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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判决书案例库的商标类案件的语言学分析
摘要:商标作为文字-图像共生体,其传播主要依靠语言文字作为媒介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由于语言文字属于传递信息、发挥交流职能的功能性符号,其内涵与使用展现出千姿百态的魅力和我国深厚的文化底蕴,因此一些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语言文字行为就会对整个社会的教育、文化乃至伦理基础造成不良影响。在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商标纠纷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后,我们发现商标语言文字的不规范使用是造成部分纠纷案件产生的根本性因素。基于此,本文将深度分析部分商标语言使用不规范的事例,以此为企业的商标语言使用给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语言文字,商标纠纷,判断标准
引言
从商标构成角度来说,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其中,商标主要以语言文字形式进行广泛传播。文字作为商标传播的主要媒介,其自身属于传递信息、发挥交流职能的功能性符号,任何符号(特别是语言文字符号)都承载和蕴含一定的交流信息功能与文化价值,都应当符合一定的规范意旨乃至法律要求,商标也不例外。因此,对于商标语言文字的使用需要进行全面的法律要求。当前《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提出了要求;第十条对商标的文字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商标法》第十条中提到“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字母或数字才可以用作文字商标。不同语言的文字或数字可以互为组合,文字的组合可以使用有含义的词语或生造的无任何含义的词语”,并未对自由组合后的词语进行严格要求,如组合后的商标文字与某品牌的文字商标构成同音不同形的关系,导致二者的权益互相侵犯,造成纠纷案件的产生那么如何准确找出商标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对于不同类型的纠纷争议焦点该怎样正确区分?怎样正确处理、解决焦点问题?是否有高效、科学的手段能够提前避免以上争议问题的出现?透过实例分析和理论证明,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商标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概述
语言是一个国家民族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民族的自尊与荣誉,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自己的国家民族语言,特别在现代社会中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国家民族的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据笔者调查,在目前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有79部规定了国家语言或官方语言。我国宪法第十九条也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作为原则性规定,为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工作和构建语言文字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根据宪法制定,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我国法定语言和文字的法律地位,正式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并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该法第一条和第五条阐释了立法目的和宗旨:促进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交流;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促进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团结。明确了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重要性,指明了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提高供给体系质量成为主攻方向。这推动了“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增强了经济质量优势,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品牌的国际化步伐;这就使得在“双循环”新经济格局下,众多企业需要确立品牌战略思维,制定整体品牌战略体系,以应对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变化;部分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商标战略发展意识,难以在短期内找到突破点,影响了自身品牌的发展。基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商标的创立与申请已经由“走得快”发展为“跑得快”,各类商标层出不穷。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在2024年7月1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超4000万件,同比增长20.9%,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从社会效益看,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3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927件。
然而,随着商标申请的膨胀发展,各种类型的商标纠纷案件频发;大量的商标申请对应的是大量申请的商标重复性大,独特性差,进一步造成了商标申请情况的冗杂,从而造成了经济利益的侵犯与被侵犯。文字商标作为一种语言载体,承载和蕴含一定的交流信息和文化价值,其使用和注册应当符合一定的规范意旨乃至法律要求。特别是在商品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商标在商品包装上、广告等方面的应用一天比一天广泛。这类使用文字随着产品说明和商标包装、广告用语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社会用字的影响不可低估。通过对近年来的商标纠纷案件的涉案商标的文字进行分析,可以大致将商标纠纷的争议焦点分为三类:
(一)商标异议问题;商标异议是指先权利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主要是因为申请注册商标与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
(二)商标争议问题;商标争议是指对已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三)商标侵权问题;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
利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笔者将从以上三个角度对商标纠纷案件中文字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商标争议焦点中的商标异议类问题的分析
商标异议是指先权利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主要是因为申请注册商标与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
例如:法雷奥商标的使用公司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曾申请注册大量公司和商标,其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法雷奥商标文字相同,因此,能够认定被一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侵害他人权益的恶意。
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是江苏法雷奥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法雷奥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异议人进行经济赔偿。在审理本次案件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是:该被控侵权商品与法雷奥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Valeo”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在该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Vqleoo”标识与法雷奥的涉案“Valeo”商标比较,前者仅将“a”字母改为“q”,并多加了一个“o”,属于近似的标识,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江苏法雷奥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其商品时,除使用了“Vqleoo”和“HKVQLEOO”标识外,还使用了“HK-FALEO”标识,该标识除“HK”部分具有特殊含义外,“FALEO”部分与法雷奥的涉案“Valeo”商标比较,仅是将字母“V”换为“F”,且全部是字母大写形式,属于标识近似,并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三、商标争议焦点中的商标争议类问题的分析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例如:“振鼎鸡”商标侵权案件,在此案件中,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注册商标“振鼎鸡”的商标经过长期推广和使用,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曾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但今年三月,原告发现被告某餐饮公司在外卖平台上开设外卖服务,店名为“白斩振鼎·三黄鸡·鸡粥·血汤·面”不仅使用包含“振鼎”字样的店招,而且大量销售与原告主营相同类似的菜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害,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是被告即刻停止对原告的商标权益侵犯,并进行经济补偿。关于此案的判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给出的判决依据是:被告未经原告或独占商标权利人许可,在“饿了么”平台开设的店铺上使用了“振鼎三黄鸡”,三黄鸡系鸡的品种之一,在涉案店铺名称中实际起到识别作用的是“振鼎”,故涉案店铺名称具有识别作用的文字与权利商标具有识别作用的文字、排列顺序一致,相关公众呼叫亦相同;与原告享有独占使用权的“振鼎鸡”文字、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类别相同,易导致混淆;同时,在被告的“振鼎三黄鸡”的标识中,振鼎起到显著的标识作用,与原告“振鼎”商标构成近似,类别相同。因此判定为侵权。
四、商标争议焦点中的商标侵权类问题的分析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例如:鹏鸿木业公司注册的“鹏鸿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半成品木材、地板等,鹏鸿木业公司在本案中经营的被诉侵权商品为实木门,其商标曾先后获得大连市及辽宁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多项荣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鸿鹏木业公司称其生产的木门与被申请人生产的细木工板、生态板不是类似商品,相关公众也不相同,因此,不存在利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本案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是鸿鹏木业公司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判处鸿鹏木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依据是鸿鹏木业公司的字号“鸿鹏”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鹏鸿”,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十分接近,即使鸿鹏木业公司使用图形标识,也仍然存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的情形。鸿鹏木业公司在“鸿鹏”标识使用时,多与企业字号“鸿鹏木业”结合使用,更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五、商标申请的规避建议
笔者认为,想要解决在商标纠纷中产生的商标语言文字问题,做到在申请商标时提前规避会出现的错误,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规范商标用字
想要规范商标用字,应当从完善审查标准、加强管理两个方面入手。
在完善审查标准方面,应将上述用字不规范的现象分口别类地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予以明文规定,要在上述规定中将不规范字类别归纳全。然后,明确各类别问题的范围和标准。最后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中哪些情况能否被核准,使得商标审查行为具体可操作。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制定细则,主要依据如下标准:将商标中的不规范用字分为使用己经简化了的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旧字形;错字几个类别。对于繁体字,除去书法体和篆刻体,以及港澳台同胞、华侨、海外侨胞及使用老字号注册商标的,其余应当使用简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旧字形不得使用。对于因为艺术加工而导致字体结构损坏的情况,具体包括造字、文字缺笔断笔、添加笔画、结构损坏至难以识别或产生错误识别的程度,这类错字不得被注册为商标。
另一方面,对于商标审查行为,应当加强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标用字的法规不力是造成商标用字不规范的直接原因。商标用字毕竟与商店的门匾、招牌、包装及广告有所不同。商标用字是要经过有关部口的审核批准才能注册的,因此,商标用字是否规范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商标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比如笔者了解,对于非书法字体的繁体字,商标审查人员是予核准的,但各项通知中已经明确表示己经简化的繁体字不得注册为商标。应该说,把好了审核这一关,商标用字不规范的现象是可以大幅度减少的。其一,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法必依。其二,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主动完善审查标准,将上述的标准指定为可依照的法律规范,并且加强监督、培训,做到内部标准的统一。
(二)规范商标用语
对于商标用于是否规范的判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标准出发:1.词语(包含网络新词)的含义是否有消极的、负面的影响;2.改变成语中汉字组合的行为是否会让相关公众对原词语的含义产生错误的认知;3.改变任何固有词语中汉字组合的行为是否会对原词语的书写产生错误的认知。
在对待道德问题时,我们应当持稳妥谨慎的态度。当商标中出现意思不良含义,可能会影响公序良俗时,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首先,不仅要依据字典、词典的定义,也要考量该字眼与标志中其他元素的关系、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以及该标志在相关市场中所使用的方式,确定争议商标用语的可能意义为何。其次,站在相关公众的角度充分理解其含义,包括严格的文义解释和日常生活中的使用方式。在这样严格的标准下进行争议商标含义的认定。对待网络用词等语言流变问题时,应当规定审查人员持较为宽松的态度,分而论之,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由审查员或法官进行自由裁量,若没有不良影响,应当给予肯定和支持。最后,对待任意修改成语用词注册为商标的情况,应当规定由审查人员严格把关,维护传统文化的严肃性,尊重和保护文化的传承。
结语
在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条件下,商家为了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往往愿意选择个性独特、彰显不同的标志作为商标宣传自己。但一味地追求标新立异,忽略商标的文化内涵,不规范的使用汉字和词语,可能会触碰社会公序良俗,扰乱社会文化秩序。商标权虽然是私权,任何主体都有设计、使用商业标识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没有边界。社会的道德标准和文化秩序是明确且稳定有序的,有历史传承的因素,也与现阶段的文明程度息息相关。
本文在整理、研究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商标纠纷案例后将目前商标纠纷出现的争议焦点分为了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和商标侵权三类;通过对三类案件的真实案例进行具体分析,明确了当前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思路及判决依据,以此提出了企业或个人在申请商标时的相关建议,应当规范商标的用字和用语。给出了对于繁体字、异体字和艺术加工过的汉字的认定方法,对于更新换代快、较为开放的词语系统在考量公序良俗、相关公众的认知和商标特性等标准上,对具有不良含义的词汇和自造词采取不同的对待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商标的申请既要具有独创性,也要避免与已申请商标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促进商标文化和经济的长远发展,共同促进构建语言文字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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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烁,鲁东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为案例库建设及语言学分析。
系山东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阶段性成果,项目名称:基于判决书案例库的商标类案件的语言学分析,项目编号:S20231045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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