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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菏泽市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研究
摘要:加强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工作,是乡村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实地调研,总结菏泽市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成效,深入剖析家庭法治教育落实不到位、社会法治教育氛围不足等现实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乡村振兴;留守学生;法治教育
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全过程中,法治建设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需要大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乡村的建设,关键是农民群众的法治教育,而留守学生一类的农村新弱势群体,则是法治教育的重中之重。
一、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
乡村振兴,法治同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法治教育是法治乡村建设中最好的预防措施,能够有效提高农民整体法治素养,提高他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与化解矛盾的思维与能力,增进对乡村文明风尚的践行力,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大力加快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主要是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城乡二元结构的破除不可能在一朝一夕,仍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客观存在。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比较大的国家,农村劳动力基数大是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大量流动,然而城乡二元结构导致进城农民工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尤其是子女教育更是一个复杂的多元问题。为此,大部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把子女留在原户籍地学习和生活,形成了一个较为庞大的农村留守学生群体。国家民政部在2018年9月份发布的数据统计显示,在2017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达697万。在年龄结构上,6至16岁的儿童达78.3%,其中在中小学教育阶段的占比78.2%。庞大的农村留守学生群体是不能凭人们主观好恶而消灭的,在现实中存在很多无法回避的法治问题。为此,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是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
(二)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的紧迫性
目前,农村留守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暴露出一部分比较紧迫的问题。农村留守学生脱离父母的关心和管教,其生活状态、学习状态均处于一种相对的“自由状态”。《2019年度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通过大量的调研进行了数据统计与分析。在学习方面,非留守儿童在每天看书学习的平均时长为3.46,明显大于留守儿童的平均时长。此外在留守儿童中男生看手机时长、打电脑游戏时长、看电视时长等其他玩乐的时长均高于女生。在生活方面,《白皮书》中指出,儿童容易遭受到四种暴力对待,其中躯体遭受暴力对待、精神遭受暴力对待分别达到65.1%、91.3%,并且有13.7%的儿童遭受四重暴力。农村留守中小学生作为儿童群体中最弱势的一部分,更是难以避免。为此,乡村振兴战略下把法治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着力提高农村留守中小学生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约束他们的行为举止,是加快法治乡村建设的需要,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措施,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二、菏泽市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的显著成效
菏泽是鲁西南地区的农业大市,农村人口众多,是劳务输出大市,有150多万余人常年外出务工,导致农村留守学生数量较大。近年来,菏泽市立足实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互相协调,大力推进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进程。
(一)送法进校园,打通法治“最后一公里”。自2020年以来,菏泽市检察院在以“检校合作”长效机制为抓手的基础之上,更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机制,会同菏泽市教育局签署《菏泽市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实施办法(试行)》,并联合宣传、教育、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共同签署《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市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菏泽市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实施办法(试行)》,合力构建法治校园协同治理机制。截至2021年底,菏泽全市检察机关166名检察官在243所中小学校受聘担任法治副校长。2022年3月,菏泽市“检心菏护”团队联合多部门又共同签署了《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规范了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三种形式,并形成了了相应的配套文书。随后,成立了一支由检察官、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组成的家庭教育指导志愿者服务团队,为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进一步提升了农村留守学生家庭教育、法治教育的指导能力。除此之外,菏泽市法院系统同样心系青少年健康成长。例如牡丹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始终致力于围绕“院校共建、法治同行”的主题,深度开展院校共建工作,送法进校园,形成“法院与学校共建、法治与教育同行”的法治教育新格局,坚持做好留守学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护航中小学留守学生在法律阳光的照射中成长,打通法治教育“最后一公里”。
(二)创新举办法治教育专题活动。菏泽市连续六年发起“小荷学堂——暑期留守儿童关爱项目”,多个部门与机构在“小荷学堂”开设法治专题讲座,发放自制的《菏法护航,伴禾成长》等法律知识手册,为留守学生法治教育保驾护航。“小荷学堂”项目实施6年来,累计有2.8万余名农村留守儿童参与,已经成为促进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的新路径和新方式。近期菏泽团市委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走进牡丹区南城街道“小荷学堂”,面向多名留守学生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志愿者们通过PPT讲解、现场交流、互动提问等环节让孩子们学习防骗、防欺凌等法律法规知识,并鼓励孩子们把法治知识带回家,让身边长辈也认识到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升学生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与法治意识。
(三)出台相关政策与措施。菏泽市检察院、市教育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菏泽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创新网格化线索发现通报机制,加强对农村留守学生的法治保障。针对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源少、线索发现难等问题,菏泽市检察院制定下发《涉未公益诉讼范围提示》制度,概括了3大类16小项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为及时发现相关线索、确定公益诉讼范围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家庭法治教育难以落实到位
农村留守学生没有父母的陪伴,处于一种相对“野外生长”的状态,家庭法治教育难以落实到位。家庭是中小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的法治意识。通过调研发现,70%以上的农村留守学生跟随年龄超过65岁的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生活。这些长辈在农村留守学生的家庭教育中表现的力不从心,尤其是对法治教育更是感到茫然。再加上长辈对于孩子的宠爱,更容易使留守学生养成比较散漫的生活习惯。甚至有部分留守学生的长辈不仅不能够培养留守学生法治思维,甚至会出现传递错误言论的情况,尤其是受到身边长辈的“读书无用论”等言语的影响,出现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弱化学校的法治教育的不良后果。同时法律知识相比较其他学科的学习而言,枯燥乏味,缺乏吸引力,处于青少年叛逆期的留守学生自我法治教育内生动力更是不足,导致农村留守学生自我法治教育效果不佳。
(二)学校法治教育需进一步完善
学生法治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应包含国民教育的各个阶段,还应确保教育的连贯性、协调性。尽管近些年菏泽市对法治教育投入的经费快速上涨,但是相应的资金投入、教学经验有一个累积过程,法治教育的效果同样需要一个累积过程。一是学校普遍存在学生多、教学任务重、应试观念强等弊端,导致老师对留守学生的关爱、关心不足,留守未成年人易产生自卑心理[1]。二是由于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学校、老师与父母的沟通不及时,导致三者之间不能及时掌握留守学生的的不良心理动向和行为习惯,缺少必要的“一对一”心理疏导措施和方法,一旦留守学生出现问题,学校很难为之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三是教师队伍状况存在差异。长期以来,教育资源分配存在不平衡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城市教育资源与农村教育资源存在巨大的差异,其中教师专业队伍状况的差异是最核心的部分。现阶段菏泽市农村中小学的法治教育专业教师数量缺口较大,无法满足中小学法治教育需求。并且法治及其运行机制是既复杂、又具有自身逻辑规律的有机体系,因此法治教育必须要有专业性强的教师进行指导[2]。《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学校法治教育师资保证“每所中小学至少有一名受过专业培训的教师”。但实际上,当前菏泽市部分农村中小学的法治教育知识由思想道德课程教师承担,接受过培训的教师多数是以短期培训班的方式进行,长期系统训练或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教师寥寥无几。这些教师普遍缺少系统的法律理论知识,对于法律中的条文、法律的运用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任课教师的专业性成为影响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效果的主要因素。尤其是留守小学生的年龄比较小,心智还不成熟,但是模仿能力非常强,专业法治教师能够把自己的言行举止时刻规范在法治教育的范围之内,更有利于营造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氛围。
(三)社会法治教育氛围不足
法治教育是一个系统的过程,要调动好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农村留守学生除了在学校、家庭学习法律知识和接受法治教育之外,更会在社会中直接获得对法治教育的感性认识。现阶段,与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相关的其他责任主体还包括村民委员会、妇联、共青团等。虽然农村留守学生的法治教育可以融入这些主体的常规工作中,根据它们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发挥相应的作用,但是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只属于这些主体自身工作职责中很小的一个方面,同时这些责任主体自身还存在着思想意识、资金、人力和结构设置等多个方面的困难。由此,作为责任主体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法治教育的效果不佳。另外,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数量、经验积累相对不足,教学方法还有待创新。为此,社会、学校和家庭需要共同营造一个法治社会的氛围,培育农村留守学生形成法治思维,学会运用法治方式方法来看待问题、解决问题。
(四)自主法治学习意识缺乏
目前,农村留守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自身法治意识的自主性还不够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比传统义务教育在学校中进行时间晚,体系尚未完全构建,相对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大部分学校仅仅把法治教育当做一种任务型课程来看待,由此,在课程教育过程中,便缺少了积极主动的学习意义,成为了一种被迫地完成任务的惯性行为。与其他学科的成效和地位相比,学校的语文、数学等文化课质量更受到重视,法治课程在学校中的地位被边缘化,多数采用大量灌输法律条文的被动学习方式,逐渐成为应对国家法治教育要求的一项措施。从留守学生心理方面来看,农村中小学留守学生正处于青少年阶段,是自我意识增长的关键时期,应该被置于法治教育的主体地位,但在现行的教育体系之下却被当作长期说教的对象,因此其自身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便会逐渐被消磨减弱。
四、加强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的对策建议
(一)角色定位,落实家庭法治教育责任
古代启蒙学《三字经》有言:“养不教,父之过。”父母应担任第一任法治教师角色。父母在家庭中的法治教育功能不能“省略”。首先,父母亲直接遥控式的法治教育是一个必要的途径。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信息技术打破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的地域、时间的限制,使得人们几乎能够实时地获取、发布、共享、交流信息。在家庭法治教育中父母应通过电话、微信、电脑等联系手段进行言语教育,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其次要从根源上减少留守学生数量,落实家庭法治教育责任。“父爱如山,母爱似海”,童年正是性格、品德形成的关键时期,一旦错过,很难弥补。各级政府应紧抓乡村振兴重大战略机遇,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助力留守学生父母返乡就业,帮助返乡父母实现在家门口就业、创业的梦想,让更多学生成长路上有父母的陪伴和教育,从根源上落实家庭法治教育责任。
(二)创新模式,提高学校法治教育成效
乡村振兴战略下学校法治教育必须包含留守学生的法治教育。一是针对农村留守学生在课程上设立专门的校本课程,建立独立的教学体系。在课时的安排上充分考虑法治教育与其他文化课程的比例协调。在课堂中综合采用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多种创新性教学方式,对留守学生采取“面对面”和“一对一”精准教学。二是运用主题教育模式。有效利用各种活动载体,如学生社团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共青团队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在这些活动中植入法治教育的相关资料内容,培养学习热情,打破法律知识识记的传统模式,潜移默化地将法治教育落到实处,提高学生法治思维能力。三是要在各学科课程中挖掘法治教育因素,实现多学科协同。例如在语文教学中要充分挖掘课文中的正义人物形象与法治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法律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在体育竞赛中要对学生进行遵守规则、公平公正的教育。在数学教学要培养留守学生正确的逻辑思维,提高分析处理外部事情的能力;在生物教学中要对学生进行尊重生命,保护环境、热爱生活的教育;最终通过多学科协作开展法治教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有效避免法治教育只是对法律文字识记的现象。四是加快农村法治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通过多种途径,打造一支专职与兼职、专业培养与专门培训相结合、可以更好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队伍。一方面要推进学校引进高等学校法治专业毕业生作为法治课专业教师,补充学校法治教育“新生力量”。另一方面要使法治教育师资培训范围能够覆盖所有的农村教师。只有通过系统的法治教育培训学习,农村教师群体的法治意识才能得到提升,在管理学生和执教过程中才能运用法治思维,充分保护农村留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留守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多措并举,营造社会法治教育氛围
留守学生法治思维的培育还有赖于农村社会的“成风化人”,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应重点加强留守学生法治教育。一是协调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农村建立更多的法治教育实践基地、配备农村法治辅导专员。例如在乡镇法庭设立乡村法治教育或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把全市近年来审理的留守学生案件中典型的教育案例,打造成法治教育故事,创新法治教育内容,使农村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成为加强农村留守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高地,不断增加乡村法治建设的力量。二是鼓励社会法律从业者以多种形式参与、开发法治教育活动,为学校开发法治教育课程、开展专题法治教育活动提供支持。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广播电视、网络自媒体的引导和管理,积极鼓励图书、期刊、游戏、动漫作品、少儿节目等文化产品在创作和传播过程中弘扬法治精神,鼓励设立提供留守学生或青少年法治教育服务的专业化教育机构,形成社会法治教育的良好氛围。
(四)正确引导,培养自主法治意识
培养自主法治意识是法治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法治意识的培养,内因是根本动力。法治意识培育的过程就是将法治价值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过程。作为全民法治意识的重要组成,农村留守学生的法治意识需要高度重视。只有发挥农村留守学生在法治意识培育中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更好提升法治教育成效,锻炼学生自己的法治思维。在法治意识培养和法律知识学习过程中,兴趣是学习最好的老师,要鼓励农村留守学生主动参与到法治教育活动中去,激发留守学生主动问、主动思考的法治学习兴趣,进而引导农村留守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学习动机,提高自我法治约束和管理,培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习惯,达到全面提升法治教育成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怡星.浅析农村留守青少年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以湖北省石首市农村为例[J].法制博览,2012(7):272-273.
[2]兰红燕.学校对农村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路径探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2):113-120.
[3]李立群.学校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及其实施路径[J].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15(10):45-47.
课题项目:2023 年度菏泽市社科规划法治菏泽建设研究专项课题(No.18)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