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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社区矫正最后一公里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新路径探索

卢家丰 万若曈 梁嘉 张思雨 李昱颖 杨菲桐
  
天卓梵尔媒体号
2023年3期
山东政法学院

摘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基数大、专业广等方面的优势,对于持续提升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意义重大。本文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出发,分析当前社会力量参与该项工作存在的问题,探索以成立社区矫正事务所为途径整合社会力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回归社会。

关键词:社区矫正 社会力量 事务所 资源整合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自此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了专门的法律遵循,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囿于配套制度不完善、部门间沟通不顺畅、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且专业性不足、物质保障不到位等原因,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1.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合法的主体地位

《社区矫正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三十五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服务或者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活动。

2.社会力量具有基数大的特点,可以缓解社区矫正机构力量薄弱的问题

根据调研,目前山东省多数司法所的核定编制为2-3人,绝大多数司法所在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数十人,除社区矫正工作外还需承担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普法宣传、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部分司法所人员流动性强,社区矫正缺少长期、稳定、专职工作人员。多数司法所缺少必要的资金、车辆、装备等保障,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能为该项工作注入人员和物质保障两大重要力量,可以有效节约国家刑罚执行领域的资源。

3.社会力量具有专业广的特点,可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性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工作人员较好地掌握法律、心理矫治、教育等方面的知识,有较好的沟通技巧和管理能力,有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如美国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主要系在社区矫正机构领导下,依托主要由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单位或村居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小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专业和学位还不能满足较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1],社区矫正小组其他人员的专业性更无法得到保证。社会力量具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和知识,能够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专业、更多元的方案,提高该项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1.对“社会力量” 的定义模糊。《社区矫正法》第十三条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确定为社会力量,但并未明确说明社会力量具体包括哪些群体,导致部分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充分吸纳社会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对社会力量的权责、工作标准等规定不明确。《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仅明确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社会力量需要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并未明确具体权责、标准、要求等问题,对社会力量因参与该项工作所致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未规定必要的预防和保障条款。

3.对“社会力量”的鼓励政策不明确。《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针对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的企业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但未明确政策优惠的种类和范围。实际中地方间政策执行差异较大,影响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制不健全

1.对社会力量的监管和考核体系不健全。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监督、考核的规定不健全;社会力量准入和退出要件不明确,当前准入门槛低,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专业性的要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系非强制行为,导致社会力量参与该项工作存在不稳定性和随意性等问题,难以满足该项工作系统性、长期性的要求;缺少必要的考核和奖惩措施,难以正确评价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个案和该项工作中的实际作用,降低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

2.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力量的沟通衔接机制不畅。部分地区的社会力量未建成相对稳定的队伍,未与社区矫正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制度,社区矫正机构难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部分社区矫正机构对社会力量的干预过多,导致社会力量参与该项工作受限,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会力量的专业性和积极性。

(三)社区矫正对象对社会力量存在心理排斥

绝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自身违法犯罪事实存在羞耻心理,或为了保护家人隐私等原因,希望隐匿其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因此在遇到就业、学习、生活、感情等困难时,不愿接受更不会主动寻求社会力量的帮助,给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带来了一定困难。

三、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

(一)完善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配套政策

1.完善“社会力量”概念。立法层面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力量应系社区矫正机构之外的社会力量的总和。吴宗宪教授将“社会力量”定义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社区居委会成员、矫正对象的亲属、矫正对象单位同事等不具有社区矫正执法权力的个人或组织。[2]。各地方可以结合本地方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别社会力量的准入和退出要件等作出明确规定,保证社会力量数量充足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2.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权责、工作标准,同时建立科学的管理评价体系。一是明确不同种类社会力量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必要任务和工作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在完成必要任务的基础上发挥自身优势,提升个案矫正效果;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选拔、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志愿者库,根据志愿者专长,选择专业性强、匹配度高的参与个案矫正;三是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重点考核社区矫正个案效果、社区矫正对象及亲友的反馈、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一系列表现等等。

3.明确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鼓励政策。鼓励根据本地方实际,明确对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的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可以将 “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扩大到“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安置企业一定幅度的税收减免,具体税收减免幅度由各地方确定,激励企事业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就业安置[3]。

4.构建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力量之间的沟通衔接机制。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准入要件对本地方的社会力量进行摸底,建立并及时更新数据库;社区矫正机构牵头建立并畅通与本地方社会力量的沟通衔接机制,确定各社会力量的参与方式、频次、工作内容和标准等,可根据个案需要,在社区矫正机构的主导下,由社会力量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双向选择等。

5.做好经费物资等保障。一是鼓励直接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合法自筹经费开展日常工作;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资助、捐助;三是地方财政应划拨专项资金,做好兜底保障。

(二)创设社区矫正事务所整合社会力量

1.创设社区矫正事务所,选拔、培养、整合当地社会力量。社区矫正事务所设“理事会”为领导机构,下设行政、人事、外联、财务后勤等部门。一是积极宣传各项鼓励政策,吸引企事业单位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物质支持;二是选拔、培养、管理社区矫正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数据库,安排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等;三是开展个案心理矫治、就业培训、教育帮扶等。

2.提供更有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罪名、主观恶性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对其中类型相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事务所确定成员相对固定的社区矫正小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小组负责参与该类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案矫正,形成“方剂”式方案,根据个案特点对“方剂”进行优化调整,形成更专业性和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3.提供更专业的心理评估和矫治方案。社区矫正事务所可以吸纳专业心理医生、教师等专业人员,围绕“科学的心理评估”,“正确的心理治疗”和“精准的心理预测和危机干预”提供更专业的心理评估和矫治。

4. 提供更系统的就业帮扶。一方面,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自主培育专业的社会组织,打造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矫正——就业”一站式平台,激发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矫正的内生动力。如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累计为2227名对象提供帮教服务11666人次,项目取得较好的成效与回馈[4]。据统计,三分之二的社区矫正对象收入生活规律稳定。另一方面,事务所可以通过企业入股或合作协议等形式,与物业、家政公司等单位合作,打造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平台。如宁波市奉化区探索“政社企”相结合模式,政府出资、企业承接、社区配合、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绩效管理与考核,目前已经建立17个公益服务基地,吸引13支志愿者队伍和义工组织参与。其中捷达阳光家园组织自2017年开办以来,先后举办烹饪、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工程维修等技能培训47期;为5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700名,帮教率100%,脱管率、再犯罪率均为零[5]

5.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成员进行帮扶。家庭系个人社会支持的重要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研究,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已近70万,其中有70%走上犯罪道路,82.43%在其父(母)入狱后辍学。78.94%的服刑人员家庭月收入低于900元,约95%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未得到任何救助,半数孩子没有生活保障。事务所可以吸纳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子女开展教育帮扶,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程度,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及其未成年子女的犯罪率;组织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年迈父母、重病或残疾的亲属予以生活照料,协调爱心企业给予物质帮助;对其配偶和成年子女进行就业指导和能力培训,增加经济收入。

6.打造线上社区矫正服务平台,线上开展工作。

(1)心理疏导和干预。依托专业心理医生、教师为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社区矫正工作者提供专业的线上心理疏导和干预服务。

(2)教育帮扶。依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意愿,通过大数据做好教育帮扶需求与志愿服务之间的匹配,提供高素质教学队伍和高质量线上教育内容。

(3)生活帮困。依据社区矫正对象意愿、民政部门提供信息等,确定生活帮困的对象和帮困的内容,为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积极为他们争取应有的民政保障政策等。

(4)就业培训。一是打造就业培训课程,实现社区矫正对象自主选择课程,提升就业竞争力;二是汇总本地岗位信息,为用工单位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双向选择。

(5)建设志愿者数据库。以地区为单位建立志愿者数据库,收集志愿者擅长领域的信息,做好志愿者的培训和考核。探索与各大高校合作,为高校学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时长证明、学分认定等。

(6)社区矫正文件、案例资源库。一是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收集个案资料,规范数据体系,打破数据壁垒,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发生变化时出现脱管漏管,并提高个案矫正的连贯性。二是汇总《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条例》等社区矫正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通过互联网数据爬取和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获取社区矫正工作案例,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借鉴。三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允许,且不泄露社区矫正对象隐私的前提下,为科研团队、社会组织提供广泛的研究资料,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未来探寻更加多元的发展前景。

(7)宣传模块。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和典型案例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可度,提升社区矫正对象对社会力量的接受程度。

参考文献

[1]刘春霞:《社区矫正与专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养》,《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第154页。

[2]张莉:《JY 县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合作治理研究》,西北大学202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

[3]王高兴,肖乾利:《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与路径匡正》,《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3月第1期,第27页。

[4]上海市民政局,民政新闻,热点专题:https://mzj.sh.gov.cn/shzzfc/20200915/a169784ae347432ba712b8732aa8fefb.html

[5]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http://www.fh.gov.cn/art/2021/7/13/art_1229045201_59056660.html

课题名称:山东省大学生创新项目立项《打通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最后一公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路径探索》

课题编号:S2022141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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