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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大学生法律维权意识增强与高校学生管理策略
摘要:大学生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使得大学生维权成为一个日益关注的课题,也有可能演变为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媒体的关注,涉及大学生自身权利事件越来越频繁发生;在大学生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高校对于学生的管理也同样面临着挑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与高校人才培养工作息息相关,本文在分析大学生维权现状的基础上,深入剖析维权现象发生的原因,并从管理理念、制度、方法、监督四方面来加强对大学生有关法律问题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大学生维权意识;学生管理
大学生维权意识广义上是指大学生在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并通过相应的程序和途径消除或减少所受的侵害,以便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意识。我国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大学生的主人翁意识也越来越强。大学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愈来愈多,屡屡出现大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为人们带来了思想上的冲击。如何正确有效地引导大学生维权活动不仅为实现大学生合法权益,也是新时期高校打造和谐校园的重要课题。
一、大学生维权现状
(一)大学生维权概况
全国普法教育工作已经开展了20多年,国民法律素质、法律意识普遍得以提高,大学生也不例外。而且,随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在各高校的广泛设立,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得越来越多,自我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维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维权活动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但是,通过调查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的限制,大学生群体维权起步较晚,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程序做保障,规范性较差,缺少相应的制度,处于空白阶段。如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等等属于校内维权组织,虽是大学生维权组织,也开展过维权活动和讲座包括知识传递,但仅局限于代表学生向学校反映的有关学习、管理及后勤服务的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维权职能,缺乏相应的社会支持。
大学生维权活动的发生与高校体制也存在一定联系。在相应的高校体制改革以后,大学生进行维权的次数也逐渐增多,1999年扩招之前,大学生维权活动较为少见,即使存在个别案例也因其规模小与形式单一而被忽略。但在1999年之后,也就是在高校进行相关教育体制改革之后,大学生维权现象日益增多,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教学质量层面。大学生对教师质量存在质疑,对教学设施匮乏存在不满。认为高校的师资与硬件设施不能满足学生学习与发展的需要。
二是教学管理行为层面。大学生对高校现有规章、制度、服务质量存在不满倾向,尤其是在学位证的颁布上的公平问题存在质疑。部分高校对学生取得学位证做了较多规范,例如学生英语四级不通过便不能取得毕业证与学位证,这项规定便违反了学生在学习成绩通过后取得学位证书的权利。
三是消费权益层面。大学生认为学校的食宿条件、学习环境不能满足个人需求,不能为良好学习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环境,但是收费却很高。学生的生活满意度较差,因此,校领导经常会接收到相关对学校的发展建议等。
总的来讲,大学生维权活动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发生越来越多的变化,数量由少至多,内容由简至繁,形式由单一至多样等。大学生维权现状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二)大学生维权内容
第一,有关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所有的大学生都应当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通过受教育来发展主体的才智与能力,获得与其他主体平等的生存与发展的机会的一种途径。如有些学校凭其自行制定的校规校纪扩大了开除学籍的条件范围,将留宿异性、赌博、偷盗等列入开除学籍的范围,剥夺某些学生的受教育权。
第二,有关学业学位证书权。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在大学生接受教育结束以后,相关教师要结合在校的学生表现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连同相关思想品德表现打分,并且把在校期间所有的奖励和惩罚都按照规定放进学生的档案表中。如果学生在校期间表现优秀,并且顺利通过在校期间的所有学业水平测试,那么学校有义务对学生发放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第三,有关大学生财产权。部分高校为了学校自身的利益,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高校则没有经批准而向学生“乱收费”或随意提高为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价格,利用各种借口向学生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例如:在读期间擅自动用学生的奖助学金,学生合法的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加之部分高校公寓保卫措施不到位,致使学生财物被盗的事件常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第四,侵犯大学生的隐私权与名誉权。许多高校为整肃校园环境,加强学生管理,往往会在某些方面对大学生的私人事务纳入管理中加以限制,从而侵犯了大学生的隐私权。例如,部分高校以了解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为名,非法窃取、偷看大学生的日记、文件资料等涉及私生活的材料;以整肃校园环境为名,禁止在校男女大学生牵手、拥抱等,对“违纪”学生进行跟踪或拍照等行为;更有甚者一些高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在学生宿舍安装监视器。部分高校在新生入学后由于没有妥善保管学生入学材料,致使有些人趁机将部分学生的隐私材料公之于众,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同时也给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发展都带来了困扰,舆论的导向对于正处于建立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大学生而言,起到了消极负面的影响为大学生学习与生活带来心理上的困扰。
二、大学生维权原因分析
(一)大学生自主权力意识增强
当今世界在全球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逐渐步入信息化时代,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文化价值观,如权利平等、人身自由等观念深刻地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价值取向。当前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在保证人们言论自由的同时,不同的价值观也充斥在网络的平台上,对人们的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教育造成了较大的冲击。自1978年始,改革开放促使中国实行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系,市场经济下的中国也开始按照自主与独立的原则去参与国际竞争,尊重和保护合法的权利观念日益被人们所接受,容易被思想活跃的大学生所接纳,大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和权利平等观念不断加深,促使他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维权行动,这是意识发展与意识支配下活动发生的必然结果。
(二)大学生生存状况发生改变
大学生的生存现状相比以前发生了较多变化,接受教育的费用相比以前逐渐增加加重了某些大学生家庭的生活负担,尤其是当前取消了大学生就业分配的机制,导致了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生活压力增大,严重影响着大学生的生存质量。在现实的大学生日常生活中,即使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社会实践中依旧还是有很多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为更好地完善自身发展,需要学校提供良好的环境与氛围促使大学生不断发展,大学生作为弱势群体,在很多时候都需要学校和社会的帮助才能健康地成长,客观条件的变化促使大学生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这也是大学生维权现象不断显现的原因之一。
(三)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不完善
高校的管理模式一经形成很难改变,改革的步伐较为缓慢,这是由改革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客观条件所制约,改革速度受改革质量等多方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管理模式至今还留有与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相匹配的模式,社会管理方式的运行与转变使得高校管理模式显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问题集中表现为高校工作人员的管理理念较为陈旧,漠视学生享有的合法权益,一味地对学生进行近乎专制的管理,容易造成侵犯学生的权利的现象,不仅不能为学生学习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且不能提高工作效率来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有些教师采用粗暴的教学手段,学生不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容易激发学生的反抗意识,造成不必要矛盾的局面出现。
三、大学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构建
(一)强化法律意识
1.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教师在大学生的课堂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课堂的组织和教学质量的提升都需要教师进行实践上面的努力教师的法治意识就是指教师的教学质量意识,很多高校的教师,对于最新的法律法规不了解,相应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教学质量和效率低下,更别提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作为中心,关心学生的切实权利,学生不仅是教育的消费者,也是教育权利的使用者,每位学生都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授课中,即使授课能力较高的教师在授课时也会出现偏袒学生的现象。举例来讲,教师在教学提问时,会把回答的机会提供给学习成绩好的同学,因而,成绩稍差的同学便会失去回答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锻炼。
部分学生错误地认为,自己交了学费,学校理所当然的要满足自己作为消费者的要求。在校期间,不服从学校管理,并提出过分要求,如未达到毕业资格审查要求,就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对学校心生不满。对此,学校应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使其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引导大学生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学校的管理,通过自己的调研,分析学校管理的不足,给予改善对策;通过合理的渠道为学校的发展建设献策。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评价、规划制定等学校的建设、发展中去。管理人员在学生的督促下提高管理水平;使得教师在学生的督促下提高教学水平;学校在学生的参与下提高办学能力;达到共赢局面、良性循环。
2.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首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以人为本”的理论实际上就是指,在任何时候,都把人们的需求作为事物发展的参考标准之一,具体到现实的教育实践生活中就是,以学生为教育的中心,保障学生的根本权益。在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总是采用知识灌输型的教育教学方法,大大抹杀了大学生的积极性,方法正确的学生管理工作不仅不会束缚学生们的思想,还会释放作为青年人的热情和对于知识的渴望,以此作为学习新知识的重要动力和源泉。
其次,切实维护学生的利益。高校大学生的最终利益就是收获学习成绩,从而得到全面发展。为使学生权利得以维护,高校要不断改进教学与管理条件,促进和完善教学设施,切实的保障大学生的生活环境,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并在学生中挑选出优秀作为学生干部,发挥学生团体作用。
最后,满足学生发展需求。在大学生的需求层次上对此进行解读就是,当大学生已经满足了最基本的温饱需求以后,就想得到更高的精神需求的保障,这时候相关权利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大学生人格独立的基本体现。他需要得到周围师生的认可与尊重,希望可以实现自我价值,希望寻求更多的精神财富。高校需重视学生内心的发展需求,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管理方面要时时以学生为本,处处关注学生利益,引导学生实现更高的自我价值。
(二)完善立法工作
1.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西方国家在立法上特别注重立法精神与立法原则,法律渊源可以分为成文法与判例法两种法律渊源,英美法等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法律格局,在这种格局下,法官可以在无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中,裁定相关法律案件,但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具有特色法律与西方国家存在显著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全民意志的直接体现,而高校的立法自然要体现大学生的主观诉求,要将其形成固定的成文法,使其具有更高的约束力,更好地管理学生。
2.完善教育立法工作
(1)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效率
首先,明确立法条目。立法条目应通过立法进行确立,来达到社会自我调节的目的,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现阶段,我国的立法从数量上与质量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明确立法条目,明确立法条目才能更好地加快立法进程,切实推进立法效率,有效地进行管理工作等。
其次,准确把握立法时机。法是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有序保障,因而,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更好保障社会运行,需要准确把握立法时机,需要紧密联系社会现实,立法时机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于社会发展,要准确地把握好立法和执法的时机,顺着社会发展的潮流才能实践立法的系统化发展。
(2)充实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制定明晰的高校管理学生法。尤其是在一些细节等方面要有具体的行为措施和保障,在立法时参照国家标准法则明确好细则,使一切管理工作做到依法行事。
其次,制定完善高校与学生权利义务的责任追究制度。高校在学生犯错时,采取的惩罚措施要适当,采取何种方式惩戒的权利也掌握在高校手中,由于处理此类事件缺乏一定的衡量标准,因此需格外谨慎。
(三)疏通权利渠道
1.引入听证机制
听证,在概念上来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强调必须听取双方的陈情,否则不被判罪或处罚。据互联网百科对听证一词解释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法律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非主体相对方观点的一种程序,调查人员听取当事人想法,了解事实证据等程序性活动。在我国,听证程序最先由行政处罚法引入,后在立法法中给予明确,最后扩展到司法领域。
学校引入此项程序,可将在对学生实施处罚前,听取他人(家长、教师、同学)的建议,参照他们的观点行事,更加全面的了解学生,以保证学校对学生实行公正、合理的奖与惩,提高高校管理学生的效率。如此一来,引入法律上的听证机制可以间接降低学生维权现象的发生率,使高校顺利开展工作。
2.畅通救济途径
(1)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指当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人民法院依法补偿受害人损失,最大限度保障其享受正当权益,维护公平和谐的利益,司法救济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终救济方式。教育司法救济也可用来补偿大学生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救济途径,本质是解决高校与学生间无法调和的利益矛盾,根本任务是采取合法有效的教育管理方式发展教育事业,为培养更多的人才提供法律援助。
(2)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采取的法律制度的总和,也是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进行补救的主要途径。行政的救济是社会和政府对于保护大学生相关权利的重要措施,可以通过司法和民法的路径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高校一般通过组建救济委员会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3.疏通救济渠道
大学生在相应的权利受到了社会上一些非法分子的侵害时,往往不知所措,也不知道该找什么部门进行相关权利的保障,所以很多学生都因此吃了一个哑巴亏部分合理损失如何得到赔偿需要教师在学生入学时明确这些救济途径和救济方式,高校作为大学生的庇护港也应当在这个方面建立完备的应急方案,以此来保障高校生的权利和安全。比如说,学生在遭受损失后,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方法去维权,这些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救济途径的开辟有可能是教育纠纷引起的,若高校与学生间权责关系明确,则疏通救济途径就无从谈起。高校与学生间发生的教育纠纷既不同于法律纠纷也不同于行政纠纷,一般而言,教育纠纷的现象发生率较前两者发生率较少,高校虽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救济学生,或解决因教育纠纷而产生的矛盾,但根本之路在于要求管理者人性化的管理思维与方式,试想,如果从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源头避免此类现象发生,则会从根本上降低高校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件发生,高校管理人员也需及时关注学生切身利益,进行移情性理解,纠纷便会不再出现,救济途径便会成为人性化的关注方式,如此,便可实现高校与学生和谐发展的局面。
(四)健全监督机制
1.建立校内监督机制
校内监督机制是学校内部对学生管理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进行的监督方式或方法。为更好地完善校内监督机制,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组建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教师和学生共同构成,人数根据各校具体情况而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制定监督委员会章程,明确高校大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职责。第二,定期举行监督类型的检讨大会。事先对教师与学生发放高校与学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细则标准,使学生与高校对自身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有更为清楚的了解,学生可根据生活与学习的实际情境,随时提出合理的建议,同时对高校违反甚至是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及时提出检举,督促高校为学生的一切发展做出努力。
2.健全外部监督机制
(1)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是运用校外力量对高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监督。其中可包括家庭、社区的监督。家庭、社区需关注大学生需要享有的合法权利,并保护其权利的实现,同时对于学生应履行的义务进行监督,并对大学生维权现象的出现作出合理的归因分析,保护大学生正当与合法的权益,对积极履行学生义务的优秀大学生,社区可适当对其提出表扬,充实社会正能量,激励更多的学生实现自我发展,确立履行自身义务的意识。多年以来,大学生维权现象已引起相关部门和高校领导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需要全社会力量协同努力来为高校与学生权益关系的正确处理献计献策。
(2)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实现主要通过健全教育法律制度来实现。
机制的建立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教育法律制度来实现。教育法律责任指涉及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相关法律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高校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以高校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为出发点,在法律监督机制实现的同时应本着法律精神,秉承法律原则,进行法律监督。
综上所述,大学生的法律体系还是一个复杂的框架,涉及学生、高校多个主体,对于已发生的侵权现象已不能挽回,但可做些预防措施,从学生的情感需求出发,相信柔性化的管理方式必定使学生维权现象发生得越来越少,高校管理工作也会变得越来越轻松与顺畅,为更好地使学生实现发展自身的目的,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的功能而做好做精高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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