领土的控制[5]。根据《1928年条约》规定,当存在争议岛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时,国际法院将以双方提供的有效控制证据的可信程度为考虑因素进行裁决。

(三)“尼哥领土和海洋争端案”判决之实体问题

1.岛屿主权争端

(1)《1928年条约》

尼加拉瓜在1980年二月四日宣布《1928年条约》为无效,并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官方声明。委员会认为,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46条,《1928年条约》与1911年的尼加拉瓜宪法显然是相违背的。该国宪法第2至第3条指出,任何违反国家独立和诚信的国际条约,或政府官员在无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尼加拉瓜在美国的实际控制下,尼政府由于没有国际法的权力,无法发表其对国际公约的看法。

在哥伦比亚看来,不管是在殖民时代,还是在后殖民时代,整个圣安德烈斯群岛应当被视为一体。与此同时,尼加拉瓜单方面宣布《1928年条约》的作废,在国际法上也是毫无根据的。除此之外,在《1930年议定书》中,以82度为边界,把尼、哥两国划为开来。所以,哥伦比亚相信,根据历史文献(关于1803年及以后的文献),没有对圣安德烈斯群岛的每个岛屿和礁石进行详尽列举,但这并不表示这个岛屿只包括上述几个比较大的岛屿和礁石。

法院认为条约不能确定主权归属,理由如下:《1928年条约》并未对群岛组成进行细致的介绍,《1930年议定书》仅对群岛西部界限做出了规定,并未对东部区域做出说明。并且虽然《1928年条约》第1条对“圣安德烈群岛的岛屿等”有所提及,不过其地理位置、历史记录无法对群岛组成予以充分说明。

(2)保持占有原则

在保持占有问题时,关键日期这一概念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其一旦确立了关键日期,后续行动将无法改变以前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或所拥有的合法地位。法院认为,直到1969年尼加拉瓜交换文件为止,没有迹象表明两个国家存在争议。因此,法庭将尼加拉瓜回复哥伦比亚在1969年6月4号的函件的日期(也就是1969年6月12号)视为该案中的一个关键日期。

尼加拉瓜声称,圣安德烈斯群岛和其附近的一切岛屿,直到西班牙于1803年颁布皇室命令以前,都是尼加拉瓜省下辖的区域。

哥伦比亚表示,在1803年西班牙法令中,已经明确了该国对圣安德烈斯群岛的拥有权。到了1821年,在席卷拉美的独立潮中,哥、尼两国独立。西班牙统治期间,该国之所以能够实际控制这些争议岛屿,就是因为哥伦比亚在实际上占有这部分岛屿,且这与尼加拉瓜不存在任何的关系。

法院指出,保留占有的原则并不能决定主权的归属。由于殖民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争议海域的性质,因此,无论是在独立前还是独立时,都没有明确规定争议海域的性质的证据。

(3)有效控制的适用及证据问题

在国际法院裁决争议领土归属时,遵循的是“有效控制”原则。该原则根据两个条件来判断哪方具备对这片领土更有效的统治:必须对这片领土表现出强烈的控制意愿,并且实施与之配套的政策和行动,要向国际社会表明控制该地区的意愿。此外,对于存在争端的领土,国家必须及时向国际社会提出反对,情况允许时可以使用强硬手段,采取实际的行动,展示自己的领土主权[6]。

哥伦比亚提供了丰富的证据,以支持自己公开、和平和持续地实施对这些岛屿的控制已有180多年的历史。包含公共建设工程、法律执行措施、军事巡逻与营救活动等方面。

2.海洋边界划线问题--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

(1)2012判决中的三阶段划界法

在该案当中,较为显著的地理特征如下,其海岸距离比是1比8.2,此外,有一些需要进行划界的区域在哥伦比亚岛屿的东边,并非位于两个国家的海岸线相向的区域当中[7]。在尼加拉瓜看来,如果运用临时性中间线的方法来划界,那么在哥伦比亚岛屿东边的相关海洋区域将不属于考虑范围,由此所带来的结果就是,不管做怎样的调整,均无法取得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国际法院分析指出,是否使用该法,仅需考虑两国的海岸线间距是不是可以满足中间线的构建。在本案中,该距离的值达到65海里,所以临时性中间线的建立没有问题,应采取三阶段方法来仅需划界。

所以国际法院将中间线建立在两国海岸之间。进入到下一个阶段之后,进一步考虑该案地理环境的特殊性。由于存在着海岸长度方面的较大差异性,并且地理环境比较特殊,导致该中间线方法不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结果,因此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下述,第一,两个国家各自的海洋投射均不会因此而切断;第二,两个国家所取得海域面积应当有较为合理的比例;第三,在进行划界时不应对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带来影响。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对于这些区域采用哥伦比亚岛屿作为边界,进一步划分成东片区及西片区来进行分析。在分析西片区时,所需的临时性中间线适当地朝东方进行移动,从而使哥、尼各自基点按照1∶3来进行分配,由此,西侧边界和尼国基点间距为和哥国基点间距三倍之多,再通过直线来连接这些相关的点。而在东片区当中,则是以和纬线相平行的方式来把西侧边界进行适当的延伸,从而和尼国二百海里线进行相交。通过划分该边界,尼、哥两个所得海洋权利区的比值在3.44∶1左右[2]。

(2)2013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

国际法院在2012年11月份针对该争端案进行了判决。在国际法院所给出的判决书中,详细地划定海洋界限。然而,并未对二百海里之外的大陆架界限进行正式的宣判。2013年,哥伦比亚宣布将其领土扩大200海里,与尼加拉瓜的领土接壤。尼加拉瓜不同意这一决定,并在几个月后开始在该地区建造运河。此后,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的紧张关系再次升级。9月16日,尼加拉瓜综合了相关的证据,正式完成了请求书的提交,向哥方发起了上诉,其中牵扯到“测算尼方领海基线200海里外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划界争端”,并要求国际法院基于2012年11月的判决内容,进一步进行两国大陆架的清晰划界。

三、国际法院框架下领土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成效

(一)提供了和平解决国际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方法

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国际法院处理领土争端的法律方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这样几点上:首先,相较于其他解决方法,法律方法具有程序性,由此也让解决的过程既相对具有效率,又能满足形式正义的要求。其次,在执行法律解决方法时,往往有着具体的规定,这对问题的处理是很有帮助的。并且国际司法机构在人员配置与程序设计上,往往要符合效率规则,最大程度地节约了资源[8]。并且,由于国际法院的存在,使得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国家间的领土争端,使得以霸权主义,暴力手段取得领土的方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在不能有效地解决领土争端的情况下,求助于国际法院成为一种明智的做法,且大多数与领土争端有关的案件都是在谈判失败后才向国际法院提出的,案件的审理丰富了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加快了国际法制化发展。国际法院对领土争端棘手案件的成功解决,为各国采取司法途径处理领土争端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有助于防止各国之间发生军事冲突,维持地区的稳定与安全。

(二)缓解了领土与海洋争端矛盾下的紧张局势

在尼哥案中,法院对两国领土与海洋争端的管辖,虽然至今未能得出令双方都认可并执行的最终判决,也没能彻底解决两国之间的领土与海洋争端。但作为一种法律解决方法,其对国际领土争端的涉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双方剑拔弩张的紧张局势,通过逐步的判决将矛盾一步步趋向缓和与平息。是解决领土争端的一种平和的方式。法律的解决方法,遏制了双方处于争端下的不理智的、暴力的行为。例如,在这起司法纠纷中,尼加拉瓜对国际法院提出是否可以将其大陆架的范围扩展至加勒比海200海里之外。这个问题引发了争议,因为它可能侵犯哥伦比亚对于圣安德烈斯群岛的领土主权。哥伦比亚极力强调这片海域的重要性,这些海域为圣安德烈斯群岛的各类行业的繁荣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支持。在2013年,尼加拉瓜宣布在该地区拥有主权,并出动军队占领了岛屿周围的水域。而哥伦比亚方面则坚称自己享有主权,并且派遣了一支海军舰队到该地区维护其权益。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军舰非法侵入自己的领海,但由于国际法院的介入,矛盾并未持续升级。由此可见,在领土争端的解决中,国际法院在防止矛盾被无限激化的方面,作用不容小觑。

(三)提升了对“三阶段”划界方法的认识

现阶段,在海洋法中,争议性最大的问题便是海洋划界。当前的国际海洋划界显然无法得到各方的认可。通过对已划分的海洋边界进行研究发现,这仅占全部边界的1/3。要想解决其他的边界问题则要面临更多的难题:不是在条约中并未进行明确的约定,就是有着历史殖民问题,还有便是由此导致的主权归属争议。所以,若想利用谈判的方式将全部划界争议处理好,显然是无法实现的。同时,在当前应用较多的《领海、毗连区公约》与《大陆架公约》中,相关的划界规则并未得到各方的广泛认同。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即便规定了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却由于一些国家希望进行公平划界以及还有部分国家希望通过等距离线/中间线的方式进行划界,导致各方的争议比较大。而在《联合国海洋公约》中,仅仅比较模糊地规定了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划界。这对处理海洋划界问题显然没有太大的帮助,无法从根本上处理纠纷[9]。

针对“尼、哥两国的案件”,国际法院表示,“这一纠纷要通过‘三阶段’方法,按照等距离线划界。”针对这一纠纷,国际法院综合了各方的证据,充分参考了当前主流的边界公约,对“三阶段”划界方法进行了细致的梳理,由此产生了比较健全的理论,首次使这一方法达到了“标准方法”的高度。这一方法是等距划界方法的进一步扩展,充分地考虑了各种因素,从而可以更好地解决采用等距法所无法实现的多样性问题。标志着海洋划界逐步由最初粗放式地主张划界的公平结果逐渐演进为对整个划界过程予以“规范化”。

四、结语

尼哥案是一个既涉及领土争端又涉及海洋划界的复杂案件。从该案对领土争端的判决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第一,国际条约对于解决领土主权争端有优先效力,但国际法院对条约的适用持严格和谨慎态度。第二,尼哥案表明适用有效控制规则存在一定的限制,它不能推翻由条约或殖民时期有关行政区划的法令产生的法律权利。尽管有效控制规则在近年的国际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似乎正在扩大,但它实际上是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最后手段。在海洋划界方面,该案反映了国际法院认为 “三阶段”划界方法是等距划界方法的进一步扩展。

参考文献:

[1]吕志君.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事争端案评述[D].外交学院,2013:58-62.

[2]谢博文,徐栋.“尼哥领土与海洋争端案”评析及对南海问题的借鉴[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02):91-95.

[3]宋岩.国际法院在领土争端中对有效控制规则的最新适用——评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J].国际论坛,2013(02):48-53.

[4]张新军,陈曦笛.毗连区立法的国际法问题——以“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2022年判决为中心[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2(02):45-46.

[5]江国青,江由由;吕志君.“有效控制”原则在领土与海事争端中的适用动向——以国际法院“领土与海事争端案”(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为例[J].比较法研究,2013(06):39-48.

[6]张晏宁.论有效控制规则在解决领土争端的适用路径——以国际法院判例为视角[J]. 法制与社会,2019(14):210-213.

[7]黄瑶,廖雪霞.论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立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的关系——以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为引子[J].当代法学,2013(06):127-135.

[8]张卫彬.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述评[J].现代国际关系,2013(05):5-9.

[9]孙传香.国际海洋划界三阶段理论:形成、实践与检视[J].法学评论,2016(06):112-114.

作者简介:钟漪雯(2001-),女,毕业于安徽大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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