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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现状及完善路径探索

朱金富
  
富网媒体号
2024年38期
杭州市富阳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 浙江省杭州市 311421

摘要:生态环境执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强化执法手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法人员数量不足、力量薄弱;执法信息化水平不高;“三个清单”制度落实不到位;考核问责机制有待完善等。对此,应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执法新模式,加快推进智慧环保建设,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激励机制,持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走深走实,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现状;完善路径

1.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保障

坚持把生态环境执法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新模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完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应按照“上下对应、统一协调”的原则,合理配置区域内的环境监管资源,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确保各层级监管职责明晰、配合顺畅。应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管理体制。应按照“部门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构建“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执法体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应充分发挥市(县)、乡镇(街道)两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作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量“四个转变”,即从以地方为主向以省为主转变;从以行政处罚为主向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重转变;从以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转变;从主要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向运用多种手段转变。

同时,应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投入力度,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障执法人员工作经费及装备经费等。还应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2.创新执法模式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断探索执法新模式,持续深化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实行‘一单两库’管理”。2021年6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和案情通报机制”。各地也在积极探索执法新模式,例如杭州通过“移动源检查”、“无人机+人工”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3.提升执法能力

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积极开展执法人员轮训,进一步增强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完善执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行政指导,以指导整改促进企业环保设施提标升级;推动多部门联动协同。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提升环境信息公开水平。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和监督具体化。

4.健全执法体系

优化执法模式。通过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完善“大环保”执法格局,在保持队伍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提高环境执法效能。针对环境污染案件、生态破坏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调查取证、现场处置、行政处罚等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结合区域生态环境实际情况,探索开展“片区集中办案”模式。在案件管辖上,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工作。

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执法队伍力量,合理调配人员岗位,优化队伍结构。完善人才引进机制,鼓励引导科研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中熟悉科技和环保工作的优秀人才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加大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

加强科技支撑。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水平。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水平,依托生态环境部“互联网+环保”信息平台、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网络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应用。推广应用“非现场监管”模式和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5.完善考核问责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追责的情形、追责的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部分地方不够重视,仍有部分地区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不够重视,认为其只是简单地处理一些案件,影响了生态环境执法效果;二是追责方式单一,主要通过行政处罚来进行问责,在追责过程中仅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而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却缺少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问责机制,对失职失责的行为严肃追责,并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中,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问责机制,以更加严格的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执法效果。

6.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表明了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和信心。同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并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随着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面临新挑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持续探索生态环境执法新模式,加快推进智慧环保建设,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激励机制,从而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琼,熊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现状及完善路径探索[J].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3,4(17):170-172.

2.王一帆.生态环境保护中水污染防治与执法的策略探讨[J].大众标准化,2024,(03):119-121.

3.石军,刘佳波.生态环境保护中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研究[J].黑龙江环境通报,2024,37(02):48-50.

姓名:朱金富 单位:杭州市富阳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 省市:浙江省杭州市 邮编:311400 出生年月:1966.12 性别:男 民族:汉 籍贯(省市):

浙江省杭州市 职称:副高级 学历(比如: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士学位 研究方向:生态环境执法和环境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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