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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治社会建设的困境与优化路径
“法治社会”是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布实施 30 周年大会的讲话上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开启了以法治方式塑造国家、政府和社会关系的新篇章。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明确为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2022年,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蓝图,明确提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同时,将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单列为一节,凸显了法治社会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当前应探索出一条既符合法治顶层设计思路, 又切合地方实际、能够体现地方特色的法治社会建设路径。
一、地方法治社会建设的实践价值
(一)地方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中国运行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建设法治中国,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的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是以国家政治生活法治化为目标,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自上而下”地启动并主导推行。而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部分,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是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不仅需要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还要以理性的社会法治文化作为观念基础,并且需要依赖于社会行为的普遍自觉。与此同时,法治社会建设还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环境、社保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涵盖社会道德、习俗、宗教、行业规章、社团章程、乡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多方面内容,因此,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立体、复杂的全方位、系统性工程,必须从地方开始,“自下而上”地调动全体社会成员,依托国家法律和自生规范,参与社会治理、加强自治、共同监督并提升其法治化水平,这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内在要求。
(二)地方法治社会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观选择
当前地方之间的竞争,已经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综合考量社会治理、文化制度、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全方位发展与完善。其中,法治建设对于地方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健康的法治生态能够坚定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而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就是法治观念的普及、法治文化的传播以及法治信仰的培育,通过对人情社会的反思重构,有助于弥合转型时期的社会共识,有利于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地方社会公共理性,这是破解“十四五”时期地方法治建设制约瓶颈的有效途径。同时,法治社会建设注重地方治理权力行使的规范化和法治化,能够实现地方治理权力在政府、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公民之间的重新分配。通过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地选择包括法律在内的多重治理手段,准确、高效、低成本地进行社会治理,具有实践性强、基础广泛和自主性发挥空间大等特性,这与地方法治建设的地方性、基层性、自主性的基本属性不谋而合[1],能更好地解决基层社会治理难题,不仅是加强地方法治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更是地方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地方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困境
(一)法治信仰有待树立,法治思维尚未形成
1. 学法、尊法意识不强
一方面,目前的普法宣传无法精准对接区域、行业、个体之间差异化和多样性的法律需求,极易产生形式化、周期化的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学法意愿不强,在普法学习过程中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能力欠缺。另一方面,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缺乏坚定的法治信仰,行动中未能带头捍卫法治、敬畏法律,领导决策、长官意识、行政变通等公权力失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2.守法、用法认知不足
一方面,全民守法要求未得到普遍遵守,法定权利未能完全实现,法定义务未能依法履行,违法犯罪行为未得到全面有效遏制。另一方面,全社会还未形成以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责任意识为基本要素的法治思维,“人情”“关系”“私利”“政绩”等作为社会成员遇到问题、解决问题的首要考虑因素,使得当前法律实施难以到位。
(二)社会领域法规滞后,法律服务有待完善
1. 法律规范不尽完善
在社会主体权益保障方面,关于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内容的立法还存在缺失;在公共卫生与安全方面,涉及疫情防控、网络空间治理的立法还稍显滞后。同时,法治社会建设还需要借助各种社会自律性规范,当前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关于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等领域的制度规范亟待完备,社会道德规范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也还存在诸多现实问题。
2.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
一方面,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凸显,尤其一些偏远、农村地区因财政保障能力不足、法律专业人才欠缺,普遍存在法律服务供给资源紧张、公众知晓率低等问题。另一方面,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等公共法律服务尚未从有形覆盖转变为有效覆盖,智能化水平偏低,使用效率不高,无法及时、便捷、高效地满足公众的要求。
(三)社会治理效果不佳,法治能力明显偏弱
1. 社会治理机制尚存弊端
当前地方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法治、德治、自治结合程度不够紧密,三者的活力未得到充分激发。地方行政机关“包打天下”“承揽一切”的单一治理模式依然存在,其他社会主体治理意愿不高。加上当前社会治理中存在重管理轻治理,重结果轻过程、重政策轻法律等问题,难以形成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多元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效果未能全面实现。
2. 社会治理能力亟待加强
实践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多但发展良莠不齐,内部摩擦、组织之间的恶性竞争与失范问题时有发生,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同时,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薄弱,专业程度仍然偏低,现代智能科技的治理手段运用不纯熟,各地区、各领域、各单位的信息化平台不能有效融合。
(四)多元解纷机制运转不畅,法治合力尚未激发
1. 权利救济途径单一
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主体应该包括国家、社会、个体三方面。当前社会和个体自我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偏弱,权利救助和定纷止争单一过度依赖国家公权力,致使司法裁量的诉讼案件数量井喷进而加剧执行难,信访机制成本高且一定程度削弱了法律的权利保障属性。
2. 矛盾纠纷化解合力不足
在“矛盾联调、治安联防、工作联动、问题联治、平安联创”的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公权力解纷主体呈现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三调联动”工作机制还有待完善,机关部门与基层单位缺乏沟通交流,力量协调不够,挂钩共建机制不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待形成。
三、加快地方法治社会建设的优化路径
(一)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
1. 加强普法宣传,树立法治信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2]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一是要在精准分业、分类、分众实施“八五”普法规划的基础上,运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手段,切实提升普法宣传教育实效。二是完善“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加强以案释法以及对重难点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科学建立普法效果评价机制。三是加快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通过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重大节假日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档升级现有的法治文化阵地并向基层延伸,传播法治理念,深化法治认知。
2. 强化奉法实践,提升法治能力
从实践维度解决全社会践行法治的问题,关键要突出领导干部的法治示范带头作用。一是要建立常态化的法治教育机制,进一步坚定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恪守法治等理念,确保学法于心、外化于行。二是完善领导干部用法和守法监督机制,通过内部与外部、法律与社会等多种监督手段,确保公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三是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应对风险的能力。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捍卫法治、厉行法治,引导全体社会成员信任立法、配合执法、尊重司法、自觉守法、主动护法,进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二)健全社会领域的法制规范
1. 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
国家层面应加强保障权益、改善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立法,积极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法律制度。地方层面应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因地制宜制定涵盖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与条例。
2. 促进社会自律性规范建设
一是要充分发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的自律性积极作用,通过制定示范文本,开展合法性论证评估,加强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二是要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诚信机制。
(三)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1. 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强化山区、库区、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供给,加强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重点对象的法律服务。同时,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增强人才储备和经费保障,提高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不断强化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2. 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增效
一方面,加快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行业改革发展,鼓励支持市场主体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效果。同时,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门槛,简化申请程序,最大限度实现应援尽援。另一方面,积极推进“网络、热线、实体”三大平台融合,加强“智慧法律服务”建设,加快形成覆盖地方全域、全业务、全时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网络体系,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便捷度和使用效率。
(四)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1. 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一是构建高质量“三治”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在组织架构上需要坚持整体论,处理好政府统筹和基层社会探索之间的边界关系,因地制宜地自主探索和寻找能够彰显法治精神、德治正气、自治活力的有效载体。二是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主体多元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要充分调动并发挥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三是要以社会领域制度规范为标尺,不断查找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体制机制漏洞,与时俱进推动社会治理制度化、规划化和程序化建设。
2.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一是从纵向的多层次社会治理看,要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责任落实机制,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要深化城乡依法治理,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以严格的规范内治为前提,用精细专业的内部治理制度规范行为,坚持组织评估工作,健全监管体制,增强自律意识和服务水平,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二是从横向的多领域治理看,要着力推进市域治理创新,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3]。在党建引领、改革创新、重心下移、条块联动等原则的指引下,以大数据、云计算、网联网为支撑,加强推动科技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加强市域治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分工合作、共治共赢的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
(五)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1. 构建多元协同的社会矛盾预防与化解格局
当前要形成党委政府总揽全局、社会资源协同配置、公众积极参与的开放式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在推进一门式接待、一站式解决的县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第三方调解工作机制, 积极培育专业调解组织,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多种解决渠道。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群团组织、平台企业等主体的积极作用,以定向委托、政府采购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商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运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提升其专业性和积极性。
2. 增强各种解纷方式之间的衔接与配合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等公权力解纷主体要主动融入到地方党委领导下的矛盾纠纷综合治理机制中来,充分发挥好“三调联动”、行政复议、信访等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的能促作用。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机制运行、健全工作网络、优化衔接互动平台,大力推行“公调对接”“访调对接”“仲诉对接”等模式,进一步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多元联动、功能补充、程序衔接,确保解纷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三是要加快信息化解纷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专业手段,通过数据分析加强矛盾排查和风险研判,提升关口前置的准确性,利用在线调解、网络评议等解纷应用程序不断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高效性和智能化水平,降低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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