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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孝之伦理实践及其权威表达

钱娟
  
教育文创媒体号
2025年8期
山东大学 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山东济南 250100

摘要:新教中关于孝敬父母的教义有明确的文本支持,这条“命令”体现了基于人的社会属性的道德要求,也可以被视为信仰的超验属性在伦理范畴内的表达。新教孝之伦理虽然是关于社会关系中各方伦理道德规范的系统阐述,其本质上则是绝对权威在伦理秩序中的功能体现。就个体而言,信仰伦理的社会意义在个体层面的实现,促进了个体社会自我的塑造。虽然伴随社会化进程中的信仰实践不可避免的伴有“冲突”,但这是人的发展所必经之路,属于微观社会学的范畴。就群体而言,功能性是新教伦理的重要特征,同时权威的结构与内容更是其功能性得以实现的条件。

关键词:新教;孝;伦理;权威

Abstract: There is clear textual support for the Protestant teaching on filial piety and respect for parents, which is not only a moral code based on the social attributes of human beings but also a manifestation of the transcendental attributes of faith in the ethical sphere. While the Protestant ethic of piety is a systematic statement of the ethical and moral norms of all parties in social relations, it is essentially a functional expression of absolute authority in the ethical order, mainly in its positive, negative and interactive dimensions. Moreover, the social significance of the ethics of faith is revealed at the individual level, contributing to the shaping of the individual's social self, which is inevitably accompanied by a socialization process of “conflict”, and belongs to the realm of micro-sociology. At the community level, functionality is the main feature of the ethic, and 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the authority are the key support for its functionality.

Key Words: Protestant; filial piety; ethic; authority;

新教教义关于人际伦理的规范中,“孝敬父母”这条诫命尤为关键。作为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新约·以弗所书》第六章二至三节。]圣经旧约与新约中均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文支持,其中不仅涉及责任与义务层面的理性诉求,还包括感性因素的自然渊源。一则,上帝无论作为参与者或终裁者,在父母与子女双方互动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另者,“孝敬父母”的诫命不可避免的包含了感性因素,使得信仰的具体实践存在非恒定的行为细则,增添了各方互动情境中的不确定性。

一、新教孝之伦理的主要内容

㈠积极的角色期待

新教伦理秩序规则之下形成的权柄等级层次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并衍生出基于使命与责任的角色价值与期待。从上帝旨意的角度,儿女应予父母的角色价值以积极肯定,这样的价值认知不仅源于对绝对权威的认可,也是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接纳。由此,儿女对待父母的态度以感恩和顺服为首要,藉此表达敬与爱的本质。敬与爱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敬以爱为延伸,爱以敬为依托。如果说“孝敬”的内涵——敬、畏与爱是伦理的基石,那么角色实践中明显的价值导向就是孝之伦理的核心支持,亦是子女角色行为期待的重要参考依据。

新教孝之伦理是以家庭伦理为核心,是以绝对秩序为依据构成的具有普遍价值导向的信仰实践规则,其基本的特征就是自上而下的次序性和原则性,对地位拥有者——儿女规定了关于角色行为的明确期待和要求,这种具有普遍性的价值标准在家庭伦理结构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㈡两极之间的规范化——“悖逆”与“过于……”

圣经旧约中列举与孝敬父母的行为相悖的主要有,轻慢、违背、顽梗、咒骂、偷窃、虐待、戏笑、藐视等,而对应这些行为则是惩罚条例。新约中描述悖逆或不顺从父母的行为较多使用的是“违背”这个词,其词义与旧约中的“顽梗悖逆”相似,是对不孝敬父母行为的概括。“悖逆”是一极,那么“过于”就属于另一极。当人表达“爱”的情感时会呈现出行为上的差异,有缺亦有盈,有私亦有公,这是由人类认知的差异所致,即“爱父母过于爱我”。

这样看来,处于“悖逆”与“过于爱”之间的规范化像是伦理理想化的过程,是理性维持欲望两极平衡的状态。但是,这种规范化又与“禁欲”的思想不相同,若将其视为主观地对情感和欲望的节制和一种稳定而持续的状态,可能会更为准确。面对这种看似两极间的冲突,新教伦理的倾向像是选取“折中”的法子。但其本质上是追求对主体感性认知的相对超越和对绝对秩序的臣服顺从,像是在理性与感性间寻找平衡点,以期达到信仰实践的规范化。

二、孝之伦理实践的途径与目的:互动中的双向更新

㈠“蒙召”的涵义及其互动诉求

根据新教人格平等的教义,虽然父母与子女的社会角色包含伦理属性,但这不与个体的人格平等相矛盾(Luther, 1997:114),而每个生命的完整性和独特性亦体现在新教关于“蒙召”(calling)的教义之中。因为,每一个被上帝乎召的人,都拥有与上帝直接的关联,为了实现唯一而独特的生命之意义。所以,无论父母抑或子女,上帝给予其以平等的人格和独特的乎召,同时赋予个体以相对独立的价值与意义。简单说,承认个体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是履行角色责任与义务的前提,这有助于处于社会关系中的双方完善关于自我角色的认知。

角色价值源自上帝的“蒙召”(calling)。根据信仰“蒙召”中所包含责任与义务的内容,父母在亲子关系中拥有独特且重要的使命,这是新教伦理权威秩序中权责结合的根本要求。于父母而言儿女是上帝所赐的产业,所以父母拥有对儿女教养的权利与义务,即对上帝所赐产业的管理权。从性质上来说,权威伦理的教义中包含了几个前提:首先,儿女作为产业是上帝的赏赐(reward),既是赏赐便说明是可以让父母获益;其次,从个体独立属性的角度,儿女并非父母的附属品,所以便不可任意对其进行养育和管理。故而,父母按照上帝的旨意教养儿女是其使命使然。

教养包括引导儿女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与价值观,帮助他们发现人生的价值与意义并助其形成独立完整的人格。(Luther, 2012:79-81)除了基于信仰的养育和教导,宗教改革初期的神学理论中还提及儿女的学校教育问题,尤其强调父母为儿女提供学校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Luther, 1997:98)由此可见,教养儿女是复杂而艰巨的“工程”,这不仅要求父母自身具备榜样影响力,且还要对儿女进行知识与品格的教育。事实上,由于客观或主观因素的影响,伦理实践中权责失衡并非稀有的状态。由于受认知或现实等条件的影响,父母在教养儿女的过程中会发生违背上帝命令的情况,在代表权威的责任与使命上出现偏差。但是,根据权责相互关联的原则,教养行为才会被置于绝对权威之下并接受其审断和评判。

从客观角度理解所谓的“审断”逻辑,那就是由行为自然导致的相应后果。据此,当父母的教导与上帝的律例和典章相违背时,儿女是可以不遵从代表权威。故而,有的新教神学家认为没有比父母忽略儿女或疏于教养更容易受到惩罚的事情了;反之,即使父母平凡无伟绩,但只要能给予儿女符合伦理的教养和训练,那么父母便可以获得救赎从而升华生命之意义。

由此来看,新教的家庭教育教养也是社会关系中的多方互动反馈的作用过程,原则上也是动态更新和发展的过程。互动的事实进一步验证了新教教义的基本预设,即人本质是不完善的但又是不断趋于完善的,这也正对应了人的社会化的过程和阶段。值得一提的是,新教伦理以现世社会关系和信仰实际为依托,救赎思想又根植于恩典教义,故而在信仰经历中导致了类似于完成时与进行时之间的张力,即因信心而获取的已完成的恩典和因行为而持续更新的救赎之间的张力。

㈢积极“否定”的目的

恩典教义的核心概念之一是“十字架”的救赎,主要有两层的含义:其一,从上帝的维度,它代表因满足律法要求的“赎罪”所需献祭的完成;其二,从人的维度,表达了作为信仰的起点并伴随始终的一种状态,并在自我认知中形成了基于社会联结与实践经验的理性概括。其实,新教“十字架”教义还包含一个关键的思维方式——“自我否定”。它表达的不是对自我价值的消极否定,而是在批判性思维的基础上,将上帝和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作为认知对象的思维模式,其主要进路是“否定——更新——成长”。不难看出“自我否定”的思维方式提倡认知主体在信仰生活的经历中摆脱自我中心思维,以批判性思辨开拓认知维度,促成互动式的交流模式,旨在持续更新个体成长进程。(Calvin, 1845:10-12)

这种思维方式体现在新教家庭教育中则是权责秩序下的主观互动型交流,虽然前提仍是对绝对权威的承认与接纳,但个体自身更新和发展的诉求也是促成反思性认知形成的客观原因。由于权责关联的缘故,父母的是非功过要被置于审断和衡量之下,期间不免会经历困惑疑问与艰难探索,但父母若以“自我否定”的批判型思维回应,便可促使教养儿女与自我教育的互动效应。这样,权责关联客观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为信仰实践提供伦理支持。另一方面,“自我否定”的批判性思维强调个体间的互动交流,在绝对权威的加持之下便呈现出“更新” 的效果。如果将父母对于儿女的教养理解为对儿女的“作用力”,那么儿女回应的“反作用力”则是促使“更新”的一种驱动力。双方的核心心理诉求仍是爱与接纳,因此,互动教育便与“蒙召”的使命遥相呼应。

新教的家庭伦理强调社会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的统一性。根据新教伦理的整体观,父母与儿女间的权责互动是权威运行的表达方式,也是新教伦理核心秩序的体现。既是权责相关,那么,权威是居上的统摄亦是保护。并且由于个体的独立性,个体的角色责任与义务甚至是所处的社会环境都是实现其“使命”的媒介,是生命价值比较直观的表达。就如“自我否定”的教义虽以批判的方式呈现自我认识的局限,但最终目标却是藉“否”而得“新”,实现良性关系生态中的“互为救赎”。

三、权威表达:伦理结构的功能属性

㈠“家庭”——首属群体的代表

在圣经旧约中,上帝“乎召”亚伯兰要他离开本地本族往所指示的地方去,自此由一个人而衍生出一族一国的“蒙召”。因此,上帝与以色列人所定的盟约不仅涉及个体的层面亦包括群体层面,其内涵与新约的“救赎”之约本质上一致。新约中的“蒙召”是由个人的乎召扩展至对于教会群体的乎召,也是从两个层面体现盟约的意义,即个体与群体层面。个体是群体中相对独立的个体,而群体又是由个体组成的团体,两者不是对立而是统一的,是作为完整的事物——教会的个体方面和整体方面而存在。在此基础上,新教伦理亦包含涉及个体信仰实践的个体伦理与规定群体行为与道德的群体伦理。

个体伦理虽源自个体与上帝间因“相信”而形成的相对独立的权责关系,这是“蒙召”的意义与个体的独立性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个体层面的伦理是基于个体的信仰阐释,但也可以作为群体伦理的起点,但新教伦理的终极意义仍在于群体层面,即通过教会群体实现救赎的完整性。事实上,相同的特点也存在于旧约上帝与选民的“盟约”之中。“盟约”旨在建立能显明上帝公义和怜悯的社区,即成员在其中各司其职、各居其位,有次有序、有规有矩。

因此,无论是旧约时期的种族社群或新约时期的教会群体,个体均是在群体框架之内才能实现伦理内涵广度与深度的结合。另外,群体伦理也正是以个体伦理为依托,以此实现社群内部伦理实践的完整与统一。在旧约时期,个体若离开以色列,这个作为被选族类的整体而单独存在,那么所谓的“乎召”或“盟约”都会丧失宏观维度的救赎之义,更不能实现旧约伦理的真正价值与意旨。同理,新约伦理若只偏重于个人层面的信仰解释与实践,那么“蒙召”会因缺失群体层面的参与而失去其结构支撑和社会价值。因此,可以说个体伦理是由群体塑造而成,或正是由于群体的存在和助力,才促使个体拥有了比较清晰的自我边界,进而实现了个体伦理价值的扩展。

新教伦理中的个体与群体的初始“交锋”发生在家庭场域之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组成单元,是人类社会角色所属的首个群体,更是个体的社会属性形成的基础。查尔斯·霍顿·库利的“首属群体”(primary groups)正是指人之间面对面的亲密联结和协作的群体,其中包括家庭群体、玩伴群体和社区群体,并且首属群体提供给个体最早也是最直观的社会经历。(Cooley, 1909:22)因此,家庭作为首属群体之一,是个体社会化与个人意识形成的首个场域。由此可见,个人所属的群体构成了个体对于自我的认知和评价有意义的参考框架。(Merton, 1968:293)不难看出,无论是旧约时期的种族社群或新约时期的教会群体,都强调家庭在整个群体伦理层面的影响力。这不仅是因为人对自我社会角色的认知始于家庭,还因为个体认知结构与内容受所在群体的文化和价值的影响,这种影响也是最初始、最直接的。

家庭作为个体社会化的重要场域,对个体在伦理价值构建和行为道德规范塑造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旧约伦理或新约伦理均以家庭作为权威实施的初始场所,是绝对权威结构的基础组成之一,但家庭作为社会规范价值的传播媒介本质上拥有社会结构的功能性价值。因此,普遍的价值观在伦理次序中仍然对信仰实践起导向作用,这无疑在旧约或新约的教义中均举足轻重。虽然,新教伦理中关于家庭教育的内容不似旧约律法叙事中意旨明确、条例清晰、审断有度,实际上其伦理规范的核心价值并未改变,且评判的依据仍包含普遍性价值导向。

其次,家庭作为首属群体所发挥的功用不仅在于可以影响个体认知发展,同时还引导着个体的社会化进程。个体的社会化固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但在特定社会文化环境中的基本社会化的程度会直接影响以后继续社会化的果效。比如,圣经中视为至尊律法的“爱人如己”[《新约·雅各书》第二章八节。]。正如前文所述,“爱”是这条律例的实践途径亦是核心内涵,如果说兼具理性与感性的神圣之爱是践行这条诫命的重要条件,那么所谓的“己”就决定了“爱”的深度与广度。“爱人如己”的直译是“爱你的邻舍如同自己的”,其中“爱”是提倡以异位思想表达“仁”之内涵,而名词“己”是第二人称反身代词的属格词形,即所有格形式。显而易见,作为个体的“己”是社会群体中的个体,更是处于各种社会角色联系中相对独立的个体。因此,“己”就包含拥有特定社会地位的个体所有的角色表现,即具有个性化的人格和行为。正如儿女的社会地位具有与其匹配的行为、义务与特权等角色特征,而个体的认知内容和行为方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在其他社会连接中的自我表达。所以,“己”在家庭场域的社会化的程度会对个体持续的社会化进程产生直接影响。

相比较新约,旧约中关于源于血缘或亲缘的家庭概念要宽泛的多,这与古时的社会组织结构和经济制度息息相关。旧约中以血亲联结的最小家庭单位称为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在此基础形成了衍生的亲属关系结构,其中包括由单一男性祖先为亲缘的父家、基于固定领土所有权的氏族以及由亲属群体组成的人数众多的族群。古时以色列的家庭具有司法功能,这是由旧约时期的社会和文化结构所决定。当时,契约、宗教、法律、道德均由律法统摄,这也决定了世俗与宗教生活都具有律法的规范性。(Wright, 2004:338-339)

核心家庭虽是最基本的亲缘群体,但其首要的教育功能确是习得其他法律规范和伦理律例的重要保障。并且,以色列的家庭法亦包含责任与义务的内容,甚至在涉及某些事务时比民法的效力更为突出,相关责任与道德的内容也超出了家庭的范畴。反观新约,以核心家庭为最小组成单位的基础结构仍然存在,还有超越宗族血脉限制而形成的“上帝家庭”——首属群体之一,但实际上世俗法与信仰法已经彻底分离,司法权威移交世俗机构,而信仰法主要由教义与伦理道德规范构成,个体所属的“教会”依据教义原则成为最大范围的权威“执行群体”。

㈡伦理结构中的权威表达

在新教权威伦理的构成中绝对权威具有联结和统摄的总功能,而无论是教会权威或家庭权威都是具有相对限制的有条件权威。这是新教权威结构的本质特征,也是其伦理结构得以有效运行的决定性条件。因此,权威结构决定了社会关系中特定地位的角色表现和道德期待,而上帝权威的有效运行仍以模式化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这样无论是信仰实践的积极或消极方面均可以体现新教伦理结构的功能特征。

首先,从积极意义的伦理实践来看,孝敬父母的诫命包含制度化的价值体系,其中主体是其权威结构的设置和伦理价值的排序,辅以普遍价值标准的衡量,在此基础上权威伦理结构得以建构完成。并且,诫命中所预设的角色期待的内容正是角色表现的重要参考依据,而具备规范性的角色表现则是权威有效运行的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孝之伦理所体现的积极意义便是其伦理结构发挥功能性作用的重要支持,肯定了伦理结构中的个体或群体的价值。同时,伦理结构中的多级伦理又是其功能性的主要助力之一,从另一个角度看,积极“应许”中所包含的互动型反馈也可被视为是对绝对权威的一种“约束”(restriction)。

其次,消极层面所呈现的两极之间的“折中”是绝对权威作用的宗旨,而权威的边界就是个体或群体伦理的边界,所以两极之间的规范化体现了个体在伦理结构中的社会地位以及与此地位相一致的行为预期;另一方面规范化所包含的价值内涵以及行为规范与新教伦理的核心价值相符,对于维持权威结构的稳定和秩序发挥重要作用。从静态的结构来分析,孝之伦理的权威有效运行离不开积极和消极层面的伦理内容,积极的层面提供符合伦理期待的角色表现参考,而消极的层面则是于两极之间形成规范化的信仰实践,在这两点的基础上权威才能有效运行并形成独特而良性的伦理生态。(Merton, 1968:394)无论是积极或消极方面的分析,其本质是对特定群体中的个体伦理实践的解构。尤其是,个体的社会化需要群体环境的参与,否则,其进程会停滞,亦会缺失社会属性的内涵与价值。

另一方面,互动层面的伦理实践虽然强调社会互动对双方产生的影响,但其落点仍在个体的社会自我之中。如果说消极和积极层面是从整体结构的视角分析信仰实践的伦理参考,那么家庭场域的社会互动则是从微观层面呈现了个体信仰实践的丰富内容和果效。因为,影响社会互动的关键环节是个体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最终目标是处于互动中的个体的完善与发展。所以,在互动意义中伦理结构的客观秩序不是着重点,相反个体的独立与完整却更突出,即社会自我的形成和完善才是最终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个体主观意识发挥重要作用,个体的感觉、领悟和理解均是在社会互动中形成,并最终自然导致行为的结果。这便是社会自我即最高级的自我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此间社会互动提供各种社会自我需用的“材料”,由“我”主导形成最终的社会自我(the social self)。(Cooley, 1983:242)因此,社会自我指向的是一个高级的和理想的具备自我评价功能的自我,也是一个不断趋向于完善的自我,而社会交流与互动则是这个过程中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与助力。

社会自我是通过自我意识想象、思考、加工社会经验提供的“材料”而形成,所以,“我”是整个过程的主导者和推动者,亦是对产生于社会交流和互动中并作用于自我发展因素的仲裁者。这样看来,在微观层面似乎没有“精神导师”——绝对权威的参与,而更像是“精神导师自我化” ,以自我评价引导社会自我的发展与完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伦理结构中的权威体系、价值导向和群体构成均是影响社会自我发展的重要外部因素,而个体也必须通过社会场域中的经验才能获得自我感觉和认知。因此,社会自我无法脱离社会结构的外部影响,而所谓的“自我”也仍然是社会系统结构中的组成结点。整体看来,如果说积极层面和消极层面的伦理解析是从结构功能的视角呈现孝之诫命的规范内涵,那么互动层面所展现的则是“冲突”中社会自我的自塑和完善的事实。

结语

从宏观角度,孝敬父母的诫命体现的是新教伦理实践的结构性需求,亦是权威有效行使的重要保障,延伸至社会宏观层面仍具有积极影响力,这与中华源远流长的孝道文化有异曲同工之处。从微观角度来分析,个体的自我发展和认知在孝之诫命实践中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完备的人格不仅是个体发展的基础也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先决条件,而个体精神层面所表现出的自我人格也是其社会性得以实现的决定因素。基于此,个体才有可能形成更高级的自我并实现更大的社会价值。因为,个体的社会性才是其本质属性,而从宏观角度社会亦是系统内各部分互相联结并协作运行的有机整体。

参考文献

[1] Calvin, Joh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edited by John T. McNeill,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 2006.

[2] Calvin, John, On the Christian Life, translated by Henry Beveridge, Grand Rapids, MI: Christian Classics Ethereal Library,1845.

[3] Cooley, Charles Horton, Human Nature and The Social Order, Piscataway: Transaction Publishers,1983.

[4] Cooley, Charles Horton, Social Organization: A Study of the Larger Mind,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09.

[5] Luther, Martin, Works of Martin Luther Vol.1, Albany: The AGES Digital Library, 1997.

[6] Luther, Martin, Treatise on Good Works, translated by Scott H. Hendrix,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2012.

[7] Luther, Martin, Works of Martin Luther Vol.4, Albany: The AGES Digital Library, 1997.

[8] Luther, Martin, Martin Luther’s Basic Theological Wrings, edited by Timothy F. Lull,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89.

[9] Merton, Robert K., 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68.

[10] Wright, Christopher J.H., Old Testament Ethics for the People of God, Westmont: Inter Varsity Press, 2004.

[11] Beekes, Robert, Etymological Dictionary of Greek, Leide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2010.

《新约·以弗所书》第六章二至三节。

参考圣经经文如下:《旧约·申命记》第二十七章十六节、《新约·罗马书》第一章三十节、《旧约·利未记》第二十章九节、《旧约·箴言》第二十八章二十四节、《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十五节、《旧约·箴言》第三十章十七节。

《新约·马太福音》第十章三十七节。

类似的经文可参考《新约·马可福音》第十章二十九至三十节。

“蒙召”是指具有特殊意义的选召或邀请,圣经通常用它来形容上帝对个人或群体的神圣且独特的呼召。“蒙召”作为名词使用时是“klésis”可参考《罗马书》第一章六节,它是源于动词“kaleó”意为“呼召、邀请、名称”。(参考Beekes, Robert, Etymological Dictionary of Greek, Leide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2010, pp.623.)

《旧约·诗篇》第一百二十七篇三节。

在约翰·加尔文的著作中“自我否定”主要体现两大宗旨:一是,让自我意愿完全服务于上帝;另一个是,追寻上帝事物代替自我事物。据此便引申出信仰生活的三个主要分支:节制、正义、虔诚。

《新约·雅各书》第二章八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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