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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
摘要:针对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普遍存在的制度不完善、体制不通畅、队伍专业素养不足、问责精准化有待提升等问题,有必要理清高校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内在逻辑,通过建构完善的制度体系,加强纪法思维、精准思维的培育,深化体制改革,优化内外监督机制,健全问责机制,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高校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关键词:高校纪检监察;制度体系;体制改革;队伍建设;问责机制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要求,各地高校均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为切实推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高效有序运行,需解析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的内在逻辑,通过制度和实践的完善,积极应对高校各种复杂的廉政建设问题,提升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一、高校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内在逻辑
(一)制度建设是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前提基础
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需要制度引领。完善的制度体系强调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自我革命的根本政治方向,坚持人民立场,以满足人民需求为价值追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系统观念统筹党纪国法,在高校落实党的政治纲领、政治方针和重大决策,以全面规范高校政治监督、腐败惩治、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1]系统的制度建设,有利于保障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运行、依法运行,有利于以明确的程序机制保障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正规运行。
(二)纪法思维是高校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必然要求
纪法思维是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打通纪法阻隔,揭示监督与被监督矛盾规律,依纪依法统筹解决高校廉政建设问题的一种治理思维。[2]运用纪法思维,能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贯通执纪执法,有利于有效推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建设的顺利运行。纪法思维强调制度权威,规范的制度体系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运行;纪法思维严守为人民服务宗旨,有利于保障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方向,纪法思维秉持民主程序,有利于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正规化运行。
(三)体制改革是高校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逻辑核心
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坚定高校纪检监察的政治方向,以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强化对高校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确保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运行。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发展过程,在应对体制问题时,运用法治方式确立权责归属,以纪法思维推动体制运行,有利于强化高校纪检监察法治化效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疏通体制阻滞,弥补体制漏洞的直接途径,有利于推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正规化运行。
(四)高素质队伍建设是高校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关键
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属性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确保纪检监察工作不偏离政治方向;纪检监察工作需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运行,要求工作人员具有基本的纪律素养、法律素养,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运行;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涉及政治监督、廉政建设、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等内容,监督范围包括财务、审计、预算、基建工程、招投标、招生等多方面,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具备所涉领域基础知识,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正规化有效运行;纪检监察工作借助网络所呈现出的途径多样性,要求工作人员具有网络信息技术能力,确保纪检监察工作严密运行。可见,高素质队伍建设是提升高校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的关键措施。
(五)问责追究是高校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保障
高校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运行,要求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只有“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才能唤醒纪检监察对象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有效的问责追究不仅有利于扭转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形式风,也能在问责中挖掘高校制度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更能进一步加强群众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保障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高校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纪检监察制度不健全
在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下,部分高校未能及时对纪检监察制度规范进行“废改立”,致使滞后的制度难以有效应对日渐复杂的高校廉政建设问题;在国家对纪检监察工作“三转”部署后,部分高校依然存在纪检监察机构职能规定原则化问题,致使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三转”不彻底,影响监督、执纪、问责的运行效果;部分高校纪检监察日常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致使高校日常监督多存在形式化现象。制度缺陷不利于高校纪检监察具体化、精准化和常态化运行。
(二)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滞后、内外监督机制不畅
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与党委的职能分工虽在制度体系上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越位、错位现象;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运行一定程度上受职能部门的影响,缺乏独立性;形式监督、人情监督依然是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即使有上级派驻的监察专员,但在学校这个人情社会里,仍存在监督运行不协调、履责成效不显著问题。
受制于内部体制缺陷,高校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存在党委监督间接化,纪检监察监督表面化,职能部门监督形式化,基层监督人情化,师生民主监督虚化问题。同时,高校纪检监察外部监督存在职能交叉、独立性缺乏问题。无论是监察专员还是纪检监察组组长都具有两重身份,既是派驻人员,又属于高校党委常委,虽不参与党委具体工作,但却具有党委表决权,由此很难保障其外部监督职能行使的彻底性。[3]而且,内外监督还存在纪法衔接不畅问题。高校未与外部司法机关或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致使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不能及时获知高校人员违法犯罪信息,难以随时做出灵活应对,影响高校纪检监察职能成效。
(三)高校纪检监察队伍专业人才不足,力量薄弱
高校纪检监察人员主要是退居二线的职能部门前任领导或退休返聘的老教师,或有教学科研任务的“兼职”教师,或职能部门行政人员或辅导员兼任,这些人因认识误区,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同感不强,致使队伍稳定性差。
而且,其中多数并非纪检监察相关专业出身,在应对专业性强的纪检监察工作任务时,业务能力不足,经验不够,难以深度挖掘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层次问题。现有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力量配备严重不足,繁杂的监督事项,在信息化手段运用不足的情况下,存在“走过场”的形式化监督现象。
(四)高校纪检监察问责机制不完善
首先,高校纪检监察问责程序不规范。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存在问责调查不及时、不彻底,问责过程拖延,问责审批走过场等问题。其次,问责方式僵化。高校纪检监察问责,多注重纠察过去,忽略了教育引导措施的预防作用;过于注重问责惩治,忽略了后续整改的跟踪监督;注重直接问责,忽略了深层问责;问责过程纪法情理融合不足,致使问责范围扩大,偏离了问责初衷。最后,问责不精准,存在过度问责现象。高校是教学科研单位,对于教研违规违纪的认定需把握精准,但实践中却存在以行政问责应对教研领域的违纪违规问题,受制于问责程序的繁琐,易导致过度问责,致使教学进程被打乱或项目科研被中断
三、高校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实现路径
(一)建构完善的高校纪检监察制度体系
为细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责,各高校应进一步梳理和清查校内纪检监察规章制度、实施办法等,落实“废改立”工作。完善纪检监察实施细则,明确细化高校内部纪检监察机构与派驻监察机构的职责权限,强化内外监督的沟通和协调,避免内外监督交叉、冲突、内耗,提升监督效能;完善学术惩戒管理纪检监察制度,明确学术惩戒标准,理清高校学术惩戒机构与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界限,以保障高校纪检监察不越位、不缺位地规范运行。为进一步落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再监督”的职责,有必要按照具体细化、统筹兼顾、过程管理的原则,完善问题线索报告制度、廉政预警制度、警示教育制度、纪检监察日常监督工作制度及纪检监察监督责任落实制度等,确保每一项纪检监察工作均有章可循。
随着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数字化、信息化水平的提升,需制定高校纪检监察数字化监督制度,明确问题线索来源的审查制度,完善线索提供者的信息保密制度,规范数字化监督平台的运行和使用;为突破信息壁垒,加快构建高校纪检监察风险的智能预警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日常监督数字化转型的规范,以解决监督信息衔接不畅和监督滞后的问题。
(二)推动高校纪检监察人员纪法思维的培育
首先,加强对高校纪检监察人员的纪法培训。聘请法治专家体系讲解纪检监察规范及应用技巧,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多种培训方式,融合长期日常培训考核和短期专门培训考核。其次,加强实践操作的从严要求。一是强化程序运行。对于违反程序规定的纪检监察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加惩处,以严谨的程序规制规范高校纪检监察人员的履职工作,提升其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加强对案件的评价。各高校应建立“一案一论”机制,对受理的每个案件进行讲评和讨论,以案件为引,及时发现纪检监察工作中的细节问题,对缺乏规范运行的行为案例予以批评教育,并通过会议讨论案件办理中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实际案例帮助高校纪检监察人员理清办案程序,提升办案水平,培养规范化办案习惯;最后,还有必要举办优秀案例宣讲活动,从办案程序、办案方法到办案效果等多方面宣讲,整合各高校纪法思维培育资源,扩大宣讲范围,提升培育效果。
(三)深化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优化内外监督机制
首先应强化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职能。加强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内部监督,确保监督职责运行脱离职能部门的影响,同时应整合高校党委、纪委和审计等部门和二级学院的监督力量,构建严密有序的职能运行监督网。其次,为预防和减少人情监督或形式监督的存在,有必要加强人事体制的改革,使高校纪检监察人员的人事关系独立于学校。除纪检监察专员的人事关系隶属省级以上外,其他高校纪检监察人员的人事关系应隶属于市级纪委或监委。再次,应落实和强化师生民主监督。任何师生对于制度决定或职能运行有质疑的,均可向纪检监察机构申请权力运行情况调查。纪检监察机构对于有必要对外发布的案件情况,应定期通报办案情况。此外,还需压实纪检监察机构各部门的日常监督职责。在不影响各学院教学科研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深入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监督权力运行情况。为减少对教学科研的干扰,应充分利用信息数据监督,建立线上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细化监督细则,简化提请监督程序。最后,需完善内外监督衔接机制。行政司法机关对高校教师校外违法犯罪情况应及时通报高校纪检监察机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对于教师校内违法犯罪情形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调查审查文书等事实材料及时移送行政司法机关,确保内外监督信息沟通及时顺畅;行政司法机关应将对高校教师违法犯罪行为的追责情况及时反馈高校纪检监察机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也应将高校教师行为矫正和整改信息及时反馈相关行政司法机关,确保监督整改效果的事后延伸。
(四)加强高校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监督质效
提升高校纪检监察队伍的专业水准,需输入大量专业对口人才。通过引进纪检监察相关专业毕业生,或从地方纪委监委或执法单位引进岗位匹配度高、适应性强的复合型人才。加强高校纪检监察队伍的能力建设,应定期举办有针对性的能力培训和业务竞技活动,鼓励成员积极撰写论文,申报课题,加强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或执法单位的业务交流,推荐高校纪检监察人员到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或执法单位挂职锻炼或顶岗实习,鼓励年轻成员积极进修。为吸引人才,增加队伍活力,有必要完善纪检监察人员的职称晋升机制,各高校应公布独立的纪检监察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和程序,激发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五)建构灵活问责、精准问责的责任追究机制
针对高校风险问责缺陷,需精准问责构成,明确不同层次责任边界,把握问责目的和价值追求。还需建构问责系统平台,协同问责信息,完善信息化问责流程,保障问责程序透明化。为保障责任追究到位,需理清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由上及下的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对高校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员分级追责,层层压实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刚性,保障问责的精准效果。
此外,还应注重灵活问责。首先,问责依据应灵活。既要依据纪检监察问责规范,也要依据风险领域的特殊规范,尤其是教研领域的学术规范,防止依据单一的机械问责;其次,问责形式应多样化。除了常规问责外,应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区分不同错误类型,以对问题认识态度和问题整改效果落实问责内容。
四、结语
高校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提升纪检监察效能的必然要求。需以制度完善为点,以纪法思维培育为线,以体制改革为核,以队伍建设为基,以问责追究为底,串联高校纪检监察的严密体系,保障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有系统、明确的规范可依,有独立、专业、不受干扰的力量配备,有权力制约、内外监督有序、内外协同共进的高效体制,有严谨、灵活的纪法运行思维,有精准问责的制约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詹复亮.以纪法思维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J].中国纪检监察,2022(19):37-39
[2]庄德水.持续深化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3(03):46-50
[3]娄玲.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中纪法衔接问题思考[J].区域治理,2023(07):245-248
[基金项目]2023年河南省教育系统廉政专题研究项目—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研究,项目编号:2023LZYB-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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