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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研究
摘要:人工智能语境下的信息革命催生了被誉为“第四代人权”的数字化人权,人格尊严,平等和生存发展的传统物理空间价值必然面临着数字化问题、智能化带来的重大影响导致出现了许多被称为“数字鸿沟”的新型不平等。老年人群体作为数字化影响最深刻、最广泛的群体之一,在新兴网络技术迅速推广与发展的过程中,很容易因为身心一时难以适应数字化科技所带来的方便而被排除在数字社会以外,甚至处于社会边缘化地位,对其社会自主性与人格尊严的侵蚀直接影响着其生存发展状态与社会参与能力,不仅侵犯老年人生存权与发展权,还侵犯其在社会发展中享有平等权与主动权。因此,如何切实维护人工智能语境下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老年人数字化生存与发展权,不仅是数字人权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更是对数字人权价值进行张扬的需要。
关键词:数字鸿沟;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
一、人工智能背景下对老年人生活的影响
在人工智能时代发展背景下,更多高级科技产品被广泛应用,青年在使用需求上主动向前,而许多老年人在社会驱动下被动向前,如网上预约车,网上挂号,无接触配送等等,年轻人普遍愿意参与,不出家门就能万事俱备,但对未接触到网络的老人,想要通过把握这些技巧的应用,从而享受到它们给生活带来的便捷,却是非常困难的。
作为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当老年人的参与社会发展的基本权利受到制约时,如果不能发挥法律的强制兜底保障作用,会严重损害老年人在数字化时代对社会获得的满足感和社会的信任感。人工智能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一方面大大方便了青年生活,为社会大众提供了广泛便利,但同时也对老年人群体形成阻碍。特别是像我国这样有着数千年尊老,敬老传统及优秀中华美德文明社会中,老年人这一少数群体更不能被忽视,不管是出于法律与道德因素的考虑,还是出于实际国情的需要。
二、人工智能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正当性
(一)符合我国新时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念
在当今人工智能的背景下,维护老年人数字生活权益、使老年人拥有参与社会发展主动权是新时期道德标杆。伴随着社会基本矛盾体向的变化,法治需发挥其满足老年人民主,法治,公平和正义需求的关键作用。社会大众道德觉悟提高了,对权利与义务自觉了解了,使老年人能真正融入这一社会发展中去,使老年人认识到个人不能脱离集体而成长,真正关心自身权利义务,才能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与依法治国。
(二)符合智慧型法治建设的要求
智慧法治建设需要智能型法律服务,智能型法律服务要求在坚守法治底线的基础上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彰显老年人的主体价值,满足老年人在数字化时代的基本需求,在通过数字技术为老年人赋能的同时,智慧法治建设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还需要国家通过制度设计、法律安排,引导和促进老年人通过自身能力水平的提高来增强适应能力。采用更深层次的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融合在老年人服务行业中,实现对各类平台系统的对接和集成,形成协同联动的互联网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智能法律服务。通过不断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提高法治的公共服务效率,贯彻平等的法治原则,实现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三)符合新时代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要求
随着数字化与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峻,保障老年人人格尊严与数字化生活权益、转变社会大众对于老年人偏见、使老年人在社会发展中拥有平等的参与权与主动权是顺应国家战略安排的。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程中法治与科技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对这一基本国情采取积极态度和科学方法进行理性回应是一种策略上的要求。从总体上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离不开法治保障,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找出不足之处,并与时代发展相结合,增加新内容,才能对积极推进老龄化战略添砖加瓦。与此同时,也需要新兴技术的助力,用法治与科技两大作为车之二轮,为老年人数字化权益保障与社会健康发展总体目标而共同努力。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一)人工智能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
首先,数字化的变化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老年人生活方式选择权的扩大。一方面这一制约严格地说是由于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兴技术所导致的算法歧视以及公众传统社会偏见等因素加剧了老年人受歧视的程度;另一方面,这一制约在理论上正是因立法不足而加剧,也是因为没有法律来保证老年人在数字社会中的平等参与,制约着老年人在数字化生活中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享有,所以为消除“数字鸿沟”给老年人生活带来的阻碍,立法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必须首先解决的,以技术合规为思路,法律规范需专门化、制度化予以保障。其次,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衔接上存在着问题,再加上数字化时代有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仅仅追求所谓“形式平等”而造成老年人在社会中平等发展权和人格尊严遭到践踏,偏离宪法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最后是使数字化时代老年人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科技所提供的便捷,摆脱社会大众对老年人的刻板印象以及使老年人能够更好地投入文化生活,有必要用法律重器维护老年人数字化生活权益。
(二)人工智能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执法困境
首先,关于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新型网络技术犯罪具有与一般犯罪不同的特征。犯罪分子借助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兴技术不断提升犯罪工具与手段,尤其在互联网犯罪智能化与跨地域化方面表现突出,使基于传统地域、级别管辖等犯罪侦破体系很难适应,网络犯罪侦查破案相对于传统侵犯老年人权益案件而言更加困难、破案率更低。另外,多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网络新技术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培训不到位,对网络犯罪案件侦查缺乏系统思维与认识,尤其对基层侦查人员而言,普遍存在着网络执法培训不到位、执法人员知识面窄、业务知识不精湛、办案方法不到位等问题,案件处理经验不足,多数靠自己的经历处理案件,不能及时跟上新兴案件的侦破思路。
其次,网络犯罪电子证据的提取比较困难。当前打击网络犯罪手段普遍存在着重结果轻证据,重传统证据而轻电子证据等趋势,且网络犯罪证据具有易失性等特点,若案件发生之初没有首先对证据进行固定搜集,将造成海量电子数据丢失,很难形成一条完整证据链,从而导致侦破案件难度加大。
最后,专为老年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和其他犯罪率较高还与数据不公开和有共享壁垒相关。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执法信息披露不全、涉案人员行政处罚结果信息资源库尚不健全、执法办案监督数据不充分、对多次作案人员监控不严;另外,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所采用的标准也不同,造成了所谓的联防联动只是区域性、部门性的联防联动,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保障。作为社会数据资源库中数量最大、种类最多、价值最高的的政务数据,如果能充分利用好,就能够加快政府转变为数字政府,促进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的飞跃。而要想利用好政务数据,最为重要的是数据共享,但实际情况是政务数据始终处于“休眠”状态,数据共享壁垒始终存在,这就造成了其他部门破案依然困难。一方面执法部门为保护部门利益对数据共享缺乏热情;另一方面执法信息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该部分信息共享数据时如果出现黑客入侵和网络病毒,其后果很难得到弥补,这也加重了执法部门不愿意对政务信息数据进行共享,导致此类数据难以发挥出该有的优势作用。
(三)人工智能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司法难题
我国的家庭纠纷在审理观念、审理方式等方面与普通民事案件一样,存在着诉讼方式不够灵活、不够灵活等特点,同时,一些老人的个人陈述以及其提供的有关材料也不能作为法庭查明事实的有力依据。因为当老人们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大部分都是因为案件中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这种情况下,他们的亲朋好友都曾经做过调解,但是都没有效果,所以,这种案件一旦进入法庭,他们的亲朋好友就不会再去关心这个案子,而对老人而言,以家事纠纷为主,这种情况的出现,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着难以调和的冲突,老人们往往会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再加上,法官对于涉及老年人案件的规律、特征以及实际的实际情况并不熟悉,因此,在调解、庭审等环节的工作中,如果出现了错误或者是操作上的错误,那么,家庭纠纷就会通过法院的审理过程,变得更加的外在化和尖锐化,使得此类案件很难完美结案,可能会因此大大降低老年人的司法满足感。
四、人工智能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完善措施
(一)优化国家立法
我国公共文化事业的立法工作要更加精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要尽快出台。因为上位法的原则性太强,不利于实际的执行,所以必须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加以细化和量化,同时,地方立法具有实施性、补充性和探索性的作用,通过对上位法的细化,来适应上位法的需求,从而增强其可操作性。所以,下一步,各省、直辖市要根据自己省、直辖市的实际情况,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在立法权限范围内,通过法规规章等解决因法律缺位而制约本地区老年人文化发展不便的突出问题。各地也要“有特色”地完善老人参与文化发展的保证措施,努力做到简洁、实用、具有前瞻性。
(二)执法部门执法与管理服务两手并举
首先,要创新执法渠道、提升专业化执法水平、推进执法技术整体变革。其次是整合数据资源、打破信息壁垒、加大处罚力度。开发大数据作为检验公安工作能力,为让老年人少跑腿,少折腾,公安机关应“破壁”统一建设平台系统、对执法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力求实现警务资源共享,确保警务数据资源得到最大限度使用,破除资源共享障碍。最后是加大处罚力度和重视挽回损失。着力严厉打击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出售养老产品为名,实施诈骗,传销,制售伪劣商品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权益行为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强化破案力度,不能抛弃陈年积案、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尤其要常态化打击所涉黑恶势力、依法从严惩处。
(三)完善司法保护
首先有必要对“常回家看看”的规定进行细化。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面经常回家看的条款现在在我国还仅仅是倡导性规定,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来弘扬社会传统孝道,把孝道文化核心理念和制度规范贯穿于我国法治实践之中,以法律和孝道文化深度融合提升“常回家看看”司法保障实效。其次需要设立家事法庭引导案件审理。我国当前鉴于家事纠纷越来越多,为保障老年人利益可考虑建立专门家事法庭并借鉴少年法庭层级建构建立家事法庭,从程序法方面为家事审判立法并明确家事法庭的管辖范围和规定家事法庭为家庭援助提供法律服务改变了家事案件在普通民事程序中的运用方式。最后,要加大司法调解和法律援助力度。针对涉老案件,要完善司法调解制度,特别要加大诉前调解力度,争取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具体而言,一方面,司法机构要积极、提前介入,受理老年人关于立案过程的法律咨询,受理预约立案,指定专人接待,并做好接待笔录,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方便措施;另一方面,在诉讼辅导、释法明理、情感疏导等方面,依靠值班律师、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等第三方人士,开展诉讼辅导、释法明理、情感疏导等工作,为老年人提供适老、温馨的释明服务,以满足老年人的需要为中心,运用数字技术,将便民的诉讼服务设施建设得更加完善,让老年人能够得到诉讼服务的引导与协助,构建起有利于老年人的诉讼服务体系。还要完善老年人司法援助制度,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简化救助程序,巩固老年人法律援助长效机制。对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的老年人,根据情况依法为老年人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等手续,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调配合,依法及时转交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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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罗文敏,1999年12月,女,藏族,四川金川,西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受到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2023SYJSCX144)的资助,系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人工智能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研究》(2023SYJSCX144)的最终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