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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王妮娜
  
新教研版媒体号
2025年18期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福州 350100

摘要:在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繁荣发展的背景下,2021 年《法律援助法》正式确立了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从法律层面实现了法律援助辩护在死刑案件中的全覆盖,从而促进了刑事律师的有效辩护。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项特殊的审判程序,并非单独的行政审批程序或单独的审判程序。在死刑复核案件中,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质量参差不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受限、以及律师辩护权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当从加快构建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质量控制机制、健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监督以及保障律师介入权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死刑复核;辩护权;法律援助制度;法律监督;人权保障

引言

2021 年《法律援助法》正式出台,使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正规化,从法律层面实现了法律援助辩护在死刑案件中的全覆盖,从而促进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但该制度产生时间短,其中有些条款是多方协调的结果,运行质量还有待于提高,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往往还存在诸多问题。死刑复核程序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受篇幅限制,笔者将文章的讨论范围限定在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中的法律援助制度,从其概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一些探讨。

一、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概况

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是一个杂糅概念,其意思指法律援助制度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的适用,立法上关于法律援助制度在这一案件的适用特别审慎。且不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项特别审判程序,学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仍存有较大争议。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本身较为缓慢,人权司法保障的理念也是近年来才得到重视,将法律援助制度纳入死刑复核案件更是历经了几番波折。

(一)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

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在我国历经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并不如想象般顺利。1979 年和 1996 年的《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司法实务部门对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也始终持否定态度,因而律师一直被排斥在死刑复核程序之外。直到 2012 年《刑事诉讼法》才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律师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长期以来,理论界都在大力提倡将死刑复核程序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然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却没有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刑诉法解释)第四十二条明确,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应向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通过指定辩护的方式提供法律援助,这首次以明文的方式肯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援助。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才逐渐提上日程。不过可惜的是,司法解释并没有说明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否适用法律援助,这也导致一直以来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依旧没有适用法律援助。

2022 年 1 月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援助制度,使今后死刑复核程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了充分的立法保障。《法律援助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明确了在死刑复核中被告人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并明确了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律师的资格问题,为法律援助律师在死刑复核过程中的辩护质量提供了基本保障。另外,《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试行规定》)在 2021 年 12 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从而为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2023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明确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在办理法律援助中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为法律援助案件的规范、有序、高效提供了制度保证。

(二)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

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最初设置目的来看,它与律师辩护包括法援律师的辩护是存在高度契合性的。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防止在适用死刑时出现错误,以及对那些不应该被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人判处死刑,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正基于此,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在两审终审制之外,又增加了最后一道防线——死刑复核程序。虽然大多数死刑复核案件都已历经两次正式审判,但其中仍然可能存在错误。这些错误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而辩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重要的一员,其提供的意见对于判决结果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在任何形式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都不可或缺。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大部分面临死刑威胁的被告人来自社会底层,他们通常缺乏足够的经济资源来负担聘请律师的费用。而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往往能够帮助其实现有效的辩护,从而起到促进刑事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与被告人权利的关键环节,但实践适用中仍面临多重突出问题。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质量参差不齐,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服务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因程序封闭性陷入监督被动,法律监督缺乏明确操作指引;律师辩护权落实受阻,阅卷、会见等核心权利受限,流程告知机制模糊。这些问题直接削弱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效,亟待针对性破解以筑牢死刑复核程序的人权保障防线。

(一)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质量参差不齐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也是法律援助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但是,无论是《法律援助条例》,还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均未对法律援助的质量作出专门的规定。尽管《法律援助法》对死刑案件辩护律师资质规定了“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但实践中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总体较低的问题仍然存在。部分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走过场、敷衍搪塞的现象,相较于受委托的辩护律师表现不佳。当前,许多法律援助机构重视指派而轻视监督,导致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由此引发的问题是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往往比较简短且缺乏实质性意见。法律援助制度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几乎无法发挥作用,监督机制不完善间接导致法律援助质量下降。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受限

法庭采取了封闭的书面阅卷方式,而不是公开审理,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在执行死刑复查的过程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仅能发表自己的意见,无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实质性的干预。《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但针对如何参与、何时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等细节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所获得的案件信息大多来源于之前的侦查和审判过程,死刑复核程序不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因此检察机关难以直接获取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这可能导致对案件关键信息的错失。此外,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检察机关难以监督法院在复核程序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无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辩护权难以有效落实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形势下,应当保证在各个诉讼环节都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以保障司法的权威和正义。刑事诉讼秉持着控辩双方平等参与的法治理念,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维持控辩平等的格局至关重要。然而,我国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的比例多年来一直相对较低。虽然《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律师辩护权利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阻碍辩护权发挥作用的因素。例如:死刑复核案件中申请法律援助的流程告知与联络机制并不明确;辩护律师的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权都受到限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文书上并未标明辩护律师的名字及辩护理由等等。

三、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针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适用中的质量、监督与权利保障问题,需从多维度构建完善对策体系。通过设立律师准入制度、搭建质量控制体系,筑牢法律援助专业根基;以全流程监督机制与司法审查介入,破解程序封闭性带来的监督困境;再通过明确流程告知、保障律师核心权利、完善介入机制,充分激活辩护效能,彰显死刑复核程序的人权保障价值。

(一)构建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

“在强调扩大法律援助辩护范围的同时,更不应忽视法律援助辩护的质量。”[]如何构建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是我们一直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设立办理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准入制度,确定律师资质,提高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门槛,明确立法规定的“三年相关执业经验”的具体要求,例如对所办理的案件数量、种类的要求,确保死刑案件由较高专业素养的律师辩护。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培训和评估,设立专门的死刑复核案件律师库,实行统一考核和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建立律师库,推行团队辩护模式,为每位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指派两名律师:一名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从北京指派,另一名应继续委派原审或二审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合作律师,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辩护任务。最后,建立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的奖惩机制。从规范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备工作,为其设定辩护质量评估标准及各方主体对其工作总体评价角度,强化对其进行监督与考核,并对达到考核标准的辩护律师予以奖励。

(二)健全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

由于在我国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往往是由法官单方面秘密进行的,缺乏控、辩双方的有效介入,具有明显的封闭性,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健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适用情况监督机制便尤为重要,包括健全监察机关对死刑复核案件过程的监督和死刑复核案件结果的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提出意见,表明我国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制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看守所、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监督,将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融入整个司法过程中。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对死刑复核案件结果进行监督,包括对死刑判决的准确性以及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排除非法证据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法律监督。还可以考虑引入司法审查机制来限制死刑复核权的滥用,实现司法机关对死刑案件的有效审理,防止出现司法体系内部“灯下黑”的问题。

(三)保障律师介入机制

针对实践中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辩护权难以有效落实问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建立完备的律师介入机制。

第一,建立有效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流程告知与联络机制。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采取申请的方式启动,因此应重点完善案件流程告知和联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向辩护律师传达与案件审理相关的信息,包括案件资料、合议庭成员名单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搭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之间的联系机制,确保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第二,明确辩护律师对死刑复核裁判文书享有的权利。《死刑复核法律援助规定(试行)》第 11 条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裁判文书中的权利。该规定要求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注明辩护律师的姓名和所属律师事务所,并概述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这一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回应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该问题的争议焦点,为保障辩护律师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依据。

第三,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期间享有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权。会见被告人,是辩护律师辩护的基础。会见权包括会见被告人的权利也包括会见法官的权利。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司法机关应积极安排辩护律师与合议庭成员的会面。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主要包括两方面:事实认定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要想进行有效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便十分重要,律师有权获知所有证据内容以及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最高法院应当开通网上阅卷,为辩护律师提供电子版案卷,为律师的阅卷权行使提供便利。

结语

死刑复核程序与法律援助制度的结合,是一项重大制度的创新,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该制度目前仍在摸索阶段,未来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完善。在死刑复核案件中适用法律援助制度,涉及对被告人辩护权甚至是生命权的救济,在适用上应当保持严格、谨慎。只有适用条件的具体化,才能更好地指导我们实践。而对于其中涉及的法律援助质量控制体系、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及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机制,都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从而形成各个程序、机制的有效协调。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以促进我国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发挥出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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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妮娜( 2002- ),女,汉族,江西吉安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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