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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犯罪记录治理模式研究基于美国与中国的分析
摘要:随着轻微犯罪占比持续攀升,犯罪记录附随后果严重阻碍犯罪人回归社会。本文以美国马萨诸塞州为比较样本,系统考察其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双轨治理模式:由刑事司法信息服务部主导的自动封存与法院主导的申请封存并行,通过差异化设置轻罪三年、重罪七年等待期,配套集成式信息系统实现统一管理,在促进社会复归与公共安全间实现平衡。借鉴该模式,我国应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将适用主体扩展至成年人,增设当事人申请与自动封存等多元启动方式,并搭建由公安机关主导、司法机关协同的统一信息平台,完善查询权限管理,以回应犯罪结构变化的时代命题。
关键词:犯罪记录封存;社会复归;资格限制;犯罪附随后果
一、引言
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是特殊的、弱势的群体,在其成长过程中,由于心智不成熟加之受到不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正是因为该群体具有特殊性,所以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后续的改造以及回归社会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罪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2022 年 5 月,《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了细化,总体而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在未成年人领域趋于成熟。
然而,自从危险驾驶入刑后,我国在刑法领域设立了诸如高空抛物、侮辱国旗、国歌、国徽、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大量的轻微罪,由此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双升双降的结构性变化,即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率与重刑率下降,轻微犯罪与轻刑率稳步提升。根据《最高检就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答记者问》的数据显示,仅 2024 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共计 109.6 万人,其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占比超过 85% ,而在这之中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罪的占比超过 20% 。以危险驾驶罪为例,虽然两高三部针对“醉酒刑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条件出台了专门意见进行限缩调整,但那些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驾驶犯罪人已经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按照截至 2020 年的数据,单是浙江省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就已经达到 15.7 万人,相当于每小时有 3 人被移送。这些轻微罪的犯罪人本身对社会并没有显著的危害性,更多是行政犯、经济犯,所受的刑罚制裁也远不及严厉的范畴,但其往往因为犯罪记录的存在而承担与重型犯相同的犯罪附随后果,诸如职业资格的限制、社会信誉的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刑、经济刑的不利影响,这种后果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超越了刑罚本身的制裁程度,严重影响犯罪人回归社会。
美国以其庞大的犯罪圈和高犯罪率闻名于世,平均每三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人拥有犯罪记录,这一现象使得保障犯罪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尤为重要,所以在联邦和各州都针对犯罪记录设计了相关的处理和封存制度,其中马萨诸塞州的制度是较为成熟的,因此本文以美国马萨诸塞州为主对中国、美国的犯罪记录治理模式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有益于完善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进一步促进成年轻微罪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
二、美国犯罪记录封存治理模式的基本内容
(一)美国联邦层面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在联邦层面,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法律以清除犯罪记录,是否存在犯罪记录的救济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得以保障,并不取决于犯罪本身,而是取决于犯罪发生地所在的巡回法院。因此,除非美国最高法院介入并解决冲突,否则各个巡回区的法律都可能会有所不同。
首先,在某些特定领域,联邦法律制定了相关的隐私保护措施。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案》(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简称 FCRA)对雇主查询员工或求职者的犯罪记录做出了规定,要求相关信息的获取需经当事人同意,同时对报告中的记录保留期限也作出了一定限制(如大多数记录不得超过 7 年)。
其次,《第二机会法案》(Second Chance Act)则支持针对特定犯罪背景的人员开展社会再融入的计划,但并未明确涉及犯罪记录封存的广泛适用。只是面对特定人群,如未成年人、军人退伍人员等,联邦提供了部分犯罪记录封存或删除的可能。例如,部分针对青少年的刑事记录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申请封存。
最后,针对某些联邦犯罪案件,个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出犯罪记录封存的申请,尤其是在案件撤销、无罪判决或特赦后,但这些程序通常需满足严格的条件,且各类犯罪类型的适用范围存在显著限制。申请封存的案件须经过法院审查,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综合裁定是否批准。
(二)各州层面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虽然美国联邦层面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性设计并不完善,只是间接对犯罪记录的使用加以限制。但在洲一级立法上,各州在犯罪记录的管理、封存和使用方面的制度更加的具体并且具有形成了各自的特色。
纽约州通过《清白法案》(Clean Slate Act),允许符合条件的犯罪记录在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自动封存,其中轻微犯罪的封存期限为犯罪行为发生后三年,而重罪为七年;加利福尼亚州根据《AB1076 法案》,符合条件的非暴力犯罪记录可实现自动封存,这种机制显著降低了申请门槛,减少了犯罪行为人因复杂程序而丧失封存机会的可能性;马萨诸塞州的《犯罪记录信息改革法》(CORI ACT)规定,轻罪的封存需满足三年的无再犯期,而重罪的封存期限为七年。此外涉及性犯罪、暴力犯罪或累犯的记录通常被排除在封存范围之外,这种排他性规定旨在强化社会安全,同时引导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也有州仍坚持申请驱动模式,例如德克萨斯州规定,犯罪记录封存须由行为人向法院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查,法院在考量相关事实后决定是否批准封存。尽管申请模式增加了程序复杂性,但其针对性和灵活性更强,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滥用风险。
(三)马萨诸塞州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1、封存的决定主体
马萨诸塞州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权主要集中在法院和马萨诸塞州刑事司法信息服务部(Depart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Information Services, 以下简称“DCJIS”)。法院负责对大部分封存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而 DCJIS 则负责自动封存、管理封存申请以及维护记录隐私。其次,DCJIS 负责一些特定类型犯罪记录的自动封存处理,例如在无新犯罪记录的前提下,轻罪记录可能在满足封存条件的时间段后自动封存。在这一过程中该机构承担了记录审查、确认封存条件、执行封存等职能。最后,假释委员会(Parole Board)在假释或赦免过程中也有权决定是否封存犯罪记录,因为如果检察官或者执法部门反对,特别是在涉及公共安全的案件中,该意见可能会影响法院最终的封存决定。
2、封存的条件
申请封存犯罪记录的资格取决于犯罪类型、案件结案后的时间以及个人在等待期间的行为表现,非暴力和轻微罪行更有可能封存,而涉及暴力、性犯罪和公共安全风险的罪行则通常排除在封存范围之外。
第一,对于犯罪定罪记录,若行为人被轻罪定罪,通常是非暴力性犯罪,如轻微盗窃、扰乱治安或轻度毒品持有等,则须从案件结案、刑满释放、缓刑或假释结束后需等待 3 年;若行为人被重罪定罪,包括某些非暴力性重罪,如财产犯罪、欺诈或部分毒品相关罪行,等待期则为 7 年;若行为人违反限制令,轻罪级别的等待期为 5 年,重罪级别的等待期为 10 年。在等待期内,不得有新的犯罪记录。
第二,对于非定罪记录,即被撤销、无罪判决或者指控被撤回的案件, 通常可以立即申请封存而无需等待期。
第三,少年法庭案件(Juvenile Court Cases),即行为人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且案件在少年法庭审理或裁决,若其年满 18 周岁后且在等待期内没有新的犯罪记录可获得自动封存的资格,无需个人提交申请。
此外,某些犯罪因其性质严重在马萨诸塞州不允许封存,具体来说包括六种类别:(1)严重暴力犯罪,涉及重大暴力行为的犯罪通常不允许封存,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过失杀人、持械抢劫、严重攻击罪以及与家庭暴力相关的严重暴力行为;(2)性犯罪,即涉及性侵害尤其是需要登记为性犯罪者的犯罪,如强奸、猥亵儿童、持有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及任何需注册为性犯罪者的案件;(3)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相关犯罪、绑架、大宗毒品交易;(4)涉及公务员诚信的犯罪,如贿赂犯罪和妨碍司法犯罪;(5)法律明确排除的其他罪行,如逃税罪或税务欺诈作为,特别是涉及较大金额的案件、某些违反联邦法律的罪行,尽管其在州级封存规则中可能未列明,但因联邦法律的适用范围而无法封存;(6)法庭裁量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行为不属于前述类别,法庭也可以基于案件的严重性或公共利益裁定拒绝封存记录。
3、封存的后果
在马萨诸塞州,犯罪记录信息局作为专门监督和管理犯罪记录的主要机构,通过犯罪记录信息系统(CORI)进行管理和隐私保护。封存后,犯罪记录仍然保存在系统中,但对公众和一般用人单位不可见,仅对特定政府机构、执法部门和其他法律授权的机构开放。例如,当事人申请与儿童或老年人密切相关的工作时,相关部门可在特定条件下访问其封存记录。
三、马萨诸塞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分析
首先,封存犯罪记录有助于防止社会标签的固化。许多犯罪记录,尤其是较为轻微的罪行,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显得无关紧要。然而,社会对“犯罪者”的刻板印象却往往会使这一标记成为个体的永久负担。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是为了应对这一社会偏见问题而设计的。通过封存,马萨诸塞州消除了因过往错误而给个体带来的不公平标签,使得这些个体有机会在不被社会评价和歧视的情况下重新融入社会。
其次,马萨诸塞州构建了由刑事司法信息服务部主导的自动封存和由法院主导的申请封存组成的犯罪记录封存格局,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微犯罪、非暴力性质重罪、以及性质严重的重罪进行细分,以上述分类为基础对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设置了等待期和相关条件,在促进犯罪人的回归社会和保障社会控制与治理效能之间实现了平衡,未成年人和轻微犯罪的成年人得以通过自动封存程序,无需面临繁琐的申请步骤和漫长的等待,即可迅速的摆脱犯罪人的标签回归社会。而以法院为主的司法机关则无需承担对数量众多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审查工作,因此有更多的司法资源用于针对重罪的犯罪记录封存申请进行审查,强化了对社会危险性较大犯罪人的控制力度。
最后,马萨诸塞州通过一个集成式的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对已经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管理,对访问权限和犯罪记录披露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实现了技术与规则层面的统一,并且与联邦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案》实现了紧密的衔接,被封存的犯罪记录对于一般用人单位和未经依法授权的行政单位是不可见的。统一的信息系统的建立避免了传统犯罪档案管理模式因为封存主体不过多导致封存规则不一,进而产生的封存效果削弱的弊端。
四、美国犯罪记录治理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一)扩大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主体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应当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因此在后续的制度改革中,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主体扩张适用至轻微犯罪的成年人乃是题中应有之义。一个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并非为个别人,而应是为大多数人,唯有如此,制度的活力与意义才得以彰显。而且,将成年人纳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这并不违背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则,完全可以在封存的具体执行中,通过不同的规则设计,实现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不同对待。
(二)构建多元化的犯罪记录封存启动方式
目前我国仅依靠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犯罪记录封存是比较单一的,增加当事人申请和自动封存的启动方式,有利于推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活化。在轻微犯罪群体数量与日俱增的环境下,若只通过司法机关依职权来启动犯罪记录封存,不仅严重压榨我国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而且也无法有效覆盖多种不同的犯罪类型。
(三)厘清完善的管理机制并搭建信息平台
当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管理主体涉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社区、学校等多个机关单位,各个单位对于犯罪记录的管理条例不同,因此在涉及犯罪记录封存时,很难进行沟通衔接,以达成相同的封存效果,而犯罪记录在多方留存也就意味着具有多方面的泄露危险。因此,搭建一个统一的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并由唯一的授权机关进行管理十分必要的。在犯罪记录信息系统的前段内容方面,应当构建全国统一的犯罪记录管理制度,形成以公安机关为主导、以司法机关为补充的犯罪记录信息系统;应当构建犯罪记录同步传输制度,提升数据传输效率。在后端内容方面,应当对犯罪记录分类管理使用,对查询权限和方式进行严格规范,同时以数据保留形式实现犯罪记录封存。
结语
犯罪记录封存并非简单的信息管理问题,这一制度牵涉刑法、刑事诉讼法、档案信息制度、社会危险性评估制度等多个方面,涵盖立法、司法、行政多个环节,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构,要求顶层设计者具备战略视野与系统思维,将制度设计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观图景中审慎研判、科学布局,从而建立兼具本土适应性与实践导向性的规范体系,促成制度逻辑与社会治理的深层契合,实现法治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双向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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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潇健( 2001- ),男,汉族,福建莆田人,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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